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doc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府函〔2020〕19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1.总则1.1修编目的。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范要求,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6年5月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府函〔2016〕236号)进行调整,为中山市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5)《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8)《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10)《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环〔2016〕29号);(1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12)《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中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13)《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4)《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修编》,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5)《中山市统计年鉴》(2015-2019年度),中山市统计局;(16)《广东省中山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8-2018年度),中山市生态环境局;(17)《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18)《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8-2027年)》,中山市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中心,2018年;(19)《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中山黄圃省级地质公园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府函〔2016〕338号);(2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0〕23号);(21)《中山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
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模板】

《**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序号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人民政府议。
建议细化该划分图,在声环境功能区内补充详细的道路,以便于开展执法和审批等工作。
2、参照《**市神湾镇总体规划(2015-2020)》,建议将神湾大道中(怡高企业(中山)有限公司至**市煌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路段)的工业区调整为2类区。
3、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图中的“神湾大道北”标注在“斗门大桥”处(斗门大桥实际位于神湾大道南尾),该标注有误,建议根据实际位置进行修改。
的描述,补充了更为详细的边界和道路说明,尽可能减少邻近边界的边界争议问题。
2、根据神湾镇规划,怡高企业有限公司和煌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为神湾大道所分割,怡高企业占地面积0.03km2,煌光玻璃、金跃电热五金、艾维励家具三家企业占地面积为0.13km2,均小于规范所规定0.5km2以上要求,只能与周边声功能区划保持一致。
怡高企业周边已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因此怡高企业所在区域被划入2类区,而煌光玻璃三家企业为丫鬟山片区,因此企业所在区域被并入丫鬟山与神湾政府所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
该划分符合规范要求。
3、已修改。
图1序号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图27板芙镇人民政府1、建议编制单位进一步核对用地产权信息并细化功能区划分方案,根据我镇实际用地性质及功能分区(尤其是顺景工业园片区)进行合理规划。
2、建议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配合镇区发展需求。
采纳1、根据板芙镇用地规划,顺景工业区已整体划分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编号III-55,总面积2km2。
2、《**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中“4 其他规定”,“4.1 ”已明确规定“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机场、交通干线等项目建设导致区域用地性质和声环境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可按程序调整”,保证了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动态调整。
1、已核实。
本次划分主要以民众镇总体规划图为底图,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9150-2014)》进行划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1.16•【字号】中府办[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已废止)中府办[2003]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995年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同时废止。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为了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2010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环境噪声污染现状,重新制定《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适用范围《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调整(1998-2010年)》确定的市区规划范围。
各镇区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二、执行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三、标准值3.1各类适用区执行标准注: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四、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时间的划定4.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运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摘要: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定义和目的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分类和具体数值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具体要求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和监管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意义和作用正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在我国城市区域中,各类环境噪声的最高限值。
这一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被划分为五类区域,每一类区域都有其特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具体如下:1.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45 分贝,夜间为35 分贝。
2.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50 分贝,夜间为40 分贝。
3.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60 分贝,夜间为50 分贝。
4.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65 分贝,夜间为55 分贝。
5.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70 分贝,夜间为55 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具体要求如下:-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其环境噪声标准值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5 分贝执行。
-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的。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023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2023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噪声问题越来越突出。
噪声不仅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还会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方案,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实现城市噪声的合理控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2.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借助现代城市噪声监测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进行测量和评估,确保划定结果科学可靠。
(2)可行性原则:划定方案必须考虑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结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保证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合理布局。
(3)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划定过程公开透明,保证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动态性原则: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是一个动态过程,需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划定方案。
三、划定内容与方法1.划定内容(1)按照不同噪声源的特点和对人体的不同影响,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道区、休闲区等。
(2)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不同功能区对噪声的容许值和管理要求,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2.划定方法(1)噪声测量与评估:利用现代城市噪声监测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城市不同区域进行全面测量和分析,获取噪声源、强度、分布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相应的评估。
(2)专家论证与公众参与: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和论证,同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科学分析与综合考虑:在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的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考虑,进行划定方案的优化和调整。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节点1.方案设计与论证(2021年-2022年)(1)召开项目启动会议,明确划定目标、范围和方法;(2)组织第一次专家座谈会,就划定方案进行初步论证和校正;(3)利用噪声监测技术对城市进行全面测量,获取相关数据;(4)编制划定方案的初稿,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5)根据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划定方案的修改和完善;(6)组织第二次专家座谈会,就划定方案进行最终论证和确定。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噪音分贝标准如何划分的?重度污染:>74.0分贝中度污染:72.0—74.0分贝轻度污染:70.0—72.0分贝较好:68.0—70.0分贝好:≤68.0分贝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质量等级重度污染:>65.0分贝中度污染:60.0—65.0分贝轻度污染:55.0—60.0分贝较好:50.0—55.0分贝好:≤50.0分贝标准为国标GBZ1 GBZ2.1 GB/T3947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稳态噪声限值为85分贝(A声级),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分贝(A声级)。
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情况下,稳态噪声不能超过85分贝,如果超过85分贝,就应减少工作时间,最高不能超过115分贝。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2020年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
编)的批复
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审定《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以下简称方案),修编年号修改为2021年,由你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后印发实施。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三、请你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加强《方案》的落实,研究制定区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和提升城市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四、《方案》是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区划管控,确保区划顺利实施。
在区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需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十五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划》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其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前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建设方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进一步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等具体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明确要求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党和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对进一步开展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山市历史上未开展过全面系统的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但零散开展了部分工作。
在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中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中,对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粗线条的初步划分,既是一次初步尝试,也在后期中山市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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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
划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中府办[2003]4号
发布日期:2003-1-16
执行日期:2003-1-16
生效日期:1900-1-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995年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同时废止。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为了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2010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环境噪声污染现状,重新制定《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适用范围
《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调整(1998-2010年)》确定的市区规划范围。
各镇区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二、执行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
三、标准值
中山市4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分贝(dB)
类别昼间夜间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注: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四、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一)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运两侧区域。
(二)时间的划定
昼间:7:00——22:00
夜间:22:00—— 7:00
五、调查结果及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
(一)调查结果及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
1、1类标准适用区域:龙腾路、富丽路以南、莲兴路华柏路以东、博爱路以北(岐关西路至天王路段)、天王路以东、公园路以南、沙石路以北、外环路以北、长江路以西、博爱路以南(紫马岭南门至长江路段),紫马岭公园东边界1米以西、中山路以南(中山日报至万佳百货段)、起湾道以西范围。
2、2类标准适用区域:龙腾路以北、龙腾路至莲兴路华柏路以西、博爱路以北(奔域保令球馆至天王路段)、悦来南路以西、城南北路以西、成业路以南、东环路北起点至兴文路西起点一线以南;城南路以东、成业路至石岐河一线以北、环村东路以东、渡兴路以南以及除渡头工业西区和秀山工业区范围;外环路以南(金字山隧道至景观路一线)、长江路以东、博爱路以北(紫马岭南门至长江路段)、紫马岭公园东边界1米以东、中山路以北(中山日报至万佳百货段)、起湾道以东(中山路至康华路段)
范围;石岐河以西、港口河以西、莲园西路以南、合益路和平大街以东、康华路以东;民科路以南、兴发路以西、石岐河以南(兴发路至起湾道段)除民营科技园范围;起湾道以西(龙腾路至石岐河段)、康华路以南(沙岗墟公园侧)、长江北路以东除起湾工业区范围;濠泗村以西、沙边路以南、置业路以西、工业大道以南除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逸仙路以西、工业大道以北、东镇大道以南、康乐大道以东除逸仙工业区范围;沿江东一道以南、康泰路至二洲山北麓一线以南、世纪大道以西、同安涌以东除健康医药产业基地范围。
3、3类标准适用区域:
南区片:博爱路以南(奔域保令球馆至天王路段)、悦来南路以东、城南北路以东、成业路以北、东环路北起点至兴文路西起点一线以北、公园路以北、天王路以西;城南路以西、成业路至石岐河一线、环村东路以西、渡兴路以北以及渡头工业西区和秀山工业区。
石岐区片:石岐河以东、港口河以东、莲园西路以北、合益路和平大街以西、康华路以西;民科路以北、兴发路以东、石岐区北界河以南、石岐河以北(兴发路至起湾道段)民营科技园;起湾道以东、康华路以北(沙岗墟公园侧)、长江北路以西起湾工业区范围。
火炬区片:濠泗村以东、沙边路以北、置业路以东、工业大道以北、石岐河以南、中山港大道以西、逸仙路以西高新技术开发区;逸仙路以东、工业大道以南、东镇大道以北、康乐大道以西逸仙工业区;中山港大道以东、沿江东一道以北、横门水道以南、康泰路至二洲山北麓一线以北、世纪大道以东、同安涌以西健康医药产业基地。
4、4类标准适用区域:
中山市主次交通干道:中山市一、二、三、四、五、六路;华柏路;东明路;莲塘路;莲员路;光明路;康乐大道;兴中道;西环市路;康华路;富华路;悦来南路、博爱路;起湾道;长江路;中山港大道;逸仙路;外环路;孙文东路;一号路;五十九号路;四十五号路;京珠高速公路;石岐河两岸。
(二)其它说明:
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若邻街建筑以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且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道路红线外45米±5米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道路红线外30米±5米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道路红线外20米±5米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另外,若邻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的区域适用4类标准。
2、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3、相邻两类适用区域的共同边界,执行较高类别环境噪声标准;在0~3类标准适用区域周界之外的已建区域,执行与之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类别
六、各镇乡村居住环境按1类标准执行,镇政府所在地适用2类标准,由市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确定的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