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1).doc
船长操作规程

船长操作规程船长操作规程是指船长在船舶操纵和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关于船长操作规程的一些重要内容,供参考:一、船长的责任和权力:1. 船长是船舶上最高负责人,对船舶的安全和运营负有终身责任,享有根据法律和国际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障船舶安全的权力。
2. 船长有权指挥船上的船员,并依法对船员执行命令和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
3. 船长有权拒绝违反法律规定或冒险行为的指令,并有义务向有关方面报告。
二、船舶安全和操作准则:1. 船长应始终关注船舶的安全,确保船上的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 在航行前,船长应确保船舶具备适当的供应,如燃油、食物、饮水和医疗设备等。
3. 船长应熟悉并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家航海规则,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安全。
4. 船长应保持警觉,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航行状况,并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碰撞、火灾、沉船等事故。
5. 船长应制定和执行航行计划,并及时调整以适应不同的气象、海况和航行条件。
三、船员管理:1. 船长应建立和维护与船员的良好合作关系,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船长应保持船员的勤务和纪律,按照船舶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执行操作和值班。
3. 船长应对船上的人身安全和舒适负有责任,确保船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符合国际劳工标准。
四、航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1. 船长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船舶的航行计划、位置、速度和目的地等信息。
2. 船长应及时记录船舶的航行情况、天气情况、货物状况和船员的工作表现等,以备后续审计和证明。
3. 船长应配备合适的通信设备,确保与陆地和其他船舶的联系畅通。
五、应急情况和危险货物管理:1. 船长应熟悉应急处置计划和手续,以应对紧急情况,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2. 船长应建立和维护适当的货物分类和贮存管理系统,确保危险货物和易燃易爆品的安全运输。
3. 在紧急情况下,船长应尽快采取行动,并报告有关部门,以获取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船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电机员、政委等职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船员行为,提高船员工作效率,保障船舶安全,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船员任职条件第四条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管理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4. 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操作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电机员、政委等支持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
第八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海事局规定的船员培训课程;2. 公司内部培训课程;3. 实际操作培训。
第九条船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船员职责与义务第十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船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团结同事。
第十二条船员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船员应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备,合理使用船舶资源,降低船舶损耗。
第五章船员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船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1.目的本程序旨在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有效持证、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管理船舶船员的配备。
3.职责3.1总经理:负责船长、轮机长招聘、筛选、面试、录用。
3.2船管部:负责审核所有船员证件以及船员的相应管理,批准船员的任职(船长、轮机长除外);3.3船长:负责本船船员在船期间考核,查验船员证书的有效性并向船管部提出任职建议。
4.配员的依据船舶配员应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且不超过《设备安全证书》救生设备核准的船员;5.实施步骤船管部根据船舶类型、航线特点以及船舶为保证正常操作和紧急情况等为每艘船舶配备足够的持证、合格、健康的船员。
5.1船员(包括公司自有船员和由船员代理公司选派的外聘船员)的聘用标准5.1.1持证对现任船员以及新聘和转岗的船员,船管部确保其持有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应船种、吨位和航区的适任证书以及其它有效证件;5.1.2健康船员在任职前,应到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去体检,取得合格证明。
5.1.3合格•船员上岗前由船管部进行审批,并填写《船员派船审核表》(SP0602-1),其中轮机长的任职由船管部/SMS办审核后,填写《轮机长派船审核表》(SP0602-03)报总经理批准;对经批准的船员由船管部开具调令上岗。
•公司通过《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KSPO603)保证新聘和转岗的船员熟悉其职责,各相关部门、船舶以及人员各据其职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熟悉相应的职责后才能上岗。
5.2持证、健康和合格的保持5.2.1公司通过《人员培训程序》(KSPO604),保证在职船员熟悉其职责;5.2.2公司对船员在任期内应进行一次业务技能考核,考核要求和内容参照相应的职务职责;轮机长的业务技能考核由船管部进行,并填写《轮机长考核记录表》(SPO602-4)其余船员分别由所在船船长或船长委托部门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记入《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对考试结果“差”的,考核者应将《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反馈给聘用批准人,视情重新培训或中止聘用。
船长任职要求

船长任职要求船长是一种高度负责任的职业,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才能胜任该职位。
在船舶行业中,船长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和指导船员,确保船只的安全以及顺利完成航行任务。
因此,船长任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点:1.教育背景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船长,首先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
一般来说,大多数船长都需要拥有航海学或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通过相关认证考试的证书,例如:MCA(英国海事认证局)以及IMO(国际海事组织)等。
此外,除了航海学之外,一些学科如工程学、物理学和航空学等也能为船长提供相关的技能和知识储备,有助于船长在管理和指挥船只时更具优势。
2.工作经验在学习和培训有关的知识和技能之外,船长也需要具备大量的实战经验。
这主要涉及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担任各种不同职位,积累与船舶有关的工作经验。
例如,在港口、货运公司、码头以及航运公司等职业领域担任过多个职务,能够熟练操作不同类型的船只和航行工具。
这样能够使船长熟悉行业规范和术语,并在现实环境中掌握与导航和安全相关的技术,为实行航行计划和保证船只安全带来大的优势。
3.领导才能当一名船长掌舵时,他需要承担管理和领导全船工作人员的责任。
因此,船长必须具备极高的领导才能,包括良好的沟通技巧、政策和规定的全面认知以及为团队建立温馨环境和同事之间的建议与互助等。
在多元化文化背景下,船长还需要了解和尊重不同的民俗和宗教信仰,使他们在艰难险阻中保持高效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4.安全意识船长必须很好的掌握强烈的安全意识,具有捕捉风险和判断突发情况的能力。
当危险事件发生时,船长必须快速作出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危害。
此外,他们还需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海洋环境,尤其是在严重天气或掉发时准确判断情况。
因此,担任船长的人必须是一个责任心强、能够稳定处理事件的人,且对安全规定有深入的认识。
5.良好的健康状况船长是负责所有远航和航海任务的最高职位,他们必须享有良好的身体健康和稳定的心理健康。
船长、驾驶员业务考核、培训与开航前指令记录

海务主管意见:
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安质部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指定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船长聘用需经指定人员同意;
2.本表一式两份,船员带船存船长关本职业务管理具体要求。
6、涉及职责的管理程序、操作方案和须知。
7、当前港口国、船旗国检查基本形势,该轮所处PSC检查状态。
8、驾驶台基础管理,典型交通事故的警示。
9、 SMS规定的定期报告报表等内容。
10、防抗台风、雾航、冬季大风、冰冻等季节阶段性的安全指示要求。
11、公司近期船队安全生产形势。
船长、驾驶员业务考核、培训与开航前指令记录
Captain&Deck officerFamiliarizationRecord
编号:060200-3
姓名:
出生日期:
拟任职务:
毕业院校:
拟工作船:
任职资历:
考核内容
1、履行本职工作职责的理解。
2、本岗位业务的熟悉程度。
3、迎接PSC和船旗国的检查工作。
4、公约、指南、标准、规则等了解程度,特别要注意避碰规则方面的考核。
5、对船舶事故、险情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6、内外业务关系的协调与沟通能力。
7、资料、文件档案管理基本常识。
8、其它需通过专业考察判断等。
培训与开航前指令内容
1、船舶概况(机械、通信、导航设备,人员等)
2、航线、港口简介。
3、租家和租船合同简介(适用船长)。
4、年度各项计划的实施进程(适用船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足够、合格并且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管理职责3.1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办公室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调动、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轮机长等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保管。
4内容及要求4.1船员配备4.1.1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配置所允许的人员数量;为保持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不致船员过度疲劳;船舶所从事的航线和船员的工作量;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4.1.2办公室召集公司经理、副经理、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主管,按照4.1.1要求确定每一船舶具体配员人数,填写《船舶配员表》(见附录一),经公司经理批准后保存。
4.1.3船舶配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制定《船舶配员表》。
4.2船员聘用要求4.2.1船员聘用条件(1)持有有效的岗位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同岗位和同类型船舶(相应或以上吨位)半年及以上工作资历,并在应聘前累计六个月任职时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其它违章行为的不良记录。
不满足本要求的,可约定1个月以上的船上见习期(享受八折工资待遇)。
(3)能用汉语普通话进行正常交流,无严重口吃,船长、高级船员还应具有一定的阅读和表达能力。
(4)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一年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2.2船员聘用评审4.2.2.1评审应按4.2.1的要求,以口试(谈话、提问等)、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并审核其有关证件、资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和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总吨及以上至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至千瓦的船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旨在保证船长具有适当指挥资格,完全熟悉公司SMS并获得公司必要的支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SMS相关部门/船舶及人员。
3. 定义
本程序采用《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定义。
4. 职责
4.1人力资源部是负责船长聘用和熟悉其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主管部门。
4.2 总船长负责对船长的适任审核和在岗考核。
4.3 体系办负责船长完全熟悉SMS培训。
4.4 船舶负责对实习船长的考察和培养。
4.5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向船长提供岸基支持。
5. 实施步骤
5.1 船长的选拔考核
5.1.1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部对船员在海上任职满18个月的大副进行资历和素质审查,并完成船长适任证书考试报名手续。
5.1.2 人力资源部对经国家主管机关考核合格、经主管机关规定的见习程序后取得船长适任证书的人员,选择合适的船舶安排实习,并指定实际经验丰富的船长进行指导、考核;实习船长派船前的资格审定参照本程序5.2的规定,实习船长在船实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1.3 船舶对实习船长进行考察和培养,由船长根据其在船实习期间的工作责任心、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和应变能力等各方面表现,在《实习船长正式任职审核表》有关栏目内提出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
5.1.4总船长对实习船长就业务技能方面进行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在《实习船长正
式任职审核表》有关栏目内进行鉴定,资格认定的方法可采取:
·随船船长资格认定;或
·船舶到港后登船与船长及实习船长交谈或实操;或
·所在船船长或实习船长到公司,总船长与其交谈。
5.1.5 人力资源部根据船舶意见和总船长的业务鉴定,作出初步评估。
5.1.6 评估结果合格的,人力资源部审批获准后,才能使实习船长结束实习,正式任职并担任船长职务;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安排继续实习或转岗。
5.2 船长派船前资格审定
5.2.1 公司所聘的船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与本公司船舶相同或以上等级船舶相应航区的船长适任证书,通过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类培训(持证);
➢具有航海专业大专以上或具有相当学历;
➢具有或相当于国家英语4级以上英语水平;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具有相当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责任意识强,从业标准高;
➢对新生效的公约、法规主要内容了解熟悉;
➢身心健康;
➢近3年无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具有1年以上同等级或以上等级船长海上资历,近1年内有半年以上沿海航线航行经历者为优选;
➢没有自航船海上资历的船长不能直接接任船长,需要在本公司自航船上至少见习3个月;
➢熟悉ISM、NSM规则及ISPS规则;
➢对应对PSC、FSC、ISPS、防污染专项检查程序熟悉;
➢对防海盗、防恐怖、防走私、防毒品工作程序了解掌握;
➢忠于并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环保方针,熟悉本公司SMS文件,并能带领全体船员有效实施本公司SMS;
➢具有较高的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及关键性操作的水平;
➢通过本公司派前面试与培训。
5.2.2 人资部应会同总船长和海务部、船机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对新聘与转岗的船长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责任心等通过面谈、问题提问、事故案例分析或试卷考试等形式进行侧重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适当的指挥资格,评估涉及的主要项目与评估方式应从如下方面予以考虑(但不限于此):
5.2.2.1 谨慎核实关键信息
通过交谈提问等方式核实如下信息:
➢实际持证、学历、英语等级、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海上资历、安全记录是否真实准确;
➢是否通过派前培训与考核。
5.2.2.2综合评估指挥资格
通过面谈、问题提问、事故案例分析或试卷考试等形式,针对如下内容的回答和或成绩,以执行评估者的职业判断进行综合评价,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及责任心等:
➢通过交谈确认其基本语言能力、心理状态是否符合任职要求?
➢通过提问了解其是否对ISM、NSM、ISPS主要内容掌握?
➢通过提问了解其是否对新生效的相关公约法规、规则主要内容掌握?
➢通过提问了解其是否对应知应会相关内容掌握?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备一定的防污染意识?
➢通过交谈了解其以往迎检(PSC、ISPS、FSC)经历,对迎检工作是否熟悉?
➢通过沟通了解其对防海盗、防恐怖、防走私、防毒品工作的了解与重视程度?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从业标准、责任意识?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当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通过问题提问(问题清单)、事故案例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或考试(试卷)等形式,并结合上述交谈提问,综合评估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
决策能力?
5.2.2.3 评估人员的资格
面试评估人员应由总船长和具有相当海上资历并具有一定岸基管理经验的海务部部
长执行。
5.2.3 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通过SP0603《新聘与转岗人员熟悉职责和开航前指令下达程序》和SP0604《培训程序》,保证新聘与转岗的船长和现任船长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体系办通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后才能上岗;对不熟悉安全管理体系的船长,人力资源部不予派船。
5.3对非新聘及转岗的船长,人力资源部可按SP0602《船舶配员管理程序》执行。
5.4在岗考核
人力资源部应该及时验证船长持有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性,定期查验船员服务簿及个人档案,每年对船长进行一次在岗考核,包括没有在船(倒休)的船长,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总船长和职能部门按《船长考核记录表》联合考核一次,确认船长的任职能力,判断其指挥资格;考核结果作为动态指挥资格和任职能力的确认,并存入船员档案,在船长考核中直接涉及船舶安全的项目(标注为*)一项为不合格的,其它项目三项以上为不合格的,该船长需要重新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
6. 相关文件及附件
SP0602《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SP0603《新聘与转岗人员熟悉职责和开航前指令下达程序》
SP0604《培训程序》
7.记录表格
《船长/实习船长派船审核表》SP0601TDC-A01,A02
《实习船长正式任职审核表》SP0601TDC-B
《船长考核记录表》SP0601TDC-C
船长/实习船长派船资格审核表派往船舶拟任职务
备注:本表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保存期五年。
船长/实习船长派船前面试审核表
备注:本表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保存期五年。
实习船长正式任职审核表
备注:本表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保存期五年。
SP0601TDC-C
船长考核记录表
工作船名:船长姓名:上船日期:
注:
合格:考核组认同其具备所在岗位涉及到的职责及各项技能的能力。
不合格:考核组认为其不具备上岗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