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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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5日。2007年12月26日,大学毕业生王某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中规定:职工如对单位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将予以开除,同时通报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0年2月10日,王某在工作中与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发生纠纷,王某打伤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后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2010年2月17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种费用1万元,以后再发生任何事情与此事无关。同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对王某的处理决定,决定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纪律,严格奖惩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奖惩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研究决定对王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2007年12月26日,王某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2008年1月1日生效),此时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3)在本案中,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解除与王某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案例分析2:

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在工作期间,王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以后,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王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加班,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为什么?

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在本案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以上条款,强调的还是其加班工资的支付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3:

2008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刘某的做法已经构成使用欺诈方式,故合同无效。

(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

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

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理由如下:刘某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单方行使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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