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审批程序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3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安全和有序管理,保护水域环境,以下是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一、申请和审批程序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申请应当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2.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船舶证书复印件、船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 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4.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船舶负责人。
二、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时限1. 外来船舶停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2. 若外来船舶需停靠时间超过30天,则需向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3. 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船舶负责人。
三、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费用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将收取相应的停泊费用。
2. 停泊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制定。
3. 船舶负责人应在停靠前交纳相应金额的停泊费用。
四、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安全管理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船舶负责人应将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防火设施的完好。
3. 外来船舶在码头停靠期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码头应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并协助外来船舶的安全管理。
五、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环境保护1. 外来船舶在码头停靠期间,应严禁排放污水和废物。
2. 若外来船舶需要进行加油作业,应使用环保设备,避免油污污染水域。
3. 外来船舶离开码头后,应将码头周边的环境恢复到停靠前的原状。
六、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维护管理1.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码头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 船舶负责人发现码头有安全隐患或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3. 管理部门将在码头设立维修人员,负责码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七、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监督与检查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和检查机构有权对码头和停靠的船舶进行检查,船舶负责人应予配合。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文件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文件一、总则为确保码头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码头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审批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1. 码头建设项目审批权限:(1)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
(2)拆除、迁移码头设施,由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3)小型码头、简易码头和浮动码头,由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2. 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交码头建设项目申请。
(2)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项目调整,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4)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
(5)项目单位取得审批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开展项目建设。
三、审批材料1.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审批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4)项目安全评估报告;(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其他相关材料。
2. 拆除、迁移码头设施审批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4)项目安全评估报告;(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6)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批期限1.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审批期限为: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拆除、迁移码头设施审批期限为: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变更和延续1.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内容、规模、地点等,应当重新提交项目申请。
2.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延续项目有效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
六、监督管理1.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码头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一)审批对象“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二)审批权限:航道上临、跨河设施的审批,由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凡二至四级航道由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核备;凡五至六级航道,由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交通厅航道局核备;凡七级和等外级航道有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核备。
(三)审批标准:1、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不得侵占航道水域;2、吊桥、码头等临河建筑设施,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如下表,并不得恶化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航道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最小距离(M) 70 60 50 26 22.53、设置港区、码头、必须选择航道顺直段,距交*口应有一个标准船队的长度,与桥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
航道垂直交*口原有的桥梁进行修建改建时必须满足通航安全要求;4、四级航道河底管线的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2m以下;五级航道以下河底管线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一点五米以下;5、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设施,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十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向岸内伸进五米;6、桥梁跨越航道,应符合通航标准所规定的净跨净高的要求,即:航道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净空最低尺度(M)净宽×净高50×7 38×5 (18--22)×4.5 18×3.57、跨河电线(缆)的跨越应符合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邮电局共同规定的要求即净高值H>H1+H2,H1为最大船舶空载高度(M),H1和H2如下表:航道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等外级H1(M) 16.5 16 12.5 9.0 8.5 8.0电力线电信线电压等级(KV)1--10 35 110 220 500H2(M) 1.5 2.0 2.0 3.0 6.0 1.5(四)审批程序1、报送申请: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当地航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区航道须报无锡市行政审批中心登记受理),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说明修建的理由、种类、结构、规模、位置、地点等。
港口码头项目立项程序

港口码头项目立项程序港口码头项目立项程序是指为了开展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立项程序。
下面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港口码头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设计规划、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验收等环节。
以下是详细的描述:一、前期调研与筹备阶段1.1确定项目目标和任务:明确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目标,如提升港口运营效率、增加货物吞吐量等。
1.2组建项目立项团队:成立项目立项团队,包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
1.3收集基础资料:收集相关的基础资料,如地理环境、港口运营情况、市场需求等。
1.4进行风险评估:对港口码头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1.5确定项目的投资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和风险评估,确定港口码头项目的投资计划。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2.1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根据前期调研的结果,编制港口码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等内容。
2.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相关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若审批通过,则进行下一步。
三、审批立项阶段3.1申请立项:向国家发改委或相关审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
3.2审批程序:根据不同港口码头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差异。
通常情况下,需要经过多个审批环节,包括行政许可、环境评估、土地审批、水利部门审批等。
3.3审批结果:如果审批通过,会颁发项目立项文件,即批复文件,确认项目的立项。
四、设计规划阶段4.1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后续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工作。
4.2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根据项目要求和审批文件的要求,编制港口码头项目的设计方案。
4.3报建设计方案:将编制完成的设计方案报送相关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同时需提供设计方案的技术、质量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4.4审批设计方案:审批机关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
是指在码头建设项目启动前,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和批准程序,确保项目符合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环境、安全等要求的一套制度。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交申请:项目建设方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向审批机构提交项目建设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资料。
2. 审查材料:审批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
3. 路线审批:对于涉及码头建设的航道和航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航道通畅和安全。
4. 环评审批:对于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5. 其他审批程序: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和需要,可能还需要进行其他审批程序,如安全评估、用地审批等。
6. 审批决定:审批机构根据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决定,并提出可能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7. 建设验收:在码头建设完工后,审批机构进行验收,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条件,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码头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
游艇码头建设及游艇报批

游艇码头建设的报批及管理一、游艇码头建设程序(一)项目建议书(明确投资目的规模等)县(市)发改局批复;(二)选址报告(水文、气象、地震等资料)县(市)发改局批复;(三)用海申请(年限、周界、面积、费用)县(市)海洋渔业局批复;(四)委托X做《项目用海评估报告》上报县(市)海洋渔业局,海洋渔业局将邀请相关专家(海事、航道、交通、港务等)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出具《项目用海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五)委托X做《项目环境评估报告》上报县(市)海洋渔业局,海洋渔业局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出具《项探讨游艇码头及游艇报批、管理部门调查目环境评估报告评审意见》通常,用海评估和环境评估是同时完成的。
(六)委托X做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相关资质的设计研究院完成)连同《项目用海评估报告》及《项目用海评估报告评审意见》项目环境评估报告》及《项目环境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上报县(市)发改局。
评审合格,发改局将签发立项批复;(七)陆上建筑物(会所、干仓、维修车间等):委托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局进行评审,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设计院或设计公司扩初设计,规划局进行评审,核发《临时规划许可证》;委托设计院或设计公司施工图设计,城建局进行审核,核发《开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建设局将会同县(市)规划局、消防大队、公共事业局(或相关局)环保局、气象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八)水工建筑(防波堤、护岸堤、码头、航道等):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专业设计院)报海事局,海事局将会同港务管理局、航道局、海洋局等进行审批,核发《水工探讨游艇码头及游艇报批、管理部门调查建筑施工许可证》。
工程完工后,海事局将会同港务管理局、航道局、海洋局等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营业。
二、游艇管理外籍帆船的进出港:一般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中心按运动员访问办理,海关、边检和检疫部门协同办理相关手续。
购买与验收:国产游艇可直接购买,无须任何手续。
码头报批流程图

码头报批流程图
1、先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组织开工可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出初步意见。
2、码头报批主要要有水利、航道、港务和海事批文,有这四个批文后,到发改委核准。
3、水利报批程序:
4
5
6海事局报批:
7
8、消防报批程序:(万元)
消防设计图纸 消防局批文
9、安全报批程序:
环保局批文及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意见 安全监督局批文
10、接待费用:万元
11、不可预见费用:万元。
12、时间:水利批文约个月(包括评估和咨询)
航道批文时间:天
港务批文个月,包括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写、开会、出批文
海事批文个月
消防批文个月安监局批文个月。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模板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附件: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一) 审批操作规程1、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 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 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 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 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 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能够通航的, 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不能同时建设的, 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 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3)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 方可办理其它报批、报建手续。
2、审批内容: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3、审批条件:( 1) 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 2) 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 3) 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 4) 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 5) 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 6) 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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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来源: 时间:10.02.1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四、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一)港口岸线使用1、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申请使用岸线项目的功能、性质、用途、建设规模等符合《江门市港口总体规划》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岸线审批,申请材料必须包括:(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位置、范围、用途、建设规模、使用岸线总长和水陆域面积等;(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和使用岸线地形(水上水下)测图(1:2000);(4)发改、海事、航道、水利、规划与国土等部门意见。
2、审批权限(1)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泊位和千吨级及以上内河泊位的深水港口岸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3)其余非深水岸线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二)项目立项港口码头使用岸线获得批复后,由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法人到发改部门办理有关项目立项手续,并核准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的招标方式。
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所需资料如下: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2、项目申报请示文件;3、项目申请报告(工可报告),需原件;4、下级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需原件;5、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土证;6、交通部门的岸线审批意见及项目审查意见;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8、资金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市级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两份、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三份。
(三)初步设计1、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经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级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2、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一式2份;(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属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项目提交3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2份。
3、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四)施工图设计1、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一式1份;(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2、施工图设计由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委托不低于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五)招投标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招投标事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开展。
(六)开工备案1、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3)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征地手续、拆迁基本完成;(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1)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2)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3)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4)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七)交竣工验收港口工程交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
1、交工验收(1)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港口试运行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1)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1交工验收合格;1.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1.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1.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1.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1.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1.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2.1竣工报告3份及电子版1份。
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附件);2.2试运行报告;2.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2.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附件);2.5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2.6能力核算报告;2.7有关批准文件。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竣工验收部门原则由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担任。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5)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