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文件武政规〔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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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实施范围。

各地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明确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孝感市、黄冈市和仙桃市应在2018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应在2019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

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可适时对实施区域、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省住建厅要加快编制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衔接。

制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

完善装配式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标准和方法。

制定全省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计算规则。

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能覆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武汉市政府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文件武政规〔2017〕8号

武汉市政府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文件武政规〔2017〕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日期:2017年03月27日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窗口〗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一)房屋建筑。

到2017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底,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除外)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1.自2017年4月1日起,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2.自2018年1月1日起,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3.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并逐步完善相关建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装配式建造标准进行建设。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市城建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全市在建工程落实装配式建筑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分为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共抽取56个项目进行资料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图审和施工等。

在资料检查的基础上,抽取15个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各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受检项目参建各方能够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按装配式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图审和施工。

武昌区、硚口区、青山区、蔡甸区严格把关,抽检项目均符合政策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图审和施工,工作开展情况较好,东西湖区重点突破,首次打造A级工业建筑示范项目,助推建筑业工业化、绿色化、数字化发展。

二、主要问题(一)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实施装配式建筑。

部分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但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图审。

(二)未按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施工。

少数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设计、图审,但在实施过程中未按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施工。

(三)未在规划环节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

部分重点区域项目、政府投资工程未按政策规定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

武汉市装配率要求的文件

武汉市装配率要求的文件

武汉市装配率要求的文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装配式建筑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武汉市制定了装配率要求的文件,以提高建筑施工效率、降低成本,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一、背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施工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快速、高效、绿色的建筑需求。

而装配式建筑具有工期短、质量可控、环保节能等优势,因此成为了未来建筑发展的趋势。

二、装配式建筑的定义装配式建筑是指在工厂生产好构件,然后再将构件运到现场进行组装的一种建筑方式。

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全装配式建筑、半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

三、武汉市装配率要求1. 全装配式建筑率要求:在2025年前,全装配式建筑的使用率要达到30%以上。

全装配式建筑是指建筑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都采用装配式构件完成的建筑。

2. 半装配式建筑率要求:在2025年前,半装配式建筑的使用率要达到50%以上。

半装配式建筑是指建筑的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构件,而装修采用传统施工方式的建筑。

3. 装配式装修率要求:在2025年前,装配式装修的使用率要达到70%以上。

装配式装修是指建筑的主体结构采用传统施工方式,而装修采用装配式构件完成的建筑。

四、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措施1. 政策支持:武汉市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装配式建筑,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

2. 培训和人才培养:加强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建立标准和规范:制定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

4.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装配式建筑的优势和成果,增强社会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和接受度。

五、装配式建筑的优势1. 提高施工效率:装配式建筑可以在厂房内进行生产和装配,减少了在施工现场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施工效率。

2. 降低成本:装配式建筑可以实现规模化生产,减少了建筑材料的浪费,降低了建筑成本。

3. 质量可控:装配式建筑的构件在工厂生产,可以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了建筑的质量。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武城建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第四章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城建局及相关单位: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鄂建文〔2021〕14号)和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始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以下简称《绿建标准》)。

2021年8月1日之前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绿建标准》,8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绿建标准》。

二、建设单位依法对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技术措施要求。

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工程联合验收前编制相关技术实施情况的自评价报告,按标准规范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并负责填报《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3),其专项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档案资料。

三、设计单位应根据《绿建标准》和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应编制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应涵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设计内容。

装配式建筑设计还应符合规划方案中批复的外墙装配式方案和国家、省、市规定的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各区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经研究,对《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武城建规〔2018〕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8日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依据政策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审查。

第五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2019年版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Guideline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prefabrication ratio of PrefabricatedBuildings in Wuhan2019年8月30日发布2019年的9月15日实施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前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装配式建筑的实践经验,参考现有国内外先进标准及计算办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细则。

本细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装配率计算方法。

本细则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主编单位: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理工大学本细则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华华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员:童明德陈伟温四清冯强邹松彭林立顾浩声陈宪清李辉刘献伟刘曙王磊陈荣亮王光辉王巍环胡建军蒋科卫朱琴方民郭蕾唐祥忠刘捷胡韫频孙翔君杨主张赵莹陈华韬陈曦谢欣胡耀越张润沂邵诚心陈俊生白学涛李其鹏卓吴飞杨梦雅姚佳佳钟思维聂俊本细则主要审查人员:彭少民王爱勋张铭杨玮王朝晖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装配率计算方法 (5)附:条文说明 (12)1 总则1.0.1 为完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方法,促进武汉地区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武汉地区新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

1.0.3 本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

1.0.4 本细则编制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2016)2 术语2.0.1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由预制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政策与实践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 到30%。
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 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传统施工 19.11
2、水资源消耗(t) 3、水泥砂浆消耗 4、木材消耗
0.065 0.0298 0.0384
0.086 0.06635 0.0944
5、钢材消耗 6、混凝土消耗
58.31 0.487源自56.9 0.4767、碳排放
8、能源消耗 9、PM2.5浓度/(μg/m³) 10、建筑垃圾排放
7.086 57 6.34
2017.01 2017.03
2017.02 2017.04
2017.02 2017.07
2017.11
2017.12
列标准”包括 《绿色建筑评价 标准》《装配式 混凝土建筑技术
标准》《装配式
发布《装配式混 凝土结构建筑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技术审查要点》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 展“十三五”规划》;完 善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
(二)装配式建筑的特点
标准化设计 工厂化生产 装配化施工 一体化装修 信息化管理 智能化应用
(三)装配式建筑的优点
1.提高效率 2.提高质量 3.减少工期 4.减排节能
(三)装配式建筑的优点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节能减排效益分析
减少施 统节计省项材目料 工1、污每染平米能耗(千克标准煤)
装配式建筑 14.71
(四)国家主要政策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其中第11条的内容是: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 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 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 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 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 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 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1月,附加链接)

5
《武汉市2020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的通知 》
/
2020.05.22
6
《武汉市2020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武建产〔2020〕1号
2020.06.05
7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武城建规〔2020〕1号
2020.12.29
8
《关于印发武汉市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头〔2021〕213 号
2021.02.04
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2020年版)的通知》
鄂建文〔2021〕5号
2021.04.15
7
《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建文〔2021〕34号
2021.09.02
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品质建造科技创新联合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城建规〔2022〕2号
2022.11.18
20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3)》
/
2023.01.01
21
《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
2023.04.17
22
《 武汉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3〕37号
2023.05.16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
2017.06.09
3
《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
武城建〔2018〕35号
2018.05.28
4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市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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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武政规〔2017〕8号
日期:2017年03月27日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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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房屋建筑。

到2017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底,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除外)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1.自2017年4月1日起,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3.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并逐步完善相关建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装配式建造标准进行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一)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局)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结构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即征即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技术研发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

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外,并
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在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
(六)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应当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当明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设要求。

(三)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和成品房要求;在核发《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时,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手续。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五)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并按照规定制订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

四、工作要求
(一)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三)各区、各部门应当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各区、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行为,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hbgovinfo_47/szfggxxml/zcfg/gfxwj/201703/t20170327_104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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