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所立遗嘱有效
宣告死亡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1. 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四年期限的限制。
2. 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1)申请人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被宣告死亡人的身份证明、下落不明的证据、证明被宣告死亡人不可能生存的证据等。
(3)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4)判决生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亲属关系消灭被宣告死亡后,与被宣告死亡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消灭。
这意味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不再具有法定继承权。
2. 财产继承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债务关系解除被宣告死亡后,其债务关系解除。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前所负债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
4. 权利义务转移被宣告死亡后,其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
继承人应当承担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责任,享受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遗嘱实质要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源于《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为了统一法律概念,本条在法律用语上作了个别调整。
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欺骗”修改为了“欺诈”。
本条是对遗嘱实质要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要求。
通说认为,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遗嘱人要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遗嘱的内容要合法。
一、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所谓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资格。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的人均具有订立遗嘱的资格。
按照本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订立遗嘱,即使其订立了遗嘱,该遗嘱的效力也不会得到法律的积极评价,应作为无效遗嘱对待。
《民法典》将自然人划分为三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否定了前两类人订立遗嘱的资格,那么就可以确定,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订立遗嘱的资格,才具有遗嘱能力。
宣告死亡案例分析范文

民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案例这个案例很好,这个问题也很好。
对此问题,我作如下分析,希望能够使你的思路得到理清。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同时又规定了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似乎矛盾,其实不然。
被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并不能够决定他/她原先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可以说这两者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上的逻辑关系。
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取决于法律的确认,是法律对一种事实状态的判断,所以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而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并不是法律对这种状态进行判断的充分条件。
在本案当中,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自甲被宣告死亡时消灭。
第二个问题。
首先,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了,甲乙夫妻关系是不存在了,原因是甲被宣告死亡。
也就是甲在他原来的活动范围内在法律上已经死亡了,既然死亡就会发生继承问题,这时甲的妻子确实是作为法定继承人和孩子继承了甲死亡时的遗产,这是第一次继承。
经过这次继承之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彻底断绝,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关系)全部消灭。
其次,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挣了一笔钱,又积累了一些财产,那么对这一些财产,甲的四个孩子是基于血亲关系获得了第二次继承的权利。
但甲的前妻乙与甲已不在是夫妻,所以乙就不能再以姻亲关系享有第二次的继承权。
所以乙对甲后来获得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但是,这里如果是甲后来又回到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又被撤销了死亡宣告,而此时乙并未再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那么这样是不是甲后来获得的那些财产乙就可以继承了呢?这时答案就是肯定的了。
所以上面分析的前提应该具备两个前提之一:第一,对甲的死亡宣告一直到甲自然死亡的那天都没有撤销;第二,甲的妻子在甲被宣告死亡之后已经再婚。
民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案例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为2002这个案例很好,这个问题也很好。
对此问题,我作如下分析,希望能够使你的思路得到理清。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捌期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遗赠的特征」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属于死因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6.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赠与遗嘱的异同」1.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3.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4.相同点:无论是遗赠还是遗嘱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1.主体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能是对受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2.性质(1)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注意】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赠与”。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违约救济因抚养人违约解除协议的,抚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因被抚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被抚养人应当返还抚养人己支付的供养费。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一、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民法宣告死亡的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死亡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2023《民法典》知识试题库及答案 (通用版)

2023《民法典》知识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一、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1、《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减轻或者承担责任。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A、可以、少B、可以、不C、应当、少D、应当、不2、《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B】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A、提供劳务一方B、接受劳务一方C、双方平均D、双方连带3、《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D】规定执行。
A、民法典B、先颁布法律C、后颁布法律D、其他法律4、《民法典》自【C】起施行。
A、2020年5月28日B、2020年10月1日C、2021年1月1日D、2021年6月1日5、《民法典》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A、六周岁,十四周岁B、六周岁,十六周岁C、八周岁,十四周岁D、八周岁,十六周岁6、《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行为【B】。
A、无效B、继续有效C、可以撤销D、自动失效7、《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C】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8、《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地役权B、所有权C、知识产权D、债权9、《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B】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在上级授权范围内B、独立C、在股东授权范围内D、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10、《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继承编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法院依法判决某人已经死亡,并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并未真正死亡,或者其死亡状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之日起,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宣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前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宣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之日起,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终止。
”三、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1. 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宣告死亡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将恢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继承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将恢复。
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有权要求返还遗产、偿还债务。
(2)婚姻家庭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等将恢复。
配偶、子女等有权行使相关权利。
(3)合同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合同关系将恢复。
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 名誉权恢复宣告死亡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名誉权将得到恢复。
有关其名誉的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承担宣告死亡撤销后,因错误宣告死亡而给被宣告死亡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民事责任:责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宣告死亡人及其亲属因错误宣告死亡而遭受的损失。
(2)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故意错误宣告死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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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所立遗嘱有效刘红伟与常英结婚生有二子,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刘红伟被诬陷“恶毒攻击中央文革”,遭批斗。
常英与长子刘汉均与其划清界限并同群众一起参与批斗刘红伟。
1970年刘红伟以反革命罪被判刑l0年,从原藉辽宁某县押送新疆劳动改造,在押送途中逃跑,从此过着隐姓埋名生活,其妻儿也因反革命家属被下放黑龙江林场,刘红伟与家人彻底断绝联系。
1985年常英一家三口人返回原藉,1988年,经利害关系人常英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刘红伟死亡,其遗产经与常英分割后,共有现金15000元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常英、长子刘汉、次子刘兴各继承7500元。
刘红伟于1975年流落到四川农村,与当地农民张华结婚,1986年不幸身患绝症,向张华道明原配妻子、儿子情况,并立下遗嘱,身后留在原妻常英处的存款由张华的儿子刘兴各继承一半。
1987年3月20日,刘红伟去世,1989年5月,张华带着丈夫遗嘱去辽宁某县找到常英,请求归还属于她的财产份额,常英以丈夫已被宣告死亡,遗产已被处理为由不同意张华要求,张华诉至法院。
问:刘红伟与张华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张华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德阳离婚律师回答:经查张华所提交法庭的刘红伟遗嘱有他本人签名,真实无误,张华陈述她与刘红伟共同度过12年艰苦岁月,一直务农,刘红伟自称从东北逃荒而来隐瞒了真实身份,到临死前才真相大白。
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认定刘红伟于l986年12月14日所立遗嘱有效。
从法律上看刘红伟于1975年与张华的婚姻关系属平置婚,是无效的(因刘红伟与原妻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只是划清界限),考虑到刘红伟是在文革受迫害的困难情况下与之结婚且已经死亡,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问题在于刘红伟与张华的婚姻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刘以遗嘱方式处分其遗产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常英以遗产已处分为由拒绝张华的要求是不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问时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
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即,在通常情况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是有效的,但是如出现实例中的情况,公民被宣告死亡后按法定继承处分其遗产的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前所立有效遗嘱对遗产的处分相冲突,则以遗嘱处分为有效。
人民法院应判决常英所继承的5000元归还张华;刘汉所得5000元遗产应归还张华、刘兴各2500元。
原文出自德阳离婚律师/mlist3617/5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