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的部署,推进示范区、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大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第四条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一)在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公司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在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合理容错第六条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
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求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容错纠错事情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立异、支持做事创业、及时防备纠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
非的容错纠错参考1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事情原则第七条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实干、鼓励立异。
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立异、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铺开手脚做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隔来”要求、符合事情实际的立异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挑选、搞变通;四看步伐,是履行步伐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步伐,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2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有意、失职溺职、贪污腐败;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第二章容错纠错流程第四条公司容错纠错流程分为容错环节和纠错环节。
第五条容错环节包括发现问题、上传问题、处理问题。
第六条纠错环节包括接收纠错、核实纠错、整改纠错。
第三章容错纠错具体操作第七条发现问题的通道包括内部员工反馈、客户投诉、领导检查等。
第八条员工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向责任领导进行报告,并将问题记录在问题反馈表中。
第九条责任领导接收问题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查,并划分问题等级。
第十条领导根据问题的等级,将问题分配给相应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处理问题的员工应立即查明问题的原因,并进行整改措施的制定。
第十二条处理问题的员工应将整改措施汇报给责任领导,并提交整改计划。
第十三条责任领导根据整改计划进行审核,并指导处理问题的员工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整改完成后,责任领导应进行验收,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五条若问题未能解决,责任领导应继续追踪,并重新制定整改计划。
第四章容错纠错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对容错纠错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鼓励,如表扬、奖金等。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频繁出现问题的员工进行培训和辅导,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容错纠错档案,记录员工的问题处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九条公司将组织定期的容错纠错经验交流会议,以提高员工的容错纠错能力。
第二十条公司将增加员工的参与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建立防止问题反复发生的机制,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质量。
第五章容错纠错监督和评估第二十二条公司将设立容错纠错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容错纠错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容错纠错监督机构将定期对公司的容错纠错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市、县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解决干部后顾之忧

市、县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
法+解决干部后顾之忧
某开发区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有效整治“为官不为”行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认真履职、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定位更高成效开发建设,进一步推进示范区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更利开放发展,更好地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办法。
一、申请免予追责的条件
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3、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4、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
5、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6、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的;
7、为加快行政审批,采取先审批后补材料的。
二、认定免予追责的程序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实施前,或因改革创新出现失误。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职、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及实施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遵循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容错纠错要准确把握标准,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
把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一)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中,主动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但因无先例可循,出现失误和偏差;(二)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中,因缺乏经验、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且未造成国有权益重大损失;(三)在企业改革创新中,在服务、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方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四)在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深化内部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中、突破常规惯例,在工作中出现某些失误和偏差;(五)在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六)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根据授权临机决策并在事后按规定报告,但受到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政策(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政策(试行)背景容错纠错机制是指在实施政策和措施过程中,为了防止错误和疏漏产生不良影响,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提高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效果,本文制定了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政策(试行)。
目的本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策和措施的正确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疏漏,以保证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实施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政策和措施过程中的错误和疏漏纠正工作。
政策内容1. 事前容错纠错机制: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政策和措施前,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错误和疏漏,并制定容错纠错预案,及时进行演练和调整。
2. 事中容错纠错机制:在政策和措施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建立事中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疏漏,确保及时修正并追踪。
3. 事后容错纠错机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建立事后容错纠错机制,定期对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查,发现错误和疏漏后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责任和监督1.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严格遵守本政策要求,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政策。
2. 部门和机构内部应设立容错纠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并定期报告。
3. 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结果应定期报告给上级部门和监管机构。
评估和改进1.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定期开展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 上级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对政策和措施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提供反馈和建议。
生效日期和试行期限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为一年。
若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订的地方,可及时进行修订并报批。
结论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政策(试行)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效果,确保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本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容错纠错工作。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鲁应急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单位: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0月2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5号)和《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纪发〔2018〕1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和厅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
容错是包容应急管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
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遵循五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二)坚持实事求是,容纠并举,宽严相济;(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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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
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七条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
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
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三章容错适用条件和范围第八条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八)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经过努力仍出现法律诉讼或造成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出现失误的。
(十)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补正并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八)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
第四章容错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党组织研究后,由纪检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核实。
纪检组织受理申请后,报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批准。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形成调查报告。
(三)决定。
纪检组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同级党组织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四)反馈。
纪检组织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评价、提拔交流、年度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容错结果运用第十三条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四条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纠错工作程序和方法第十五条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一)启动纠错。
党组织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
纪检组织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
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
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
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组织领导第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企业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有序推动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把握政策界限,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到执纪审查工作中,树立正确执纪导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任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树立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正面典型,通报不担当、不作为、不敢为的反面案例,形成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公司和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结合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务的需要,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创新制度,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做到规章制度明、政策界限清。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