光大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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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鉴,是指存款人在XX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权利证明,是开户行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贷款保证金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内部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空白印鉴卡片作为控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以1元/套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五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存款人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应是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第七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名称应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户名、存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部业务需要预留印鉴的,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结算专用章或核算事项证明章。

第九条预留印鉴应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或印泥。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

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防范风险隐患,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省行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经办柜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银行印鉴专项管理制度

银行印鉴专项管理制度

银行印鉴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印鉴的管理,保障银行印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管理银行印鉴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银行印鉴的申请、管理、使用、变更和报废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银行印鉴专项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做到规范、严谨、有效。

第四条银行印鉴是银行的重要财务凭证,必须妥善保管,如遗失或泄露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银行印鉴申请和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银行印鉴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并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由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更新,确保银行印鉴管理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二章银行印鉴的定义和分类第七条银行印鉴是指银行为办理业务和签署文件等目的而设立的特定印章。

第八条银行印鉴按照使用范围和权限划分,分为通用印鉴和专用印鉴两类。

第九条通用印鉴是指可以由所有授权人员使用的印鉴,包括银行的公章、财务章等。

第十条专用印鉴是指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设立的印鉴,只能由特定的授权人员使用,如客户经理章、出纳章等。

第十一条不同类别的银行印鉴在使用范围和权限上有所区别,具体权限由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根据规定进行授权。

第三章银行印鉴的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为银行印鉴管理的最高机构,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银行印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银行印鉴管理的总体规定和政策,审核和批准各类银行印鉴的设置和变更,监督印鉴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设立银行印鉴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印鉴管理工作,包括印鉴的申请、登记、分发、使用监督、变更和报废等。

第十五条银行印鉴管理办公室由专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银行印鉴管理的日常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银行印鉴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银行印鉴管理办公室对银行印鉴的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员有权使用相关印鉴,严格控制印鉴的分发和管理。

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XX银行基本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包括活期、定期、通知存款等)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预留印鉴记载的单位名称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个人客户预留印鉴是开户申请人的个人本名的印章。

同时采用支付密码方式的,签发错误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不论签章是否合法有效,均应予以退票。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日常保管、核对等内容。

第四条我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保管及核印工作。

预留印鉴经客户在印鉴卡片上按标准要求加盖妥当并经委派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由柜员扫描印鉴卡片、录入客户信息并上传影像完成预留印鉴建库工作。

建库的预留印鉴电子版存储于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库,供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时核印使用。

客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手续时,开户行需当日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处理。

第五条单位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开户行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授权书应加盖公章及授权人签章。

个人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应由本人办理。

开户行受理上述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空白印鉴卡片管理第七条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见附件1)。

第八条空白印鉴卡一式两联,一联为银行留存联,另一联为客户留存联。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附件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畅通,规范客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包括存款人预留农村商业银行的签章,作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

也包括我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分理处在上级机构预留的签章,作为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及分理处凭以办理各项内部业务的权利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自动验印,是指综合柜面系统对需核验的印鉴进行自动识别的一种验印方式。

电子自动验印结果包括自动验印通过和自动验印不通过两种。

电子自动验印通过且无需人工验印的,系统自动进入下一个业务流程;电子自动验印通过且需人工验印的,系统自动进入人工验印流程;电子自动验印不通过的,系统自动进入人工验印流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人工验印包括系统人工验印和手工折角验印两种。

(一)系统人工验印是指在综合柜面系统上调用人工校验功能进行核对的方式。

(二)手工折角验印是指使用纸质印鉴卡进行折角校验核对的方式。

第六条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上的整套印鉴经综合业务系统自动验印通过或人工验印有效通过或手工折角验印判断为有效后,才可办理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验印系统是农村商业银行为实现预留印鉴采集、识别和管理的电子化、自动化而开发的系统,其功能是对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上的印鉴有效性进行自动核验。

新柜面系统将电子验印系统嵌入涉及客户预留印鉴的各个交易中,涉及客户预留印鉴的建库、验印、变更、挂失等直接操作综合柜面系统即可,无需操作电子验印系统。

异地支行的客户预留印鉴建库操作仍需使用电子验印系统。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完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结算的审核依据,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条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确定并统一印制。

第四条空白印鉴卡片纳入本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其领用、使用、作废、销毁按照《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启用的印鉴卡须指定专人保管,遵循“谁保管,谁负责”原则,严禁将印鉴卡出借他人。

管理员临时离岗,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入保险柜(箱)保管,管理员变动严格交接手续。

第六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明了、易辨别。

已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预留印鉴同时还必须符合《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受理第八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行政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款人名称可以依法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九条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为“个体工商户***”字样印章。

第十条注册验资账户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记载的投资人个人签章。

第十一条未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和支付密码器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原则上一式二张,正面加盖存款人的预留银行印鉴,背面加盖存款人的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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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二份印鉴卡片的“经办”处签章,并将全部印鉴卡片随开户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

柜台经理应审核每份印鉴卡片上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审核无误后在每份印鉴卡片的“柜台经理”处签章。

经办行应在二份印鉴卡片的背面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该印章应与开户申请书上加盖的银行业务专用章一致。

第十二条在核心业务系统完成开户交易以后,经办人员应分别在二份印鉴卡上填写新开账户的账号、账户性质及印鉴建库日期。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为客户办理完开户手续后,应凭印鉴卡片立即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库,建库经办、复核人员应分别在两联印鉴卡片的“印鉴录入”、“印鉴复核”处签章。

同时,经办行还应将单位公章建入验印系统管理,印鉴类型选择“公章(其他)”,以便日后核验账户公章。

第十四条经办人员凭该印鉴卡在核心业务系统“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印鉴卡片”账户记收入1元。

第三章预留印鉴卡的保管第十五条网点办理完开户及印鉴建库手续后,应将第一联印鉴卡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第二联印鉴卡随当日传票一起上交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审核与保管。

如客户有需要,网点经办人员在办理完开户业务当时,可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

日后客户如有需要查询,应由单位出具公函,柜台人员审核客户身份无误后,可以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

柜台人员无论在开户当日或者日后应客户要求复印印鉴卡片的,应在印鉴卡复印件上加盖“副本”戳记,且该戳记必须压在客户的印鉴上。

第十六条分行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日通过监督管理平台查询网点印鉴变更信息(含新增),检查网点上交的印鉴片背面骑缝处是否加盖骑缝章,并使用验印系统对该印鉴片上的印鉴及公章进行核验(可不打印核实行及机构纸质验印日志,以系统记录的电子验印日志为准),确保验印系统中的印鉴库准确无误。

核验无误后,核验人员应在印鉴卡片的“后督”处签章。

第十七条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印鉴卡的保管,并必须放入保险箱(柜)或带锁的铁皮柜中保存。

第十八条非客户印鉴卡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印鉴卡片。

如内部确需查阅,应按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及借阅手续,原则上借阅人员只可现场查阅,不能复印带走,印鉴卡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换岗必须办理印鉴卡片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预留印鉴的审核第十九条按规定所有凭客户印鉴办理的业务,必须先通过验印系统严格审核业务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与我行留存的印鉴是否相符,审核相符后才能办理后续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核对印鉴时,经办人员应首先目测业务凭证上加盖印章的规格、形状、印章中文字的内容和字体与验印系统中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流程中验印则无需此步骤),检查加盖的印章是否使用油墨,防止使用扫描或打印印鉴造假。

检查无误后,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与银行留存的印鉴是否相符。

对于验印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的印鉴,应通过验印系统采取模拟人工折角的方式进行核验,并换人复核。

通过验印系统核验的印鉴应将验印核实行打印在凭证背面或内部通用凭证上(流程中验印除外),记录验印结果。

第二十一条对于需要跨部门传递的纸凭证印鉴的审核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开户行受理的业务凭证审核预留印鉴后,需传递给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的,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审核预留印鉴时,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验印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的,应换人审核,验印完成后,在审核的凭证上(或背面)打印验印核实行。

开户行完成验印后,应通过内部人员将业务凭证传递给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严禁交由客户代为传递。

2、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受理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需要审核客户账户预留印鉴的,原则上可以委托分行营业部代为核对印鉴;对于客户开户行非分行营业部,且印鉴无法跨机构审核的,业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到客户的开户行,由开户行柜员按照第1点的规定进行印鉴的审核和凭证传递。

3、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处理时,要认真审核相应凭证上是否有营业机构打印的验印核实行,对于非自动验印通过的,是否经双人核验。

第五章预留印鉴的更换第二十二条更换预留印鉴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办理,也可授权本单位人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中填写授权经办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原预留印鉴手续时,应填写“中国光大银行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更换印鉴申请书”),加盖新印鉴卡一式二份,对于之前使用一式四份印鉴卡片的账户,客户应交回保存的旧印鉴卡片,客户无法交回旧印鉴卡时,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上勾选相应的选项。

如果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更换预留印鉴中的印章时,必须由存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并完整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如果存款人因更改名称而更换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更换预留印鉴中的法定代表人名章,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同时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印章损坏更换预留印鉴的,应出示原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如果客户预留印鉴中的印章遗失或被盗,在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原印鉴时,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式三份,在“原印鉴”处加盖未丢失的印章,新印鉴卡一式二份,并交回保存的旧印鉴卡片,此外,客户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客户预留印鉴中的公章遗失或被盗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受理刻章(变更、挂失或立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2、客户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遗失或被盗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受理刻章(变更、挂失或立案)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

3、客户加盖预留印鉴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遗失或被盗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存款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人员对变更印鉴的资料的审核要求:1、“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原印鉴”处及新印鉴卡背面“原印鉴”处的签章,应与原印鉴卡上预留的印鉴核对一致,使用验印系统进行核对,并打印核实行。

2、“更换印鉴申请书”上加盖的“新印鉴”及新印鉴卡正面的印鉴中没有变更的印章,应与原印鉴卡上预留的印章核对一致,使用验印系统进行核对,并打印核实行。

3、“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单位意见”处的公章、新印鉴卡背面“单位公章”处的公章,应与原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一致;如为更改账户名称而不更改银行账号的,新印鉴卡背面“单位公章”处的公章、“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单位意见”处的公章应与“变更银行账户内容申请书”中加盖的新的单位公章一致。

核对公章时,应采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单位公章已在验印系统中建库的,也可使用验印系统进行核对,并打印核实行。

如果单位的公章曾经更换过,但未在开户行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应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公函说明情况,或提供有权部门的有效证明,开户申请书上留有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或公安部门有关销毁、受理刻章、变更、挂失或立案的证明材料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中的姓名、“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开户资料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应核对一致,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中的姓名与“更换印鉴申请书”中的授权经办人的姓名核对一致,并留存复印件。

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经办人员应使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含照片)进行核对,并打印联网核查核实行或核实结果。

5、“更换印鉴申请书”中注明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发证机关等与其身份证件、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还应使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打印联网核查核实行或核实结果。

6、审核“更换印鉴申请书”上注明的印鉴启用日期是否为送达日次日(含)以后。

7、审核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等与开户资料中的相关资料是否一致,并留存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按照开户留存资料相关要求签章和审核)。

8、对于印鉴章遗失或被盗的,应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办人员对客户更换印鉴的手续审核无误后,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银行审核意见的“经办人”处签章,并将更换印鉴的全部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

柜台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与客户账户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变更印鉴相关事宜,审核无误后将电话核实情况填写在“更换印鉴申请书”的“电话核实记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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