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应该在中国废除
信访制度存废绕不开的两个问题_宪法论文.doc

信访制度存废绕不开的两个问题_宪法论文信访制度存废绕不开的两个问题申友祥公权力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各项服务,以满足个体和社会的需求。
信访制度作为各公权力机关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在当下社会需求的搜集、整合和满足,以及执政理念和施政效果的监测检验方面发挥着作用。
信访制度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废除的理由也多种多样,当下能否废除信访制度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信访在当下发挥了什么样的社会治理功能?在目前,这些功能是否具有其他更好的机制可替代?公权力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各项服务,以满足个体和社会的需求。
信访制度作为各公权力机关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在对当下社会需求的搜集、整合和满足,以及执政理念和施政效果的监测检验方面发挥着作用。
信访是公共服务机关搜集公民需求的重要渠道。
以北京市政法民生热线电话接访为例,小到用水用电、供暖供气、路政园林,大到教育医疗、征地拆迁、违章违建、劳动保障等问题都被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地解答、批转办理。
在接访中,接访人员搜集到了公民最关切的需求,通过对来电反映的问题的归类整理,最终为改善民生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信访是公共服务质量的监测部门和售后服务部门。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类似于一个大公司,没有质量管控和售后服务部门的公司要实现良性化和规范化治理是不可能的,国家的治理亦如此。
如果缺乏一个切实可行的公共服务质量监测部门和售后服务部门,其执政方略将脱离公民需求,执政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公民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大多为质量较差、甚至是严重侵犯来访者权利的公共服务。
高效便捷畅通的信访渠道有利于实时监测、及时整改,以便于提高服务质量。
接访者做好耐心释法,指明维权的方向,在职权范围内化解纠纷,他们就不再愤怒。
信访是社会秩序的平衡器。
信访可以说是“东方经验”,西方国家没有这个途径,公民发泄对执政者的不满和愤怒主要方式是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在他们的大多数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中,轻者交通堵塞瘫痪、重者演变为打砸抢烧等暴力事件。
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

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之应该被废除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很荣幸能够就今天的辩题与对方辩友讨论,对方辩友的口才将是我一生追求的,然而对方辩友的观点我方实在不敢恭维。
本场辩论对方辩友至少犯了九处错误,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选择其中的四处略加陈述:一,对方辩友认为现行制度不完善所以要去完善而非废除,可是您为什么非得要在一棵树上吊死呢?从1957年建立信访制度到2013年,整整修补了56年有余!请问对方辩友,修补一件破棉袄和置办一套新羽绒服那个来的容易呢?有那么多美丽的制度在向您招手,您为什么非上访就不取了呢?二,对方辩友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上访了解和改进自身工作。
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开发天河一号是为了玩CF还是为了玩CS?如果耗资巨大的信访工程不能发挥自己的应有功能却因为其它副产品而存在,岂不荒唐?三,对方认为我们在废除信访制度以后缺少替代制度,西方和东方都笑了。
欧洲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和日本的行政受理制度都是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出来的。
如今我们已有先例可援,难道还愁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不出来一条更好的制度吗?废除信访制度,我们缺少的不是更好的替代制度,而是决断的勇气和开拓的精神!四,对方反复强调上访制度有诸多的优点,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虽然上访制度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虽然上访制度激发了很多本不该有的冲突,虽然上访制度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压力与无奈,但是它还是为我们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上访者解决了问题。
上访制度是好,但是当更好地替代制度出现的时候我们是否该考虑一下替代呢?虽然破碎了的信访制度已经洒了一地,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我决定继续从成本,效果,社会反响几个角度历数信访制度的三大罪状:首先,从操作成本上看,由于信访群众分散等诸多原因,每年浪费了诸多的财力物力,仅仅地方政府和群众百演不厌的猫捉耗子游戏就要消耗大量财富!诸多的信访机构无疑是在给公务人员和群众比例已达二点七比一的我国雪上加霜!其次,从信访制度的执行效果来看,我国2012年仅有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中又以不用上访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主。
取消信访制度

当今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救济渠道堵塞,矛盾积累,不应取消而是加强信访条例中的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基本权利破旧立新与完善的界限任何新制度都说是旧制度的完善界限在哪里法律授权应该行政解决的解决该司法解决的司法解决法律授权范围内的事,行政机关有权管理,发生纠纷时自然可以通过信访解决;法律授权范围之外的事情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因此出现问题也不应该由信访解决。
经济法和民商法背景:数量多向中央集中管的宽司法资源有限基于我国现状司法薄弱,更应该认为缺点少说信访制度在救济公民权益和监督司法不公、行政不依法履职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功效。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们承认从道理上论证,取消和弱化是方向;但从实际上审视,强化和“扩容”却是现实。
用理论逻辑上的论证取消信访,是不可靠的,否则就会导致一条现实救济通道的民意堵塞。
所以今天我方的标准是:当今中国法治制度设计是否已经允许取消信访制度。
1对行政有益政府监督2公民权利权利救济途径自由辩3对司法不损害可解决条例质询小结明卿定义和前提冲突对司法不损害信访制度是与计划经济时代强政权弱社会、弱司法强行政的环境相适应的。
几十年来,相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缺乏应有的权威和足够的信用。
在当今中国司法不独立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我方认为: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开宗明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处理的活动。
是否应该废除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否应该废除之不应该废除谢谢主席,各位评委: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或许不是由于能力的原因,但是对方辩友今晚的确犯下多处错误,请允许我择要指出:一,对方犯了主客颠倒的错误,信访制度的产生的确不那么正式,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难道没有光鲜的来历也能成为我们放弃这一制度的托词?君不见,宪政制度源自偶发性实践。
二,对方犯了因噎废食的错误。
信访制度的确存在着种种弊端,但是我们在没有找到替代品时还不能废除。
制度不好,我们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改良而不是废除。
此外,由于人性不是完美的,所以永远不可能设计出来完美无缺的制度。
只有在上帝的世界里才存在完美的制度。
三,对方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信访制度不是登闻鼓也不是邀车驾,更不是紫禁城喊冤,它只是越级要求解决某个问题,而问题的最终解决仍是有赖于法治。
信访制度绝不是法治的对立物,实现法治社会也绝对不可能毕其功于废除信访制度一役!四,对方认为信访加重了国家领导的担子,然而信访并不是都找主席打报告,它也有专门的接待部门,当今中国每2`77个人就有一个公务人员,中国拥有世界上百分之六十的公务员,这么多的人难道还不足以担起上访的担子?五,对方认为上访架空了下级部门。
然而上访只是在上级部门中划出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分类各种问题,而不是要求上级部门对每一个问题都亲力亲为,分类以后还是要依靠下级部门解决,上级部门只是监督其解决。
六,对方反复强调信访中包含的权力不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力。
首先,宪法没规定不代表宪法不保障。
我们认为上方的权力不证自明,是一个国家公民政治生活所必须要有的权利。
以下陈述我方观点:首先,从我国现状来看,基层腐败依然严重,群众依然受到种种不公正的待遇。
而信访无疑是遏制基层腐败和维护人民基本权益的法宝。
此外,仅2012年7月9日到八月31日的时间里北京市委接待上访300多起,这些不正证明了上访是政府了解和改进自身工作的有效途径吗?其次,从人民诉求来看,我国迷信权力依然大有人在,人民对于自身权力的保障依然缺乏安全感,对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然缺乏信心!信访制度无疑是人民心中一块强有力的后盾!在缺乏替代制度的情况下妄言废除,人民的信心怎么办?群众的安全感怎么办?迷信权力的不正之风犹如刹住?最后,从制度自身来看,自1982年拨乱反正开始到2013年6月,这种制度在解决腐败问题,防治官僚腐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积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为,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走访、电话等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取消,是指使这一制度不复存在。
我方认为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理由如下。
首先,信访制度能使公民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
信访权利实质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直接监督权,是公民监督我国行政,司法权实行的有效手段。
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张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而外部监督正是权力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中国,行政和司法腐败事件时有发生,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等冤案频频进入人们视野,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的巨额受贿和滥用职权案震惊全国,各地城管暴力执法,城建部门强制拆迁案更是屡见不鲜,这正是权力缺乏监督所产生的恶果。
而公民通过信访制度,绕过当地官官相护的泥沼,向上级政府,人大,公检法机关直接反映情况,寻求上级部门介入。
只有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权力拥有者才不干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我国的行政司法体制才能平稳运行。
因此信访制度在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方面有很大作用,不应该被取消。
其次,信访制度能都有效解决公民的问题。
当公民在地方遭遇司法不公,对行政或司法判决结果有异议,或者遇到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手段解决不了的事件时,上访就成了他们最有效的维权手段。
在对上访的农民中,上访之前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占总数的63.4%,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有172位,占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而判决其败诉的220位,占54.9%;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接待群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4%和94.9%。
由此可见群众维权面临很大障碍,人民仍需信访机构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在这种现状下,我们怎么能取消信访制度,让群众的维权变得更加艰难和希望渺茫呢?诚然我方承认,当前的信访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国家2014年出台的信访条例已经逐渐让信访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简单化。
中国大陆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中国大陆应该取消信访制度我辈读书人,当知天下事.("上访村"....)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现行信访救济机制在大量社会矛盾面前表现出的软弱和力不从心,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从深层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信访的困境主要源于自身不足。
信访是过去长期以来以行政方式治理国家的一种非常救济手段,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是受理和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仰赖于上级机关领导的批示,期盼借助行政权威的力量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 其基本的制度假设有二: 一是上级对下级有绝对的权威,二是社会矛盾简单、容易界定“是非”。
然而,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和矛盾复杂化的现代社会,一方面上访问题日益复杂,领导无法案案批示;另一方面法治发展,上级对下级的非法律性约束力日益淡化。
这样,就导致一个必然的结果——信访救济机制失灵。
)所以,正是由于信访存在的这种制度上的缺陷,使它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还会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一是救济渠道堵塞,矛盾积累。
据社科院的调查显示,得到解决的上访问题不到总量的千分之二.大量的群众上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得社会的和谐遥遥无期.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治的权威。
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人治传统的国家,信访使人们更习惯于上访而不是上法院,找领导而不是找代表,不利于树立通过复议、诉讼等正式法律渠道寻求救济的法治观念。
而且信访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随意性大,往往导致旧案未决新案又起。
三是动摇了政府的公信,与权威.由于信访制度下人们形成的“越往上面官越好”的心态和思维, 越来越多的问题涌向北京,“御状”成了许多上访者最后的希望.于是中央政府不堪重负,下级政府权威尽失。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践中不断获得教训的上访者,将对整个国家机器产生怀疑,整个政权的公共信用将受到严重的质疑。
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洪峰,政府付出了如此高昂的代价却依然面临窘迫的境地,不取消何以向民众交待?我方认为取代之法有三:首先是让纪检监察系统打开大门,让百姓去正规渠道检举揭发,既能监督行政,又有利于民意表达,缓和社会矛盾.其次是致力于公众监督下的司法独立.我们最终需要的是法治,不是清官和领导批条,与其投入人力、物力加强信访,不如拿这些精力去加强司法。
信访制度该废除了
信访制度该废除了信访制度的废除:探讨与思考随着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变革。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革领域就是信访制度,这一制度在开放初期被设立,旨在提供一个渠道,让人民群众可以向政府反映意见、投诉不公,并得到公正处理。
然而,多年的实践说明,信访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甚至适得其反。
因此,本文将从权力过于集中、侵犯公民权益、资源浪费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思考是否应该废除信访制度。
首先,信访制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在当前的信访制度下,很多信访案件需要经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层层转办,最终由上级政府来处理。
这使得政府部门的工作负担过重,同时也导致了信访案件处理过程的漫长和低效。
更重要的是,由于信访制度的特殊性,信访案件往往涉及到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因此处理这些案件时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加集中。
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容易导致公众的不满和抗议,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其次,信访制度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侵犯公民权益。
信访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访渠道的狭窄和过度集中的权力,一些信访案件可能会被政府部门以各种借口搁置、拖延甚至不予理睬。
这使得一些信访人无法获得合理的解决方案,进一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另外,一些信访人由于信访不力或信访路径不当,反而遭受到了打压和迫害。
这些问题使得信访制度的存在与其本意背道而驰,应予以反思和改进。
另一方面,信访制度的运行也导致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信访案件的处理需要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每年,信访部门都要面对大量的信访案件,无论是调查、核实、处理还是回复,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
而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更有意义的社会事业,如教育、医疗等,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因此,对信访制度的废除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使得这些资源能够更好地利用在其他方面,提高社会效益。
然而,虽然信访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但废除信访制度并不一定是最佳解决方案。
不应取消信访制度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信访制度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上访等各种参与形式向国家相关部门的信访机构或人员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相关信访人员经由一定方式解决问题的一种制度。
【加一段背景介绍】我方判断当今中国大陆应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的标准是:。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信访制度在当今中国大陆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方面人们已经有了维权意识,但法制观念并没有跟上,认知依旧停留在人治社会,对于低学历、中低层收入的大部分群体而言,要讨回公道,上访几乎是他们唯一的选择。
据人大代表王填的调查,群居在北京“上访村”中的上访者有超半数只有小学以下学历,其中有23%是文盲,几乎没有人会上网。
对于这些在当地政治生活几乎没有什么参与能力和影响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员而言,取消信访制度,就是取消了他们最后的救济希望。
另一方满,我国目前社会矛盾与冲突依然突出存在,而【司法渠道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待议)。
不合理的土地转租、强拆、官员腐败、司法不公……这种种问题都需要一个合理的渠道来反映给政府部门。
而信访,在当今中国而言,是反映问题、谋求公道的不可或缺的途径。
第二,信访制度在当今中国起着巨大作用。
,信访制度起着重要的反映民情民意作用,【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了现今信访制度在维权方面的不可缺少,现在让我们回归信访制度建立的初衷——反映民意】(可以删)信访处的工作人员每天接受大量的意见和问题,他们对这些意见进行筛选整合分类,经分流后再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从而减轻了办理机构的负担,使意见有力的传达,问题合理的解决。
取消了信访制度,即没有机构对意见、问题进行整理,这无疑会加重相关部门负担,给办事单位增添混乱。
第三,信访制度改革趋势明显,未来会规范其程序及作用。
【我们承认信访制度的确存在着对方辩友所说的的种种缺憾,但是弊端是改良它的理由而非取消它的借口。
(对方辩友无非是想说法制完善后信访并没有存在的意义,但是)我们要看到信访制度目前的功能是扭曲的,信访处管的太多也太乱。
[综治信访]从三大争议看信访法制建设
[综治信访]从三大争议看信访法制建设我国的信访制度自1951年原政务院(现国务院)发布(即“五一决定”)为标志被正式确立开始,历经60年的发展与改进,在缓解矛盾纠纷、推动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但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及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消解,大量社会矛盾凸显出来,信访总量持续高位运行,极端及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信访制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由此,社会各界(重点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信访制度先后出现了诸多争议。
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争议”,即:存废之争、强弱之争、立法之争。
近来,“立法之争”渐成焦点,赞成者认为应加快信访立法步伐,以尽快解决当前信访制度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反对者则认为应及早弱化甚至取消信访制度,何谈信访立法。
笔者认为,当前“立法之争”虽是焦点,但其与先前的“存废之争”、“强弱之争”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如果信访制度“存废之争”、“强弱之争”尚未解决或形成共识,“立法之争”肯定难有结果。
因此,宜先从“存废之争”、“强弱之争”入手进行梳理与比较,再谈信访法制建设的需要与方向。
一、存废之争在信访制度“三大争议”中,“存废之争”时间最长、影响最大。
“废除论”认为,信访的困境主要源于自身的不足,也有悖于依法治国大方向,主要理由:其一、不符合法治要求。
信访是过去长期以来以行政方式治理国家的一种非常救济手段,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是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仰赖于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批示指示,期盼借助行政权威的力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治”色彩浓厚,不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
其二,作用有限。
信访发挥作用的前提有两个,一是上级对下级有绝对权威,二是矛盾纠纷简单明了、容易界定“是非”。
而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矛盾愈加复杂化的现代社会,群众诉求的事项日趋繁杂,领导无法逐一明判和批示。
同时,随着法治的发展,上级对下级的非法律性约束力日渐淡化,必然导致信访救济机制的失灵。
信访制度不该取消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信访指公民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邮件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就已存在,目前已成为民众广泛依赖与使用的制度。
但由于目前国家机关办事不透明,腐败现象层出,公民法治意识不健,信访事件中难免出现部分截访,闹访的现象。
但今天判断是否应该废除,不是看其是否已然尽善尽美,而是看其是否有不可取代的需求性,并能够完善。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信访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权利表达机制,满足了人民直接向政府表达问题,寻求权利救助的需要。
目前的信访制度面对的大多数都是社会弱势群体,解决的大多是拆迁安置问题,三农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弱势群体待遇等最朴实的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并且信访的“零”制度障碍不需要繁复的申请流程,也无需民众费劲寻找负责部门,只要直接将需求诉诸信访部门,由其直接交由问题相关部门处理并提供解释与帮助,是目前民众广泛依赖与使用的制度。
第二,信访制度的职能具有其不可替代性。
与信访制度相比,司法机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严格遵循了“法”的客观性与程序后果的不可抗性。
使其在很多情况中都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合理的社会人情考量。
在此种情形下,民众采用信访方法,能够在不改变司法结果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帮助补偿或解释。
其次司法手段成本大,并在权利表达的宽度和广度上远远不及信访制度,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只占权利表达内容的极小部分,如上述提到的弱势群体待遇问题,三农问题,在合法结果下对人情的补偿等;也就是说,司法程序绝不可能覆盖信访制度的职能,两者满足了公民权利诉诸的不同方面,不能互相替代。
同时,人民与政协机制在公民解决问题上不如信访制度直接有效率,无法做到信访制度的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其易得性与可利用性也较差,因此不可能代替信访制度。
第三,信访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被有效解决。
例如“贵阳模式”将信访工作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结合起来,拓宽渠道,并以有效方式维护信访者的安全与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访制度应该在中国废除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信访概念的规范性法律解释。
信访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让老百姓的心声权利可以更好地表达,它的初衷是想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拓宽途径。
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
和一级政府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信访机构本身简单的多,比如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
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
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信访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
随着国家的经济、政治、人民的思想的不断变更,信访作为一种补充渠道在发挥着它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矛盾与问题。
“信访洪峰”一词成为近些年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有组织的集体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组织性增强;异常访和越级访十分突出。
出现信访问题严峻的局面,一方面和信访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特点有关,另一方面,在进行信访工作的时候,也存在着不少缺陷。
此外,地方各级领导和机关甚至人民群众,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信访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似乎此制度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大于它的正面积极作用了,所以对于信访制度是否还有在中国延续下去的必要,我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就此问题来谈谈个人看法。
一、我国的政治参与制度让信访难以有效实施我国信访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之一,是通过人民群众给党和政府来信来访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
在毛泽东时代,为了推动人民群众投身到社会变革的洪流之中,党和政府鼓励人们通过写信给相关机构表达心声。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投入运动和斗争,是“大众动员型信访”时期我国公民主要的政治参与方式和利益表达方式。
同时,党和政府从收到的信件中收集、反思问题,以便适时作出调整和修正。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运动式的“大众动员型信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由于有组织的动员不再实行,所以信访制度的政治表达功能开始萎缩。
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是全民参与、立法也是少数人规定、政策制定也是由少数人磋商,导致在事关公民重大利益的立法和政策方面公民参与极少,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权利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近些年不断涌现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救济类“信访洪峰”(如由土地纠纷、职工下岗、房屋拆迁补偿等引发的信访事件),在某种意义上是由失去组织的动员造成的。
此外,由于信访中批评建议权的行使受到公民的政治热情、受教育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等条件的制约,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的行使却几乎没有什么条件限制,因此,导致在具体信访实践中呈现出批评建议权的行使相对消极而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行使相对积极的失衡状况。
造成了一些危害社会和谐影响人们生活安康的不必要事件。
二、信访制度的权力监督功能单一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让广大人们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举报、监督。
根据现行《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对公权力的监督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
受信访监督的是行使某种公权力的行政机关、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是监督过程的互动性。
信访能将信访人的监督与国家机关的监督有机结合,而信访人的监督体现在提出请求并要求参加事件的处理、陈述和质证方面。
三是监督的实效性。
有权机关在受理信访后,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可能是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原行为。
然而,信访制度的权力监督功能在实际运行中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举报贪污腐败案件及提供有关线索方面。
在某种意义上,当前信访部门成了“综合举报中心”,信访制度甚至取代了我国宪法中原本就存在的监督制度(如司法监督、内部监督等)。
信访制度在其他方面的监督作用并未显示明显实效,信访监督过程的互动性不够,监督结果缺乏透明度。
由于信访的发展最终沦为单一的举报中心,但是由于国家的一些配套措施不完善,就连单一的举报中心工作也未能完善。
比如,有些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遭到报复,或者还有举报者故意陷害被举报人弄虚作假,最要紧的是国家的处理审查时间、手续过于缓慢,往往举报一个贪官污吏到着手开始办案短的一年,长的可以达到四五年甚至被耽搁。
其中的一些不当手腕若是有操纵,那么就很可能让案件从此埋没。
所以信访的这么一个“单一”功能也不是很完备。
三、信访制度的法律支持上存在缺陷在当今中国,信访缺乏有效的法制规范,不是缺乏法制,而是切实有效的法。
虽然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信访条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的缺陷,这个法律的条例有很多不成熟的部分且很容易看出,这些问题并不是制定者的错误,是由于体制的问题。
由于信访本身就缺乏较强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人治”而非“法治”。
对于群众最关心的信访处理的程序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多程度、性质上的判断都由信访工作者决定,所以导致处理个案的时候严重依赖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信访的结果与个人素质紧密相关,那么我们可以想象,并不是所有信访机构的人员素质都很高,这样一来在评判时会出现不公平,会出现官民矛盾,吵架打架的,公民因上访被抓的,多年来屡屡出现,这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同时由于信访部门处理个案没有法律赋予权力,智能依靠上级批示和干预,其公正性很容易受到影响。
另外,终结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很多终结了的案件,信访人仍然在不断上访,人民与信访处理官员都苦不堪言。
四、信访机构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分散,归口不一。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
但这些信访机构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强制约束,这样一来,信访部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接受的案件得不到了结,那信访部门的作用究竟何在。
加之各级信访机构地位低下,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而很多民众把信访部门当成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出现权责错位。
加之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信息不共享,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不同机构推来推去,造成效率低下或者根本不了了之。
还有就是信访机构分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而信访案件较多,处理起来都比较麻烦,所以大多数信访案件都是转到别处,最后工作人员也累了,百姓也倦了,双方矛盾重重,反而让民众会把矛头指向社会指向政府,产生仇恨态度,危害社会稳定。
五、信访活动组织化趋势、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很多信访人在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就会采取其他方式,他们或聚集在一起,或参加某些社会团体形成组织,来进行强制性的利益表达,从而对执政党、政府施加压力。
信访活动中,一些人为同一诉求跨地区、跨部门串联和网上串联赴省进京上访。
一些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法定机关反映问题,而是频繁到北京或省会城市的敏感地区和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
有的人采取一些极端方式,为制造扩大社会影响,由于这些事情事关重大所以常常得意解决,所以并为更多的信访人所效仿,近些年,很多信访人采取了骇人听闻的方式,如自杀、自焚、自残,还有的威胁要挟办事人员,对社会的稳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机构往往滥用警力和行政强制力,或者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迫害,本来就已经产生的矛盾被放大。
更有一些国际上的恐怖组织利用这些矛盾蓄意挑衅滋事,他们趁机假借人权或帮助维权名义对我国居民进行思想渗透,让它们对党和国家产生仇视情绪,利用这些信访者来制造一些恐怖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从而借机破坏分裂国家。
原本善意的信访由于种种实施的不完善被如此利用,反而造成一种很不好的情况,那么它的存在意义就大打折扣,所以还不如没有。
六、人民群众对信访功能误解严重从我国信访制度的实际操作者看,各级部门作为信访机构,受理所有的信访问题,因为没有相应的权限和职能限制,只是受理而无法解决问题。
由于信访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定位不明确,很多群众认为信访部门就是解决问题的。
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居民的总体文化水平、综合素质还不是很高,而且据调查显示,参与信访的大多数是农民等知识水平更低的群体。
大家对信访的误解过于严重导致矛盾重重,一方面是信访部门本身真的解决不了问题,一方面是信访人的强烈期待,双方的矛盾显然。
观念和思想是很难改变的东西,居民的看法是很多年形成的,即使现在试图纠正大家看法加强宣传力度,但是也会出现居民认为这是信访部门在推卸责任,所以对于这种错误的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改变不了的。
也就是这些问题应该是一个长期的持久的难以改变的问题,与其让矛盾继续,不如中止矛盾,让信访制度取消,所有流程走“法治”道路。
上述的六点是我对于信访制度之中存在的棘手问题的看法。
权力要在公正、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在于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分支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在于国家与地方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
信访制度的本身并没有错误,只是在它运行过程中有太多阻碍,它无法与我国的司法、行政等机关形成有效合作,无法保证案件受理的公平性与实效性。
而且在它的《信访条例》中有一些与宪法相违背的成分,这就自相矛盾了。
信访是在一定的时代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在我们必须要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它究竟适不适合这个时代,究竟是为中国的民主建设增彩还是拖后腿。
显然,在信访实行的这些年中,问题越来越显而易见。
信访的内容和制度复杂,机构沟通不畅;信访人的信访渠道不畅;信访功能被异化;信访的人治色彩浓厚等等,很多是难以调和的。
这就是为什么对于信访制度的改革已经被说了很多年,但是改革难进行,效果不显著。
因为信访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事件屡屡发生。
在国家的民主建设中,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权责明确,都能够在宪法框架内独立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仅仅靠官员来管,那是管不过来的。
若是实行法治国家,那么就要及时废除与法治相违背的体制。
我知道,在当今中国,完全废除信访制度时不可能的,但是就对于这些重重难以解决的矛盾,我还是建议信访制度废除或者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