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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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相关理论问题分析

利他合同相关理论问题分析

利他合同相关理论问题分析在合同法的领域中,利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利他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利他合同,我们有必要对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

一、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利他合同产生的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应当达成明确的合意,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其次,合同当事人须有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权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清晰、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

再者,给付须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作出。

该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但却因为合同的约定而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最后,第三人应表示接受该权利。

这一要件体现了对第三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果第三人明确拒绝接受,则利他合同可能无法对其产生效力。

二、利他合同的法律特征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的法律特征:一是合同的相对性有所突破。

传统合同理论强调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但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获得了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使得合同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相对性的限制。

二是第三人权利的法定性。

第三人的权利并非基于其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

三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结合。

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利他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但仍需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三、利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利他合同中,存在着多方主体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债务人而言,其承担着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义务。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权利。

同时,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对第三人承担某些义务,例如协助债务人履行等。

对于第三人来说,其获得了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学校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及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施工单位和学校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容易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合同管理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评估方法,容易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

合同管理中存在着合同条款不清晰的情况,合同内容模糊,容易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对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从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和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于我们深入研究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意义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性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对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分析问题所在,提出有效对策,可以改善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的现状,为高校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

合理的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不仅关乎高校内部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和效率提升,也直接影响着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投入效益。

深入研究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有助于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提升高校的整体发展水平。

高校作为教育培养和科研创新的重要场所,其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声誉和形象。

通过对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不仅可以提升高校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更能够增强高校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为高校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2. 正文2.1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1.缺乏明确的管理责任制度。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一、理论分歧(一)统一论Vs. 分割论;主观论Vs. 客观论统一论: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观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客观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1、当事人能力: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形式: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4、合同的履行、解释: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合运用。

当代各国立法与实践仍坚持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一般合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一)意思自治原则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选择的方式①默示推定:合同的格式、用语、特有法律术语、争议解决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等等②明示选择2、选择的时间A.是否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B.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后变更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发生了变更怎么办?3、选择的对象实体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4、选择的法律内容: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可关联系的法律;能否通过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行法的适用等。

一般限制公共秩序、善意、法律规避等特殊限制联系、特殊合同等5、支配法律选择协议本身的准据法(二)客观标志原则:以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因素为客观标志,并以之作为合同准据法选择依据的原则1、客观标志主要有:行为地、法院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国籍、标的物所在地等。

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商展经济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江苏有线泰州分公司 张莉摘 要: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不仅涉及企业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流程,还与企业的对外经营有着密切联系,合同管理贯穿企业的整体经营,因此企业应不断提升合同管理水平,以推动企业内部控制的优化,对企业运营管理效能的提高起着积极推动作用。

在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中通过列举常见问题,提出了完善合同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促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为相关工作者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新形势;现代企业管理;合同管理;问题;策略本文索引:张莉.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商展经济,2021(24):124-126.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24.401 新时期合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1 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投资人通过签订合同,对所投的金额、比例、管理权限,以及在企业解散后的债务、财产分割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合同明确了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1.2 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与员工的雇佣关系,不仅仅体现在一份合同上,而是两者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其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劳动关系因此产生。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没有合同条款,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就会缺少有力的制约措施,从而更容易产生劳动纠纷问题。

1.3 在对外经营中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企业对外经营中,合同变得尤为重要,能够明确双方在经济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约束双方的有力武器。

2 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1 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与市场发展同步,以不断迎合现代化经济市场的发展,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市场应变能力。

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可以使企业在市场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工程合同变更标准

工程合同变更标准

工程合同变更标准一、合同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合同变更通常基于以下原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质量要求调整、工期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等。

变更应当基于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1. 提出变更申请:由变更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影响。

2. 审核变更申请:接收方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 协商变更条款:双方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变更协议。

4. 签署变更协议:双方在变更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变更事项。

三、合同变更的内容合同变更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变更的具体事项- 变更后的工程量、质量、工期等具体要求- 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包括增减费用的计算方法- 变更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包括工期的调整- 变更后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 违约责任的约定四、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合同变更一经双方确认,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

- 合同变更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登记手续。

- 合同变更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记录,避免口头约定造成的纠纷。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合同变更标准范本的制定旨在规范合同变更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变更标准范本的要求,进行合同变更的协商和执行,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提供的是一个基本的工程合同变更标准范本框架,具体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以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

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实际中,几乎每个工程都要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处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通常要求变更设计。

甲方或设计单位都有可能提出变更.由于工程变更往往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

本期的问题就主要围绕工程变更及变更后的造价调整等等。

由于变更很多情况要看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所以针对有些问题的处理并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答:合同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如增加工程量可按增加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或合同单价)作为补充合同。

在合同中会有工程量变更的变更条款,甲乙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2006)第5 8。

2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第59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

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本条规定应该与采取哪种合同形式无关.2、请问在清单计价的方式下, 发生了变更在计价的时候还是否给措施费、规费和利润?答: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

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2006)第58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3、例如:清单中的混凝土单价,在施工中发现原报价使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施工中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初凝时间更加稳定的水泥,但该水泥比原投标报价的水泥高许多,高出部分是否能够调整?答:该部分的变化不是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话,不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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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

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

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

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

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

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

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
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

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关于合同变更,与我国民法理论不同。

不同之处在于,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

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

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灭旧债,另创新债以代替旧债的行为。

其源自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债权人的更改(即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更改(债务承担)、合同标的更改(变更给付)、合同性质的更改(如变更租赁为买卖),以及期限和条件的更改。

近代立法上关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罗马法。

所谓相似指的内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体相当于广义的合同变更,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合同变更不同。

合同的更改,发生旧合同消灭和新合同产生的效果;而根据合同变更,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

因此,合同更改是债的消灭原因,而合同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务变更合同,而没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

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变更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债务更新这个概念。

债务更新,是指总是存在一个先前的债(不论是实存的不是被主张的),这个债要被消灭并
由新的债取代之。

通常,只有当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个新当事人时,才使用该概念。

根据更为普遍的实践,该当事人必须是已被免除的原义务人或者原债务人的替代者。

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论上,债务更新几乎与替代合同是同义语,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时清偿的效力,同理,债务更新也具有清偿的效力。

在此意义上,与大陆法理论上的合同更改相似。

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决的一种方式。

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当事人协商变更相类似。

二、比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合同变更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

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和451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

第450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根据,即协议变更、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决而变更;第451条则规定了情势变更而引起合同变更。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一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

法国民法典未规定合同变更的一般准则,但是却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定理由。

同时,当事人与可通过约定而确认合同变更的依据。

特别是关于合同内容
变更的规定,即法国的立法者有时也通过立法去改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有的规定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提高。

如根据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规定,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的租金均有相当幅度的增加。

有的规定则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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