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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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新国土资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2〕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明确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报批用地的要求,结合我区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规划数据库基本编制完成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当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件中有关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预审、用地报件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均需使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使用原规划图件、新一轮规划大纲图件均无效。

实施城镇规划申报的批次用地报件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中心城区规划图或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截取的相关1:1万规划图件(标明局部);其它批次用地报件,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截取的相关1:1万或其它比例尺规划图件(标明局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中,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三、严格规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除法律规定的可单独选址报批项目外,其它用地均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要严格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用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现阶段批次用地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如确需使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土地的,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报件中涉及的宗地,均需在规划图上标明宗地的四至坐标点、面积以便于审查,报件所附规划图件须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06•【字号】浙土资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4. 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时,取消《征(占)权属情况汇总表》、《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统一提供新格式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398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范围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工程等块状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不包括水库类项目)应当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二、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权限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且超过35公顷的或需报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但不足35公顷的或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三、实地踏勘论证的程序(一)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审材料时,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940号)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并向项目涉及的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提高建设用地组卷和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省厅研究制定了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一、“一书四方案”文本格式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编制机关(盖章):**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单位:公顷、万元申请用地单位按项目报批的填写用地单位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按项目的填写项目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地类合计其中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总计(一)农用地其中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二)建设用地(三)未利用地分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填写地块编号、与其他材料中编号一致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细分到二级地类续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预审机关批复文号预审意见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规模工程设计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工程概算功能分区名称用地面积续二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备注填表人:二、土地转用方案单位:公顷地类转用面积其中集体土地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需调整规划规划级别国家级规划级别国家级省级省级市级市级县级县级乡级乡级土地转用计划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拟使用计划指标本年度计划指标结转计划指标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中:耕地在此栏详细说明使用指标情况填表人:三、补充耕地方案单位:公顷、万元、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申请用地单位名称一致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补充面积项目全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方式委托补充自行补充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收费标准缴纳金额已完成补充耕地情况已补充耕地面积合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填写本次使用面积验收单位及文号续一补充耕地地块情况土地整治项目编号补充耕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土地现状补充面积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开发前地类本次使用面积合计补划基本农田地块情况序号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补划面积合计填表人:四、土地征收方案单位:公顷、万元、人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乡(镇)涉及到所有乡镇名称村涉及到所有的村名称权属状况界址清楚、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源合法、权属无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地类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倍数安置补助费倍数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 林地----------- 草地-----------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续一土地补偿费计算表征地所在县(市、区)涉及乡镇涉及被征地村征地面积(公顷)征地区片编号征地区片价(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万元)备注**县(市、区)合计续二其它费用名称金额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综合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人社会保障安置征收农用地,按照征地区片价标准的**%,落实了社保费用****万元。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用地预审的报批审查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预审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地预审范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备案项目在备案后),对下列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按照分级预审的要求进行审查:(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

(二)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三)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市县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二、审批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批。

用地预审审批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8.《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9.《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10.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11.《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12. 《关于发XXX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236号);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7〕224号);14.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定额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176号)15.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85号);16.《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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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05-10 |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
(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

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

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

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

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
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三、电子报盘的内容
(一)在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件1)中增加行业分类、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围填海的增加了占用海域面积。

(二)属《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电子报盘材料中应增加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

(三)矿山开发项目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四、联系人及电话
规划司:孔登魁(010)66558530
政务大厅:刘明洲(010)66558741
软件技术:范延平(010)66558655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材料目录及要求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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