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行业迅速崛起并成为互联网领域的热门产业。
然而,伴随着用户群体的快速增长和内容生产的高速膨胀,版权保护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
1.版权保护问题的存在在短视频行业中,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复杂。
首先,大量内容存在未经授权就被上传和分享的情况。
在用户上传的视频中,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商标权等问题。
其次,一些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和增加流量,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甚至篡改或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些问题导致了权益的争议和版权纠纷频发。
2.版权保护问题的危害短视频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给权利人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当作品未经授权广泛传播时,权利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侵权行为无疑对创作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一些平台对版权保护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不仅让侵权行为得以蔓延,也让用户对合法版权保护的认知淡化,进一步削弱了版权保护的力度。
3.加强版权保护的重要性针对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问题,加强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保护版权有助于激励原创者积极创作。
只有版权受到充分保护,原创作品的作者才能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创作中。
其次,版权保护可以维护创作市场的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创作者和平台才能合作共赢,用户也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内容。
4.加强版权保护的对策为了加强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4.1 加强平台审查制度。
短视频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严格审查。
尤其是对涉及版权问题的视频,应加强审查力度,确保不出现侵权行为或盗版内容。
4.2 提高用户意识。
加强用户对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用户对于合法内容的区分能力。
平台可以在用户上传前进行版权提示,提醒用户遵守版权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内容生态。
4.3 加强合作与监管。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短视频平台上的版权侵权行为频增。
由于短视频的特殊性,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律体系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一、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版权保护责任。
短视频平台在提供上传、发布等服务时,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并及时删除、屏蔽涉嫌侵权的视频内容。
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以及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些短视频平台还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版权清晰度。
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应当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将侵权视频从平台上清除,并配合版权方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二、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行为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困难。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所涉及的内容繁多,涵盖了影视剧、音乐、动画、综艺等多个领域,对于实际拥有者来说,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十分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短视频平台的特殊技术特点,视频片段的剪辑、合成和处理等特殊操作,使得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加复杂。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认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权产生的证据,如上传记录、发布时间、侵权视频截图等,证明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还需考虑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以及固定表达等要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承担审核责任和及时删除、屏蔽侵权视频的义务。
如果短视频平台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对于知悉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删除、屏蔽措施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责任。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短视频平台已成为人们娱乐、表达和分享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争议也随之而来。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平台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内容的版权,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首先,短视频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
在用户上传视频之前,平台应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此外,平台还应积极加强对涉及敏感或侵权内容的监测和删除工作。
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短视频平台可以避免未经授权的内容在平台上广泛传播,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短视频平台应该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
通过与版权方建立合作关系,平台可以获得授权的内容,避免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盗版视频。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版权方的利益,也为平台提供了优质的内容资源,提高用户体验。
此外,平台还可以与版权方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原创作者的版权。
第三,短视频平台可以采用数字水印技术来保护内容的版权。
通过在视频中嵌入唯一的标识符,平台可以追踪和识别被盗版的内容,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原创作者提供更好的版权保护。
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可以引入智能识别技术来保护内容的版权。
通过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算法,平台可以识别和屏蔽侵权内容,减少盗版和侵权行为。
智能识别技术可以实时监测平台上的内容,并对可能侵权的视频进行标记和处理,从而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
最后,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和引导,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
平台可以通过推送宣传资料、举办版权保护培训等方式,引导用户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可以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为短视频平台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综上所述,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和智能识别技术、加强用户教育和引导等措施,短视频平台可以更好地保护内容的版权,维护原创作者的利益。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和内容数量的膨胀,短视频平台面临着如何保护内容版权的重要问题。
内容版权保护既是对创作者的尊重,也是行业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技术手段和法律保护两个方面探讨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问题。
一、技术手段保护短视频平台可以借助技术手段保护内容版权。
首先,可以通过水印技术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标记,确保视频来源的真实性。
水印技术不仅可以在视频画面中加入信息,还可以在视频的元数据中添加相关信息,以起到内容保护的作用。
其次,短视频平台可利用内容识别技术来检测侵权行为。
通过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可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尽快将其删除。
在内容识别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短视频平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利用深度学习和图像识别等技术,可以对视频中的内容进行准确识别,进一步提高侵权行为的发现率。
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可以加强对内容平台的监管和审核力度。
加大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力度,及时发现和删除侵权内容,防止侵权行为的扩散。
同时,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让用户能够方便地举报涉嫌侵权的内容,为版权保护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二、法律保护除了技术手段,法律保护也是短视频平台内容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短视频平台应积极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版权保护的体系。
首先,平台需要明确并遵守相关法律,承担起监管和管理的责任。
制定严格的平台规则,明确规定用户上传内容需符合版权要求,严禁侵权行为。
其次,短视频平台可以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建立正版授权的渠道。
与版权方合作,购买合法授权,为优质内容提供更多的宣传和传播机会。
通过合作,短视频平台可以提高正版内容的供给,促进版权保护的实施。
此外,法律也为侵权行为设立了法律责任。
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与执法机构合作,建立版权保护的司法衔接机制。
及时处理侵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加大对侵权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形成对侵权行为的有力威慑。
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

BUSINESS CULTURE 商业文化2021.02NO.49526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文 / 张太羽问题的提出随着“互联网+”计划的不断深入推进,短视频进行行业也在不断创新发展。
近年来,短视频的数量和频率居高不下,短视频平台的竞争日趋激烈,手机等智能互联网设备的普及和社交媒体时代的时代碎片化加剧,也促进了短视频的快速发展。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2018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1871.3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52.8%,其中,增速最快的是短视频行业,由2017年的55.3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467.1亿元,同比增长达到744.7%。
iiMedia Rese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由2016年的1.5亿人次增长到2020年的7.2亿人次,同比增长475%,增长速度惊人。
短视频制作容易,数量多,大部分是用户自己制作的。
但版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导致盗版侵权。
目前,新兴的短视频在法律上的界定较为模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性评价标准,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现存的短视频内容进行垃圾分类,厘清其版权属性,如此我们才能得到有效信息保护短视频作品权利人和短视频发展平台的利益。
就短视频行业的版权问题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平台责任。
随着网络短片的兴起,短视频的原创性、识别的合理利用以及通信平台承担责任的问题凸显出来(陈绍玲,2019年)。
第二,短视频版权环境保护的法律管理制度。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飞速经济发展,其版权问题也不断凸显,此时我们就需要版权保护主义法律和司法工作做出一个合理设计选择(邢程程,2020)。
新东西的出现,比如短视频,对社会是有好处的,但是需要规范管理,给它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短视频保护的技术手段。
短视频不同于一般影视艺术作品,一般影视作品的版权法律制度规则并不可以直接适用于短视频进行相关研究问题,等。
(聂静和程海燕,2018) 由于短片的出现,电影作品归属研究的特殊性和紧迫性,短片传播平台的合理转换和使用,以及研究的紧迫性,学术界的研究深度应相应扩大。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社交媒体、新闻传播、在线教育、娱乐休闲等多个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短视频的繁荣发展也带来了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
短视频的制作涉及创意构思、拍摄、剪辑等多个环节,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因此,其著作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我们将对短视频著作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我们将分析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包括侵权行为的普遍性、法律制度的不足、技术手段的局限性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如何完善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我们也将关注技术手段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应用,探讨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著作权保护的能力。
我们将总结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前景,为未来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进行。
二、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现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内容形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与此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点。
法律法规的建设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针对短视频这一特定领域的专门立法仍然缺乏。
这使得在处理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时,往往需要参照一般性的著作权法律条款,难以完全适应短视频的特性和需求。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
由于短视频创作门槛相对较低,许多创作者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在发布短视频时,往往忽视了版权声明、授权协议等关键环节,导致自己的作品容易被他人非法复制、传播和篡改。
再次,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够成熟。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现状及保护路径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现状及保护路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现状及保护路径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网络短视频的流行,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趋突出。
而对于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保护路径,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是指短视频作者对其所创作的视频享有的法定权利。
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一系列权益。
然而,由于网络短视频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给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很大的挑战。
首先,网络短视频的复制和传播速度极快,迅速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影响力。
一个被侵权的网络短视频通过转发、下载等方式,很快就可以被广泛传播。
这不仅让侵权行为更加难以控制,也让著作权的维护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网络短视频的创作成本相对较低,创作门槛也较低,导致了大量的网络短视频涌现。
然而,这也意味着网络短视频的制作方面存在大量的抄袭和盗用行为。
尽管著作权法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较大,但如何区分原创作品和盗版作品并非易事,这也为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再次,网络短视频的传播方式多样化,常常以片段的形式被引用、截取、重组。
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视频的创新和传播,但也加大了著作权的界定难度。
很多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往往是在片段的使用和拼接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机制来保护原创创作者的权益。
面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保护路径来解决。
首先,加强网络短视频监管,提升侵权监测技术手段。
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版权水印等,可以实时监测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完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机制。
应当针对网络短视频的特点,对著作权法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网络短视频的权益归属,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从法律层面上保护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
另外,加强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用户上传网络短视频的门槛和审核标准。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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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
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
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
基于短视频传播的特性和我国对音像制品制作实行严格管理的现状,理论上成立的音像制作者权根本不会出现在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商业实践中。
对于无法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符合视听作品之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只要其中包含了人的表演,可以通过表演者权主张获得著作权法上的救济。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不包含人的表演的短视频,著作权法不能提供任何保护。
以狭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为基础,短视频的权利人可以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对制度作出任何修改。
前言时下短视频非常火,商业资本蜂拥而入,侵权行为如影随形,部分平台扮演了短视频“搬运工”“剪刀手”而非“制造者”的角色,权利人在分享眼球经济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深切感受到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三项重点整治之一,就是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
行政保护之外,权利人也开始采用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2018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短视频构成作品,华多公司侵犯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相应的合理开支13,460元。
该案的判决对于时下屡禁不绝的侵犯短视频著作权现象有着重要的指示作用。
在判决书中,法官对公众所关心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及所属的作品类型问题给出答案。
判决主要为解决个案中的权利救济问题,判决之外,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我们去梳理答案:短视频的独创性如何体现?选择空间与时长在独创性认定中扮演什么角色?短视频是否全部构成作品?如何对短视频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分类?不同类别的短视频又能受到什么样的区别保护?本文即是要为上述问题提供整体性的方案。
一、短视频的独创性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就是短视频的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也是作品区别于制品的根本特征。
无论是将短视频归类为作品,保护其上成立的狭义上的著作权,还是归类为录像制品,保护其上成立的邻接权,我们都需要判断它是否具备独创性。
(一)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时的考量因素虽然非常重要,但我国立法者并未在任何法律文件中对独创性作出界定。
一般认为,独创性包括两个方面,即创作主体身份上的“独立完成”和创作成果物理层面上的“创造性”。
前者容易判断,后者则要借助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思想/表达二分法才能实现。
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也就是作为客观呈现的作品,不保护思想本身。
因此,独创性判断的对象,是思想的表达,根据作品与既有的表达在符号组合上的差异度,确定独创性的有无。
用一些学者的话来说,作品是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作品要素可分为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创作即是作品形成增量要素的过程,独创性的本质就是要具有一定的增量要素。
增量要素实际上说的就是符号组合上的差异度,也就是作为客观呈现的创作成果在物理层面上与已有表达的不同。
因此,独创性的判断,就可以转化为寻求保护的新表达与既有表达在符号选择上的区别。
有选项的选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有选择空间的独创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创性。
在选择空间极其有限的情形下,表达也趋于一致,即便是各人独立完成,著作权法也否定其独创性,一些国家将这一原理称之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
在短视频的保护中,独创性的否定理由之一就是选择空间太小或不存在。
所谓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不超过15分钟,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
按照这一定义,短视频的重要技术特点是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快速”一词意味着短视频的制作者往往并没有太多时间就内容本身深思熟虑,对视频的剪辑等花费太多精力,意味着独创性所必需的选择空间会变小。
因此,不是所有的短视频都具有独创性。
反过来,只要在制作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选择空间,短视频就具有产生独创性的可能。
选择空间的大小总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成立。
相比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短视频属于综合性的表现形式,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手法完成作品的创作。
换言之,短视频的总体时长可能比一般的视听作品要短,但与需要同样时长了解其内容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类型作品相比,它的容量又明显偏大,可选择空间也偏大,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可能性也更大。
因此,选择空间的大小并不是否定短视频独创性的绝对理由,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时长,则是否定短视频独创性的另一常用理由。
顾名思义,时间短是短视频的重要特征,决定了短视频的篇幅相对较小,加大了作出有别于既有表达之新表达的难度,故而时长也就成为否定短视频独创性的另一理由。
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时长究竟是独创性判断中的决定性因素,还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独创性的关键在于新表达与既有表达相比,增加了多少增量要素。
对于短视频而言,时长即是篇幅。
对于文字作品等类型的作品而言,篇幅从来都不是独创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只是考量因素而已。
不论是受140字限制的微博类作品、短诗,还是简笔画,抑或单张照片,只要在表达上不同于既有内容,都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同理,时长只是独创性判断的考量因素,时间“短”意味着视频制作者需要花费更多的心力去构思与表达,对创作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创作结果——表达而言,独创性的判断仍然坚持一样的标准。
(二)短视频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在明确短视频可能会产生独创性的大前提之后,接下来我们就要对短视频保护时的独创性标准作出回答,亦即是否要求一定的创造性高度。
在独创性标准问题上,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差异较为明显。
版权体系国家看中作品的经济价值,版权立法的制度设计以对经济价值的追求为核心,独创性标准亦莫能外。
为从功利角度最大限度激发人的创造力,版权体系国家坚持较低的独创性标准,“额头出汗(Sweat of Brow)”原则在较长时期内都是英国法院的判断标准,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确认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是独立创作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相应的,版权体系国家不存在邻接权制度,以较低的独创性标准划定较大的作品范围,满足了权利人的设权需求。
作者权体系国家强调作品的精神价值,著作权法立法的制度设计兼顾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独创性标准加入“人格”“个性”等主观因素,较版权体系国家要求更高。
基于“个性”与“创作高度”的要求,作者权体系国家普遍建构了邻接权制度,狭义的著作权保护体现作者“个性”、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作品,邻接权保护无法体现“个性”“创作高度”不足的表演、制品与广播电视节目。
可见,独创性标准决定着作品保护的整体制度构建。
我国在独创性标准上也要求一定的创作高度,短视频的保护方式取决于“创作高度”。
《著作权法》第3条中规定了9大类作品,其中受“创作高度”影响最大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又称之为视听作品。
对于其他类型表达而言,我们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得出“创作高度”对受保护程度的作用。
换言之,对于其他类型表达而言,它们在立法中的命运只有两种:要么具有独创性,作为作品受到保护;要么不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根本不存在第三种状态。
对于视听类型表达而言,“创作高度”与主体身份共同决定了此类表达在立法中的四种命运:第一,要么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归类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不考虑不考虑主体身份;第二,要么达不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但法定类型的主体在制作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定性为音像制品获得邻接权的保护;第三,要么达不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但视听类型表达中包含表演,定性为表演获得邻接权的保护;第四,要么不具备“创作高度”,制作主体也不属于法定类型,其中也不包含人的表演,此类制品不在《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从产生过程的技术特点来看,短视频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完成的表达,区别仅在于时长。
依“创作高度”和主体身份的不同,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也会遭遇不同于大多数类型作品的四种命运。
这是短视频在法律救济上不同于绝大多数类型作品之处。
二、短视频的狭义著作权保护(一)构成作品的短视频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为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推定。
按照我国立法,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不具备实质的限定功能,很难找到上述领域之外的智力成果,自然也就不能将所属领域归为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
独创性是作品的价值所在,可复制性是经济利益产生的前提,是在作品上配置著作财产权的现实基础,二者作为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是没有疑问的。
智力成果的界定是为了满足著作权法保护正当性的说明,同时也将纯体力劳动的结果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但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形下我们都没有见证作品产生的完整过程,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多少智力都是依据作品完成的事后的推定。
此种事后推定的依据是作品的独创性,只要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表达与既有的表达不同,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我们就可以推定该表达是智力活动的结果,是智力成果。
即便是旁观了作品产生的完整过程,我们也不是作者本人,无法确知创作过程中作者耗费了多少智力,实际上也是在推定作品属于智力成果。
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符合视听作品之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可以构成视听作品。
毫无疑问,短视频具有可复制性。
所以,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的关键在于独创性。
如前所析,智力成果属性实际上是一种事后推定,独创性判断的对象只能是客观化的表达本身。
短视频的摄制虽然在时间上受到很大限制,但摄制过程本身有着很大的选择空间。
一般而言,短视频中包括音乐、人物表演、对话、场景及情节等基本要素,通过对这些要素的不同选择,短视频的摄制者可以生成不同于已有表达的新表达。
所以,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是音乐、人物表演、对话、场景及情节等基本要素的比对。
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短视频要想成为视听作品,还需要有一定的“创作高度”,独创性要求上高于其他作品。
相比于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的制作成本小、门槛低、全民参与度高,短视频的同质化现象突出,“创作高度”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短视频的整体质量。
(二)构成作品的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能够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的短视频,其制作者没有任何主体资格上的限制。
根据内容生产方式的不同,我们可将短视频分为UGC、PGC和PUGC三类。
所谓UGC,即“User Generated Content”,指用户生成的内容,其中的“user”特指普通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