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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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是指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失业救助、提升职业技能的各类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

对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人社领域其他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补贴项目监管遵循预防为先、效果为主、全程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经办谁负责,确保补贴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社局和受委托实施补贴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补贴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

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办有关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办有关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
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2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4号),现就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的对象
(一)本市企业职工;
(二)院校学生,包括:本市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生、高职院校在校生、中职学校在校
生;在外省市院校就读的本市生源学生;
(三)本市农村劳动力;
(四)失业人员;
(五)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专业教师。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深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大百万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按照人力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要求,我局进一步简化了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职业培训补贴种类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和定向就业培训补贴三种。

三、开展补贴培训的机构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企业培训中心开展职业培训,并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定向就业培训主要由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实施。

四、培训补贴管理(一)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资金审批等工作;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培训推动、培训补贴经办、培训抽查、补贴复审汇总等工作;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开班审核、培训检查、补贴初审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网络管理。

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培训项目、开班备案审核、培训检查、结业考试成绩、技能鉴定结果、培训补贴审核以及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全部录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函[2013]48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2.05【实施日期】2013.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3〕48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规范我市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在全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期本次调查的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具体安排(一)本次调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二)各单位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78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际,开展各职业、各等级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表》。

我们将统一组织培训班,对调查表填写方法进行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我们将适时发放调查问卷,分别针对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开展培训开展现状及培训需求进行调查。

三、有关事项(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制定《2014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重要依据。

(二)请各单位注意保留培训成本测算过程相关资料,以备抽查。

(三)请各单位将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工作中如有需要沟通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联系。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联系人:吴洁联系电话:23680332、23696129(传真)电子邮箱:zhidao401@通讯地址:南开区迎水道47号B座401 300191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联系人:许振珉联系电话:27309371、27230710(传真)电子邮箱:xuzhenmin_cdd@通讯地址:和平区南京路244号统计大楼1102室300020附件: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表2013年12月5日附件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表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元/人。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发“职业培训包”及其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和公共实训机构建设运行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新型学徒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职业院校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职业院校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职业院校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津劳办[2004]333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职业院校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4]333号)各职业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的要求,加速推动我市中职、高职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我市部分职业院校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通知如下: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孔长起副局长任组长,职业技能培训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同志组成。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中职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1、选择20所中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评价,其毕业生毕业前可直接申报本专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2、参加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凡专业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符合的,经教委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本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时,只鉴定技能操作部分,理论成绩以专业课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三、高职学院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1、选择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职业大学、中德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职学院主体专业进行试点,毕业生的本专业课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上述5所高职学院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在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项目开发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3日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开发、应用,保证项目开发质量和推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2〕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开发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整合和优化培训资源,开发培训标准、培训指南、培训资源为一体的“职业培训包”,使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不断适应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和生产岗位的要求,形成规范、标准、科学的职业培训体系。

第三条组建专家委员会。

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训包办公室”)根据项目开发工作需要,组建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评审与指导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培训包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指导书、开发模板等技术文件;制定“职业培训包”项目评估细则;负责项目开发的评审、评估等工作;开展项目开发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等。

第四条开发项目的确定。

市培训包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开发项目建议,报市培训包办公室审核确定。

开发项目优先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优势支柱产业中的技术技能复杂、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工种)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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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点考试(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1]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点考试
(考核)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提高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5号)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拟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点考试(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考试(考核)的范围
拟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应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进行。

二、定点考试(考核)的方法
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市级统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直接在职业技能鉴定考点实施。

全市统一考场、统一试卷、统一准考证、统一指派监考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考试结束后,市鉴定中心负责集中组织阅卷和成绩登统等工作。

技能操作考核由具有考点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全市统考项目除外)。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点的确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点(以下简称:考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考点和技能操作考核考点。

凡具有视频监控系统,达到《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标准》要求的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市鉴定中心提出设置考点申请。

其中:技能操作考核考点还应具备《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鉴定资质和能力。

市鉴定中心应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依据《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对考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考点单位。

市鉴定中心应与考点单位签订《职业技能鉴定考点协议书》(见附件),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协议期限暂定一年。

协议签订后市鉴定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定点考试(考核)的流程
(一)市鉴定中心应精心制订并向社会定期公布全市统考计划,按统考计划组织实施。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市级统考。

(二)培训机构应持《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附后)和鉴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于职业技能鉴定前20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申报职
业技能鉴定。

(三)市鉴定中心应根据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选择相应考点单位,按全市统考计划安排理论知识考试、指导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鉴定机构”)实施技能操作考核。

(四)定点鉴定机构应于职业技能鉴定前10个工作日到市鉴定中心领取技能操作考核“准备通知单”;于职业技能鉴定的前一天,由2人以上(含2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市鉴定中心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试卷。

(五)市鉴定中心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统一派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六)市鉴定中心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有关规定,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过程进行督导。

(七)职业技能鉴定结束后,考评组长和督导员分别向市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和质量督导报告。

质量督导员将考场视频资料带回市鉴定中心存查。

(八)市鉴定中心在理论知识考试前,将当月职业技能鉴定和阅卷安排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抽查。

附件:1.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标准
2.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3.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点协议书
4.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标准
理论知识考试考点设置标准
(一)每一考点设置考场原则上不少于6个;考点应交通便利,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周围环境安静,考试时能够进行相对封闭。

(二)考场应达到城市中学普通教室的标准,使用面积达到60平方米;考场环境安静、整洁。

(三)每一考场安排考生30名;座位实行单行、单桌、单人,课桌要求反向摆放整齐,前后、左右保持80厘米以上的间距;考试用桌椅、照明、通风、取暖等设施设备完好。

(四)具有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设备具有本地存储功能,硬盘存储容量满足保存一年鉴定考试视频资料的需要;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压缩格式要求H.264,记录图像的回放效果能满足资料的原始完整性,录像图像清晰,分辨率应达到704×576;支持双流码、预览和4倍电子放大功能;能监控考场任意部位,不留死角;配备UPS不间断电源,具备断电数据不丢失功能。

(五)考点应设有考务办公室、保密室、医务室、应考人员问讯处、饮水处,以及考生随身携带物品存放处等。

(六)每个考点配备能够满足考试需要的巡考、服务人员。

(七)考点备有密封试卷所需工具。

技能操作考核考点设置标准
(一)考点应具备《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至少1个职业和本职业所有等级操作技能考核能力,每个职业设置考场原则上不少于2个。

(二)考场满足鉴定30人以上考核的工位,并按《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技
能操作考核所需型号和规格的设备、工具、量具、材料,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含备用设备)等。

(三)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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