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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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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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4258
1527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新版精品资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新版精品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详细变化请看给大家整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

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

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讲解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讲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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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满足活动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技术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质量负责人
• 内部审查人
• 检验检测人
• 监督岗、员
基本要求
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技术负责人及授权签字人具有检验检测相关专业 博士研究生工作经历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3年以 上,大学本科生5年以上,大专8年以上 授权签字人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历 1年以上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3年工作的研究生,5年的大学生,8年的大专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备 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 以上技术等级,3年以上机动车工作经历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会大众安全、卫生等提供检测服务。
制约检验检测发展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类 多,证书有效期短,申办时间长。 检测机构常规化、单一化,聚集传统检验项目,这类 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旗县及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 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检测质量不 高,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 琐,缺少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依据。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
资质认定法制体系结构
《办法》条文释义 《办法》实施意见
12项评审要求
• • • • • • • • • • • • 评审准则 评审工作程序 评审员管理要求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标志使用要求 证书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申请书 评审报告 评审表格
资质认定标志
由CMA图案和两组数字编号 首行12位数字编号:发证年份代 码+机关代码+专业类别代码+行 业部门代码+流水号
第二行编号:有效期加截止年
月日时间代码号
证书有效期的规定
证书有效期6年。指从8月1日起,机构是按
照新版《评审准则》要求,编制、运行的管理 体系,能获准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6年。 延续有效期(复查申请)的机构,在有效期 届满3个月前推出申请。
记录表格包括:质量记录、检验过程记录、会议文件记录
实施: 最高管理者发布运行管理体系,12个月内开展一 次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改进。
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
1)依据《准则》和实际建立管理体系 2)向全体员工贯彻了管理体系 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 4)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动满足管理体系
15 个工 作日
45 个工 作日
退回补正
不通过退回
质监局核查 批准 政务服务大厅 发放证书附表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规定时间有效 资质认定证书、标志与其 附表共同构成行政许可 包括4部分: 1.授权签字人及签字范围 2.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3.检验检测场所范围 4.证书标志使用时间
4
保证数据和结果工程
质量管理
技术运作
行政服务
保障作用
保证作用
主过程
受控状态
检验检测
正常进行 服务保障 获取数据
保证数据 正确可靠
数据和结果 形成
申请书
资质认定 申请材料
附表
机构基本信息,概况、 性质、类型从事专业、 人员、设备、场所等
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组织机构框图 检测人员一览表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典型检验报告(类别一份)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法人证明文件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特殊领域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4 仪器设备条件
1 2 3 4 * 基本条件:检测设备满足检验检测产品、项目/参数,出 具准确数据的要求,符合相应标准方法、技术条件。 支撑条件:抽样、制样、化验、样品储存设备符合标准 规定技术要求,辅助性设备进行功能核查、验证。 法定条件:出具数据仪器设备、功能设备、法定仪器 进行了计量检定、校准。 齐全性要求:随机配件附件、使用维护说明书、 软 件等材料和文件,保持设备及其软件记录 租用设备条件:租用合同、纳入管理体系;机构有人员 使用、维修,保持设备设施的检定/校准状态控制。
附件
自我 承诺
申请材料符合《细则》及有关要求 能够做到质量管理、技术检验能力 提交申请内容为真实信息
不受理规定
机构申请时提供虚假、不实 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办理资质认定流程图
政务服务大厅 受理申请
评审中心 审理申请 编制评审计划 评审组 现场评审 复核确认 评审结论 审核中心 审查评审报告 不予许可
5)管理评审,修定不适用的制度措施,持
续改进管理体系
6 行业特殊条件
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相特 同殊 内优 容先
农产品安全:农产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道路交通法:机动车安检机构补充要求 公安部门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其他司法鉴定等
技 术检验 能 力
《办法》第2条、第24条、第43条
机构的形
式组织
请资质认定(遵循独立、公正、诚信)。企 业内部实验室不在资质认定范围 机构依法登记,检验检测是单位业务范围 的一部分。学院、科研等事业法人机构
机构主体类型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政府机关具有编办批准职责或行政机构与 事业一体的单位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等;法人授权机构,法人承担责任
二 机构6个基本条件
《办法》第9条
1 机构主体 2 人员条件
(准则5条) (准则7条)
3 场所与环境 (准则4条)
4 设备设施
5 管理体系 6 特殊要求
(准则6条)
(准则27条) (专业B)
1 机构主体
机构应为 法律实体
是依法成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保证
客观、公正和独立活动。 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明确检验检测项目的 业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机构 企业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申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64 85
22 57
101 45
7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盟市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85 (2015年底三检285:195/87/170)
187 165 105 95 41 38
机动车 建工建材 食品 环境监测 卫生疾控 职业安全 消防 农产品 城市用水 地矿 特种设备 药品 煤炭 公安鉴定 其它 285 187 165 105 95 41 38 29 25 20 18 13 9 7 18
2 技术能力
3 体系运行
4 市场竞争
5 监管能力
163号令的主要内容
办理流程30天 行政20天 10项评审行为规范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8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概念术语
介绍两个概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专业技 术组织
承担法律 责任
检测对象 产品项目
1 检验检测机构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5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10人以下机构4758家,占14.5%; 检验检测机构机构人员数量 11-30人机构 17273家,占53.1%;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15273 4258
全区机构情况
2000000
1800000
1600000
1400000
1200000
全年收入25.1亿元 全国20位,占1.7%
全区机构934家, 在全国排第16位
1000000
800000
600000
400000
200000
0
广东 上海 江苏 北京 山东 浙江 四川 辽宁 湖北 湖南 天津 河南 河北 安徽 重庆 广西 云南 福建 新疆 陕西 山西 江西 甘肃 吉林 贵州 宁夏 海南 青海 内蒙 黑龙 西藏 古 江
考核形式,对申请复查换证的机构,采取书
面审查(自我声明)或现场评审。
机构10种变更的规定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地 址
法 人 性 质
法 定 代 表 人
最 高 管 理 者
技 术 负 责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标 准 方 法
取 消 项 目
法 定 其 它 事 项
标准变更:标准名称、年代号、检验方法名称(最新版本)变化 扩项申请:检验方法、设备设施、环境条件、项目/参数的变化
目录
一、办法背景 二、基本条件 三、机构及人员从业规范 四、行政责任 五、资质认定评审 六、评审管理
一、背景 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
机构 3.2多万家,企业1.7万家 事业1.5万家、其它600家 人员 93万人 高中级33万人 占36% 报告 3.4亿份、收入2000亿元
一般要求
食化类要求
机动车安检
3 工作场所与环境
固定、移动、临时、多场所满足标准及行业技术
规范要求。租赁场所有合同,及时变更备案
管理体系覆盖所有场所,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
数据结果有要求的,采取保障安全、消毒、 辐射 温室度措施,做好环境监测、控制记录。 有相互影响检测数据结果的工作区间,进行隔离、 不能同一房间。精密仪器、微生物检测等
1 2 3
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满足 检验项目的人员数量 仪器设备:满足检验项目,法定检定/校准 采、制、化、存储样样品 环境场所:检测项目符合设备精度、安全、 污染、隔离等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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