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一、引言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用电安全和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需要对建设项目用电进行审批。
本文档旨在制定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以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和规范性。
二、审批流程1.提交用电审批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在需要用电时,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用电审批申请,包括以下信息:-项目名称和地址;-用电负荷计算和用电需求;-电力供应合同(或意向书);-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等。
2.部门初步审查相关部门收到用电审批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审查用电负荷计算和用电需求是否合理;-审查电力供应合同(或意向书)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电力设施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审查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3.召开技术评审会若初步审查通过,相关部门将召开技术评审会,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对用电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用电负荷计算和用电需求的合理性;-电力供应合同(或意向书)的真实有效性;-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其他技术问题和风险评估等。
4.编制用电审批意见综合技术评审结果,相关部门将编制用电审批意见,包括:-对用电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价;-建议对用电设施进行的改进或调整;-其他相关建议和要求。
5.审批决策用电审批意见将提交给决策者进行审批决策。
决策者将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做出是否批准用电申请的决策,并下发审批决定书。
6.承办单位落实审批决定承办单位收到审批决定书后,将落实审批决定,包括:-与电力供应单位签订电力供应合同;-根据审批决定进行电力设施建设和改造;-进行工程验收等。
7.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用电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电力供应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电力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质量进行监督;-对用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进行监督;-对用电负荷的监测和调整等。
三、补充说明1.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用电申请,确保用电安全和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2.相关部门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和规范性。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汇编模板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汇编模板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电力工程审批工作,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高效、环保,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电力工程的审批、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包括火力发电厂、水电站、风电场、太阳能发电厂等各类电力工程。
第三条审批机构电力工程的审批机构为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各级机构,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条审批程序1. 电力工程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程序。
2. 电力工程的审批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3. 电力工程的审批程序应当及时、高效,保障项目能够按时启动建设。
第五条审批要求1. 电力工程的审批要求包括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经济效益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电力工程的审批要求应当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3. 电力工程的审批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资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点,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六条审批流程1. 电力工程的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申请、初审、评审、核准等环节,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衔接,流程清晰、明确。
2. 电力工程的审批流程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3. 电力工程的审批流程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审批监督1. 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加强对本地区电力工程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社会公众对电力工程审批工作有权监督和参与,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审批责任1. 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电力工程审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2. 地方政府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力工程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供电工程申请流程的步骤与注意事项

供电工程申请流程的步骤与注意事项供电工程是指建设、改建、扩建、拆除、迁移等与供电系统相关的工程项目,它涉及到供电设备、线路、配电网络等多个方面。
在进行供电工程之前,需要进行申请并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
本文将介绍供电工程申请流程的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流程的步骤1. 收集必要材料:在进行供电工程申请之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包括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概算、用电需求计算、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
2. 编制供电工程申请书:根据实际情况,撰写并编制一份完整的供电工程申请书。
在该申请书中应该包含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范围、施工时间等详细信息,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
3. 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包括供电工程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递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通常情况下,这个部门可能是供电公司或者省级能源管理主管部门。
4. 受理与初审: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受理与初审工作。
他们会仔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对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初步评估。
5. 技术评审与验收:在初审通过后,供电公司或能源管理主管部门将派遣专业人员对供电工程申请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标准等。
若评审通过,便会进行工程验收。
6. 审批程序: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工程的复杂程度,供电工程的审批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但通常情况下,最终审批权在供电公司或能源管理主管部门手中。
7. 施工阶段:在供电工程申请获得最终审批之后,便可进行施工阶段。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二、注意事项1. 提前规划申请时间:供电工程的申请流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开始计划工程前应提前了解并规划好申请时间,以免因申请时间过晚而导致项目进度滞后。
2. 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供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是审核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审批过程中的延误或退回。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范本最新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审批管理,保障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审批管理,包括发电、输配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力工程审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建设需求和技术路线,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电力工程审批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工程审批制度和相应的信息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流程第六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报批的流程分为项目上报、初审、审批和备案等环节。
第七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上报应由项目单位依法递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必要资料。
第八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初审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初步审核,确保项目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决策,最终确定是否批准项目。
第十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由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监督其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方案进行实施。
第三章电力工程审批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电力工程审批管理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审批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和公开,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电力工程审批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地和设备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审批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审批政策和规定,指导和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第四章电力工程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电力工程审批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3电力项目审批程序一、概述电力项目审批程序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对拟建电力项目进行审批和核准的程序。
电力项目包括电站建设、输电线路、变电站等。
二、程序流程1.项目立项电力项目的立项是指由相关企业或单位对拟建设电力项目进行初步规划和论证,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
项目立项需要编制立项报告,并报送审批机关进行审核。
审批机关根据立项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给予项目立项。
2.能源规划审查电力项目涉及能源规划,需要向能源规划审查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能源规划审查。
能源规划审查机关主要负责对电力项目的合理性和规划一致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不违反能源规划的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电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预评价和详细评价两个阶段。
预评价是在项目初期进行的,主要目的是评估项目是否会对环境造成重要影响,是否需要进行详细评价。
详细评价是在项目具体方案确定后进行的,主要目的是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4.土地使用审批电力项目需要占用土地资源,因此需要进行土地使用审批。
土地使用审批包括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确定土地使用范围和期限等。
5.技术方案审查电力项目的技术方案需要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设备选型、工程方案等。
技术方案的审查由审查机关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项目的技术方案满足相关要求。
6.安全评估和安全许可电力项目涉及到安全问题,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许可。
安全评估是指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许可是在安全评估合格后,由安全监管部门发给的安全许可证书,项目需要具备安全许可证书才能开展建设和运营。
7.监理和验收电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理和验收。
监理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验收是指电力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供电工程手续办理程序

供电工程手续办理程序一、项目立项在开始任何工程之前,需要确定工程的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工程建设许可证及用电审批手续,确认工程规模、投资、用电负荷等参数。
## 二、工程设计 1. 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制定供电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2. 设计方案及相关方案要清晰明确,满足用电需求,并把相应的用电参数及供电方式注明。
3. 设计单位及甲方代表进行现场勘测,要注意现场情况,协调好相关单位。
三、审批手续1.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至当地的电力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包括:设电报告审查、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工程建设许可证申报、用电单位申请用电审批等。
2.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后,需向供电厂家提供相应文件,申请施工用电,并根据实际情况交纳相应电费和保证金。
四、工程开工1.工程开工前,需提交施工单位资质等手续,获得相关批准。
2.工程开工前,需与供电单位达成协议,确定开工日期、时段及用电参数,确保供电设备充足。
五、工程中的供电1.工程施工期间,供电单位要按时进行检查,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2.工程完工后,供电单位再次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满足电力安全要求,可以正常供电。
六、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前,需提交用电单位进行保护接地、质量标准检查等,确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工程验收完成后,需缴纳已使用电费和保证金,并设立上报管道,确保用电安全。
结论供电工程手续办理程序需要跨越一个较长的时间,在整个流程中,设计单位、供电单位和甲方需相互协调、沟通,确保工程建设、用电安全、减少电费开支,让用电、用电单位等各方得到满足,提高用电效率。
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

2、承办条件
(1)在哈供电区供电范围内的企业(合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19、工程实施(施工单位)
20、下达交费通知单(客服中心,10%正式电费用)
21、签订供电合同(区供电局)
22、外线接火送电(施工单位)
23、计量派工(区供电局)
24、领取计量装置(区供电局)
25、户表验收,户表安装(区供电局)
26、装表送电(区供电局)
5、承办时限
(1)低压供电客户5个工作日
(2)高压供电客户15个工作日
街(路) 号进行拆迁 ,现电度街(路) 号进行拆迁 ,现电度
表已全部追回, 供电局,并且电费表已全部追回, 供电局,并且电费
已结清。已结清。
周知! 周知!
供电局: 章供电局: 章
经办人: 章经办人: 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用于拆迁结算项目
新建住宅新装用电申请
年 月 日
开发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3、所需材料
(1)拆迁结算通知书
(2)客户供电申请报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
(6)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7)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新建住宅各层平面图、内线系统图几面积明细表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电力配套费收据(复印件)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收费函(原件)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制度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制度一、前期准备阶段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需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做好项目的概念设计和初步经济评价,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立项。
2. 规划编制阶段在规划编制阶段,需对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包括项目的选址、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项目规划。
3. 设计与招标阶段在设计与招标阶段,需编制项目施工图纸,进行设计评审,明确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需组织招标工作,选择合适的承包商进行施工。
二、工程建设阶段在工程建设阶段,需按照项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完成以下几个主要环节的工作:1. 立项审批在建设前,需要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立项申报、设计评审、招标等程序,并获得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2. 施工准备施工前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图纸的复核、调配施工人员和设备、准备施工材料等。
3. 施工实施施工过程中需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同时加强安全管理和环保工作。
4. 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需进行质量验收,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
5. 竣工验收工程全部竣工后,需进行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和完成情况。
三、项目验收阶段在项目验收阶段,需做好以下工作:1. 整理验收资料整理工程建设阶段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方案、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2. 开展验收工作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主管部门派专业人员组织验收,检查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验收合格如果工程建设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会颁发验收证书,确认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四、项目结算阶梯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进行结算工作,包括项目经济决算、财务结算、交接移交等。
1. 经济决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编制经济决算报告,明确项目建设的总体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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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项目审批程序》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
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
凡全部由地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一、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
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
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
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报能源部。
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
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
(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
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
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
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
各包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
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大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
(二)非包干部门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
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
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确保计划投产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所要投资,部门可以中型项目之间按照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
技术改造投资,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
(三)地方项目1、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
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
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家规定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
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
由企业或集团自行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
但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目,仍需按规定报批。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以照上述规定办理(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年度计划中确定。
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
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第三章火电一、中央投资(含多方集资)的火电(包括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程序电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使用国家基建基金、银行贷款、煤代油和节能专项资金、利用外资以及与地方合资的项目,(集团)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等筹资(水电、核电及送变电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定项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属电力局(不属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管理辖的省局,下同)负责审批(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参加)。
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编报项目建议书,主报能源部抄报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电管局、省市计委提出意见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行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审批。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由电管局、省电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的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能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及投资各方投资安排提出意见,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与各投资方委托具有能源部认可的咨询公司进行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二、地方或其他部门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4、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由能源部认可的具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自治区、市计委或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先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门项目)报能源部并抄报国家计委;由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5、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应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