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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一项税收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本文将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析,包括政策依据、优惠对象、优惠内容等方面的内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政策。

一、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通知等。

其中,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17年修改发布,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二、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人员比例、研发投入比例等方面的指标。

企业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经过审核合格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三、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相比一般企业的25%税率,享受了较大的税收优惠。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超过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15%的部分可以额外扣除,并将剩余部分在以后五年内按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方式摊销。

3.优先从事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领域的减免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在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中,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比如,在新材料、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等领域进行投资或经营的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额或年度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所得税的减免。

4.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延缓缴纳。

四、申请程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认定申请:企业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如科技部、税务部门等)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起始年度有待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对于享受政策优惠的条件要求比较明确,但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规定的不够清晰,导致实际执行中起始年度的确定存在较大差异,影响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和公平。

政策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注册登记的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了在特定区域内2008开始新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这是清晰明确的,但问题在于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获得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实际工作中,注册登记后一般不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是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部分企业甚至三至五年后才能申报取得。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证书时间和注册登记时间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优惠政策起始年度上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对以前年度办理退税;二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在剩余期内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执行。

基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度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影响了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和税负的公平,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度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鉴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目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而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有一个时间过程,建议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起始年度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后开始计算确认。

“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享受2009-05-08 15:46 来源:国税总局我要纠错| 打印 | 大 | 中 | 小问:有一家外资生产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服务),之前有申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由于亏损所以一直都还没有享受。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比普通其税率降低了10个点。

未经过认定的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而言,可以节省不少的资金,从而让企业进行后续发展。

2、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资金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最多可得100万。

直接奖励+研发费用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10万元补助;具体补贴额度以当地的具体补贴额度为准。

4、融资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策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补贴更加便利,容易获得VC的投资和各大银行的贷款。

5、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23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并纳入企业成本费。

其他与高温天气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例如,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要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

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劳动者,而不仅仅是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

发放的时间也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

这意味着,每年6—10月,即使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也可获得100元/月的高温津贴。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中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契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效劳)属于«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规则的范围;(二)研讨开发费用占销售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支出占企业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则的其他条件。

«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任务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95号,以下简称«任务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则,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用税收优惠,并按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操持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期满当年,在经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的,应按规则补缴相应时期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且享用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进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程中或享用优惠时期不契合«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28 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比一般企业适用的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0%。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程序1.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可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年度终了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备案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30 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即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

财税[2015]119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允许更多的行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鼓励各类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

从实务来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难度会大大降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高企税收优惠》

《高企税收优惠》

《高企税收优惠》全国性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企业所得税优惠10%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0%,按照15%征收。

例。

企业净利润是100万,非高新企业需要缴纳25万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为25%),而高新企业需要缴纳15万(高新企业减免10%,按照15%征收)。

2、研发费用可用来抵税,而且抵税比例比普通企业高75%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纳税。

而高新技术企业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内。

(该政策适用于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地方性政策除了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北京(各地情况不同)(1)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可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北京市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同时取得北京市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士以上学位者,可直接申办北京市户口。

最全|高企政府支持政策,浙江省企业必看知产小能手百家号05-0818:2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向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

高新技术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价值,是地方企业、行业机构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资金扶持、企业投标以及获取投资的重要条件,是科技企业的“金字招牌”。

要进行高企认定,企业首先需要在以下八个方面满足对应的要求。

一旦通过认定,即可享受对应各个层面的支持政策。

根据杭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于202x年4月发布的文件,完整的支持政策信息整理如下。

一国家层面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二省市层面1、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申报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2、优先入选浙江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浙江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3、通过高企认定是申报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基本条件之一;4、申报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申报企业应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且该企业已有授权或受理发明专利一件以上;5、鼓励孵化器孵化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15万元补贴;被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5万元的经费补贴;6、国高数量是认定省级孵化器的条件之一:在孵企业的毕业要求是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累计毕业企业达25家以上;7、杭州市拟出台奖励政策,加大对“国高企”申报认定财政支持力度:一是给予申报补助,对在省科技厅云服务平台提交“国高企”认定申请,并通过省科技厅专家评审(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由市本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二是给予认定奖励,对获得科技部“国高企”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市本级财政再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简介(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二、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提交材料①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②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务登记证”复印件;⑤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⑥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3)联系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话:88371639三、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范围和条件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一、何时可以享受优惠?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优惠;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A、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B、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C、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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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 年第24 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
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
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
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
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 年第76 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通告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6 年1 月1 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2016 年1 月1 日前按《科技部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 年第76 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 年第4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6 月19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的解读
2017 年06 月27 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
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给予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升级,2016 年,科技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以下简称“203 号文件”)作为与原《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税收优惠管理性质的文件,其有关内容需要适时加以
调整和完善,以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衔接,保障和促进高
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此,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
受税收优惠。

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
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 年。

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
效期不完全一致。

为此,通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手续。

例如,A 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 年11 月25 日, A 企业可自2016 年度1 月1 日起连续3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 和2018 年。

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
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通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A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 年4 月20 日到期,在2019 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

如果A 企业在2019 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 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
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二)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在《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基础上,通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主要有以下
几点:
一是明确后续管理范围。

《认定办法》出台以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
享受优惠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较大的争议。

经与财政部、科技部交流,《认
定办法》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
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

因此,通告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范围明确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统一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调整后续管理程序。

此前,按照203 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
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告对203 号文件的后续管理程序进
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
追缴税款。

三是明确追缴期限。

为统一执行口径,通告将《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的追缴期限“不符
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要求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有必
要对享受优惠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进行适当调整。

通告对此进行了明确。

在留存
备查资料中,涉及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及对应收入、职工和科技人员、研发费用比例等相关指标时,需留存享受优惠年
度的资料备查。

(四)明确执行时间和衔接问题
一是考虑到本通告加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本通告适
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是《认定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但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在有效期内。

在一段时间内,按不同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将同时存在,但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
等并不一致。

为公平、合理起见,通告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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