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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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青政办〔2022〕86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2022〕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开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增动力的重要举措,以完善机制为牵引,以招大引强为重点,以园区平台为载体,以创新方式为路径,以提升能力为基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保障,奋力开创招商引资新局面,为建设“六个现代化新青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加强省级层面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各市州及园区招商引资主体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全面招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围绕一二三产业龙头企业开展全面招引,突出重点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点面结合,靶向发力,实现重点产业领域招商引资新突破。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搬迁贫困户到良好的生活环境中,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为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和运营,在此,制定以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易地搬迁作业的质量和效率,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以农户为主体,旨在提供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强社区建设,提升贫困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生产生活需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规模。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地处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地区;(二)地处生产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三)地理环境安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与搬迁户原有居住地保持合理距离,方便他们继续从事原有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应充分征求搬迁户和当地居民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建筑的结构稳定、材料安全,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注重节能环保,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配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满足搬迁户生产生活的需求。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搬迁户教育、医疗、就业等需求,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就业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旨在阐明“十四五”期间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文件,是制定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年度工作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三五”期间主要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省情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和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有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最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最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最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时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应当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2.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3.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4.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5.XXX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易地搬迁管理办法---副本

易地搬迁管理办法---副本

《易地搬迁管理办法---副本》摘要: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化隆县昂思多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易地搬迁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青政办[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居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提高移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扶持对象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

第二章扶持内容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内容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建设。

扶持项目受益人必须是大中型水库移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供水、通电、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

特色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中藏药材种植加工、牛羊育肥、农畜产品加工、水产养殖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第四条扶持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上报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由移民安置区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移民安置部门报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移民安置部门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后,按程序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四章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第六条工程建设资金为国家专项、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单个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青政办[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五”期间,国际国内产业分工加速调整,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

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等优势,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四个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和“四区两带一线”规划布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鼓励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目标,加强环境保护,集约利用资源,提高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布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实现“四个发展”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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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7]6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5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7〕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局拟定的《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充分发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扶贫脱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青海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青海省易地搬迁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要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和“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科学规划、完善配套,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市、区)抓落实的机制,确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搬迁对象和搬迁方式、安置方式及安置区选择、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严格依据《青海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青海省易地搬迁脱贫攻坚行动计划》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根据规划实施进度,按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求精准到户、精确到人,实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要明确本级易地扶贫搬迁的总体思路、规划目标、搬迁规模及安置方式、建设内容、资金测算与筹措方案、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六条各项目县(市、区)根据省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提前编制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将翌年项目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计划逐级报发展改革和扶贫开发部门。

省扶贫开发局审核汇总后,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投资建议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纳入当年省级财政支农和扶贫专项资金整合安排方案,并以此作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平台融资的建议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做好项目储备,并按要求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衔接落实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通知县(市、区)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程序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选择项目迁出区。

市(州)、县(市、区)政府调查申请搬迁项目村自然资源、社会发育、住房条件、人口构成、劳动力状况、生产资料、经济来源、家庭收入、生活消费、搬迁原因、地质灾害类型和程度、搬迁意愿、安置去向。

在此基础上,重点选择自然环境严酷、自然灾害严重、自然资源严重匮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后,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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