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后 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将第三人变更为被告的案例

将第三人变更为被告的案例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7月,王某某以欠款为由,将任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所有权顶抵给被告王某某所有。
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东套房屋的银行贷款。
2012年7月2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但是,由于被告任某某、赵某某长期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不还,经原告张某某申请,以上房产在2012年7月26日已经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显然,三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错误处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和任某某、赵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任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殷都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查封,查封手续2012年8月2日才送达给任某某,而任某某和王某某达成的调解书的时间是在2012年7月27日,因此该查封,任某某并不知道,况且法院查封并没有贴封条,也没有在任某某所住的小区贴公告,只是在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手续,因此任某某在不知道该房被查封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辩称:与王某某是在2012年7月27日在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殷都区人民法院是在2012年7月26日查封的本案房产,2012年8月2日向任某某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在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的手续,二被告是在不知道房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国家审判机关,是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的,然后开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积极履行的。
那么,如果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呢?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
也就说,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
首先,应该保证所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够及时告知你们。
其次,法院立案后,会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如你起诉时,所留被告地址不够详细,或找不到被告,该案将会被中止。
最后,亲自到法院问询案件办理情况。
法院立案程序(一)立案大厅办事流程: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第二步,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第三步,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执行案件立案流程与上述步骤基本相同。
(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全部资料均应提供A4纸格式)(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①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②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③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亦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④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
其中离婚案件必须提供:①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复印件或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②须法院分割处理的争议财产清单(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提供: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关证据,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必须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投诉或提出申请。
(2)执行立案应当提供:①执行申请书;②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③由主办法官填具的《结案联系单》等证明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材料(调解结案的无需提供《结案联系单》);④可以一并填写《请求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一、终结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移交公安立案申请书

被执行人移交公安立案申请书尊敬的公安机关:我是原告,特此向贵机关提交被执行人移交公安立案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协助和支持。
根据我所了解,被执行人是指在经过法院判决后,未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的人。
而我作为原告,在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因此特此向贵机关申请立案,希望能够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的义务,维护我合法权益。
据我所知,根据我与被执行人的合同关系,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我一定金额的债务,然而被执行人拖欠了债务的支付,并且拒绝履行判决书的要求。
我曾多次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此事,但被执行人始终置若罔闻,态度恶劣,无视法律的约束。
鉴于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判决书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我深感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我无法单独解决这个问题。
因此,我希望能够得到贵机关的支持和协助,立案处理此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原告,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判决书的义务。
在立案后,公安机关将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判决书的执行。
我特此向贵机关提交了被执行人移交公安立案申请书,并附上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判决书、合同等。
我希望贵机关能够认真受理我的立案申请,并依法处理此事。
我相信,在贵机关的支持下,被执行人将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我将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再次强调,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给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真诚希望贵机关能够尽快立案处理此事,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我相信,在法律的保护下,正义必将得到伸张。
再次感谢贵机关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被执行人移交公安立案申请书

被执行人移交公安立案申请书一、引言部分被执行人移交公安立案申请书是指当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获得法院支持后,将执行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一种程序。
这一程序通常发生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通过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申请来寻求更进一步的救济。
二、立案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要点1. 申请人信息:包括债权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3.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案号、法院名称、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等。
4. 执行情况描述:详细描述被执行人对判决或裁定的拒不履行情况,包括拒绝支付款项、拒绝交出财产等。
5. 申请理由和依据:说明为什么需要将执行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列举相关法律条款或规定作为依据。
6. 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封决定书等。
7. 申请处理方式:阐明希望公安机关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8. 申请人签名和日期:申请人在申请书末尾签字,并注明申请日期。
三、撰写申请书的注意事项1. 内容准确严谨:在书写申请书时,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准确的描述,避免出现歧义或错误信息。
2. 表达清晰通顺:使用简洁明了的语句表达申请的理由和依据,使读者能够清楚地理解申请人的意图。
3. 使用丰富词汇:在描述案件的过程中,使用丰富的词汇来准确表达情况,避免重复使用相同的词语。
4. 格式整洁规范:在撰写申请书时,要注意标题的层次结构,使用恰当的段落和标题使文章结构清晰,易于阅读。
5.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书附上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够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总结:被执行人移交公安立案申请书是一种寻求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债权人在遇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时,可以通过撰写申请书并附上充分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申请。
在撰写申请书时,要注意内容的准确性、清晰性和格式的整洁规范,以提高申请的效果。
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

审理执⾏异议和复议的规定执⾏异议是指异议⼈对⼈民法院执⾏过程中对执⾏的标的物存在异议,从⽽向执⾏法院提出异议的⾏为。
异议⼈可以是案件当事⼈以外的公民、法⼈以及其他组织,那么审理执⾏异议和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审理执⾏异议和复议的规定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第⼆条执⾏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或者第⼆百⼆⼗七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执⾏异议进⾏审查。
第三条执⾏法院收到执⾏异议后三⽇内既不⽴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的,应当指令执⾏法院在三⽇内⽴案或者在⼗五⽇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当事⼈、利害关系⼈对原执⾏法院的执⾏⾏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的⼈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民法院是原执⾏法院的下级⼈民法院的,仍由原执⾏法院审查处理。
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案外⼈对原执⾏法院的执⾏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立案后驳回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一、申请事项1. 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2. 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申请人于(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具体诉讼请求)。
法院于(时间)受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于(时间)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理由(1)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其申请已失去法律效力。
(3)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并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日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为统一执行工作的司法尺度,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计付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其有权予以处分。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本解答的相关意见。
2.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答: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执行依据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分别予以计算。
3.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截止日?答:执行过程中,若执行的财产为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之日,但因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未发还案款的除外;若执行的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
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
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计算迟延履行金截至行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拒绝受领的,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答: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作出实际履行行为,有证据表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被执行人作出实际履行行为之日。
5.诉讼前、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依据生效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答:诉讼前、诉讼中已足额保全财产,执行依据生效后未申请执行的,若被保全的为货币类财产,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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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后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立案是指申请人根据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执行申请书,由执行法官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并指定执行法院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情况。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发生变更。
例如,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去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申请执行。
又或者,申请执行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执行,需要将执行权转让给他人。
这种情况下,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核实,而后决
定是否立案。
”这意味着,执行申请人的身份是按照其申请时
的身份来认定的。
如果申请执行人身份发生变更,必须经过法院审核确认后,才能继续执行。
例如,如果申请执行人去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继续执行,必须提供死亡证明、遗嘱或继承证明等文件,经过法院核实确认后,才能继续执行。
如果申请执行人因为其他原因要变更,例如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必须经过法院核实确认变更后,才能继续执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能否变更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也可能会发生变更。
例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公司破产或被检方或其他机关征收等,会导致变更被执行人。
这种情况下,能否变更被执行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名字、住所或者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执
行法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意味着,被执行人身份的变
更必须及时通知执行法院,并提供相应证据。
如果被执行人变更之前已经立案,那么必须要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具备法律效力,才能够执行。
否则,如果变更后直接执行,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
总之,执行过程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有可能发生的。
对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况,必须经过法院审核确认后,才能继续执行。
对于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执行法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再次立案具备法律效力,才能继续执行。
这样才能确保法院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的问题,例如执行标的、执行程序、执行时效等。
首先是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是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或应当支付的款项。
在申请执行时,申请人需要明确执行标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判决书、裁定书、借款合同等)。
如果执行标的有争议,执行法官需要对其进行核实,确保执行标的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其次是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财产保全、拍卖、变卖、强制执行等环节。
执行程序需要遵循的规定较多,例如必须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省时性、效率性等原则,必须对财产进行保全措施,必要时可以采用强制措施等。
在执
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执行程序,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最后是执行时效。
执行时效是指执行申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一般情况下,执行时效为二年。
在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人需要及时进行申请,并协助执行法院依法执行。
如果逾期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能会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例如执行担保、执行风险、执行成本等。
执行担保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供的担保,例如保证金、抵押物等。
执行风险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到的风险,例如被执行人可能会转移财产、拍卖可能会失败等。
执行成本是指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例如拍卖成本、鉴定成本等。
这些问题需要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并处理。
总之,执行过程中会涉及到多种问题,执行法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行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申请执行人也需要积极协助执行法院依法执行,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各种问题,避免产生法律风险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