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法规更新
2018-最新-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
9条、15条、16条、29条、32条、41条、49条、
50条、55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
9条、12条、13条、16条、21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5条、14条、28条、32条、45条、
12
28-33、35-38、39-7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
全文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3年7月1日
全文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12月1日
全文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
全文
6
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SB/T10595-2011
2011年11月1日
全文
7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2008年10月1日
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
2017年7月1日
所有条款(8.3条款不适用)
9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年7月2日
22条、23条、26条、37条、39条、40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
全文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了什么

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了什么?答:2018年宪法修正案要点:一、国家机构增加了监察机关对于国家机构,由之前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新增了国家监察机关,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它的具体职权。
二、国务院职权新增生态文明建设之前的宪法在涉及到国务院系列职权时,第六项明确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而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第六项增加为:“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职权新增生态文明建设,也体现了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能。
三、立法权下放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改为:“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这一修改增加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体现了立法权下放的理念,并且与之前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相契合。
四、取消国家主席任届限制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此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取消了国家主席任届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版本:2018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更新时间:2017-11-08 09:0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2018年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年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宪法修正案,是中国政府为适应和引领国家发展需要,对现行宪法进行的一次重要修订。
在这次修正案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了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与背景2012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12个方面。
这些价值观旨在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引导社会各界的言行举止,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宪法,意味着它具有更加牢固和法律的保障。
这一举措体现了中国政府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重视和信心,同时也为宪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 法律地位的确立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规定。
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和推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工作中必须遵循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
2. 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和弘扬,有助于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价值观的共识和认同使得社会更加和谐,人与人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联系。
同时,这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道义支持,有利于提高国家的公信力和形象。
3. 公民权益的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平等、公正、法治等原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确立,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广泛和充分的权利保障。
这有利于加强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成熟。
4. 文化自信的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支撑和文化基础。
将其写入宪法,有助于激励和引导全社会树立起对中国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思想和先进文化的自信。
法律法规:公司法2018年修订哪些新内容?

我们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我们都知道,任何的行为都不能跨越法律的界限。我们在世纪的生活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操作,每年的法律的修订都需要进行关注。公司法2018年修订主要是对一些验资报告,缴纳的形式等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公司法2018年修订哪些新内容?
小编希望公司法2018年修订哪些新内容?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现在,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公有制为主体,鼓励各种形式的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鼓励年轻人进行创业。但是在修订新的《公司法》主要对实收资本,最低注册资金,实缴改为认缴,验资证明等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2018年修订哪些新内容?
1、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2、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3、实缴变认缴
4、不再出示验资证明
二,公司法的含义
2018年新公司法全文有的具体内容为: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从其法律渊源来看,公司法主要是制定法,这与公司法作为组织法的特点有关。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对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公司的活动,必须要有系统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形式。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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