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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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⒈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旨在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解读,以便中小企业更好地了解并应用这些政策。

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和资格认定⑴定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并具备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

⑵资格认定企业在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认定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创新能力证明等。

认定机构经审核后,将对企业进行资格认定。

⒊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概述⑴税收优惠政策⒊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用于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减少纳税负担。

⒊⑵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所拥有的自主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获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⑵财政支持政策⒊⑴创新券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⒊⑵创业担保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用于企业的创业投资、项目研发等。

⑶人才引进政策⒊⑴人才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科技人才给予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吸引优秀人才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

⒊⑵人才奖励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⒋具体政策实施细则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细则⑵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细则⑶创新券政策实施细则⑷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⑸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⑹人才奖励政策实施细则⒌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样本、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样本、科技创新能力证明文件样本等。

⒍法律名词及注释⑴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⑵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所拥有并自主创造的知识产权。

⑶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所具备的能力和水平。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21]104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目前,对小微企业现行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有:一、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仍然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设备、器具折旧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无锡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无锡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无锡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锡作为中国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示范区,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的发展,特别针对这一类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适用范围科技企业是指依法在无锡市注册,以自主研发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或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1. 税收减免(1)科技企业在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所得税全部免征。

(2)第四年至第六年,科技企业按25%的税率纳税,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相比有明显降低。

(3)第七年至第九年,科技企业按50%的税率纳税,税负继续降低。

2. 加计扣除(1)科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根据实际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与开发费用的150%。

(2)科技企业可选择将技术入股比例超过30%的,对承认的技术入股价款给予加计扣除,扣除额度为技术入股价款的30%。

(3)科技企业合并研发费用的,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3. 投资税收优惠(1)对于对科技企业的投资,投资者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自取得之日起24个月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提供股权交易发生日前48个月内的股权转让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3)科技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 税收优惠审批政府税务部门设立专门的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审批窗口,科技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可向窗口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享受政策。

5. 监管与纳税申报(1)科技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按季度、年度纳税。

(2)政府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科技企业的纳税申报监管,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以上是无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而推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参考内容。

这些政策的推出,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科技型企业来无锡创业、发展,提升科技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一、企业税费优惠政策:1、折旧税前扣除:加大工业、服务业所得税减免力度,今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和10年的可减半扣除。

2、制造业缓税政策: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3、“六税两费”减免范围: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小微企业定义标准是: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2、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3、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2017年⼩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汇总 中⼩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量。

为扶持中⼩企业特别是⼩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减轻了⼩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了⼩微企业发展。

下⾯是yjbys ⼩编为⼤家带来的关于⼩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的知识,欢迎阅读。

什么是⼩微企业? 税收上的⼩微企业共涉及三个: 1企业所得税上的⼩型微利企业。

这⼀概念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100⼈(或8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2增值税上的⼩微企业。

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微企业,是指⽉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规模纳税⼈,包括个体⼯商户、其他个⼈、企业、企业性单位。

此外,⼆⾦⼀费的⼩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

3其他⼩型、微型企业。

源⾃《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企业从业⼈员、营业收⼊、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业特点制定的⼩微企业。

相关税费及附加 看看都有啥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地⽅教育费附加、⽔利建设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条规定,⾃2015年l⽉1⽇起⾄2017年12⽉31⽇,对按⽉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利建设基⾦、⽂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有关政府性基⾦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条规定,⾃2016年2⽉1⽇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利建设基⾦的范围,由现⾏按⽉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扩⼤到按⽉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

中小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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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 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 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
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
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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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企业 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 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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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对出口商品的优惠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消 费税。
2、除规定不退税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外,对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 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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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鼓励企业国际竞争的优惠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 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 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 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三)鼓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的优惠

企业(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小微)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小微)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详见文件:财税[2011]117号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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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2)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予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 的书据免税。
3、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 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 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 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 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消费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对出口商品的优惠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消 费税。
2、除规定不退税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外,对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 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5、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属于免征营业税范围。
五、房产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 工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2、因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 税。
3、企业停产、撤销以后,其房产闲置不用的,可以暂免征 收房产税。
具体规定如下: 1、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 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
4、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 产税。
六、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 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 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2、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 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 增值税。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3、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 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无 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却又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停 办、撤销手续的,经批准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 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 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 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优惠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对鼓励企业国际竞争的优惠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 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 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 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三)鼓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的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生产低污染排放的小汽车,对生 产排放量低于一定标准的小汽车实行了减征30%消费税的 优惠政策。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
建设税。 3、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九、印花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税。但以副本或者抄 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3、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 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 收土地增值税。
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使用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 税; (4)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 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 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适用低税率项目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中小企业主要税 收优惠政策
Hale Waihona Puke 主讲人:胡杰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 一、企业所得税 ❖ 二、增值税 ❖ 三、消费税 ❖ 四、营业税 ❖ 五、房产税 ❖ 六、土地增值税 ❖ 七、土地使用税 ❖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 九、印花税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 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 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 率征收。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
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 办法依照4%征收率征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音像
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三)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4%的征收率减 半征收。
四、营业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免征营业税。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 业税。
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 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 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 企业,应一律按照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 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定 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5、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优惠过渡政策
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企业 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 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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