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学考试考生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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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二)免考课程一览表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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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前置学历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有关规定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本科结业可视同专科学历,可使用结业的合格成绩办理专科层次课程的免考。

凭前置学历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一览表
凭等级证书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此类免考的等级证书包括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剑桥商务英语考试(BEC)和西班牙外语水平考试(DELE)的相关等级证书(详见下表),以及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移动商务技术工程师证书,嵌入式技术工程师证书(此类证书的免考课程规定,详见相应专业的考试计划说明)。

凭等级证书免考自学考试课程一览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辽价函[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文件的函》(辽教函[2003]84号)等函件收悉。

为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整治教育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19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的复函》(辽财综函[2004]48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考试费分成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发布如下: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1、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文化课考试(含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本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文化课考试以及高等师范院校试点培养本科层次小学教师的招生文化课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20元。

2、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90元。

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收费1、招生报名费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元。

2、成人考试费(1)专科起点的成人本科(含外语、艺术类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科15元。

(2)非专科起点的成人本科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科10元。

3、招生录取费成人高校实施计算机网上录取新生的,招生录取费收费标准为每生50元。

招生录取费由录取新生的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收取。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每科30元。

其中报名费(含实践环节考试)收费标准每科5元,考试费每科25元。

2、按规定对专科毕业生报考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进行学历认定,收取自学考试学历认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

辽宁2011年自考考生免考课程规定说明

辽宁2011年自考考生免考课程规定说明

辽宁2011年自考考生免考课程规定说明自考专科或本科可免考00015《英语》(二)1.毕业证原件;2.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原件(获得证书时间与毕业证时间相符,校名相符)。

24获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自考专科或本科可免考00015《英语》(二)1.毕业证原件;2.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原件,(获得证书时间与毕业证时间相符,校名相符)。

25获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证书者自考专科或本科可免考00012《英语》(一)1.毕业证原件;2.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证书原件,(获得证书时间与毕业证时间相符,校名相符)。

26获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日语)(WSK)证书及翻译资格证书考试(日语)、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2级以上(含2级)自考专科或本科可免考00016《日语》(二)证书原件27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毕业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毕业证原件28高等教育工科类专科毕业者自考数控技术应用本科可免考0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0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01042《应用数学》,00015《英语》(2),01043《应用物理实验》。

证书或成绩单原件29高等教育专科(含专科)毕业生,并获得《电子商务师认证》者自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科可免考00896(00897)《电子商务概论》(理论与实践)证书原件30获得《MOS认证》者自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科可免考00018(00019)《计算机应用基础》(含理论和实践)。

证书原件31获得《SCJP认证》者自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科可免考01019(01020)《JA V A语言程序设计》(理论与实践)。

证书原件32获得《电子商务师认证》者自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科可免考00896(00897)《电子商务概论》(理论与实践)。

证书原件33获得《ADOBE数字艺术认证》者自考软件工程专科可免考00900(00901)网页设计与制作(理论和实践)。

学历认证办理须知【模板】

学历认证办理须知【模板】

学历认证办理须知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授权,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负责开展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工作权威机构。

中心是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直属事业单位,是由辽宁省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准成立的负责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和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的专门机构。

中心对认证通过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将出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防伪书面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中心对于“民办教育学历证书”、“国家不承认学历证书”、“经有关部门协助查询后查无学籍、学历信息的证书”以及“虚假学历”等,统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

中心对经过认证的辽宁省境内的学位证书将出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防伪书面认证报告——《辽宁省教育厅学位认证报告》。

中心对经过认证的辽宁省境内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将出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防伪书面认证报告——中专学历出具《辽宁省教育厅中专学历认证报告》;职业高中学历出具《辽宁省教育厅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以上审核通过的报告均可登录“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网站(***.org)进行防伪查询。

注意事项1.成人、网络教育及开放式教育的“专升本”学历以及自学考试本科学历申请认证,需同时认证专科学历。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专科起点升本科入学资格学历复查”的通知精神)2.申请“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高等师范”(三沟通)的自考学历,还需提供《教师资格证》。

3. “湖北自考毕业证书”申请认证,请与“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其他机构不予受理。

4.非本人申请认证(或领取认证结果),须出具委托函和代办人身份证。

5.首次申请办理英文认证报告,须同时办理中文认证报告。

6.毕业证书丢失,需到毕业院校补办《学历证明书》,持《学历证明书》申请认证。

注:《学历证明书》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业证明书”或“高等学校结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28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28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0]28号2000年4月10日)
各市物价局、教委,省招考办:
为了保证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自学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对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自学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标准调整到每生120元。

二、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调整到每生每科25元。

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及课程免考审定费为每生30元。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年审。

——结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为许多想要进一步提高学历的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

然而,考试本身也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任务。

为了减轻学生的负担,全国出台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为合适的考生提供了免于参加考试的机会。

一、免考规定的背景及意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具有自主学习和自主考试特点的考试制度,它为许多已经参加工作或者无法腾出大量时间去学习的人提供了一个灵活的学习途径。

然而,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学分的人来说,再次参加自学考试无疑是一种重复劳动。

因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课程免考规定,以减轻考生的负担。

二、免考规定的适用范围《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各个课程。

根据个别考生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相应课程的考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而言,以下几个情况可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1.已经在其他高等院校学习并且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果该学分与自学考试中的课程内容相符合,具备免考的资格。

2.已经具备与自学考试课程相当知识层面的工作经验,在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考。

3.具有其他形式获得的相关学分或证书,例如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国家级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等,可以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

三、申请免考的流程和要求想要申请免除自学考试的课程,考生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仔细阅读《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明确自己是否符合免考条件。

2.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学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确保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

3.向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直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递交免考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等待审核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或自学考试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免考申请的审核,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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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学考试考生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有关问题
为了做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工作,指导考生正确选择报考专业和考试科目,现就考生如何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什么样的考生需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
有两类考生需要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一类是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学习的考生,需要对其报考资格进行认定,对考生类别进行划分。

所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学习的考生都需进行学历认定,即使是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参加同一专业的本科学习,也同样需要办理学历认定。

另一类是已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文凭的考生参加另一专业的考试,学过的某些课程可以免考,需要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二、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需提供什么材料
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都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办理课程免考还需提供成绩单、等级证书等有关证件原件。

三、如何办理学历认定及免课
办理学历认定有两种方式:(1)委托开考的专业由委托部门负责办理。

考生将有关材料交给委托部门,由委托部门直接到省招考办办理。

(2)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由各市招考办负责办理。

每次考试报名时考生将有关材料交给各市招考办,各市招考办初审后到省招考办办理。

省招考办不接待考生个人。

申请学历认定及免课的具体办法如下:
考生将姓名、总考号、身份证号、申请类别及免课名称等信息填涂到“学历认定及免课卡”中;总考号填写到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空白处,用回形针夹到毕业证上;将填涂正确的“学历认定及免课卡”、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免课成绩证明等原始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市招考办;委托开考专业报到市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规定时间报到省委托部门。

各市招考办、省委托部门将“学历认定及免课卡”中的信息输人计算机,分专业按总考号从小到大顺序打印出汇总表(一式三份);将毕业证书等证件按汇总表顺序排好;同汇总表、数据库软盘等材料于每年3月、9月报省招考办自考处。

省招考办自考处审核结束后,将“学历认定及免课合格证”、毕业证书和审核后的数据库返回。

市招考办、省委托部门将“学历认定及免课合格证”发给考生。

考生凭“学历认定及免课合格证”、“单科合格证”等材料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四、什么时间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比较好
尽早办理比较好。

省招考办按规定每年3月、9月接受各市招考办及有关委托部门的集体报名,不接纳考生的个人报名,请考生尽早办理,这样你在学习之初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有资格参加本科的学习、是几类考生、需加试什么课程、哪些课程可以免考,便于很好地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顺利地毕业。

而且办理学历认定需要的时间可能比较长,有些考生临近毕业才来办理学历认定,可能同时又碰上单位评职称也需提供毕业证等,考生往往不得不舍弃一方,给自己带来本可以避免的损失。

五、对于在其他自学考试专业已取得合格成绩的某门课程怎么办
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学习的某门课程在自学考试的其他专业已取得该门课程的合格成绩,考生的该门课程可以免考,但需办理有关手续。

分两种情况办理:(1)如已取得其他专业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需要办理课程免考;(2)如没有取得其他专业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只是取得了某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需到所在招考办办理合档手续。

从2004年开始使用新的考务考籍管理系统后,凡已更换IC卡准考证的考生可以不必办理合档手续和课程免考(在办理IC卡准考证时,已办理成绩确认并已合档),但如继续攻读本科的考生需办理学历认定。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按照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可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六、高等教育自一学考试的学科门类是如何划分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哪些课程为公共基础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和公共外语等。

八、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有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3.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九、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有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课程。

3.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十、各类高等教育下列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等级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如下规定:
1.哲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3.外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

4.经济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5.凡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者,可免考与毕业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

6.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环节考核)、计算机应用技术(财经类)。

7.获NIT模块证书者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理论及实践环节考核两部分。

8.获国家公共英语三级以上合格证书者、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三级、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可免考英语(二);获国家公共英语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辽宁省大学英语二级、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者可免考英语(一)。

持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证书者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方可办理免考。

十一、下列情况不能免考:
1.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肄业生、专科退学生不在免考之列。

2.各类高等学校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3.未经同意转专业和未办理转考手续的考生,不能免考。

十二、为便于考生了解各有关专业的类别划分情况,现将《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的本科专业学历认定一览表》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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