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精品)2016年股权众筹运行模式分析报告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报告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1、投资者审核2、项目审核3、线下撮合投资者和创业者达成投融资合议4、投资人入资(三)平台资金管理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三、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以三个在我国影响较大的股权众筹平台——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为例,从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平台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股权众筹运营模式进行总结。
(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股权众筹平台目前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提供平台,审核并向投资者推荐项目,使初创企业有机会直接接触到中国顶级的投资者,同时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找到高质量的项目。
除此之外,创投圈、天使汇还有直接为项目进行直接投资的业务。
同样的,大家投也为线上投融资合议达成后提供线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甚至工商登记的服务,以及之后的入股协议的促成服务。
可以看出,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致力于线上线下撮合投创双方,也致力于投资合议打成之后的整个投融资过程。
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总结三家平台的运营流程,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一般都需要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包括“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创建项目→发送商业方案→投资人线下约谈→约谈成功投资人投资→线下增资手续”七个阶段。
下图是大家投提供的流程图,其与其它两家平台的操作流程基本一致:(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下面结合平台目前存在的两种融资模式:“快速合投”模式与“领投+跟投”模式对平台运营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介绍和分析。
所谓“快速合投”是天使汇推出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是为合投设置了时间壁垒,即对每个融资项目都设置30天的投资周期。
而所谓“领投+跟投”是天使汇与大家投平台上都存在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拥有一定领域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审核后成为该领域的“领投人”,“领投人”通过分享投资经验,带领“跟投人”进行合投,领投人因此获得跟投人的利益分成以及项目方的股份奖励。
2016股权众筹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2016股权众筹行业市场分析报告目录前言2一、研究背景 (3)(一)股权众筹的定义与分类 (3)(二)国内外股权众筹发展概况 (4)二、案例介绍—天使汇众筹平台 (6)(一)天使汇平台数据概述 (6)(二)天使汇众筹成功的公司数据分析 (7)三、案例分析--天使汇“领投+跟投”机制 (8)(一)领投流程: (8)(二)权利义务关系 (10)(三)优势分析 (12)(四)存在的不足 (14)(五)风险分析 (15)四、结论与建议18 (一)法律法规角度 (18)(二)投资人角度 (19)(三)众筹平台角度 (20)前言作为互联网改变传统行业的典型代表,互联网金融已经越来越被大家所熟知和熟悉。
而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典型代表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在经过近三年的初步发展后,似乎开始凸显出它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
但必须承认,就国内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而言,我们同时面临政策与监管相对滞后、行业实践和基础不算稳固的事实,由此产生的关联效应,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在互联网股权众筹这个新兴事物上有所体现。
因此,就目前形势与趋势看,互联网股权众筹基本已经过了它的试水期,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是各方参与者在通力合作与深度交换意见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制度建设与模式调整,从而可能在根本上,为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良性发展,提供相对稳定的商业环境和路径依赖。
借此,本文旨在梳理和回顾国内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尝试理解和分析当下国内在该领域的演进路线,并借助有效的数据资料,进一步思考和讨论该领域的一些实践成果和经验总结,以期对行业未来发展有所提点。
一、研究背景(一)股权众筹的定义与分类众筹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
早在17世纪,诗人AlexanderPope使用征订的方式将希腊史诗巨作《伊利亚特》翻译成英文并出版的时候就出现了。
众筹根据标的物和目的性不同可以分成以下类别: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公益众筹、债权众筹。
2016年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简)

2016年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简)一、众筹行业相关概述众筹又称群众募资、大众筹资,译自英文“Crowdfunding”,指一群人为某个项目、某个人或者某个公司募资,以资助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甚至生活活动。
这一概念由众包(Crowdsourcing)引申而出,其实质是面向公众的资金“外包”。
目前,众筹主要分为公益众筹、商品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四大类。
1、公益众筹:又称捐助型众筹,其特点是投资人以捐助为目的,不需要物质、金钱回报。
公益众筹平台本身有的按照商品众筹平台的模式收取成功众筹项目的手续费,有的完全不收费,依靠运营方的自有资金或外部捐助维持运营。
2、商品众筹:主要面向创业者或创意人,帮助其筹集研发、生产制作或建设费用。
如果项目最终运作成功,投资者获得的是产品、服务等非货币回报,其主要作用是支持生产商品、举办活动,支持者能够以较低价格提前得到尚未量产的产品或参与正在筹划中的活动。
目前,商品众筹中以奖励性众筹为主流。
3、债权众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P2P借贷,项目发起人为借款人,项目支持者为投资人,获得的回报是现金(利息)。
目前,P2P借贷已经发展为一个独立的行业,遵循的法律规定也与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大不相同。
4、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平台的诞生晚于商品众筹平台,顾名思义,该类项目给予投资人的回报是企业股权,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
在股权众筹项目中,筹资人需要提交的资料比较复杂,通常包括一份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和拟出让股份的数量、价格。
筹资成功之后,项目发起人需要与投资人共同处理合同签署、股权转移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二、全球众筹行业发展分析近年来,全球众筹公司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截至2014年底,全球共有1250家众筹公司,同比增长34.53%。
而到了2015年底,全球众筹公司就达到了1544家,同比增长29.10%。
图表 1 2010-2015年全球众筹公司数量及增长率变化趋势图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近年来,全球众筹行业融资规模呈现出指数性增长趋势。
2016年Q3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资本去泡沫化明显行业在规范与创新中前行2016年Q3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云投汇·云天使研究院2016年10月“数”说股权众筹 Part 1 目录Part 2 Part 3 “策”论股权众筹 “媒”看股权众筹 Part 4“新”观股权众筹2016年Q3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云投汇·云天使研究院编纂说明概念界定:本文所指股权众筹平台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
报告时间范畴:报告中所涉及的数据由云投汇·云天使研究院采集自各股权众筹平台官方信息。
研究选取了28家平台进行信息采集,采集的时间段截至2016年9月30日, 采集的主要对象为股权众筹成功项目信息。
融资项目界定:指平台归类为众筹/募集成功的全部股权类众筹项目,包括在设定的时间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的项目以及虽未达到目标金额但平台明确将其标记为融资成功的项目。
预热中、众筹中、募集失败的项目均不列入统计。
其中,成功融资项目额度为成功融资项目的实际融资额度,包含超募部分。
报告平台样本说明:3季度报告样本量为28家,如下表所示。
其中对18家平台(序号为1-18)进行了季度增速分析。
本报告所有权、解释权归云投汇·云天使研究院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6年Q3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云投汇·云天使研究院表:28家股权众筹平台名单2016年Q3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云投汇·云天使研究院“数”说股权众筹2016年Q3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云投汇·云天使研究院Overview 1. 3季度股权众筹行业融资概览总体:3季度28家平台新增49个项目,共计3.54亿元;近四成平台3季度“颗粒无收”。
行业:3季度文化娱乐、互联网金融赛道竞争最激烈;生物科技、先进制造融资额最高;投资人更偏好文娱、互联网金融及大健康行业。
跟投:3季度跟投人跟投额度六成在10万以下,累计跟投总额约占总投资额度一半。
人人投简述股权众筹运营模式

概述: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自国外的crowdfunding 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参照 Massolution 的一份报告,众筹可以分为四类: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
众筹一般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和特征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表现形式。
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以股权(股份)方式进行的大众筹资,具体而言就是指创业者向众多投资人融资,投资人主要用资金等作为对价换取创业企业的股权。
宽泛而言,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 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也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进行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对VC 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的主要特征为:1、项目发起的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实体店想开分店都可发起项目融资;2、投资人大众性,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但也有一定门槛,要求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该类项目通常要求较高回报,但风险也更高,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3、项目严格审核,如人人投平台的项目都是经过专业项目审核团队层层筛选而成的,投资人在投资之前会再次筛选,则通过两次筛选之后才投资人才进行投资;4、侧重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对社会经济推动起基础性作用。
二、股权众筹的主要参与方项目发起方:有项目缺乏资金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并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平台方:连接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外股权众筹代表:FundersClub国内股权众筹代表:人人投[以投资实体店项目为主])第三方支付:将资金托管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双方利益。
(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双方利益)三、股权众筹的规则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 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投资者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3、投资者直接入股项目发起方公司或通过认购项目发起方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方式入股项目发起方公司,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根据相关认购协议拥有发起方公司股权相关权益4、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项目发起方公司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项目发起方公司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四、兴起和发展股权众筹源于2012 年4 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2 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JOBS 法案),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做出了一些保护项目支持者利益的规定。
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模式解析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核心提示: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也许正在创造一个关于创业融资的新传奇,截止目前为止FundersClub 已经吸引了3400名注册投资者,约有340个人已经进行过真正的投资,每个投资者平均投资2500美元,一家公司仅48小时就完成了10万美元的融资。
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也许正在创造一个关于创业融资的新传奇,截止目前为止FundersClub已经吸引了3400名注册投资者,约有340个人已经进行过真正的投资,每个投资者平均投资2500美元,一家公司仅48小时就完成了10万美元的融资。
FundersClub是美国JOBS法案的产物,该法案允许公司吸收除传统投资者外的资金。
有望解放投资链条中的中间环节,帮助用户解决复杂的法律、财务问题,让传统投资概念之外的“普通人”能够参与进来,让投资变成一种大众行为。
这种模式可能在未来5-10年影响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创业及投资生态,FundersClub也在种子轮就完成了高达600万美元的融资,TECH2IPO为大家带来FundersClub的最全面模式解析。
FounderClub是什么?FundersClub严格筛选一批“高客户增长、钱途乐观、受投资者追捧和其他增长信号”的初创公司,供“合格的投资者”挑选,这些“合格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身价。
这些投资者通过查询了解公司情况后,挑选他们认为值得投资的公司,投资额度最小为1000美元,并获得真正的股权作为回报。
潜在的投资者也可以看到初创项目的目标和当前已经参与投资的风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
这些初创公司的融资目标从几万美元到一百万美元不等,等这些公司被收购或者上市,投资者可以将股权变现获取回报,FundersClub从中收取手续费,所有的法律文书和转账手续都在网上完成。
据TC报道,迄今为止,FundersClub正帮助4家YCombinator支持的公司完成融资,它们分别是品牌赞助平台Sponsorfied、音乐视频营销服务Tracks.by、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Coinbase、以及视频推广工具Virool。
股权众筹常见运作模式介绍

股权众筹常见运作模式介绍一、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
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众筹行业分析报告(2016)

众筹行业分析报告一、行业现状众筹最早源于国外,自2011年进入我国以来,就迅速在国内兴起与发展。
由于市场的广泛认可与接受,再加上政策的向好,从2013年开始,我国众筹行业就开始了爆发式的高速发展,众筹平台大量涌现,融资规模增势良好。
1、政策利好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规划纲要提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入发展各领域各环节,鼓励各类主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发展新引擎。
建设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
众筹首次正式写进十三五计划。
同时3月新增众筹平台明显增多,并且在移动端高速发展的大浪潮下,以微信端和APP为主的众筹平台也开始兴起。
网贷之家的研究报告显示,在新平台不断上线的同时,3月份倒闭的平台也不在少数,主要原因为经营不善和实力比较弱的平台。
总体来说,在各种利好信号下,投资人对众筹这种新的投资方式也开始越来越了解,并且越来越能接受这种新投资方式。
2、平台多位于沿海地区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各种类型的众筹平台总共328家,其中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最多,有131家;其次是奖励众筹平台,有112家;混合众筹平台为73家;公益众筹平台仍然为小众类型,仅有12家。
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5个省市,多位于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
北京和广东作为众筹行业的开拓地,平台聚集效应较为明显,也是目前全国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最多的地方。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以88家平台数继续位居榜首,广东以82家位居其次;上海地区排名第三,浙江排名第四,分别为51家和26家。
福建排名第五,有14家。
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和福建5个地区正常运营众筹平台数为全国前五,占全国总正常运营平台数的79.57%。
2016年3月,全国众筹平台新增项目已筹资金额地区分布上,北京、广东和浙江位列前三,已筹资金额分别达4.05亿元、3.67亿元和2.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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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任意修改编辑!)2016年7月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资源途径和渠道,为创业者、小企业或个体个人进行某项实体活动或完成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所需的必要的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我国的众筹模式主要分为四类:(一)公益类众筹;(二)借贷类众筹;(三)奖励类众筹;(四)股权众筹。
由于公益类众筹与借贷类众筹(即P2P模式)与本公司业务模式联系不甚紧密,故此法律研究报告集中研究了奖励类众筹及股权众筹。
一、奖励类众筹奖励类众筹一般指的是预售类的众筹项目,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捐资者或投资者不会得到经济和投资收益,而是实物、成就感等回报。
本报告以众筹网为例,研究奖励类众筹。
(一)奖励类众筹运作模式一奖励类众筹运作模式奖励类众筹的模式较为简单,即反应了典型的奖励类众筹模式。
本报告以众筹网为例,具体研究奖励类众筹。
1、项目内容要求(1)众筹网上发起的项目,应明确具体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截止项目结束时间,如项目众筹金额低于预定众筹金额,则项目众筹失败;如项目众筹金额等于或大于预定众筹金额,则项目众筹成功。
(2)发起人的项目介绍,内容包括“关于我”、“发起该项目的目的”、“项目的进展和风险”、“为什么以众筹的方式发起该项目”、“项目众筹成功后的回报”等。
同时,发起人应向项目投资人充分说明项目存在的风险及挑战,以便于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有全面充分的了解,从而独立慎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2、项目回报要求如项目众筹成功,需及时兑现对项目投资人承诺的回报;如项目众筹失败,同意众筹网将众筹款项及时退还项目投资人,并由发起人就项目众筹失败的原因等对项目投资人作出解释。
项目众筹成功后,众筹网留存项目众筹总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在项目发起人兑现对项目投资人的回报承诺后,众筹网将该保证金返还给项目发起人。
如果项目发起人未兑现对项目投资人的回报承诺,则众筹网有权直接支配该保证金以用于兑现对项目投资人的回报承诺。
3、资金支付方式为保证众筹资金安全,众筹项目项下资金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代为划转,由此产生的支付渠道费由项目发起人负担,项目众筹成功后,众筹网将扣除项目众筹总金额的1、5%作为资金支付渠道费,并支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
如众筹项目不成功,则不收取该笔费用。
(二)奖励类众筹的风险1、刑事法律风险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一般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
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融资方有机可乘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
2、民事法律风险目前回报众筹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项目发起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约,这是由众筹项目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项目发起人和众筹投资人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众筹投资人应自行承担该等风险。
(三)实操层面法律建议1、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2、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3、众筹平台不要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责任。
二、股权类众筹(一)股权类众筹运作模式本报告以“大家投”平台为例,研究股权众筹的业务模式。
“大家投”创设了线上“领投+跟投”机制以及线下“有限合伙企业”入股项目公司的线上线下融资模式。
该模式在融资者、融资者与股权众筹平台间形成了多重法律关系。
(1)融资者借助平台展示项目咨询,与领投人达成融资合意后领投环节结束,融资者继而与平台签订融资居间协议;同理,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订立投资合同的媒介服务,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2)跟投人在融资期限内认投满额后,领投人与跟投人会转向线下签订合伙协议,进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3)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资由融资者设立的项目公司,两者签订投资协议,由投资者(由担任普通合伙人的领投人)与融资者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4)通过“投付宝”转账,平台独立于资本运作,投资者与资金托管方之间是委托关系。
(二)股权众筹存在的问题1、非法集资的风险难以规避如果项目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地承诺给予投资人稳定或固定的回报,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股权众筹项目本身存在虚假成分,则项目发起人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及项目发起人最容易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
首先,众筹模式的特性决定了一个项目投资人数量极易突破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这些投资人极易被认定为“不特定的对象”。
其次,众筹平台在项目筹资过程中,是否涉及广告、公开劝诱等,也是比较难以界定的。
在实务操作中,各众筹平台一般以股份代持和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规避上述“雷区”。
股份代持虽然合法,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是难题,同时股份代持会带来较多的纠纷,权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人数的限制,但存在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风险。
而且,欲以投资者实名认证的模式达到从“不特定”向“特定”的转化,能否产生规避的法律效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
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
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
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
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三)实操层面法律建议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
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
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
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六条法律红线。
三、相关法规整理四、相关司法案例(一)美微文化传媒淘宝出售原始股案1、业务模式今年年初,美微传媒在淘宝店“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出售会员卡,购买会员卡就是购买公司原始股票,单位凭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只需要花120元下单就可以成为持有美微100股的原始股东。
2、监管层态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上述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国务院通知精神。
查明情况后,中国证监会及时启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工作机制,约谈该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告知其行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责令其按照募资说明承诺的条款主动退还所募资金,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澄清并消除不良影响。
随后,该公司通过微博公开发表声明,称认识到其募资行为的错误性,并将及时组织退款。
截至4月底,该公司已将所获转让款全部退还投资者。
(二)东方创投案件1、案情概括2013年6月19日,东方创投公司设立“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通过互联网、电话及投资人团伙拉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在“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并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
东方创投公司在P2P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发现坏账超过6%无法按时收回,为及时返还投资人的利息,东方创投公司将投资人的投资款用于扩大公司规模、购买房产物业,以求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邓某斥资600万元用于扩大企业规模,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名为ALC的合资公司,同时在深圳成立了深圳市兆融财富、深圳市中环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一方面东方创投公司购买了房产铺面,总共花费3800万元,其中2500万元来自公司客户的投资款。
后因提现缓慢而遭网络舆论攻击导致投资人挤兑,东方创投公司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投资者的提现。
2、判决要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并全面掌控、支配吸收到的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受雇参与犯罪,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起次要作用,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三)优易网案件1、案情概括2012年12月,P2P网贷平台“优易网”负责人携2000多万元投资人资金去向不明,被捕后,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优易网相关负责人。
法院的审讯笔录显示,优易网负责人因人脉资源不够,借款人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投资人的增长速度,为留住投资人,优易网负责人发布虚假标,面对日益庞大的利息支付,通过炒期货赚钱来弥补漏洞,因屡炒屡亏,最后落荒而逃。
由于没有查到相关负责人把从投资者那里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当地公检法机关在征询过中国银监会的意见后,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本案尚未最终判决。
2、相关专家观点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的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应具备四性: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益性,即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四是广延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刘教授认为,优易网负责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通过网站平台向社会公众融资,用于公司持续经营,且承诺8%的年化回报率的行为,已满足上述四性,故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