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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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提高用地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包括土地规划的编制、预审材料的提交和审批程序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3.1 评估规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遵循以下规则:•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用地预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开透明:对用地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职责明确: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协同工作机制,推动用地预审工作高效进行。

3.2 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2.土地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土地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评估结果包括土地利用合理性、环境影响等。

4.土地规划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预审意见。

5.预审意见报送土地使用管理部门。

6.土地使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审核预审意见。

7.土地使用管理部门制定用地预审报告,并出具预审结论。

8.预审结论报送相关部门,根据预审结论进行后续工作。

3.3 技术标准和指南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定以下技术标准和指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编制标准:明确土地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评估指标,指导用地规划的科学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估指南:明确用地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保障用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模板:提供用地预审申请所需的材料模板,简化申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3.4 信息管理和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完善的用地预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准确和及时交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信息保密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基本要求、程序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明确了规划部门在土地预审中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强调了环境保护在建设项目土地预审中的重要性,要求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技术标准与规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01
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原则和方法,是进行土地预审的重
案例二: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案例
总结词
跨区域协调,生态保护
详细描述
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涉及多个地区 ,需要跨区域协调。在审查中,重点考虑了 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生 态保护措施。同时,还就土地利用、征地拆 迁等问题与相关地区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调
,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案例三
目的
通过土地预审,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合 理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为 项目后续的土地获取、规划审批和建 设实施提供依据。
土地预审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预审有助于确保建设项目用地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促 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土 地浪费和不合理开发。
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是否符合合理用地规模控制标准,是否存在超规模用地的现 象。
用地标准和布局审查
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布局要求,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等。
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等现象。
用地节约集约程度审查
是否采取了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如立体开发、综合利用 等。
监管措施与要求
监管措施
加强对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土地预审意见的落实和合规使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一.预审法官的组成由市经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成项目用地预审组,xx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各一人,经委负责召开预审会。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4.拟用地范围内的镇村总体规划(局部)5.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草图)6.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医院、化工、液化气站、加油站、居民小区、学校、污水处理、体育馆、大型商场等项目)7.土地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初审的主要内容1.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xx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3.土地利用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土地需求能否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5.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四.预审方法和程序1.乡镇项目服务机构将根据预审申请向国土资源局(行政xx建设用地窗口)提交建设单位所需材料2.国土资源局收到摘要后,向经济社会委员会报告,经济社会委员会在一周内召集预审成员单位进行预审。

3.国土资源局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论告知乡镇项目服务机构。

4.乡镇服务机构收到预审结论后,按原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为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全程服务。

建设用地预审是建设用地审批申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控制用地面广、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控制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

对未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局不予办理选址,经委不予办理立项,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范用地预审行为,促进建设
项目用地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
土资源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
在规划审批前,对用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确定其适宜建设项
目的过程。

第三章用地预审程序
第一节用地预审申请
1. 用地预审申请人应向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 用地预审申请应包括用地预审申请书、用地规划方案和其他
必要的资料。

3. 申请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用地预审审核
1.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退回。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核。

3. 用地预审审核应综合考虑用地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
因素,确保用地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节用地预审决定
1. 用地预审审核结束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出用地预审决定。

2. 用地预审决定应明确用地的用途、面积、条件、期限等内容。

3. 用地预审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理
对用地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将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调整或修改,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公布,以实际执行为准。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用地预审管理制度是指在用地项目确定前,对用地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审核、评估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制度。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维护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对用地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有效避免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的现象,保护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2. 保护生态环境。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可以对用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用地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3. 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可以强化对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与管理,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用地行为,落实土地资源的管理责任,保障土地资源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利用。

4. 促进经济发展。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用地项目的审查和审核,确保用地项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用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的流程包括用地申请、初审、复核、审批、备案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用地申请。

申请地块的使用者或开发商首先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用地申请文件,包括用地规划方案、环评报告、用地手续等资料。

2. 初审。

相关行政部门对用地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包括对用地规划方案的合理性、环评报告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复核。

初审通过后,相关行政部门会进行复核,对用地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土地利用、环保、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核。

4. 审批。

通过初审和复核后,相关行政部门会依法对用地项目进行审批,签署用地批准文件,允许用地项目开展施工或建设。

5. 备案。

用地项目完成审批后,需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归档相关资料,监督用地项目的实施过程,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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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所进行的审查。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第27号令),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器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定土地预审是项目审批、核准必经的前置性审查程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申报:由建设单位向有权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受理:收到预审申报材料后,对报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或初步审查并编写项目预审报告。

预审报告将征求有关
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办法并进行汇总;
批复:负责预审的争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预审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符合,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宗日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土地预审意见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土地预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并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用地标准和规模控制的重要依据。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偏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申请土地预审所需申报材料
其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用地预审请示或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用地单位预审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计划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或发改委等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发改委等部门的核准、备案、批转立项文件;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
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提交地质灾害微香型评估报告;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征地补偿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占用耕地的项目)列入预算的相关材料。

相关图件资料(现状图、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和补充耕地位置图等);
其他相关材料。

说明:国土资源部预算的需6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需3套,市国土资源预审的需3套。

预审受理审查20日内完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的预审意见,以实际配文号时间为准。

预审文件有效
期为两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见下: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林地的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并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要求足额落实耕地开垦费资金,切实做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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