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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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

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私法》考点一、法律冲突:(法理学角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矛盾现象;(国际私法角度)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联系: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社会关系;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一国的民法,所以,国内民法也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3.争议的解决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进行。

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内民法仅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仅包括前二者。

3.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间接调整为主,直接调整为辅,而国内民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4.坚持的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有约必守、保护弱者四大基本原则,而国内民法则无须坚持上述原则。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萌芽于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过渡于种族法时代——产生于属地法时代(以法则区别说的出现为标志)【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Bartolus(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

如果外国的人法令人厌恶则不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的雏形)评价:将法则划分为人法和物法缺乏科学性,纯粹的关于人或纯粹的关于物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Dumoulin(杜摩林):克服属地性,促进各地区法律统一。

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Dumoulin。

D’Argentré(达让特莱):主张维护各地区法律的独特性,反对法律的统一。

提出法则三分说:人法、物法、混合法则。

评价:Dumoulin代表新兴商人阶级利益,其学说符合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促进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D’Argentré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反对意思自治,属地主义色彩强烈,成为属地主义思想路线的鼻祖。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国际私法知识点(1)

国际私法知识点(1)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8、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范围、系属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特点: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只有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岀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稍显陌生,但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首先,咱们来聊聊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当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交往,产生了法律纠纷,而这些纠纷又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国际私法就派上用场了。

国际私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国内立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各国会在自己的法律中制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

国际条约也是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多个国家通过协商签订条约,统一某些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国际惯例,这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被广泛接受的做法和规则。

在国际私法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叫做“冲突规范”。

它不像我们常见的法律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明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比如说,“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就是一条冲突规范。

与冲突规范密切相关的是“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它会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结果。

接下来谈谈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对于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不同的领域,都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

比如在物权方面,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在债权领域,合同之债通常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法的情况。

这一制度的存在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院地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利益。

再说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问题。

各国通常会通过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者优惠待遇等方式,确定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国际私法知识要点

国际私法知识要点

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产生的原因:1.各国立法权的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互相冲突在所难免。

2.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相关法律因素的影响。

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3.人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不同部门指定的法律也会冲突。

4.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新法与旧法也会产生冲突。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以期公平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只起“援用”某一实体法的作用,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当事人也很难据之预见到法律关系的后果。

所以,冲突规范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一般的法律规范包括三个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部分,即规范适用的条件、概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结构: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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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1)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8、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范围、系属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特点: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只有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避的结构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有动机。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事实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改变国籍、住所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看,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原来的冲突规则,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三、法律选择的方法有哪些1,依法律规则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选择4,依利益分析确定准据法的选择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准据法的选择6,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确定准据法的选择7,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定准据法的选择四、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

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解决A 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B 消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案例题 X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条>(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与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密切联系的。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的资格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以及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就会产生法律冲突。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各国法律都有成年年龄的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英国、法国、德国、中国等规定为18岁;瑞士、日本等规定为20岁;西班牙规定为25岁。

2、各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不一样(三)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1、一般原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通过适用“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

这是一条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来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冲突规范。

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

2、例外由于各国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各国在适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当事人属人法”的同时,也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依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民事行为能力者,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针对商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而作出的例外规定。

为求得买卖关系的稳定,为了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一味强调适用属人法,否则就会使当事人援引其本国法(或住所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摆脱其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逐渐形成一个为许多国家认可的新的规则: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选择适用行为地法(如合同订立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不动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这主要是英美等国的规定。

对禁治产的宣告方面,可以由内国法院依内国法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一规定表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适用而非必须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里所说的“定居国法律”可以理解为“惯常居所地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中进一步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中国境内所为,适用中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行为地法优先。

《民法通则》第180条就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问题作了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第181条还就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反致制度(概念,四种类型及操作)概念: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

法国学者称这种反致现象为“一级反致”。

例如,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亡,在英格兰留有动产。

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意大利法),但意大利的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英国法)。

(二)转致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丙国法。

在法国又称为“二级反致”。

瑞士公民特鲁福特在法国有住所,在英国有动产,后死于法国,留下遗嘱,将在英国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

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因此要适用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使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指向瑞士法。

最后,英国法院适用了瑞士实体法的规定,判决特鲁福特的独生子继承90%的遗产。

(三)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

例如,一阿根廷公民住所在英国并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不动产,现因该不动产继承在日本发生诉讼。

根据《日本法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阿根廷法,但根据阿根廷国际私法,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

但依据英国国际私法,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于是日本法院据此适用了日本继承法来判决此案。

(四)双重反致又称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

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英国冲突规则指向的那个外国接受反致,就会出现“双重反致”现象;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不接受反致,只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还接受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实体法。

3、结婚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法条>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和住所地法①适用夫的本国法;②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③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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