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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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刑诉法的考试内容。

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刑事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法定刑和量刑原则是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法的运作机制。

一、法定刑的概念和作用法定刑是指刑法对于每一种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种、刑罚幅度以及刑罚数额的具体规定。

它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确立起来的刑罚范围,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约束力。

法定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确定性:法定刑通过明确规定了每一种犯罪行为的刑罚范围,使犯罪人员、执法者以及司法机关都能够清楚地了解每个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 具有约束力:法定刑作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任何人在作出犯罪行为之前,都必须清楚地了解所面临的法定刑,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3. 具有公正性:法定刑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对于相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同的刑罚。

同时,法定刑也限制了执法者和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二、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量刑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定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刑罚的过程。

在量刑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罪行轻重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刑罚;而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刑罚可以适度减轻。

2. 个人情况原则: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职业等个人情况,制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对于初犯、未成年人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量减轻刑罚。

3. 社会危害原则: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制定刑罚的合理幅度。

对于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刑罚应当相对较重,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 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数额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种类和情节,选择合适的刑种和刑罚数额,使刑罚能够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论量刑情节的适用

论量刑情节的适用
义, 我 国刑 法对 法定 情节 的具体 规 定 , 法 定情 节的种 类 , 讨论 法定情 节 的适用 。具体 阐述 了法律 对 酌定情 节 的规 定 , 我 国法 律 所 规定 的 酌定情 节的种 类 , 讨 论 酌定 情节 的适用 。 关键 词 量刑 情节 法 定情 节 酌定情 节
法 定量 刑情 节有 单 一量刑 情节 和 多个量 刑情 节 并存 两种情 危 险性 , 因此 , 人 民法 院在 刑罚裁 量 中, 应给 予 充分 的考虑 。 况 。关 于单 一量 刑情 节适 用 , 理 论 界存在 “ 中间线 论” 的说法 , 即
从 重处 罚是指 在法 定刑 的平 均刑 以上考虑 应判处 的刑 罚, 从轻 处 罚, 是在 法定 刑 的平均刑 以下 考虑 应判 处 的刑罚 , 但 都应 在法 定
新 刑法 中 , 情 节一 词共在 2 3 3条 发条 中出现 。此 外 , 在其 他刑 事 度 或者 适用 较重 的刑种 。刑法 的主要 目的不是报 复 , 不是 惩罚 , 法 律 中也广 泛使 用 了情 节 一词 , 如 情节 严重 , 情 节恶 劣等 。关 于 而 是教 育 , 刑 法是 最后 的救 济手 段 。 刑法 不能 以所谓 的追 究公正
酌定 情节 是指法律 没有 明文规 定 , 由人 民法 院根据立法 精神
和 审判 实践 , 灵活 掌握 的对量 刑有 影 响的事 实情 况 。 酌情情 节包 法 定情节 是法律 明文规 定 的量 刑时必 须考虑 的情况 , 包括 从 括 酌情 从重 、 酌 情减 轻 、 酌情 从 轻和 酌情 免除 。根据 我国 的司法 重 、从轻 、减轻 和免 除 。刑法 中关于 从重 的量刑 情节 有 2 8 种情 实 践, 量刑 时要考 虑 的酌定情 节主要 有犯罪 动机 、 犯罪手段 、 犯罪 况, 关于 从轻 的量 刑情节 有 6种情 况 , 关 于减轻 的量 刑情节 有 1 3 的时间地 点 、 犯 罪对象 、 犯罪造 成 的实际危 害结果 、 犯罪人 的一贯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犯罪量刑情节在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然后做出从轻或从重或减轻或加重的处罚。

我国将这些称为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犯罪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刑罚的有限性、非连续性与量刑均衡

刑罚的有限性、非连续性与量刑均衡

切 能致 人于 死 的方 法 , 莫不 收 括 殆尽 。而 且死 刑 不 只以消 灭 肉体 为 满 足 , 更挖空心思 , 对 临 刑 的犯 人

刑罚 的有 限性 与刑 事责任的无 限性
折磨 、 凌辱 , 使其于生命 结束前备尝 各种痛苦 。尤 其是“ 具 五刑 ”, 先 刺面 以辱 之 , 次斩 趾 以废 之 , 再杖 击以毙之 , 复枭首以示众 , 更醢其骨 肉, 残酷如此 。 ② 在 汉朝 与 魏 晋 时 期 , 死刑分 为普通 死刑和 特殊死 刑, 普通 死 刑 有 三 种 : 枭 首、 斩、 弃市。“ 枭首者 , 恶
刑 罚作 为 对犯 罪分 子 适 用 的惩 罚 措 施 , 相 比 其
他制裁措施 虽然 是最严厉 的, 但 就惩罚程度而言 , 刑罚 仍 然是 有 限 的 , 死刑即是刑罚体 系的上限 , 而 通 过刑 罚来 实现 的刑 事 责任却 是 无限 的 。
( 一) 死刑 作 为 最 严 厉 的刑 罚 决 定 了刑 罚 的有
刑 罚的有 限性 、 非 连续 性 与量 刑 均衡
王 联 合
( 广 东商 学 院 法 学 院 , 广东 广州 5 1 0 3 2 0 )
【 摘 要】刑罚 由轻到重排列成一个刑罚阶梯 , 阶梯 的上限是死刑, 而十五年有期徒 刑与无期徒 刑之 间存在 一个 刑 罚 断层 , 即刑 罚是有 限 的 、 非连 续 的。 由犯 罪行 为和行 为人 的各 种 主客观 事 实情
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 司法 中的体现 , 是指审判机 关对 犯 罪分子 判 处 的刑罚 , 要 与他 所 应担 负 的刑 事
责任 相均 衡 , 责 任 重 则刑 罚 重 , 责 任 轻 则刑 罚 轻 。 ① 可见 , 量刑 均衡 在 本质 上是 “ 刑 责均衡 ”, 即“ 同责 同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工具。

为了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刑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论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刑法中,这一原则被强调为“刑法平等原则”,即法律对所有人都应一视同仁,不因身份地位、财富差距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视。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文依据,即只有在法律中明确定义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且相应的刑罚也必须明确规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程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即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越重;犯罪行为越轻微,刑罚越轻。

4. 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尽可能减少对被告人的不必要短暂禁锢,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首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罪刑法定的法律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首先要求国家制定刑法明确划定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确保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定和相应的刑罚规定。

这种明确性既体现在犯罪行为的定义上,也体现在刑罚的种类和适用上。

2. 刑罚的法定性刑罚的法定性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文依据,并确保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条件都在法律范围内。

刑罚不能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同时也不能随意增加刑罚或者扩大其范围。

3. 惩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是在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必须经过合法的刑事审判程序。

判决和执行刑罚的过程必须公正、透明,并遵守法定的法律程序。

4.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价值原则。

它是指国家法律应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使人民能够预见犯罪行为的后果以及受到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价值。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管理,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罪行和刑罚,才能使法律成为人民行为的准绳,确保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个人权利的尊重。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公民在行为前能够了解法律的底线,从而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事。

这样就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减少了司法的随意性,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只有让犯罪者和公众都能清晰地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和刑罚的程度,才能有效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使得刑罚具有公正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律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它不仅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思维,促进了法治精神的传承
和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是维护个人权利、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思维和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07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七年三月九日中央决定改革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为认真落实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1.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

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是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要求(一)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3.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猖獗和蔓延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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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内容提要】当前量刑改革存在“中间线论”与“基准刑论”两种方案:前者认为法定刑中间线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后者主张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的基准刑,基准刑是量刑公正的根本保证。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虚拟徒刑是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计算罪责程度的科学方法,积分刻度两相对应是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

“基准刑”不但是主观臆断的产物,而且是量刑偏差的源泉。

“中间线”具有恒定性、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且操作简便,能够适用于我国一切地区、一切时期、一切罪行和一切犯罪人的量刑,不失为成本最低的量刑改革方案。

【关键词】量刑量刑改革法定刑中间线量刑精确制导量刑基准我国《刑法》第5条关于“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又是量刑活动的指导方针。

这条规定给量刑活动提出了三个带根本性问题:一是怎样计算刑罚轻重,二是怎样计算罪责大小,三是怎样使罪责程度转换为刑罚程度。

谁能科学地回答这三个问题,谁就能发现量刑公正的支点,把握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找到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破解困扰全球刑法学界240多年的世界难题,实现量刑精确制导。

量刑的任务是实现量刑公正,完成这项任务有赖于科学的量刑方法。

科学方法是人们获得科学认识的规则和手段系统,在科学认识中处丁•核心地位。

科学方法与科学认识是同步发展的,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从这种意义上说,科学方法是潜在的科学知识,科学知识则是实现了的科学方法。

关于任务与方法的关系,毛泽东早在70多年前就曾深入浅出地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

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

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

”⑴量刑活动也是如此。

只要我们敢于跨越“雷池”,转换思维定式,尊重科学,大胆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就能找到实现量刑公正的最佳途径。

一、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罪责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简称,泛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统一,表现为定罪情节和部分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只能表现为量刑情节,并对罪刑关系起调节作用。

定罪情节是充足犯罪构成起码要求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它由两大部分组成: 一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二是表明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严格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禁止将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量刑情节是量刑公正的理论基础之一。

行为的社会危害轻重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未必成正比,但是宣告刑必须与刑事责任相均衡,这是量刑公正的一般规律。

怎样计算刑罚程度呢?看似容易其实并不简单。

这还得从罪名、罪行和法定刑及其相互关系谈起。

罪名是某个或者某些罪行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和称谓。

罪行是具有特定犯罪构成且配置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模式,或者符合特定构成要件起码要求并适用一定法定刑的现实行为。

法定刑是立法者为某个或者某些罪行所配置的刑罚或者刑罚幅度。

现行刑法共规定445个罪名,下辖869种罪行。

其中有129个罪名只涵纳1种罪行,其余316个罪名分别涵纳2〜5种危害程度不同的罪行,约占全部罪名的71%;对于后者来说,罪行是罪名的下位概念,是犯罪的最小单位。

一种罪行配置一档相应的法定刑是我国刑法关于个罪的立法模式。

现行刑法共规定37档法定刑,分别配置给869种罪行。

某档法定刑配置罪行的多寡是参差不齐的,有的仅适用于一种或者几种罪行,有的适用于十几种或者几十种罪行,只有“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档法定刑适用于107种罪行。

罪名、罪行和法定刑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的认识,量刑公正无从谈起。

在37档法定刑中,有1档是“处死刑或者可以判处死刑”的法定刑,有1 档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共适用于31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4%。

其余35档是单一有期徒刑或者包括有期徒刑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其中: 单一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有12个档次,适用于370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43%;包括一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多刑种法定刑共6个档次,适用于95种罪行;包括一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多刑种法定刑共有17个档次,适用于373种罪行;两者相加,约占全部罪行的54%。

由此可见,多数法定刑的内部结构是相当复杂的。

根据《刑法》第62条规定,既然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范围,那么将它们划分为从重与从轻处罚两个量刑空间便是顺理成章的。

那么两者的分界线在那里呢?由于该法条尚未明示,于是刑法学界出现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中间线论。

该论认为,既然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具有明确的上下限(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在法条没有例外规定和相关立法解释的情况下,人们只能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和基本常识来理解,因而“中间公正”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推导;只有以法定刑中间线为从重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量刑偏差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是基准刑论。

该论认为,我国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失控,从而导致量刑偏差的主要原因。

因此,只有偏离法定刑中间线另行确定从重与从轻处罚的界线,才能解决量刑偏差的问题。

甚至认为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不同的犯罪案件具有不同的基准刑;准确确定基准刑,是量刑公正的根本保证。

⑵由此可见,实现量刑公正是以中间线为支点,还是以基准刑为根本保证,便成了量刑改革两种思想路线的争论焦点。

这里提出五个问题来加以讨论:第一,什么是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能否将它定义为幅度刑罚量超过7年有期徒刑?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在刑法规定的37档法定刑中,就有30档低于这个标准,它们适用于694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80%;其中幅度刑罚量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就有18个档次,适用于393 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45%。

对于适用这些罪行的非“宽泛”的法定刑,为什么还要另行确定基准刑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第二,配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罪行均有轻重程度之分,法定刑幅度的宽窄是由特定罪行的性质及其覆盖范围所决定的,什么罪行配置什么法定刑,立法者S有深刻全面的考虑。

由于从重从轻处罚界线是法定刑内部结构的核心,未经立法程序试图通过基准刑擅自变动,其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第三,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刑罚,要么是从重处罚,要么是从轻处罚,二者不可能兼而有之。

因此法定刑幅度是否宽泛,视角不同结论各异。

就拿“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档法定刑来说,其幅度刑法量是10年,从整体上看似乎非常宽泛,但将其平均划分为从重与从轻处罚两个量刑空间之后,法官的裁量范围就缩小了一半,也并非那么宽泛。

何况法定刑的宽窄与量刑偏差并无本质联系。

第四,法定刑中间线是从重从轻处罚的正负起点,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基准刑是量刑偏差的根本源泉,偏离愈远偏差愈大。

例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档法定刑,适用于98种罪行,其幅度刑罚量是84个月,如果偏离中间线向上10%确定基准刑,势必偏重8. 4 个月,反之偏轻8. 4个月。

难怪有学者不无讽刺地指出,按照基准刑论,“在3至10年的量刑幅度内,判处4年有期徒刑可能是从重处罚的结果,而判处9 年有期徒刑则可能是从轻处罚的结果”,⑶于是量刑的轻重被人为地颠倒了!第五,既然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⑷那么怎样根据“基本犯罪事实”计算基准刑呢?基准刑究竟是采取什么方法计算出来的?为什么只能是这种基准刑而不能是别的基准刑?如果讲不出正当理由和科学根据,这岂不是估堆量刑的翻版吗?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从重从轻处罚界线,势必破坏这两个量刑空间的等间距平衡与对称,这不仅会造成量刑起点左右摇摆,变幻莫测,而且还会造成适用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所需相应量刑情节在数量和程度上的悬殊,从而导致量刑偏差甚至畸重畸轻。

因此,只有以法定刑中间线为从重与从轻处罚界线才是天公地道的事情。

这就好像天平横梁的支点只能居中而不可随意移动一样,否则天平就会朝一边倾斜。

所以,以法定刑中间线为从重从轻处罚的起点,是《刑法》第62条的题中之义。

处罚宽严必须有个科学的参照系,它就是中间线; 如果改变、抹杀或者抛弃这个参照物,量刑公正便成了任意伸缩的橡皮筋!由于中间线具有恒定性、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操作简便性,能够适用丁•我国一切地区、一切时期、一切罪行和一切犯罪人的量刑活动,所以它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自然分水岭,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二、虚拟徒刑是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最先提出“量刑标尺”这个命题的是近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里亚。

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既然存在国家和法律,“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

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犯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并且认为:“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犯罪”轻重的“潜在的共同标尺”,从而计算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⑶遗憾的是,贝卡里亚没有提供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具体方法,从而成为困扰各国刑法学者和刑事司法工作者的世界难题。

在基准刑论反对中间线的诸多理由中,唯有“多刑种法定刑无法划中间线”这一命题具有学术探讨意义。

(6)因为在现行刑法规定的37档法定刑中,还有24档包括2〜4个刑种,它们分别适用于486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56%。

这些法定刑能否划中间线的问题,确实成了阻碍多刑种法定刑划中间线的瓶颈。

基准刑论认为,这些包括几个刑种的法定刑无法划中间线,因而得出用“简单的数字加减办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的错误结论。

与此相反,中间线论则认为:这个瓶颈不是不可突破的,一旦突破了这个瓶颈,人们就能找到一个支点,将一切罪行的量刑公正合盘托起。

那么,怎样突破这个瓶颈呢?“虚拟徒刑”是多刑种法定刑划中间线从而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环节。

所谓虚拟徒刑,是指在求解量刑最佳适度的运算过程中,将有期徒刑作为其他主刑的“一般等价物”,暂时将管制、拘役、无期徒刑和死刑假定为有期徒刑,并按轻重顺序排列于法定刑幅度之中,借以明确各刑种在其间的位置和空间宽度,待得出量刑结论后再还原为本来性质的惩罚的刑罚程度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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