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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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在一个组织或单位内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组织或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组织和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组织或单位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1.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或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或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3. 完善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或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4.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或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或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6. 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组织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的情况等,以备查阅。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内容1. 领导责任:组织或单位的领导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根据组织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3. 人员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发办〔2017〕87号)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5.《天津市消防条例》6.《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四、职责1.运营副总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EHS部负责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3.EHS部负责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定专人管理;4.各部门负责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5.EHS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检查考核制度,保证各项制度有效落地执行;6.EHS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回顾、修订、更新;7.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五、内容1.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沙箱等消防器材配备符合法规要求,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全厂消防设备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完好有效。

2.消防控制室确保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确保消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系统出现问题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报相关负责人。

3.确保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排烟风机、应急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4.未经EHS许可任何人不得停用消防设施及消防系统。

5.各区域重点部位需要设立防火标志,任何人不得进行涂抹和破坏;6.禁止占用、遮挡、封堵、锁闭、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遮挡、挪用、毁坏、偷盗消火栓、灭火器及其他消防器材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行为。

7.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和应急疏散演练。

8.建立卫星消防站并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并积极与当地消防单位进行联防联控,提高自救能力;9.公司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2017年最新消防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浙政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确保火灾起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下降,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安全秩序根本性改善,综合治理水平全国领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日常检查。

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立法立规工作。

(二)强化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

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履职尽责。

(三)严格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制度。

对消防安全督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做好督促整改。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高发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并在现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017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2017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2017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PPT课件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PPT课件

•《办法》根据火灾危险 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 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
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权没 有规定。《办法》明确 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较 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 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 调查处理,实现了对火 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覆 盖。
法》明确提出,不同层
级政府在组织领导、消 防规划等7个方面的共同 职责。在省级政府层面, 突出了宏观管理,明确 了加强地方立法、加大 消防投入等4项职责;在
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
《办法》明确规定,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 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 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 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4
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 应急疏散演练。” 二款规定:教育部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四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 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 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县、乡镇 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 责任。
•《办法》在明确3项共同 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 大类分别细化了38个部 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一 类,对于具有行政审批
4、从严界定了单位的 主体责任。
•以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只明确了重大以上火灾 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或 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 但对较大和一般亡人火
国务院办公厅10月29日发出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印发《消防 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 和贯彻执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作出如下解读,供参考。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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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7年第11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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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实施10月29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此《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与各位消防工程师密切相关,为此优路教育整理了该《办法》中的详细内容及重点内容进行了标记,具体内容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程师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工程师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

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件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此件公开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程师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注册消防工程师教材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注册消防工程师教材的消防工作职责。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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