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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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为了规范档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体系,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和及时归档,使之更好地为办事人员服务,现就加强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公司档案是公司发展的真实记录,公司档案管理状况如何,直接反映一个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

为此公司根据现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把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由资料室统一保管,资料管理者不得泄露档案机密。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根据公司现有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公司档案借阅、查阅范围为公司内部各部门。

借阅查阅人员需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借、查阅申请单,重要档案及机密档案不借、查阅,特殊情况须总经理批准同意方可。

为了保障档案的数量及质量,根据档案管理特殊性,任何档案资料原件不得借出。

特殊情况下如需复印的,须经同意登记后,才能复印。

三、严格制度,遵章执行
1、档案管理者根据管理要求,定期对档案进行核查、整理。

2、档案管理员因工作失误丢失档案,视情况承担相关责任。

3、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档案资料原件借出,如须发现,将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严格处理。

4、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档案资料原件借出,造成遗失,将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5、本通知自2012年8月开始执行。

办公室
2012年8月12日。

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

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

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揭组部《关于印发〈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的通知》(揭市组通[2008]114号)等规定,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及组织部门,市直局级(含单列副局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及干部人事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办案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程序审批后可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承办单位可派1名党员干部参加)。

二、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等;2、办理案件;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4、经市委、市政府或市领导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等。

三、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须填写《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样式附后),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的,各乡镇(街道)需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工)委委员签字,盖党(工)委印章;市直单位由分管领导签字,盖党组(或单位)印章。

因办理案件需要查借阅的,由办案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盖本单位印章。

四、查借阅干部档案须报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审批。

五、各单位应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

查借阅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党员干部。

六、除办理案件外,原则上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市管干部档案。

特殊情况需要跨单位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由查借阅单位事先函商市委组织部同意。

七、查借阅单位须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查借阅,查借阅人员须带上本人有效工作证件。

八、市管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92]字第8号)以及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精神,对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作如下规定: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

其它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二、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

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

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

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三、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有关部分。

四、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

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方查阅。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阅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限期(两周内)归还,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各部门、龙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巩固公司档案管理达省市县级标准,有效发挥档案在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公司档案室(综合管理部)具体落实指导各部门、龙亢公司做好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纳入公司管理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内容,平时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按季度考核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完整、齐全、规范、安全、有序。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为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各部门、龙亢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的收集、整理、上交、造册工作,保证各类档案及时归档、立卷,以便随时查阅档案、借阅档案,利用档案。

各部门、龙亢公司各项业务工作原则上都必须按照档案管理有关制度进行立卷,形成台帐,要求及时、完整的反映档案管理情况。

三、严格制度,遵章执行各部门、龙亢公司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遵照制度完善相关的工作手续。

根据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归档要求与期限,凡是归档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有关责任人应予迅速补充或完善,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材料交公司档案室,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严格执行借阅、移交、查询、复制档案的相关规定,严格相关的工作流程、审批手续、审批意见;严格执行借阅期限;严格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档案材料复制审批单、档案查询登记表、档案交接登记表等各类表式;对在借阅过程中发生的损毁、遗失档案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所借档案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更不得擅自借给外部人员传阅和复印。

四、加强检查,确保质量为提高档案管理质量,确保档案的完好,强化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各部门、龙亢公司档案室应着力抓好档案、工作台帐的日常整理和保管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制定了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保密原则:干部人事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保护个人隐私。

2.审批原则:档案查阅应具备合法性,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责任原则: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依法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实现责任追溯。

4.效率原则:尽快为用户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查阅对象
1.干部单位指定人员:干部单位可以指定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人员,具体人员由干部单位负责申请。

2.干部个人:本人需要查阅自己的干部档案,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干部单位审批后方可查阅。

3.法律规定查阅: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单位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出申请。

三、档案查阅的方式
1.现场查阅:干部个人和单位指定人员应当到档案管理机构现场查阅。

2.复印查阅:经审批后可以复制部分档案资料。

3.电子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电子档案查阅。

四、档案借阅管理
1.一般情况下,禁止借阅档案。

2.必要情况下,经过干部单位的授权和档案管理机构审批,可以借阅一定时间,借阅期限内不得离开本单位使用,借阅部门应当对借阅档案进行保密。

3.借阅归还资料清单,要求最后一次查阅人签字确认,如有遗漏,需要借阅部门履行借阅手续。

以上为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应当认真执行,做到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一、查借阅事由: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条例》的精神,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借阅干部档案或查借阅有关材料:1、因对干部考察、任免、调动、聘任、审干、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职级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必需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二、查借阅人员范围:1、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二名—o2、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

3、除组织、人事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同级、上级或本部门以外人员人事档案,4、为便于档案利用、管理和保证档案安全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日常接触人事档案的人员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殊情况除外)。

三、查借阅手续:1、学院内部人员查阅人事档案时,由查阅人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由人事处处长同意方可查阅。

2、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的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派二名—按照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3、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验明阅档人介绍信及证件后,经人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按有关程序登记并将档案交其查阅。

四、查借阅要求:1、查阅人事档案一般须有二人同时在场,而且限在人事档案阅览室。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人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

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室说明原因并办理相关的续借手续。

2、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所阅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

阅档时如须摘录档案内容,必须摘录到保密本上,并由党总支在适当时候予以销毁。

3、未经人事档案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复制人事档案材料。

4、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

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

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

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市管干部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做到:既便于工作,又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确需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2.查档事由和查档对象、查档内容是否一致;
3.查档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要求;
4.复制档案材料的要求是否明确合理;
5.查档单位领导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三、查档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向查档人员作出说明,请查档单位重新办理查档手续。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干部档案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查借阅的,档案管理员应向查借阅人员提供相关干部档案材料,并由查借阅人员对查档和摘抄、复制档案材料的情况进行登记。

五、借出档案逾期未归还的,档案管理员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归还。

六、档案利用完毕后,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
方可入库,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9.06•【文号】法办[2003]285号•【施行日期】2003.09.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法办〔2003〕285号)本院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院领导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指示,并根据各单位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便于各单位内勤、书记员和其他人员在工作中比照操作的《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以规范立卷归档的质量和时间要求,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现将该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本单位内勤、书记员和有关其他人员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附:行政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为了加强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立卷归档制度,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

行政文书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作为行政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以及相对应的磁带、磁盘等载体的文件。

凡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包括:(一)中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召开的会议和制发的文件本院需要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形成的文件,领导人讲话、题词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需要本院办理并在办理中形成的文件。

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要建议、提案、信件形成的文件。

(二)本院党组会议形成的党组文件、报送中央及中央各部委的文件、会议纪要等;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审判委员会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三)本院召开的大型会议形成的文件和上报下发的各种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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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使人事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干部人事工作、人才工作,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
一、查借阅范围
1、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查借阅档案申请;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外单位或本人的干部人事档案。

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所属单位代为查借阅。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职能科室批准后方可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等。

三、查借阅要求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详见附件,各单位可按样式翻印),查档对象在3人及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2、查借阅档案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干部;
3、查阅人员须持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4、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部门的干部档案;
5、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和复制。

因特殊情况确需借阅,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须
在“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栏详细说明,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所借档案5个工作日内必须归还。

四、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职能科室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如有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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