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九个贸易融资标准合同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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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课后习题答案

《跨境电子商务》课后习题答案

《跨境电子商务》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跨境电子商务概述【习题及答案】1.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有哪些不同?答:(1)交易主体的交流方式不同,传统国际贸易通常离不开直接接触,跨境电商通常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和客户的交流和互动;(2)运作模式不同,传统国际贸易依赖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合同来运作,跨境电商依赖于电子化的订单和合同;(3)订单类型表现的特征不同,传统国际贸易通常订单较大、周期较长等特点;(4)传统国际贸易的商品价格高、利润率低,跨境电商终端产品价格下降、企业的利润率提升;(5)产品的品类差异,跨境电商的品类更丰富;(6)从目前来看,传统国际贸易规模更大,但跨境电商的发展速度更快;(7)跨境电商的交易环节更加简单、参与人更少;(8)传统国际贸易通常采用信用证等传统支付方式,跨境电商通常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方式;(9)传统国际贸易多采用传统的集装箱海运、空运等方式,跨境电商更追求运输效率;(10)传统国际贸易的通关和结汇发展的比较成熟,跨境电商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11)传统国际贸易通常具有成熟的争端处理机制,跨境电商的争端问题解决机制还在发展中。

2.请结合一种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思考跨境电商对于行业价值链的改造是怎样的?答:通常来说,比如,对于像致欧科技所经营的家居产品,传统国际贸易方式通常会有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价值链上的参与人去完成销售活动;但是,采用跨境电商的方式会将批发商等从事的销售活动内部化,致欧科技这类企业会承接更多价值链上的销售等活动,从价值链角度讲进行了价值链的重塑,同时又会引入承接跨境电商运作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以说是进行了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同时又会进一步衍生出电子商务营销、仓储物流服务等价值链中的支持活动。

3.请登录几个跨境电商平台,并考查这些平台的商业模式、运作流程等内容。

答:可以参考登录阿里全球速卖通sell.aliexpress .com的官网。

可以发现,全球速卖通主要采取B2C的商业模式,为全球的终端消费者提供全球好物;同时,可以进一步了解注册申请开店、商品管理、物流选择、流量与营销、售后服务、结汇等业务流程的内容;也可以学习联盟营销、付费引流等广告盈利模式的运作流程与特征。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03.18•【文号】中银业[1998]72号•【施行日期】1998.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8日中银业〔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为健全中国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法人授权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授权办法》),现发送你行遵照执行。

在执行《授权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授权办法》与其他国际结算管理文件的关系问题《授权办法》为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关于各行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考虑到采用授权方式进行业务管理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目前暂以附件二的形式规定各行在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和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远期信用证期限等权限。

待今后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总行将向各行分别颁发授权文件,列明其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具体权限。

关于贸易融资利率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优惠幅度的授权,各行应分别执行中银业〔1998〕25号和中银业〔1997〕71号文的规定。

上述各项文件同时构成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的必要补充。

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逐级授权问题《授权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受权人是指总行直接授权的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以及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和浦东分行。

经总行批准,受权分行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下属分支机构的行为对总行负责。

国际结算第9章国际贸易融资

国际结算第9章国际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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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跟单托收项下的贸易融资
• 9.1.1 跟单出口托收押汇 • 2. 跟单托收出口押汇的含义与基本做法 • 1)跟单托收出口押汇含义
跟单托收出口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 在提交单据时要求托收银行以出口商的汇票和货运单据 作抵押,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收回汇票款项后 再将款项归还给托收行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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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跟单托收项下的贸易融资
• 9.1.1 跟单出口托收押汇
• 1. 出口押汇的含义与特点 • 2)出口押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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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押汇是以融资为直接目 的双赢型银行业务。 (2)出口押汇以购买或抵押全套 物权单据为基础。 (3)出口押汇是有追索权的资金 融通方式。 (4)押汇金额并非全部货款。
• 3.“申请担保提货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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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信用证项 下的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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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
• 9.2.1 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 1. 信用证打包放款 • 1) 信用证打包放款的含义和特点
•信用证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简称打包放款, 是指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或从 国外银行收到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 向当地银行做抵押,从而取得生产或采购出口8
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程序
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即可通过银行 将全套单据交开证行,经该行承兑 汇票并退还寄单行(通知行)后, 寄单行就可以以贴现方式购买全套 汇票并向出口商融资。寄单行因此 成为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它既 可保存汇票,于远期汇票到期日向 开证行(承兑人)索偿,也可将汇 票转让,进行再贴现。
• (5)贷款货币

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

工银发〔2010〕74号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企业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政策。

二、对不符合本政策规定,但确需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律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2010年,各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计划额度(见附件二)。

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二、201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不占客户额度)业务余额分地区计划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附件**市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信贷人员叙做贸易融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我行现行各项信贷管理政策及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审核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本规程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进口代收押汇、出口TT融资、进口TT 融资等。

第六条贸易融资的审查对贸易融资的审查除参照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经营情况(1)申请人经营范围、市场分布及竞争能力;(2)主要经营方式及国际业务规模;(3)贸易背景分析;(4)所属行业情况及申请人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5)近三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

2、申请人与他行及我行的往来情况。

包括主要往来银行、结算历史记录、主要往来业务品种、现状等;在我行叙做业务记录,包括国际结算量、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等。

3、贸易产品。

对其贸易产品从数量、质量、许可证、价格等方面给予合理性分析,并作出适当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判断。

4、贸易流程。

对买方、卖方、运输、保险、仓储、销售、货物转移及资金结算方式等给予合理的分析及判断。

5、企业基本资料。

除按我行规定审查企业相关基本资料外,还需审查主管部门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年审合格的外汇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6、相关单证条款。

对相关单证条款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国际业务部有关单证操作人员提出建议),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条件,并提出要求。

第七条风险分析贸易融资的叙做应特别关注和分析以下风险:汇率风险。

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6篇

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6篇

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6篇篇1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来进行融资的合同。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它是指由进口商的银行以进口商为受益人,出口商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一种保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不仅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还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促进贸易合作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条款:一、合同主体:合同主体一般包括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商的银行和出口商的银行。

二、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明确包括交易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需要明确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受益人、付款银行等关键信息。

三、支付条款: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的核心是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信用证金额、有效期、付款方式、交单日期、单据要求等。

双方应充分了解信用证的条款,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四、货物交付:合同应明确货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确保货物能够按合同约定准确交付。

五、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包含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于一方违约的情况应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友好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

在签订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审慎选择合作伙伴。

在国际贸易中,合作伙伴的信誉和实力至关重要,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其次,合同条款要明确详细。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列明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要及时履约。

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最后,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

在国际贸易中,市场变化较为频繁,双方应随时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策略,降低交易风险。

总之,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双方应详细制定合同内容,合理安排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只有在合作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贸易的繁荣发展。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资金流动情况
(三)业务流程
出口商向银行提出福费廷业务申请
包买商
银行向包买商 进行有效确认 并向其递交所 要求的文件
向包买商 询价 国际业务部审核资料
有效 承兑 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诺付款行
包 买
向出口商报价

出口商确认报价,向我行
付 款
递交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通知款项 让渡事实
扣费入 客户帐
银行收到款项后向出口商融资
付汇
承兑 结卷
拒付
开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除信贷审查须提供的基础资料 外,还需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开证所使用印鉴的预 留样本(限于首次在我行办理开证的客户); • 进口开证申请书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或总协议; • 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 • 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 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证人或抵(质)押的有关资料(即期无不符 点信用证或已明确接受不符点、远期已承兑信 用证除外)
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注意点
出口押汇需纳入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占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押汇金额可根据客户 情况决定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比例,最高不超 过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90%,同时不得超过该 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 对进口商:以部分保证金或担保,获得银行 信用,帮助完成进口贸易。
信用证业务流程大纲
1、进出口双方签定销售合同 2、进口商向进口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将信用证开抵出口地银行(通知行) 4、出口地银行(通知行)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 5、出口商审核信用证 6、出口商出货并准备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出口地银行(交单行) 7、出口地银行(交单行)缮制交单面函,将单据寄交进口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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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文件华银发〔2003〕27号关于试行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九个贸易融资标准合同文本的通知各分行、直属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在借鉴同业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信用证开证合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合同》、《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出口托收押汇合同》、《打包贷款合同》和《信用证开证保证合同》、《信用证开证抵押合同》、《信用证开证动产质押合同》、《信用证开证权利质押合同》九个合同的标准文本,现下发试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九个贸易融资标准合同于2003年3月1日起试行。

二、各分支行应按照华银制[2000]007附件四《标准合同文本印制规格》适量印制。

三、对于已经签订但未执行完毕的有关合同,原合同文本继续沿用至相关债权全部收回为止。

四、对试行中遇到有关具体业务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请示咨询,遇到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适用等法律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法规部请示咨询,以确保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试用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给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和法规部,为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标准合同文本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1.信用证开证合同2.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合同3.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4.出口托收押汇合同5.打包贷款合同6.信用证开证保证合同7.信用证开证抵押合同8.信用证开证动产质押合同9.信用证开证权利质押合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信用证开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申请人全称):乙方(银行全称):住所:邮政编码: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基本开户行和帐号:电话:传真:电话:传真:甲方因进出口贸易融资需要,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同意开立信用证。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开证金额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金额为(币种、大写)、溢装金额(币种、大写)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贸易合同等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的真实性。

(二)甲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和外币结算均应通过乙方办理。

(三)乙方应依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办理该笔信用证业务,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甲方承诺对所负债务向乙方履行偿付义务。

本款所称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项下应付货款、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因乙方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甲方应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

(五)本信用证如需修改,由甲方向乙方提出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并保证支付因信用证修改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

(六)甲方应在乙方信用证单据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

若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甲方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七)甲方确认,对单据存在的不符点,乙方有独立的最终认定权和处理权,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

甲方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拟请求乙方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拒绝确认迟期付款时,应在进口信用证付款/承兑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拒付请求及理由,一次列明所有不符点,同时将乙方交给甲方的资料全部退回乙方。

(八)如甲方申请开立的为即期信用证,且乙方认为单证无不符点时,甲方承诺向乙方发出进口信用证付款/承兑通知书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及有关费用。

如甲方申请开立的为远期信用证,甲方承诺在付款到期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及有关费用。

(九)乙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如甲方未向乙方付清信用证项下所有款项及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或其他帐户直接划收,或从甲方在华夏银行系统开立的其他帐户划收。

如甲方没有足够的资金付清上述款项和费用,乙方有权行使担保权或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债权。

(十)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按本合同项下所载事项通知甲方视为送达。

(十一)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二)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三)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十四)由于开立信用证所基于的基础合同发生纠纷或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乙方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十六)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应当用英文填写的部分及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一律用英文填写。

应用英文填写而用中文填写引起歧义的,乙方概不负责。

(十七)因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十八)设有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的,甲方应立即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三条担保本合同项下债权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和第种:(一)甲方提供开证保证金,开证保证金比例不低于第一条约定的开证金额与溢装金额(如有)之和的 %,即(币种、金额大写)。

(二)保证。

(三)抵押。

(四)质押。

(五)备用信用证。

(六)信用保险。

(七)其他:。

第四条乙方给甲方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开立信用证:(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妥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二)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及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三)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第五条违约责任(一)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乙方垫款的,自垫款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按季/月/日计收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贷款利率为,按(季/月/日)计收。

(二)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款项,乙方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1.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直接划收或从甲方在华夏银行系统开立的其他帐户划收,或从甲方其他应收款中划收;2.处分信用证项下货物;3.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或向保证人追索。

第六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者补充均应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乙方授权所属分支机构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经该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分支机构公章。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一)(二)(三)第十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声明条款(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或授权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附件2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全称):乙方(押汇行全称):住所:邮政编码: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基本开户行和帐号:电话:传真:电话:传真:鉴于编号为信用证项下单据已(将)到,甲方向乙方申请进口押汇,乙方接受申请。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进口押汇(一)本合同所称进口押汇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给予甲方用于支付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二)进口押汇金额(币种、大写):(三)进口押汇期限: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进口押汇利率及计息、结息方法(一)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均是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项:1.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押汇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2.本合同项下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个月期LIBOR+利差,每个月浮动一次。

LIBOR利率是指在押汇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由乙方总行发布的路透[REUTERS]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3.本合同项下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个月期HIBOR+利差,每个月浮动一次。

HIBOR利率是指在押汇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由乙方总行发布的路透[REUTERS]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香港银行家协会[HKAB]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

(二)押汇利息自押汇金额转存到甲方银行帐户之日起计算,该日为押汇的起息日。

本合同项下押汇按日计息,押汇币种为港币和英镑的,押汇日利率按一年365天计算。

除港币和英镑以外的押汇,押汇日利率按一年360天计算。

每个利息期的天数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

(三)结息1.实行固定利率的押汇,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押汇,按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浮动利率期限短于结息期限的,先计算浮动期利率,结息日加总各期利息计算押汇利息。

2.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方式为以下第种方式:(1)按(月/季/半年)结息,结息日为起息日的对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起息日的对日。

(2)利随本清,押汇到期一次结清。

第三条乙方给予甲方进口押汇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给予甲方进口押汇:(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押汇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二)甲方已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三)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四)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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