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如当地人事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未合并前,由人事部门负责。

(部分地区人事部门未建立人事仲裁机构,其业务一般委托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办理)当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合并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间的人事争议的部门。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搐(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处理的人事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争议都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

浅析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
实现双赢 的 目的。当然 , 调解 不是 相互熟 悉 、 相互 了解 , 般具有 一定 时期 的合 作关 系 , 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 , 一 在 和稀泥” 解决方 熟人社会里 , 都不希 望把 矛盾激 化 。三是 调解 制度 具 靠权威来压制双方 或者违背法律精神 的“ 谁 式, 而应 当是在法 律规定 的 范围 内实现当 事人 利益 的最 有较大 的灵活性 , 大家有坐在一起 , 等协商 的机会 。因 平 此, 利用调解 来解决 争 议往往 能起 到“ 干戈为 玉 帛” 化 的 大化的争议解 决方式。
维普资讯
第 1 4卷 第 2期
20 0 6年 0 月 3
河 南 机 电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n l f n nMeh ncl n lcr a gn eigC l g o ra o a c a i dE eti l He aa c En ier ol e n e
Vo . 4 № . 11 2 M at2 0 I 06 " .
浅 析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争 议解 决 方 式 的完 善
期 艳
( 南 师 范 大 学 外 国 语 学 院 , 南 新 乡 43 0 ) 河 河 5 0 7
摘 要 :由于 事 业 单 位 内部 人 事 调 解 制 度 的缺 失 , 事 仲 裁 制 度 的 行 政 化 。 法 诉 讼 的 形 式 化 等原 因 。 致 当事 人 人 司 导 的权 利 受到 侵 害 后 。 法得 到及 时救 济 。 因此 . 建 内部 人 事 调 解 制 度 。 强人 事仲 裁 制 度 的 独 立 性 。 逐 步 向 劳 无 构 增 并 动 仲 裁 制 度 靠拢 。 大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 现 人 事 仲 裁 与 诉 讼 的 实 质 上 接 轨 。 扩 实 完善 对 当事 人 权 利 救 济 的途 径 。 为 成 解 决 目前 人 事 争 议 的 当务 之 急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正文:----------------------------------------------------------------------------------------------------------------------------------------------------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1999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五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范围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人事争议是指在事业单位或组织中,涉及员工的招聘、录用、晋升、调薪、解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事业单位中,人事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工作秩序及组织稳定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重点探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指导和启示。

一、人事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既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也受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约束。

首先,劳动法律法规对人事争议解决提供了基本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其次,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和规定,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人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指导。

二、人事争议解决的途径人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包括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途径及其特点。

1.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首选方式。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依法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相互妥协、达成共识来解决争议。

协商谈判的优点是灵活性高、效率快,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组织的和谐稳定。

2.调解调解是指寻求一个中立第三方的帮助,协助双方达成争议解决的方式。

调解的特点是可以缓解双方冲突情绪,避免局面进一步恶化。

在事业单位中,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3.仲裁仲裁是指依法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专业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判断,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遵守裁决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解决。

4.诉讼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通常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解决,而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因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具有特殊性,需要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教育、医疗、科研等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事业单位内部的人事关系也日益复杂,人事争议时有发生。

人事争议的解决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产生着重要影响。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引发的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岗位设置、薪酬待遇、考核评价、职称评定、聘用合同等多个方面。

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复杂多样的,包括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沟通渠道的不畅通以及个人利益诉求的差异等。

在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为解决人事争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同时,各地区和各行业也可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这些都需要在解决争议时加以参考和运用。

协商是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常见方式之一。

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友好的协商,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优点在于能够快速、灵活地解决问题,减少矛盾的激化,并且能够维护双方的关系。

然而,协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可能因为双方立场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也是一种常用的解决途径。

调解可以由事业单位内部的调解组织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

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倾听双方的诉求,分析争议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好处在于能够借助中立第三方的力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仲裁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高效性的特点,能够较为公正地解决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的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一般应当履行,除非有法定的撤销理由。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常见问题概述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常见问题概述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编外人员适 用上的区别
• 200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 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五)关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 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无论与其 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 立劳动关系,《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 招聘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意 见不再适用。
下列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 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 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 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 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 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
• 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 王某于 2010 年 4 月博士后毕业到青岛某大学 工作。2010年 4月25日签定了为期 5年的聘 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艺术系教师。一方 如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000元。 2012年12月31日,单位以聘用合同第六条 中“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为由,单方解除与王某的聘用关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编外人员适 用上的区别
•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 •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 • 劳部发【2005】309号第3条、第5条进一步明确。 • 结论:编外人员只有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证明已经建立了劳 动关系,才适用劳动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即人事争议是发生在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就聘用合同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

那么如何去处理这种纠纷也就成为了考试中的一大重点所在,本文主要叙述的是关于人事争议处理渠道,以及各种渠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使同学们对于这几种渠道有更加清晰深刻的认知。

一、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1)人事争议协商
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所谓自觉履行,是指协商完全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商谈,其结果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效力,同时也意味着协商并没有所谓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2)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通过概念也得出,人事争议调解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的前提,但与协商不同,出现了独立于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也就是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教育与疏导,其结果同样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效力。

(3)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仲裁必须有第三方主体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其仲裁结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当履行。

因此虽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之外,但其行为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

(4)人事争议诉讼
人事争议诉讼,是指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基于仲裁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却因仲裁结果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导致不愿履行的情况,最后的一种处理渠道则是直接诉诸法律,也就是诉讼一定基于的前提是对仲裁的结果不服,于是仲裁成为了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渠道之间的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相关规定,人事争议协商不是人事争议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

但进入人事仲裁程序后,人事争议调解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

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

简言之可以概括为以下图示:
综上所述,人事争议处理有四种工作渠道可以选择,四种工作渠道并非都是必经步骤。

只有进入仲裁程序后,调解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仲裁又必须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要考生熟练掌握这两句话,即能够分清四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