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荒地开发相关法律问题的大致总结
严禁耕地撂荒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撂荒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撂荒,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耕地长期闲置、无人耕种或者耕种条件严重恶化,无法达到耕种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耕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撂荒的防治工作,将耕地撂荒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耕地撂荒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撂荒防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耕地撂荒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技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减少耕地撂荒。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耕地撂荒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耕地撂荒的认定与报告第七条耕地撂荒的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耕地撂荒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三)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第九条耕地撂荒的认定程序:(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二)认定前,应当听取承包人、使用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三)认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耕地撂荒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耕地撂荒情况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耕地撂荒情况。
第三章耕地撂荒的防治措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治耕地撂荒:(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三)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四)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民收入;(五)加强对耕地撂荒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撂荒地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撂荒地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土地长时间无人耕种、无人管理,造成土地荒芜、资源浪费的现象。
在我国,撂荒地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撂荒地确权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撂荒地确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提供实施指南。
二、撂荒地确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撂荒地确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撂荒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土地权属应当明确,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土地用途应当合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3)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撂荒地确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撂荒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承包期限应当合理,不得少于三十年;(2)承包人应当依法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闲置、撂荒土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流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撂荒地确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调解仲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依法调解、仲裁;(3)尊重当事人意愿。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撂荒地确权作出了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
三、撂荒地确权的程序1. 调查核实撂荒地确权工作首先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撂荒原因等情况。
调查核实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2. 公示公告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拟确权的撂荒地信息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3. 确权登记公示公告期满后,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并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荒地三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荒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四荒地的开发利用,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四荒地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土地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对四荒地三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四荒地的概念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
这些土地往往地处偏远,自然条件较差,土地资源利用价值较低。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技术的提高,四荒地资源得到了新的认识和重视。
三、四荒地法律法规体系1.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四荒地的开发利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四荒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四荒地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四荒地的林业资源进行了规定。
2. 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四、四荒地土地流转1. 土地流转的概念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
2. 四荒地土地流转的条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转让;(2)受让方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3)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4)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3. 四荒地土地流转的程序(1)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2)向发包方申请备案;(3)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
五、四荒地权益保障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保障(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2. 受让方的权益保障(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续期权。
3. 发包方的权益保障(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督权;(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权。
四荒承包法律规定

“四荒”承包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确定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
按照不同的标准,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按照承包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以及联户承包、专业队(组)承包、个人承包等;另一类是按照承包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按人(劳)平均承包、招标承包、拍卖承包、公开协商承包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即该法第3章)规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四荒”承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范畴,并应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荒”的承包范围和应遵守的法律规定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四荒”必须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得作为“四荒”进行承包:1、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2、属于国家所有的未利用土地;3、有林地。
其中,农民的自留山、责任山也属于林地,不在“四荒”之列;4、“四荒”的承包不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下资源(如矿产)和埋藏物;5、土地的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作为“四荒”承包。
承包人承包“四荒”进行治理的,治理开发的规模要适度。
要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资源状况和承包方的经营能力,确定每一个承包人承包“四荒”的面积,既承认不同承包人的经营能力的差别,允许不同的承包人承包经营不同面积的“四荒”,不搞平均分配,又要注意防止承包面积的差别过于悬殊,引发矛盾。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些农户没有经营能力(例如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和劳动力),不能承包的,实际上失去了承包经营“四荒”土地的权利和机会,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四荒”土地“先折股、后承包”等方法,对这部分成员给予适当的补偿。
关于荒地使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荒地,是指未被利用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
在我国,荒地资源丰富,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荒地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为了规范荒地使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荒地使用法律规定出发,对荒地使用的范围、条件、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荒地使用范围1. 国家规定的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的荒地包括以下几种:(1)荒山:指未开发利用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山地。
(2)荒滩:指未开发利用或者未充分利用的河滩、海滩、湖滩等。
(3)荒沟:指未开发利用或者未充分利用的沟壑、溪流等。
(4)荒丘:指未开发利用或者未充分利用的丘陵、台地等。
2. 地方政府规定的荒地除国家规定的荒地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荒地进行界定,并制定相应的荒地使用政策。
三、荒地使用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荒地使用者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产业开发。
2. 具备开发利用能力荒地使用者应当具备开发利用荒地的能力,包括资金、技术、人才等。
3. 依法取得荒地使用权荒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取得荒地使用权,签订荒地使用合同。
4. 依法进行土地开发荒地使用者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荒地使用程序1. 申请荒地使用权荒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荒地使用权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批准土地管理部门收到荒地使用权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3. 签订荒地使用合同荒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荒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荒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荒地使用权证书。
五、荒地使用权权益保护1. 依法保护荒地使用权荒地使用者享有依法取得的荒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依法转让荒地使用权荒地使用者可以依法转让荒地使用权,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对于开荒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于开荒⼟地使⽤权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有很多的地⽅都存在着⼀定的荒⼟,很多百姓都会进⾏开垦来播种粮⾷,这样就能更好的利⽤好这块⼟地资源。
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开荒⼟地使⽤权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地法》规定,开荒地的使⽤权归开荒⼈,谁先开荒谁有使⽤权,但⼟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
如果拥有使⽤权,可以补办承包证。
农村⼟地承包法第四⼗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式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的,适⽤本章规定。
第四⼗五条以其他⽅式承包农村⼟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议定。
第四⼗六条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实⾏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防⽌⽔⼟流失,保护⽣态环境。
在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可以凭“四荒地”承包合同办理⼟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
在取得⼟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可以对“四荒地”进⾏各种形式的流转。
根据《⼟地承包法》第49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农村⼟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股、抵押或者其他⽅式流转。
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四荒地”的转让不需要发包⽅的同意。
⽽⼀般⼟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发包⽅的同意,对此,《⼟地承包法》第41条明确规定:“承包⽅有稳定的⾮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来源的,经发包⽅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确⽴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与发包⽅在该⼟地上的承包关系即⾏终⽌。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 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农村土地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与政策。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以及其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1. 土地承包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推行土地承包制度,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或家庭经营。
土地承包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保障了他们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土地流转制度为了调整农村土地的规模和结构,国家鼓励土地流转,使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保障土地流转的公平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流转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循价格市场化原则,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和农民的利益。
二、“三权分置”加强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出来,实现权益的主体化,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1. 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农民可以依法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这一政策确保了农民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承包权农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该权利的出现保障了农民长期稳定经营土地的权益,使农民能够依法拥有土地,并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
3. 经营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后,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农民的经济收益。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和补偿成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痛点。
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加强了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1. 征地程序和规范国家对土地征收进行了严格的制度规定,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征地前必须进行合法及公正的土地调查评估,确保征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法律基础,于2018年底经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法规的颁布对于规范土地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农民是我国的基础,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流转权和农田水利权等权益,巩固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振兴。
三、土地管理法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土地管理法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的保护,有力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法律层面认识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支持和参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同推动农村振兴。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土地管理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认为,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法,自觉遵守法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共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度解读,我们不仅对土地管理法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也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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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看,该土地当事人是计划用于旅游开发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如果该土地用于旅游开发,则应该为建设用地。
据当事人介绍,该土地是“荒山荒地”状态,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荒地也有可能属于集体所有。
而本案中的荒地、荒山是否属于未利用土地(参见全国土地分类)?如果属于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如果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如果属于国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如果是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十三条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适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落实到规划图上,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省人民政府
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按项目供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分批次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批准权限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制定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适宜开发为耕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优先开发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
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三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荒山、荒地六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县人民政府可批准一公顷(含本数,下同)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批准五公顷以下;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批准二十公顷以下。
超过以上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用地,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在的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但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总结:因此,首先要查清楚这个地块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土地,荒山荒地可以是国家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如果是国有的,那么按法律规定是可以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即可,但性质应该还是农用地,要用于从事旅游开发,因为旅游用地是建设用地,因此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问题。
如果该地块是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则可以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县级政府可以批准一公顷。
如果是农村集体所有,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经济组织再将该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给农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