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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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税第三章 税收理论(测评题答案)----

经济师中级财税第三章 税收理论(测评题答案)----

2014经济师中级财税第三次1V1直播测试题(第3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各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答案】C【解析】考核第三章第一节税收的本质。

税收表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和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

2. 【答案】B【解析】第三章第二节现代税收原则。

充裕原则是指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要充分,能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

3. 【答案】D【解析】班第三章第二节现代税收原则;(1)横向公平(水平公平),即对相同境遇的纳税人课征相同的税收。

(2)纵向公平(垂直公平),即对不相同境遇的纳税人课征不同的税收。

4.【答案】C【解析】2009年考题,考核第三章第三节“税法的正式渊源”。

税法的正式渊源5.【答案】A【解析】2009年考题,考核第三章第一节“税收要素”6.【答案】B【解析】2009年考题,考核第三章第四节“税负转嫁的形式”。

税负转嫁的形式7.【答案】D【解析】2009年考题,考核第三章第五节“国际税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8.【答案】A【解析】考核第三章第二节古典税收原则9.【答案】B【解析】考核第三章第三节税法的效力.税法的效力10.【答案】A【解析】考核第三章第四节税负转嫁.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经济现象的原因是税负转嫁。

11.【答案】C【解析】考核第三章第五节税收饶让.第一步,计算抵免限额:100×20%=20万元第二步,计算实际抵免额:因为甲国不给予税收饶让政策,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该居民在乙国缴纳了100×15%=15万元的所得税,低于抵免限额,只能就已纳税抵免,实际抵免额为15万元第三步,计算甲国应征税款:20-15=5万元12.【答案】B【解析】考核第三章第三节“按税种分类”13. 【答案】C【解析】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4. 【答案】B【解析】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同期实现的利润总额×100%=30/200=15%15. 【答案】A【解析】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

税收协定条款解读

税收协定条款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一不论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协定范本还是联合国的协定范本,它们的整体框架都基本相同,大致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协定的适用范围,概念的定义,缔约双方对各种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权划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一些特别条款,生效和终止的规定等。

本系列文章将按照税收协定条款的顺序,尽可能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逐条进行解读,并简要介绍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的一些具体规定,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建立对税收协定的基本了解和总体把握。

需要指出的是,受篇幅所限,我们只对协定条文做基本解读,一些复杂或者有争议的问题并未提及。

第一条人的范围本条规定了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

它只有一句话:“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它有三层含义:一是协定的适用对象是“人”;二是这些人必须是居民;三是这些身为居民的人必须属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

其中“人”和“居民”的具体含义分别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做出解释。

一般来说,除具体条款另有规定外,协定不能适用于任何第三方居民。

第二条税种范围本条规定了协定适用的税种应该满足的条件,即它必须是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而且必须是由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征收的。

一般来说,有关收费,如与个人福利有直接联系的社会保险费等,不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为了避免在适用协定时产生不必要的歧义,缔约双方通常会在协定中将协定在各自国家适用的税种明确列举出来。

例如我国在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会明确规定,本协定在中国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条最后一款通常规定,协定也应适用于协定签署之后缔约一方增加的或替代性税种,但应该是与协定规定的税种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种。

此外应注意,本款还规定,如果缔约一方的税法发生变化(当然应包括税种名称的变化),这一方有义务及时将相关变化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本条对协定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概念做出了解释,包括国家、人、公司、企业、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国际运输、主管当局、国民、营业等。

国际经济法学测试题3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学测试题3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一单选题 (共10题,总分值20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下列关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 )。

(2 分)A. 它是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B. 它直接处理争端C. 目前适用的是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D. 国际商会非会员国私人之间的争端也可提交仲裁院仲裁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规定,解决法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是( C )。

A.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B.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C. 法人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D. 缔约双方协商的方式3. 国际税法的客体非常特殊,下列各项税种不能成为国际税法的客体的是:( D )。

A. 所得税B. 财产税C. 遗产税D. 关税4. 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以下列哪项作为确立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A )A.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B. 法人注册成立地C. 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D. 常设机构原则5. 在以下各种消除和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中,目前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是( B )。

A. 免税制B. 抵免制C. 扣除制D. 减税制6.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称做( D )。

A. 国际偷税B. 国际避税C. 国际重复征税D. 国际重叠征税7.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冲突。

而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普遍存在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下列哪项?( C )A.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B.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C.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D.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8. 在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以下各国中,拒绝给予“税收饶让”的国家是( C )。

刍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生效后两岸税收协定的签订

刍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生效后两岸税收协定的签订

刍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生效后两岸税收协定的签订李鑫良*摘要:两岸避免双重课税与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税收协定①”)本是第四次陈江会②的“主菜”,却在前一天因存在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而突然叫停签署。

究竟什么是税收协定,ECFA下签署两岸税收协定有何必要性,该选择何种模式,协议签署之后对两岸带来何种影响,本文通过对税收协定进行分析,为两岸税收协定的模式进行构建,进而分析签署税收协定的必要性及意义。

关键词:海峡两岸合作框架协议两岸税收协定经济合作《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在两岸两会架构下完成协商,协议文本及五项附件③于2010年6月29日以中文签署,台湾地区“立法院”于8月17日审议通过ECFA,在完成相关程序后,由海基会于9月11日以书面通知大陆,并于同日接获大陆通知,依据规定,ECFA从2010年9月12日起生效。

ECFA虽然已经生效,但是曾经作为第四次“陈江会”会谈重要议题的“两岸税收协定”④却最终“流产”,近年来,台湾与大陆的税收协定已经紧锣密鼓的在协商中,但因两岸属于较特殊的关系,因此在签订税收协定时所要考虑的因素远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协定来的多。

税收协定的签订是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的一项重要课题,对两岸经贸的发展以及两岸税法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后ECFA时代应积极推动两岸税收协定的签署,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两岸税收协定的签署能起到促进作用。

一、ECFA下两岸税收协定概说(一)税收协定概述税收协定或协议(tax treaty or convention),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作者简介:李鑫良,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①税收协定主要是针对国家之间签署的,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是同属于WTO下一个国家两个独立的关税区,因此ECFA可看成是国际上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的一种。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一章协定范围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应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1、本协定应适用于由缔约国另一方、所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

2、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者某种所得、某种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都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3、本协定应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a、在甲国:b、在乙国:4、本协定也应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任何相同的或实质相似的各种税收。

每年年终,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将各自有关税法变动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一般定义1、除有关条款另有规定以外,在本协定中:a、“人”这一用语包括个人、公司和任何其他人的团体;b、“公司”这一用语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者任何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c、“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d、“国际运输”这一用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但不包括以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的经营。

e、“主管当局”这一用语是指:①在甲国:②在乙国:2、缔约国一方实施本协定时,对本协定未下定义的任何用语除有关条款另有规定以外,应按该国适用于本协定有关各税的法律解释。

第四条居民1、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这一用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住时间、管理场所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人。

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人。

2、由于第1款的规定,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其身份应确定如下:a、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的家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居民;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c、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d、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国际经济合作练习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际经济合作练习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际经济合作练习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在杠杆租赁中,出租人在购置拟租赁的设备时,必须支付( )的价款,作为其最低风险投资额。

A.10%B.20%C.30%D.40%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2.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 )是最普遍、最容易被各方接受的信用担保形式。

A.信用证B.银行保函C.托收D.银行承兑汇票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3.关于经营性租赁的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不可解约性B.由于租期较短,所以租金要低于其他租赁方式C.租赁的设备多为有一定市场需求的通用设备D.承租人自己负责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4.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为承包合同总额的( )。

A.10%B.15%C.20%D.25%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5.以下( )保函的担保额是逐渐减少的。

A.工程维修B.履约保函C.临时进口物资税收D.预付款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6.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 )。

A.承租的设备及设备的供货商是由出租人选定或指定的B.不完全支付,即出租人不可以在一次租赁期限内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的利润C.中途可以解约D.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7.货物运输险承保的基本险不包括( )。

A.平安险B.战争险C.一切险D.水渍险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8.货物运输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可按CIF价格的( )投保。

A.105%B.110%C.115%D.120%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9.在融资租赁中,承租的设备及设备的供货商是由( )选定或指定的。

A.出租人B.供货商C.承租人D.提供贷款的机构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10.美国发展援助的重点地区是分布在( )。

A.非洲和南亚B.拉美和中东地区C.东南亚D.阿拉伯国家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经济合作多项选择题11.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大致有( )。

国际税收协定对比

国际税收协定对比
经合组织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是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 税的协定范本》。该范本为各国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提供了指导和参考,是国际税收规 则的重要基础之一。
02 国际税收协定内 容比较
税收管辖权的比较
01 02
居民税收管辖权
多数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都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即本国居民在国 外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对方国家给予的还是通过对方国家获得的,都应 征税。
约束力的协议。
无结果
无结果是指谈判没有达成任何协 议或共识,各方未能就任何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
暂时达成一致
暂时达成一致是指各方就某些问 题暂时达成了共识,但还需要进 一步协商和谈判以达成最终协议

04 国际税收协定在 实践中的应用比 较
在跨国投资中的应用比较
避免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为跨国投资者提供避免双重征税的保障,即 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同一笔所得不重复征税。
国家间谈判
国家间谈判通常由两国或多国政府 代表进行谈判,各方具有平等的法 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双边谈判
双边谈判是指两个国家之间进行的 谈判,通常由两国政府代表或外交 代表进行。
谈判程序比较
初步协商 文本起草 修改和完善 最终审议和签署
初步协商是国际税收协定谈判的起始阶段,主要就协定的范围 、目标、原则和结构进行讨论。
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双边协定
双边协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这类协定是最常见的国际税收协定类型,其 内容通常涉及避免双重征税、信息交换、税收争端解决等方面。
多边协定
多边协定是指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多边协定旨在扩大税收合作范围,促进跨国 经济活动,并加强各国在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协调。

全国2001年到2006年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部分答案

全国2001年到2006年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部分答案

全国2001年到2006年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部分答案2001年4月全国高教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试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虽然在整体上为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根据,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被塞进了维护西方殖民主义既行利益的若干条款的决议是()A.《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B.《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C.《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D.《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2、“跨国法”理论的提出者是()A.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 B.美国学者杰塞普 C.日本学者金泽良雄 D.法国学者卡罗3、《洛美协定》的产生,体现了()A.南南合作 B.南北合作 C.东西合作 D.北北合作4、与中国、缅甸共同率先倡导处理国际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另一国家是()A.马来西亚 B.印度尼西亚 C.印度 D.泰国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被发价人对发价所作以下各项修改中,属于“非实质性变更”的修改是()A.货物数量 B.发票份数 C.交货时间 D.争议解决方式6、在以下国际贸易术语中,最适宜于集装箱运输的是()A.FOB B.CIF C.CFR D.FCA7、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其所适用的“国际贸易”形式()A.仅为货物贸易 B.仅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C.仅为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 D.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8、依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该项合同技术,除受方使用之外()A.供方和任何第三方也可使用B.供方可以使用,但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C.供方不得使用,但任何第三方可以使用 D.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使用9、美国人甲于1998年7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9年3月2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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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一章协定范围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应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1、本协定应适用于由缔约国另一方、所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

2、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者某种所得、某种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都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3、本协定应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a、在甲国:b、在乙国:4、本协定也应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任何相同的或实质相似的各种税收。

每年年终,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将各自有关税法变动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一般定义1、除有关条款另有规定以外,在本协定中:a、“人”这一用语包括个人、公司和任何其他人的团体;b、“公司”这一用语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者任何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c、“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d、“国际运输”这一用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但不包括以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的经营。

e、“主管当局”这一用语是指:①在甲国:②在乙国:2、缔约国一方实施本协定时,对本协定未下定义的任何用语除有关条款另有规定以外,应按该国适用于本协定有关各税的法律解释。

第四条居民1、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这一用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住时间、管理场所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人。

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人。

2、由于第1款的规定,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其身份应确定如下:a、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的家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居民;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c、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d、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3、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第五条常设机构1、本协定中“常设机构”这一用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营业固定场所。

2、“常设机构”这一用语特别包括:a、管理场所;b、分支机构;c、办事处;d、工厂;e、车间;f、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常设机构”这一用语包括建筑工地或者建筑,但安装工程仅以连续12个月以上的为限。

4、虽有本条以上各项规定,“常设机构”这一用语应认为不包括:a、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b、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c、专为通过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d、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者收集情报的目的而设有固定的营业固定场所;e、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他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活动的目的而设有的营业固定场所;f、专为本款a到e项各项活动的结合而设有的营业固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营业固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5、虽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如一个人适用第6款的独立地位代理人除外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在缔约国一方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对于这个人为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但这个人的活动仅限于第4款的规定,即使是通过营业固定场所进行活动,按照该款规定,并不得使这一营业固定场所成为常设机构。

6、一个企业仅由于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独立地位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进行营业,而这些代理人又按常规进行其本身业务的,应不认为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7、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这个事实并不使任何一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第六条不动产所得1、缔约国一方居民从座落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2、“不动产”这一用语应当按照该项财产座落的缔约国法律解释。

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律规定对土地财产所赋予的权利,不动产的收益权和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而取得不固定的或固定的收入的权利。

船舶、船只和飞机不应作为不动产。

3、第1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4、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一个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完成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营业利润1、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

2、从属于第3款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时,缔约国任何一方计算该常设机构所能得到的利润,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将常设机构与其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

3、在确定一个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常设机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其他任何地区。

4、如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部门的方法来确定一个常设机构的利润,上述第2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税利润。

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含的原则一致。

5、如果常设机构仅是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不应将此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6、按照以上各款除了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利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7、利润中如包括有本协定中其他条分别涉及的所得项目,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条的执行。

第八条船运、内河运输和空运1、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2、以船只从事内河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3、如果船运企业或内河运输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或船只上的,应以船舶或船只母港所在缔约国为所在国,或如果没有母港,应以船舶或船只经营者为居民的缔约国为所在国。

4、第1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联属企业1、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因此,任何利润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的,并据以征税。

a、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b、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和管理、控制或资本。

2、当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的企业所取得的,包括在该国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两个独立企业之间,另一国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适当调整。

在决定该项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协商。

第十条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2、虽然如此,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的税款:a、如果受益所有人是并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公司(不是合伙企业),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b、在其他一切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决定实行上述限制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3、本条所用“股息”这一用语是指从股份、“享受”股份或“享受”权利、矿业股份、发起人股份或非债权关系而是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4、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支付股息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所设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通过所设固定基地在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该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不应适用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5、当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或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另一国的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第十一条利息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2、虽然如此,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决定实行上述限制的方式。

3、本条所用“利息”这一用语是从各种债权所取得的所得,不论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参与债务人的利润分配;特别是,从政府证券取得的所得,从债券或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并包括附属于这些证券、债券和信用债券的溢价和奖金。

由于延期支付罚款在本条中不作为利息。

4、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所设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通过所设固定基地在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支付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该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不应适用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5、当支付人是缔约国一方、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或该国的居民,应认为利息发生于该国。

虽然如此,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其是否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利息所发生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

6、由于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双方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支付的利息总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总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总额。

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每个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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