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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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一、借款自然人是什么法律常识:借款自然人是指进行借款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自然人可以进行借款,借款之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一、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合同中的自然人指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哪些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2章自然人

第2章自然人

•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 人。
• 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 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 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 会的同意。
•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 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第三节监护
一、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 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监护的种类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 2、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 祖父母;(2)兄、姐;
胎儿是尚未出生 的生命体,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 出生的胎儿,我国
《继承法》规定,应当 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注意不同情况
❖2、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例题·多选题】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 的是( ) A、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转让或抛弃 B、民事权利能力仅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C、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D、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由法律加以规定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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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 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 资格。

法律上的自然人

法律上的自然人
2、宣告死亡的要件 :
(1)被宣告死亡的人须是失踪人。
(2)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时间从失踪次日起计算)。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事故失踪,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期间失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最高法院解释, 申请人有一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宣告失踪的要件:
① 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②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两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踪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 须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④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① 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
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3、宣告死亡的效力:
推定失踪人死亡,以被宣告死亡人原来住所地、居所地为中心产生自然死亡的效力。
(1)空间后果:仅及于其原来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如果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私法效果:消灭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非公法关系。
(三)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的宣告
宣告要件(民法通则第19条):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的判断:以具有基本意思、识别能力为准;
3、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与财产能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自然人教学》课件

《自然人教学》课件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 义务。同时,父母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等权利。
3
其他亲属权利与义务
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在婚姻家庭 关系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继承权、抚 养权等。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概述
01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06
自然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合法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包括 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之间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调 整。这种关系是基于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具 有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
社会性
自然人是社会的一员,具 有社会联系和社会角色, 其行为受到社会规范和价 值观的影响。
法律主体性
自然人具有法律主体性, 享有法律权利和义务,能 够独立地参与法律关系, 并承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与法人相比
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法律主体,但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法人是法律创 设的组织体,不具备生物特征。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不因其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等 因素而有所差异。
0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特性
01
02
03
个体性
自然人是以个体形式存在 的独立实体,具有独特的 生理、心理特征和独立的 意志、行为能力。
感谢观看
与非法人组织相比

第四章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有以下情况: A、在通常情况下,从该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 地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 B、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 起计算。 C、由于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 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合伙 人等)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 24条。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 《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 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 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 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 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时终止。 (1)生理死亡: 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 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 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第四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自然人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 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一经出生,都 自动享有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

自然人的范围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我国,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

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保护环境等。

总之,自然人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它涵盖了所有具有自然生命的个体,并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

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1、一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

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4、初啼说。

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

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第三种是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对其利益给予特殊保护。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死亡(一)死亡的效力死亡意味着:1、使继承开始;2、充分遗嘱的生效要件;3、使生存配偶发生结婚权;4、充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生效要件;5、使遗属发生抚恤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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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为法人,即法律拟制为“人”的组织。

[1]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下列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和基本条件。

有了这种资格,自然人就可以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但权利能力本身还只是抽象的可能性,不是现实的权利义务。

2.权利能力既是享有权利的能力,又是承担义务的能力,所以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只不过习惯上不这样称呼罢了。

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

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都具有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经过法律确认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性,即自然人生下来就享有民事权利,随死亡而终止,无法转让,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

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

该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问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自然人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根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是,按照生理规律,胎儿将来必定要出生。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护胎儿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而这种预先保护措施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

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两种。

无论何种方式,只要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为了解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自然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问题,法律上有必要设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推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作出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实施合法的民事行为,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

这是国家法律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的需要。

自然人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才能正确地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独立完成某一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法律对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的自然人规定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赋予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限制或取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否则,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这条法律规定,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法律赋予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表明他们已经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具备了独立处理个人事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这部分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分为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关于如何认定这类民事活动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提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哪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提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此外,我国《合同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也作了规定。

其中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汀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受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是具有可变性的。

为此,《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如何执行这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第7条、第8条作了明确的规定:1.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4.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如果经过医治,已部分或全部恢复了精神健康,则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他的精神健康恢复程度,可依法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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