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
深圳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深圳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鼓励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实行创新学分认定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学科竞赛、科研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第一作者单位为深圳大学的优秀成果,经认定后被授予的奖励学分。
第三条创新学分认定类别:(一)学术论文类。
(二)学科竞赛类。
(三)文学艺术类。
(四)科研项目成果类。
(五)发明创造类。
(六)体育类。
(七)创业类。
(八)与专业相关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四条创新学分认定成果要求及标准:(一)学术论文类。
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调查报告,以收到的正式出版物为准,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发表学术论文,且学生非第一作者的,相应的创新学分减半;多名学生参与的学术论文,由指导教师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学分。
(二)学科竞赛类。
学生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等经过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包括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外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并获奖,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三)文学艺术类。
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影视剧本及作品等,或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表彰的各类独创性艺术作品及其表演,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发表文艺作品,且学生非第一作者的,相应的创新学分减半;多名学生参与的文艺作品,由指导教师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学分。
(四)科研项目成果类。
学生为科技成果完成人之一,获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通过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项目成果、通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结题评审的科研项目(含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学生主持学校组织的其他学生项目,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深圳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

深圳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资助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学术进步,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和专业实践能力,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鼓励我校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形成研究生学科竞赛资助奖励长效机制,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和发展目标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资助范围》作为本办法配套文件,凡是符合认定范围要求的参赛项目均可以依据本办法获得相应资助。
根据学科竞赛变化的实际情况,每两年对《深圳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资助范围》进行调整,取消连续两年没有申请立项的资助项目,新增相应专业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高水平学科竞赛项目。
第三条学科竞赛的组织坚持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坚持积极参与、分级组织、统一管理、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院是学校负责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工作的协调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及时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
(二)根据学科竞赛所涉及的主要学科类别、性质和要求,协调确定校内承办单位,审定其竞赛工作计划。
(三)管理竞赛专项经费,落实竞赛团队的奖励。
(四)整理、归档竞赛资料,统计上报全校各类学科竞赛数据。
第五条学科竞赛所涉及主要学科的学院(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学科竞赛项目具体的组织与实施。
(二)负责选定竞赛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拟定竞赛工作计划、组织竞赛宣传报道,切实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如报名、选拔、培训)与实施,落实竞赛期间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场地、仪器设备、耗材)等工作。
(三)承担竞赛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教师作为直接责任人进行具体落实。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规避风险,需外出参赛的建议为其购买保险,保障项目成员安全、顺利参赛。
(四)及时将竞赛通知、计划、规程、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名单、总结报告、获奖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大学人文社科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人文社科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为大力激发人文社科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建设高水平大学,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科研成果获奖、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出版学术著作、青年科技之星、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级决策机构采纳的咨询报告。
二、奖励对象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上级组织部门调动除外)、以及学校同意了调走但没有办理手续实际上已调离学校的教师(含人事处停发工资的教职员工),取消调离当年的奖励。
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第一单位必须署名“XX大学”。
科研成果获奖必须署名“XX大学”。
三、科研成果获奖奖励说明:(1)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是指对以本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和本校参与合作获得各类成果奖的成果负责人及课题组进行奖励。
(2)获奖年度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公文的表述为准。
(3)“XX大学”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奖励对象应是科研获奖成果的完成人员(以有效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优秀学术论文奖励1、源期刊论文发表奖励(按照CSSCI(2014年-2015年)来源期刊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3:表3源期刊论文发表奖励标准说明:(1)在相应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歌曲、美术作品,不含漫画作品及个人或单位介绍性作品),按上述期刊的相应类别学术论文的1/4奖励经费计算,同一期只计算一次,每人每年在同一期刊上最多不超过两次。
(2)同一篇学术论文同时有中、英文等多个语言版,以一篇计奖励;同一作者在同一个刊物一年内发表多篇论文的,只奖励1篇;同一篇文章分多篇发在同一刊物上按1篇计;一稿多发以学术不端计,取消奖励。
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所有论文奖励。
(3)发表在期刊上学术论文必须在0.4万字以上或满2个版面,否则不予奖励;在期刊网上或刊物网站上查不到的论文不予奖励;综述性(述评性)文章、国外论文翻译成中文(译文)的文章不予奖励。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市奖励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一)市长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技进步奖;(五)青年科技奖(六)专利奖;(七)标准奖。
第六条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对象:我校在职在册教职员工、全日制学生及我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挂职干部或外聘科研人员;其他以“XX学院”为署名单位的个人、联名或集体科研成果作者。
第二条奖励类别包括获奖成果奖励、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级项目成功申报奖、科研成果奖等。
其中,科研成果奖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译著)、专利、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软件著作权等;获奖成果奖励包括获奖科技成果、获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文艺创作类成果和体育竞技成果等。
第三条科研奖励申报资格的其他规定:1.申报的各类科研奖励须以“XX学院”为署名单位,未署名XX学院的不予奖励;2.我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或我校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博士后期间以“XX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获得的成果视为第一署名单位;3.本办法所包含的奖励类别的作者(完成人、获得者)因毕业、调离、退休或去世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材料申报。
第二章科研奖励标准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1.发表在《Nature〉〉、《Science〉〉及《Cell〉〉正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合著论文署名含“XX学院”且作者排名第二的按照50%、第三的按照30%、第四作者及之后排名的按照10%给予奖励;发表在《Nature》、《Science》及《Cell》》子刊、《PNAS》(《美国科学院院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2.发表在《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社会科学》、《求是》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合著论文署名含“XX学院”且作者排名第二的按照50%、第三的按照30%、第四作者及之后排名的按照10%给予奖励;在《新华文摘》摘编转载学术论文或论点摘编,每篇奖励2万元;在《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摘编转载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3.被SCI、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按照当年最新版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报告为准),一区杂志奖励1。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X 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组织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
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科学研究奖奖励办法

科学研究奖奖励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激励和表彰科学研究方面的杰出贡献,推动科学研
究的发展和创新。
所有科研人员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二、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1. 科学研究奖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2. 每个类别的评选标准如下:
- 一等奖: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突破性成果,具有重要学术价
值和应用前景。
- 二等奖:在相关领域做出显著成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
用前景。
- 三等奖:在相关领域做出一定的科研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
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应的科研成果和证明材料。
2. 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应提交至科研奖励办公室,截止日期为
每年12月31日。
3. 科研奖励办公室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名单。
4. 获奖人员将在评选结果公布后,获得相应的奖项和奖金。
四、奖励的权威性和争议解决办法
1. 科学研究奖的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具有权威
性和公正性。
2. 如果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科研奖励办公室提出
申诉。
3. 科研奖励办公室将组织专家重新评审,并根据重新评审结果
作出最终决定。
五、奖励的管理和监督
1. 科研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科学研究奖的管理和监督。
2. 科研奖励办公室将定期对奖励的申请、评审和管理流程进行
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公正和规范。
以上为《科学研究奖奖励办法》的内容,根据本办法执行有关流程和规定,以保证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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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深大〔2015〕248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2015年11月30日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2015年10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动力,提升研究质量,扩大学术影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和发展目标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类别:(一)重大成果奖;(二)学术创新奖;(三)咨政服务贡献奖;(四)高层次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奖。
第三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范围: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教师、离退休人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生,以深圳大学为完成单位的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项目等。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原则:(一)反对学术泡沫,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二)公开、公正、简约、高效;(三)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学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并重。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第五条重大成果奖是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实行的追加奖励。
重大成果奖分为政府奖后奖和社会公认的国家级协会奖后奖。
政府奖是指学术成果(包括文艺作品)获得由国家行政权力机构颁发且奖励证书有国徽章的各级政府奖励,社会公认的国家级协会奖是指由全国性专业协会组织颁发的有国徽章的奖励。
第六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深圳大学且第一完成人为深圳大学教师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奖励额度(万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20 二等奖15 三等奖10人文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等)15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含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王力语言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一等奖10 二等奖 5三等奖 3国家级协会奖(有国徽印章)特等奖 5 一等奖 3根据深圳大学作为完成单位的排序和深圳大学教师作为成果完成人排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奖励:1.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但深圳大学教师不是第一完成人,或深圳大学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深圳大学不是第一完成单位,按全额的50%给予奖励。
2.深圳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或深圳大学教师为第二完成人,按全额的30%给予奖励。
3.深圳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或深圳大学教师为第三完成人按全额的10%给予奖励。
4.每项奖励只奖励一次,按应获奖励的最高标准给与奖励,由深圳大学参与该项目教师按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七条重大成果奖每年认定一次,申报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学术创新奖第八条学术创新奖是对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具有标志性、创新性和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著作、文艺作品等优秀成果的奖励。
第九条学术创新奖分学术论文奖和著作、文艺作品奖励。
学术论文奖采取认定办法,著作、文艺作品的奖励采取评定办法。
第十条同一成果符合两种奖励条件的,学校只奖励一次(取最高)。
第十一条学术论文的奖励(一)学术论文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6个等级,奖励额度分别为6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0.05万元。
1.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深圳大学的;或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作者为深圳大学,而没有通讯作者的,奖励标准如下:奖励等级奖励条件奖励额度(万元)特等奖在《Journal of Communication》《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Academy of Management Annals》《Management Scienc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Harvard Law Review》《Journal of Memory and Language》《New Literary History》《Comparative Literature Studies》《Political Analysis》《Social Studiesof Science》《Psychological Science》《Review of Educational Research》及《中国社会科学》(含《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上发表的文章6一等奖在SSCI一区及《哲学研究》《文学评论》《外国文学评论》《历史研究》《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法学》(正文)《新闻与传播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文艺研究》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二等奖在SSCI二区、A&HCI刊物及学校认定的中文顶级学术期刊(见附件)发表的论文1三等奖在SSCI三区刊物及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学术期刊(见附件)上发表的论文0.5四等奖在SSCI四区刊物上发表的论文0.2五等奖在CSSCI学术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的论文0.052.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深圳大学的,按获相应奖励的70%奖励。
3.深圳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深圳大学的,按获相应奖励的50%奖励。
4.深圳大学为第三及之后完成单位的,按获相应奖励的5%奖励。
(二)学术论文每年认定一次,申报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图书馆核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员会认定。
(三)发表在相应级别刊物上的学术会议综述和书评,不能被认定为相应奖励等级的论文。
(四)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如果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符合申报条件,以第一作者为申报主体,每人所获得的奖励平均分配;如果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的论文,教师及学生均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教师优先申报,每人所获得的奖励按以上分配原则分配。
第十二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的奖励(一)学术著作、文艺作品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额度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二)学术著作、文艺作品奖励的评定每三年组织一次。
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的评定,以代表性成果为评价对象、以学术影响和社会贡献为评价标准,延长评价时限。
申报成果不受出版(发表)的时间限制。
(三)同一成果限申报两次。
凡已获得政府奖或往届学术创新奖的不再受理申报。
第四章咨政服务贡献奖第十三条咨政服务贡献奖,即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奖,是对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的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在服务党政部门决策、服务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发表于《求是》杂志或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纳的成果可申报咨政服务贡献奖。
第十四条咨政服务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额度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第十五条咨政服务贡献奖采取评定办法,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名额根据当年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而定。
第十六条咨政服务贡献奖的评定,以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被各级党政部门采纳为基础,以采纳部门级别和产生社会影响程度为评定依据,由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员会专家讨论决定。
第五章高层次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奖第十七条学校设高层次研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奖,奖励深圳大学为第一责任单位、深圳大学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的高层次项目或科研平台获得者及其团队。
奖励标准如下:项目类别奖励额度(万元)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5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重点项目、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10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5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青年项目3科研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30平台新型智库国家其他部委平台、省级平台10第六章异议受理与诚信公正第十八条异议受理。
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申报者不端行为惩戒。
凡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的,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一经发现,即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不端行为惩戒。
以随机、轮换、回避为基本原则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评审专家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列入评审专家资格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深圳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办法(试行)》(深大〔2013〕122号)同时废止,以前颁发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所发表论文为二等奖的中文顶级期刊序号学科期刊名称主办单位1 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院2 哲学伦理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3 中国语言文学中国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4 外国语言文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北京外国语大学5 历史学文史中华书局6 经济学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7 统计学统计研究中国统计学会、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8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学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9 公共管理中国行政管理中国行政管理学会10 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1 政治学政治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政治所12 社会学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13 民族学民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14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中国图书馆学报中国图书馆学会、国家图书馆15 教育学高等教育研究华中科技大学、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16 体育学体育科学中国体育科学学会17 心理学心理科学中国心理学会18 艺术学艺术评论中国艺术研究院19 美术学美术研究中央美术学院20 综合新华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人民出版社21 综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22 综合人民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社23 综合光明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社附件二:所发表论文为三等奖的中文权威期刊序号学科刊名主办单位1 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2 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中国国际共运史学会3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4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5 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理论教育导刊教育部高等教育出版社6 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研究华中师范大学7 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社会主义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8 马克思主义理论理论视野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9 哲学世界宗教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10 哲学自然辩证法研究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11 哲学世界哲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12 哲学道德与文明中国伦理学会、天津社会科学院13 哲学哲学动态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14 哲学现代哲学广东哲学学会15 哲学中国哲学史中国哲学史学会16 哲学周易研究中国周易学会17 哲学自然辩证法通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18 宗教学宗教学研究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19 民族学民族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20 中国语言文学方言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21 中国语言文学世界汉语教学北京语言大学22 中国语言文学当代语言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23 中国语言文学古汉语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4 中国语言文学语言研究华中科技大学中国语言研究所25 中国语言文学文学遗产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26 中国语言文学文艺理论研究中国文艺理论学会、华东师范大学27 中国语言文学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中国现代文学馆28 中国语言文学文艺理论与批评中国艺术研究院29 中国语言文学中国比较文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比较文学学会31 外国语言文学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上海外国语大学32 外国语言文学中国翻译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33 外国语言文学国外文学北京大学34 外国语言文学外国文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35 外国语言文学当代外国文学南京大学36 外国语言文学外语与外语教学大连外国语学院37 外国语言文学中国外语高等教育出版社38 艺术学音乐研究中国音乐家协会39 艺术学美术中国美术家协会40 艺术学装饰清华大学美术学院41 艺术学美术观察中国艺术研究院42 艺术学艺术百家江苏省文化艺术研究院43 艺术学戏剧中央戏剧学院44 艺术学当代电影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45 艺术学北京舞蹈学院学报北京舞蹈学院46 历史学近代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47 历史学史学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48 历史学世界历史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49 历史学中国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50 历史学文献国家图书馆51 经济学财政研究中国财政学会52 经济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学会53 经济学国际贸易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54 经济学会计研究中国会计学会55 经济学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学会56 经济学经济学动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57 经济学经济学家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社会科学学术基金(新知研究院)58 经济学世界经济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59 经济学中国工业经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60 经济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61 经济学财贸经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62 经济学中国农村经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63 经济学经济学(季刊)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64 经济学南开经济研究南开大学65 经济学世界经济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66 统计学数理统计与管理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67 地理学地理研究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68 管理学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中国系统工程学会69 管理学管理工程学报浙江大学70 管理学南开管理评论南开大学商学院71 管理学中国管理科学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72 管理学系统工程学报中国系统工程学会73 政治学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74 政治学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共中央党校75 政治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国家行政学院76 政治学当代亚太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中国亚洲太平洋学会77 政治学西亚非洲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78 政治学亚非纵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亚非发展研究所79 法学中外法学北京大学80 法学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 法学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82 法学法学华东政法大学83 法学清华法学清华大学法学院84 法学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85 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国政法大学86 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87 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88 社会学人口研究中国人民大学89 社会学社会上海大学90 社会学中国人口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91 民族学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广西民族大学92 新闻传播学新闻大学复旦大学93 新闻传播学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中国传媒大学94 新闻传播学国际新闻界中国人民大学9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大学图书馆学报北京大学、全国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96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图书情报工作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97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情报学报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98 教育学比较教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99 教育学中国教育学刊中国教育学会100 教育学课程.教材.教法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育研究所101 教育学电化教育研究西北师范大学等102 教育学学前教育研究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103 教育学中国高等教育中国教育报刊社104 教育学北京大学教育评论北京大学105 心理学心理发展与教育北京师范大学106 心理学心理科学进展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107 体育学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上海体育学院108 体育学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北京体育大学109 体育学体育科技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110 综合性社会科学国外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111 综合性社会科学国际社会科学杂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112 综合性社会科学国外理论动态中共中央编译局113 综合性社会科学人文杂志陕西省社会科学院114 综合性社会科学山东社会科学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115 综合性社会科学贵州社会科学贵州社会科学院116 综合性社会科学文史哲山东大学117 综合性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118 综合性社会科学学术月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119 综合性社会科学江汉论坛湖北省社会科学院120 综合性社会科学社会科学辑刊辽宁省社会科学院121 综合性社会科学广东社会科学广东省社会科学院122 综合性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上海社会科学院123 综合性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报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124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大学125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126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旦大学127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东师范大学128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吉林大学129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兰州大学130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南京大学131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开大学132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133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134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武汉大学135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133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134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135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136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137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