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_案例分析商务指南频道商经之道_仓库_合同_仓单.doc

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_案例分析_商务指南频道商经之道_仓库_合同_仓单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
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
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仓储合同相关案例分析

仓储合同相关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讲一个有趣的仓储合同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乙仓库是专门提供仓储服务的。
甲公司和乙仓库签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把价值500万的电子产品存放在乙仓库,储存期为6个月,仓储费每月5万块。
二、合同履行初期的问题。
1. 入库的小风波。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到了乙仓库。
但是呢,乙仓库的工作人员突然说仓库有点满,需要甲公司稍微等一等,调整一下存储空间才能接收货物。
这可把甲公司的送货人员急坏了,因为他们的车辆安排都是有时间计划的。
这就好比你去住酒店,到了前台,酒店却说房间还没打扫好,你得在大厅等着,多闹心啊。
按照仓储合同的规定,乙仓库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
乙仓库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轻微违约。
不过好在经过一番协调,乙仓库在几个小时后腾出了空间,接收了甲公司的货物。
2. 货物保管的争议。
在货物存放期间,甲公司突然接到一个大订单,需要对部分货物进行抽检。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提前通知了乙仓库,要派人来抽检货物。
结果乙仓库说,抽检可以,但是得交一笔额外的“抽检管理费”,说是因为抽检会增加他们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甲公司就觉得很不合理啊。
从合同角度看,在合理范围内的货物管理,包括允许货主抽检,这都是乙仓库应尽的义务,额外收取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这就好比你租了个房子,你要检查一下房子里自己的东西,房东却要收你检查费,这不是乱来嘛。
三、中期出现的大麻烦。
1. 货物损坏的责任纠纷。
有一天,甲公司突然接到乙仓库的通知,说仓库发生了一场小火灾,虽然火势很快被扑灭了,但是甲公司存放的部分电子产品受到了烟熏和水浸,初步估计损失达到50万。
甲公司就要求乙仓库赔偿损失。
乙仓库却辩称,火灾是因为隔壁仓库违规用电引发的,不是他们的责任。
根据仓储合同,乙仓库有义务保障所存储货物的安全。
不管火灾的源头是哪里,乙仓库都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这就好比你把宠物寄养在宠物店,宠物店不能说因为隔壁宠物店出了问题,你的宠物受伤了就和他们没关系。
仓储的法律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场地建立新的仓库。
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双方明确了仓储物的种类、数量、仓储费用、仓储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乙公司进行储存。
然而,在2021年7月15日,乙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仓储物受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因仓储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仓储人,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2. 仓储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详解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详解一、案件背景介绍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合同,涉及到货物存放、保管、交付等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仓储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下面将通过详细解析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例,以了解其中的症结所在。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存储一批货物,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保管。
合同约定了存储期限、保管费用、货物种类等内容。
然而,在存储期满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
乙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乙公司认为货物受潮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的包装不符合要求所致,拒绝交付受损货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由此产生了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约定保管好货物,导致货物受损,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货物受损是由于甲公司包装不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件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贮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即属于委托合同。
根据其规定,乙公司承担了保管货物的义务,因此应当对货物的安全做到尽职尽责。
2. 包装不当与货物受损对于货物受潮受损的问题,需要由乙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坏是由于甲公司包装不善所导致的。
如果乙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无法证明货物损坏与甲公司的包装质量有直接关联,那么乙公司不应当免责。
3. 责任的划分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货物受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需要乙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包装质量与货物损坏无直接关联,那么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四、解决方案和结论1. 相互协商解决在仓储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可以考虑对受损货物进行评估、鉴定,由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划分,并进行赔偿。
2. 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或判决。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在商业活动中,仓储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就仓储服务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仓储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仓储合同涉及到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厘清。
首先,我们来谈谈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其特征主要包括:一是保管对象是特定的仓储物,这通常是指可以存放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二是保管人需要具备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能力,以确保能够提供专业、安全的仓储服务;三是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不以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
接下来,我们讲讲仓储合同的订立。
订立仓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书面形式更为常见。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仓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点、仓储期限、仓储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比如,仓储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清晰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仓储地点要具体准确,以便存货人能够准确找到存放的货物;仓储期限要明确起止时间,防止因期限不明造成损失。
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义务是一个关键问题。
保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完整。
这包括提供合适的仓储环境,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仓储物受到损害、变质或者丢失。
同时,保管人应当对仓储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存货人,并按照存货人的指示进行处理。
如果因为保管人的过错导致仓储物受损,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存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保管人则可以免除责任。
仓储费用的支付也是仓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通常,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可以按照仓储物的数量、体积、重量、存储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如果逾期未支付,保管人有权行使留置权,即扣留仓储物直至存货人支付费用为止。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4)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为仓储方,乙方为托管方,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仓储服务,乙方须将货物仓储于甲方仓库内。
2. 甲方应将乙方货物妥善保管、保全,并按乙方指示予以处分。
3. 乙方应按照约定规格、数量、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甲方,并确保货物所有权不受损失。
4.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按照指定数量、种类和方式提取和交付货物。
5. 乙方应按照规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管理、运输、保险费用等。
6.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
7.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仓储法、物权法、质量法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根据乙方的委托,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领取货物,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对。
2. 乙方的权利:根据约定时间、地点领取货物,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对、提出异议或投诉。
3. 甲方的义务:负责对乙方的货物进行规范的保管和保护,不得擅自进行其他处理或处置,如有乙方的委托或指示,应及时予以交付。
4. 乙方的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甲方,并按时支付相应的租金和其他费用。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3篇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3篇篇1仓储合同是一种保管、保险、处理物品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合同,是仓储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一种业务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仓储合同可能涉及到很多问题,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阐释。
一、仓储费用问题仓储费用是指委托人支付给仓储企业的保管费用,一般根据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如何计算、如何结算,都应该详细说明,以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二、物品损坏问题在仓储过程中,由于保管操作的不当、自然灾害等原因,存放物品可能会损坏。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对存放物品的保护责任。
仓储企业应当对所承载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保管,保障物品的完整性。
另外,委托人也有责任在交付物品时,说明物品的状况,并保证物品没有明显的损坏或质量问题。
三、物品丢失问题在仓储过程中,由于保管操作不当、盗窃等原因,存放物品可能会丢失。
双方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应约定对存放物品丢失的责任。
仓储企业在承担责任时,需要看是否有过错,如果没有可以判定为不承担责任。
四、保险问题对于一些比较有价值的物品,委托人可以选择购买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是否购买保险,如果购买了保险,需要说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及索赔方式等问题。
在物品有损害时可以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减轻损失。
五、违约责任问题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违约责任的内容及方式。
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违约方进行追究责任。
总之,仓储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各项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保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篇2仓储合同是指根据仓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仓库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之间关于存储货物,收取费用等事项的合同。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8篇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8篇篇1一、引言鉴于仓储合同的特殊性及其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本合同旨在明确阐述和解释仓储合同中涉及的若干关键问题,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确保各方能够全面理解仓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二、合同双方甲方(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仓储方):____________________1. 货物描述与入库验收甲方应准确描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入库验收,核对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描述是否一致。
如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
2. 仓储保管责任篇2一、协议目的鉴于双方对仓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潜在纠纷,达成共同理解与共识,特签订本协议以阐释仓储合同相关问题。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基本原则仓储合同是仓储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关于仓库货物的存储、保管、装卸等事宜的合同。
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货物描述及仓储要求乙方应明确所存储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状况等信息,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包装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入库。
甲方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进行相应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保持通风、防潮、防虫等措施。
双方应共同确定货物验收标准和程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仓储费用,并对乙方委托存储的货物进行保管和保管期间的维护。
甲方应确保货物的安全,防止货物损坏或丢失,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货物的存储环境,确保符合货物的存储条件。
甲方在发现货物异常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按时支付仓储费用,并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理的存储环境并保障货物的安全。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仓储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其他可能危及仓库安全的物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案情]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形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
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样性咨询题予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点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旧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专门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目的依旧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只是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
《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专门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明显的法律特点: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不于一样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确实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专门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物资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仓库营业人,它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差不多物质条件。
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治理要求。
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
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尽管没有什么专门要求,然而,该设备须能充分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差不多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华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
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样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物资既能够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能够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
就较为普遍的情形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按照存货人的要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样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
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
尽管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同意储存的物资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然而,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尽管在此情形下能够视仓单为合同,但它如何讲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物资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要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要紧条款仓储合同的要紧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要紧权益和承担的要紧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要紧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依一样明白得《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要紧条款。
然而,仓储合同的要紧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紧条款:1、物资的品名或品类;2、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3、物资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刻;4、物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物资进出库手续、时刻、地点、运输方式;6、物资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刻;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要紧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刻;(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物资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刻、资料;(9)物资保管条件和要求;(10)物资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刻;(11)物资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物资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仓单(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付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差不多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仓单,即是存货人差不多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
同时,仓单在通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能够转让,任何持仓单的人都拥有向保管人要求给付仓储物的权益,因此,仓单实际上又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物品为标的有价证券。
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益义务与仓单密不可分,因此,仓单有如下效力:(1)受领仓储物的效力。
保管人一经签发仓单,不管仓单是否有存货人持有,持单人均可凭仓单受领仓付物,保管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
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只要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提取仓储物的权益即可发生转让。
(二)仓单的制作仓单作为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依据法律规定还具有转让或出质的记名物权证券的流淌属性,它应当具备一定形式,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物权凭证的要求,使仓单关系人明确自己的权益并适当行使自己的权益。
按照《合同法》第386条之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产生仓单法律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应当明确记载存货人的名称及住宅。
3、仓单应明确详细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物品状况,以便作为物权凭证,代物流通。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损耗标准的确定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中当事人的物质利益至关重要,也是处理和幸免仓储物数量、质量争议的必要环节。
5、仓单上应明确记载储存场所和储存期间,以便仓单有人及时提取仓储物,明确仓单利益的具体状况。
6、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及仓储费的支付与结算事项,以使仓单持有人明确仓储费用的支付义务的归属及数额。
7、若仓储物差不多办理保险的,仓单中应写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的名称,以便明确仓单持有人的保险情形。
8、仓单应符合物权凭证的差不多要求,记载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的时刻。
(三)仓单的转让仓单的最重要特点,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够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益。
”这一规定表明了仓单的可转让性及其法律要求。
1、仓单作为有价证券,能够流通、流通的方式能够是转让仓单项睛仓储物的所有权,即转让仓单;还能够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仓单出质,即以仓单设定权益质押,使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取仓单荐下仓储物的权益。
2、仓单转让或者仓单出质,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存货人转让仓单必须在仓单上背书燕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闪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生效。
因而,背书与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的必要的形式条件,缺一不可。
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沾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即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宅等有关事项的行为。
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则是确保仓单及仓单利益,明确转让仓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手段。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生效。
当债务人不履行被担保债务时,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益。
四、对引言案件的评析在引言所述案例中,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
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盛达公司通过东方储运公司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依双方合同之约定,盛达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因此,东方储运公司的诉讼要求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若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一样保管合同,则盛达公司未将保管物小麦寄存东方储运公司,依《合民法》第36 7条之规定,则保管合同尚未成立,东方储运公司就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若因此给东方储运公司造成缺失,则东方储运公司可要求盛达公司承担缔约过人责任。
可见,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成立与生效是有全然区不的,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也是有全然区不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