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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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为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城市总体规划》、《xx港口总体规划》。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港口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一)港口岸线选址。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首先向区交委提出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同时抄报xx港航局(四级及以下航道抄送区港航局),由xx交委会同xx港航局、xx航道处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岸线选址,由区交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区交委报重庆市交委,由重庆市交委批复岸线选址。

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同意后,再由区交委下文批复岸线选址。

(二)业主取得岸线选址批复后,分别向区水利、环保、地灾、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论证和行政许可,取得前置条件后,向区发改委报送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待区发改委核准批复后,再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

长江干线深水岸线由市交委转报国家交通部审批,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

只设置囤船不实施港口设施建设的项目,长江干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岸线,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岸线。

(三)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港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环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设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重庆市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

施工图审查由区交委负责。

港口项目审批流程

港口项目审批流程

港口项目审批流程港口项目的审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立项申请、前期准备、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工可报告、开工审批、竣工验收。

首先,立项申请是港口项目审批流程的第一步。

项目申请方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方案、资金计划、预计收益分析等。

第二步是前期准备。

政府部门会对申请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审批流程。

第三步是可研报告。

如果项目通过初审,申请方需要编制可研报告,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

可研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分析、投资估算、收益预测等内容。

第四步是环评报告。

申请方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报告。

该报告需要详细描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评报告还需要经过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步是工可报告。

在环评报告通过审核后,申请方需要编制工可报告,对项目的具体技术方案、施工计划、运营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划和论证。

工可报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六步是开工审批。

如果工可报告通过审核,申请方需要向政府部门递交开工审批申请。

政府部门会对项目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还涉及招标、合同签订等程序。

最后一步是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后,申请方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

政府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只有通过验收后,项目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总之,港口项目的审批流程主要涵盖立项申请、前期准备、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工可报告、开工审批以及竣工验收等步骤,并需要与政府部门进行多次的沟通和审核。

项目申请方需要提供详细完备的资料,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同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省港口工程项目报批程序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省港口规划区域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报送项目预审;(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根据《省港口规划区域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港口规划区域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1)港口规划区域建设项目预审表;(2)港口规划区域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1.前期准备:在启动港口工程项目之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前期调研和论证,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包括港口的位置、规模、功能、容量等。

此外,还需要进行项目筹资和投资方面的工作。

2.项目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港口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审批和核准。

首先,需要向国家海事局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书,并提供项目的背景资料和相关材料。

审批机关将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经过审批机关的评审通过后,项目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3.建设准备:在项目审批通过后,需要进一步进行建设准备,包括港口用地的招标和划拨、相关的法律合同签订、项目的财务计划和预算编制等。

4.环评报告:港口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关的环评报告。

该报告需要详细描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地利用、水质、空气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

环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的程序,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5.工程设计:港口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包括港口配套设施(码头、堤防、泊位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

设计需要根据港口的规划和功能要求,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确保港口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6.施工图审查: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需要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审查机构将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包括结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7.施工许可证申请:在施工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申请时需要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工期计划、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材料。

审批通过后,才能正式进行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

8.施工: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包括土方工程、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试运行等。

在施工期间需要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总结起来,港口工程项目的报批流程包括前期准备、项目审批、建设准备、环评报告、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等阶段。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 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一、港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1.立项申请:项目负责单位向上级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包括项目背景、建设任务、技术可行性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负责单位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经济效益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查意见征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港务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征集有关专家的意见。

4.确定可行性: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意见,决定项目的可行性。

二、港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论证报告的编制及报批1.初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负责单位组织设计团队编制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港口布局、航道设计、岸线设计等内容。

2.论证报告编制: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港口工程项目的论证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比选、工程造价估算、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审查意见征集:论证报告提交港务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征集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4.确定初步设计方案: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报告和专家意见,决定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

三、港口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批1.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负责单位组织设计团队编制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详细规划港口设施、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内容。

2.施工许可证审查: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提交港务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包括安全评估、质量控制计划、环境管理方案等内容。

3.施工许可证发放: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发放施工许可证。

4.施工期间监督:港务局或相关部门对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港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使用阶段1.竣工验收资料整理: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整理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记录、设备使用证明等。

2.竣工验收申请:向港务局或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3.竣工验收评审:港务局或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评审,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程序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程序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
项目所在地 综合计划处 交通局或港 电话: 口局
注、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按照港口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程序(一 )
序 办理 号 内容 审批/备案 单位


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备注
1
港 口 岸 线 审 批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 (沿江适宜建设各类 万吨级及以上的泊 位,内河适宜建设千 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 口岸线) 使用沿海及内河江苏 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和 其他规划四级以上航 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 的 使用内河规划五级航 道内港口岸线 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 港口岸线
如确有必 要对已批 准的建设 规模、标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准、内容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 、工程概 电子版本1份; 算及设计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 方案、主 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体结构、 告)的复印件1份; 主要工艺 4、岸线使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流程或者 5、按规定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须 主要设备 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1份 等进行重 大调整 。 的,应当 报原审批 机关批准 后方可实 施。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开工备案表》复印件1份; 3、主要设备性能检测、调试报告1 份; 4、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主管部门关于试运行的准许意见各1 份; 5、交工验收报告及会议纪要1份; 6、质监机构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书1份。
初步 9 竣工 验收
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 厅(港口局)负责竣 工验收的项目
1、申请文件一式3份; 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 份; 3、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抄报市交 4、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 通局(港 同复印件1份; 口局) 5、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6、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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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2、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4、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5、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6、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7、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附港区规划图)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⑷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非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审批。

对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⑶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转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报(不含组织评审时间)。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⑷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4)另一设计单位(不低于项目设计承担单位资质)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批。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查咨询报告、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审查咨询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项目法人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⑶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⑷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⑸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4)另一设计单位(不低于项目设计承担单位资质)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报告。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查咨询报告、相关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委托审查咨询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在审批前,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法人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申请文件一式2份(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三)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四)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六)评标报告;(七)评标结果。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以下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备案条件⑴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⑵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⑶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⑷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⑸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申请材料⑴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⑵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⑷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二、备案条件⑴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⑵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⑶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⑷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⑸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⑹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⑺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3份;⑵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本1份⑶质监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书;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如有设备);⑸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海事部门同意试运行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一、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二、验收条件⑴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⑵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⑶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⑷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⑸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⑹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⑺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3份;⑵竣工报告3份,电子文件1份;⑶试运行报告;(4)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6)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7)能力核算报告;(8)有关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

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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