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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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总则(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925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正式样本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总则(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电气设备安装、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生产经营部门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部门或个人,通过行政部向全公司公布,严重者通过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全公司综合监管,督促个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部门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潜在风险,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铁路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的全体职工。

三、黑名单管理程序1、黑名单的认定(1)铁路分公司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度和要求通过内部通知的形式进行下达。

(2)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安全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2、认定程序(1)铁路分公司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

(3)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职工存在安全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事先告知。

(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将职工列入黑名单。

3、黑名单管理(1)铁路分公司将被列入黑名单的职工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2)被列入黑名单的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接受相关责任人的指导和管理。

(3)被列入黑名单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同时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黑名单职工必须积极改正错误,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程的能力。

(5)黑名单职工在一定期限内表现良好,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解除黑名单的限制。

四、监督和管理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黑名单职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和评估。

2、职工可以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对黑名单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铁路分公司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员工安全教育,推动公司安全文明建设。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发现漏洞和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或补充办法进行完善。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背景铁路分公司作为铁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运输人员和货物的重要责任。

随着铁路行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逐渐成为铁路分公司工作中的重要方面之一。

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的全面发展,铁路行业制定了《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的目标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目标是:1.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2.促进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3.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

通过建立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对铁路分公司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管理,明确员工违规行为的后果和处罚,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制定1. 黑名单内容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

2. 制定标准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制定标准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标准。

3. 制定程序制定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遵循以下程序: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调查;2.制定违规行为处理方案;3.进行听证、调查和决定;4.对违规员工进行认定和处理;5.将违规处理结果记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4. 黑名单有效期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5. 黑名单公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当及时公示,使员工能够了解黑名单情况。

公示时应注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四、违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当按照制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警告处分;2.记过处分;3.记大过处分;4.撤职处分;5.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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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2次的。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年内被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挂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1.年内累计挂红牌二次的。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三、“黑名单”办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计相关单位违章、事故数量,并根据本规定,对符合挂黄红牌条件的单位,报请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报请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并发文通报。

(二)分公司主体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预控措施,防范违章、事故发生。

四、处罚办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警示谈话1次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二)被挂黄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1000-3000元。

(三)被挂红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5000-10000元。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1个月。

期满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恢复作业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将作退出港口作业的处理。

(五)年内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其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将作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与其续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不影响根据分公司其他规定对事故、违章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铁路分公司外来作业反“三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港铁司安〔20XX〕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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