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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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庆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地区之一。

为了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重庆市政府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重庆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城市低收入居民,重庆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8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制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居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以提高其生活水平。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针对农村低收入居民,重庆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600元。

农村地区的生活成本相对较低,因此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相对较低。

农村低收入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

三、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

除了一般低收入居民外,重庆市还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和保障。

例如,对孤儿、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会根据其特殊情况,提高相应的生活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流程。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他们可以通过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个人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人口情况等。

经过审核通过后,低收入居民可以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以改善其生活状况。

总之,重庆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可以有效地减少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和社会的关爱,让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201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主城9区等23个区以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其余区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两档都较以往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50元。

上调后主城1500元/月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上阶段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2016年1月1日公布的标准执行,主城9区所在的一档为1250元/月,二档为1150元/月。

调整后,两档最低工资标准都有所上涨,均上调了250元。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社局指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公布的标准不再执行。

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须担责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1.欠付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2.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50%的赔偿金;3.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年定期报表)重庆市民政局制定2015年10月- 1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2 -本制度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6)二、报表目录 (7)三、调查表式1.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渝民政1表) (8)2.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渝民政2表) (9)四、主要指标解释 (10)- 3 -一、总说明(一)目的为全面描述、科学监测、动态评估重庆城乡低保发展状况和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统计,为科学制定社会救助政策提供依据,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和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对原有统计报表进行保留,形成本制度。

(二)主要调查内容本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家庭人口状况、低保家庭总户数、低保资金支出状况、低保补差支出状况、临时补贴支出状况、等5个部分。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本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乡镇(街道)起填报。

(四)本制度资料来源于低保资料的行政记录,由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低保业务部门加工整理上报。

(五)报送日期及方式本制度报表为月报。

《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为月报,于次月5日前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汇总上报;《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为月报,于次月5日前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汇总上报。

各省最低工资标准2016

各省最低工资标准2016

各省最低工资标准20162016年,各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将对2016年各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一介绍。

北京,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

上海,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月。

天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20元/月。

重庆,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浙江,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江苏,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广东,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福建,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湖北,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湖南,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

安徽,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河南,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

河北,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山东,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陕西,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

四川,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辽宁,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

吉林,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

黑龙江,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山西,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海南,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贵州,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云南,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西藏,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

甘肃,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青海,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6年各省最低工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2016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6月17日更新

2016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6月17日更新

河南 河南三类 湖南 湖南一类 湖南 湖南二类
湖南 湖南三类 湖南 湖南四类 江西 江西一类
开封县、杞县、尉氏县 、通许县;叶县、鲁山 县;内黄县;浚县;卫 辉市、延津县、获嘉县 、原阳县、封丘县;濮 阳县、清丰县、范县、 台前县、南乐县;淅川 县、南召县、唐河县、 社旗县、方城县、西峡 县、桐柏县、镇平县、 新野县、内乡县;民权 县、虞城县、睢县、夏 邑县、宁陵县、柘城 县;罗山县、商城县、 淮滨县、光山县、息县 、新县、潢川县;西华 县、扶沟县、沈丘县、 郸城县、商水县、太康 县、淮阳县;确山县、 西平县、汝南县、正阳 县、泌阳县、平舆县、 上蔡县、遂平县;兰考 1300 2015/7/1 县、滑县、长垣县、邓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 、岳麓区、开福区、雨 花区、望城区、长沙高 1390 2015/1/1 新区、长沙经开区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 县;株洲市区、湘潭市区 、郴州市北湖区、苏仙 1250 2015/1/1 区、资兴市、张家界市 株洲市各县市、岳阳市 各县市、邵阳市各县市 、益阳市市区、郴州市 桂东、汝城、安仁、宜 章、娄底市涟源市、新 化县、双峰县;永州市市 区(含冷水滩、零陵、 1130 2015/1/1 经开区)、怀化市市区 衡阳市各县市、常德市 各县市;益阳市各县市、 永州市九县及两管理区 1030 2015/1/1 、怀化市各县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 区、青云谱区、湾里区 、青山湖区、南昌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 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 1530 2015/10/1 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
浙江 浙江二类 浙江 浙江三类 浙江 浙江四类
山东 山东一类
萧山区、富阳市、余姚 市、慈溪市、奉化市、 宁海县、象山县、乐清 市、瑞安市、湖州市区 、绍兴市区、诸暨市、 上虞市、嵊州市、绍兴 县、新昌县、金华市区 、义乌市、永康市、东 1660 2015/11/1 阳市、台州市区、临海 淳安县、临安市、建德 市、永嘉县、洞头县、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 县、兰溪县、浦江县、 武义县、舟山市市区、 岱山县、嵊泗县、天台 县、仙居县、三门县、 衢州市、江山市、龙游 县、常山县、开化县、 1530 2015/11/1 丽水市区、青田县、缙 平阳县、苍南县、文成 县、泰顺县、磐安县、 龙泉市、云和县、景宁 县、松阳县、遂昌县、 庆元县、嘉兴市区、海 宁市、平湖市、桐乡市 1380 2015/11/1 、嘉善县、海盐县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 区、槐荫区、天桥区、 历城区;青岛市:市南 区、市北区、黄岛区、 崂山区、李沧区、城阳 区;淄博市:张店区、 临淄区、淄川区;东营 市所辖县(区);烟台 市:芝罘区、福山区、 牟平区、莱山区、龙口 市、莱州市、蓬莱市、 招远市;潍坊市:潍城 区、寒亭区、坊子区、 1710 2016/6/1 奎文区、诸城市、寿光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当地物价水平确定,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医疗补助则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次,根据《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确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旨在帮助他们度过难关,过上基本的生活。

政府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其具有实际的保障效果。

重庆市政府也将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及时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红利。

在未来,重庆市政府将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更好的帮助。

同时,也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够让更多低收入家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成本也随之上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文将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例,探讨其意义、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意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种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在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重庆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20元。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种救助措施,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实施情况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情况如何呢?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市共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约20万人,救助资金总额超过16亿元。

其中,生活补助是最主要的救助方式,占救助资金的60%以上。

此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通过救助措施的落实,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也得到了一定促进。

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增强了他们的社会信心和归属感。

三、存在问题然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救助资金的投入仍然不足,无法满足所有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其次,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低收入家庭仍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救助措施。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漏洞,进行骗取救助金等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重庆市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增加救助标准和范围,缩小贫困人口的差距。

另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完善救助标准和流程,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为平稳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在全面分析我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底前,提出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意见,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的审定结论,对不再适用的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确需强制的向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全面完成整合精简工作,逐步解决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问题,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本次整合精简的工作范围包括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由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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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篇一: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更新 2016年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更新— 2016年1月篇二:2016年重庆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天穗律师网2016年重庆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顾问表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016年重庆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计算数据重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216元/年重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7814元/年重庆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332元/年重庆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5796元/年重庆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4498元。

全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1035元。

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2452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4556元注:用于2016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重庆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①产业分类标准;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篇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4-01 06:53:38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摘要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

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

获得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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