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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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与和解的法律程序

纠纷调解与和解的法律程序

纠纷调解与和解的法律程序纠纷调解和和解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纠纷调解与和解的法律程序。

一、纠纷调解的法律程序纠纷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调解人的介入,促使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过程。

下面是纠纷调解的法律程序:1. 提交调解申请当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申请方应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并明确提出调解的请求。

2. 调解受理和组织调解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调解。

一般情况下,调解会由一名或多名调解员组成调解组,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a. 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调解员会先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要求。

b. 调解员发表意见:调解员会分析双方的主张和要求,提出中立的调解意见。

调解员应确保双方平等地参与调解,展现公正和中立的态度。

c. 双方当事人协商: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d. 签署调解协议书:如果双方成功达成协议,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

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4. 结束调解调解结束后,调解机构会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内容自愿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和解的法律程序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结束诉讼争议的过程。

下面是和解的法律程序:1. 协商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或平等的条件下直接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寻找共同利益点,并在律师或调解员的协助下制定和解方案。

2. 提交和解协议如果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协议,他们应将协议书提交给法院。

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和解的具体内容。

法院会审核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审核和公示在收到和解协议后,法院会进行审核,并公示给其他利害关系人。

执行和解协议纠纷解决机制

执行和解协议纠纷解决机制
和解协议达成后,被告于春平 及五金交电站逾期未履行还款义 务,故原告向昌邑区人民法院申请 恢复执行。 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认为,原告在申请执行时只对当时 到 期 的 20 万 元 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 而对剩余的债权则一直没有向法 院申请执行。 如果恢复执行,只能 恢复执行程序内的部分,而不能全 额恢复执行。 对于未申请执行的债 权,申请人只能通过另外提起诉讼 进行解决。
宣判后, 于春平不服二审判 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裁定驳回于春平的再审申请。
再审后,于春平仍不服再审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称: 本案系一案两立,存在对汇通支行 利益的双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 案中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 就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 和解约定,相当于在原合同基础上 订立了新的合同。 尽管执行和解协 议与原合同具有密切联系,但在主 体、性质、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形 成了新的法律关系,执行和解协议 之诉与原合同之诉的诉讼标的并 不相同,两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前 一案件中汇通支行未在法定期限 内申请执行的部分,法院已认定因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不再恢复执 行。 后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没有造 成对债权人汇通支行利益的双重 保护,也没有加重于春平的还款责 任。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应维持原审判决。 遂裁定驳回于春平的再审申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院经 重审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1)民立他字第 34 号批复的 规 定,该案符合受理条件,对被告于 春平的主张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 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被告逾期未 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构成违约,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故判决:一、被告 于春平给付原告汇通支行欠款 423259 元, 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 付清。 二、被告于春平支付原告汇 通支行上述款项利息 (从 2005 年 10 月 2 日 起 至 2006 年 7 月 10 日 起 诉 之 日 ,共 计 280 天 ,按 人 民 银 行同期贷款利息日万分之二点一 计 算 , 即 24887 元 , 其 余 部 分 按 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 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文书。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契约效力。

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反悔。

2. 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可赋予强制执行力。

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阻却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可暂停或终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要素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 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争议事项:明确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标的。

3. 解决方案:双方达成的和解方案,应具体、明确。

4. 履行期限:约定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

5.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其他条款:包括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四、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影响因素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协议效力更强。

2. 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影响效力。

3. 法院审查力度:法院对协议的审查力度越大,协议效力越强。

4. 履行情况:协议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协议效力。

1. 加强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

2. 规范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确,减少歧义。

3. 加强法院审查: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4. 强化协议履行: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得到有效履行。

5.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效果。

6.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立法部门应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相关法律制度,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

法律争议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和解决程序

法律争议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和解决程序

法律争议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和解决程序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法律争议和纠纷。

为了保障公平正义,解决这些纠纷,我们需要依靠法律途径和相应的解决程序。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途径和解决程序,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处理法律纠纷。

一、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最常见的法律途径,适用于各类法律纠纷。

它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 答辩和举证:被告在接到诉讼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2. 调解和庭前准备:法庭会在正式开庭前进行调解,试图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失败,法庭将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开庭审理。

3. 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并接受法官的询问。

同时,双方也可以互相质询对方的证人和鉴定人。

4. 判决和上诉:法官将根据庭审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判决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另一种常见的法律途径,适用于特定合同或协议中的争议解决。

其主要特点包括:1. 协议仲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并明确选择特定的仲裁机构。

2. 仲裁申请和答辩:申请方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申请方还应通知对方,并使其有机会进行答辩。

3. 仲裁庭成立和听证:仲裁机构将成立仲裁庭,并安排听证会。

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证人,仲裁庭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4. 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予以履行。

三、调解和和解程序调解和和解是另外两种常见的法律途径。

调解主要是通过第三方的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解决办法;而和解则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通过支付赔偿金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和和解可以有以下程序:1. 协商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或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协助进行协商和调解。

2. 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可以签署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分析纠纷的调解与和解途径

分析纠纷的调解与和解途径

分析纠纷的调解与和解途径纠纷的调解与和解途径纠纷的调解与和解是在社会中常见的问题解决方式,它们可以帮助各方达成共识、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并且具有节约成本、高效快捷等优势。

本文将分析纠纷的调解与和解的途径,为读者提供更多了解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一、调解途径1. 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指法院作为第三方介入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法官或专门的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通过沟通、引导和协商,促使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司法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依法执行。

2.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适用于行政纠纷的处理。

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发起,或者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调解人员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通过调解促使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3. 社会调解社会调解是由社区、村级组织或专门的社会团体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社会调解通常在纠纷发生地点进行,调解员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可以介入纠纷。

社会调解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能够更好地照顾当事人的利益。

二、和解途径1. 司法和解司法和解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己的判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与调解相比,司法和解更加正式,需要双方同意和法院的认可。

司法和解通常以和解协议的形式载明,法院会依法执行。

2. 合同和解合同和解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当发生争议时如何进行和解。

合同和解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对方一方不能随意反悔。

在商业合同中常常会见到合同和解的条款。

3. 私下和解私下和解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在无需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

私下和解常见于一些小额纠纷或个人纠纷,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友好沟通解决纠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降低成本。

三、调解与和解的优势1. 减少成本与诉讼相比,调解与和解通常具有更低的成本。

在诉讼程序中,需要支付律师费用、法院费用等,而调解与和解过程通常不需要支付额外费用,节省了各方的成本。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各类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以期为各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和谐解决纠纷。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并终止执行程序的一种约定。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各方应遵守约定。

1. 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2. 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3. 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通常会导致执行程序的终止。

一旦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1. 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充分协商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

3. 书面记录执行和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书面协议有助于防止纠纷再次发生,同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4. 履行监督当事人应监督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5. 法律援助如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执行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1. 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注意协议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产生歧义。

3. 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公正。

4. 注意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结语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实施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提出相关建议,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终结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得以终结。

1. 法律效力来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当事人自愿。

2. 影响因素: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协议内容、当事人意愿、法院审查等。

3. 存在问题:在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可能存在内容不明确、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协议效力。

四、建议和措施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为其效力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当事人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协议,履行约定义务。

3. 加强法院审查: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5. 完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当协议无法履行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6. 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和理解。

8.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专业团队负责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高协议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9. 引导调解和仲裁机构参与:在执行过程中引入调解和仲裁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提高协议的质量和效率。

10. 加强跨区域协作: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执行案件,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保障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效力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法律的规定。

1. 契约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效力,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协议成立并具有约束力。

一旦协议达成,当事人应遵守约定,履行义务。

2. 司法确认效力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司法确认效力。

法院可以通过裁定书等形式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3. 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完善立法规定我国应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的立法规定,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制作程序等,为当事人和法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规范制作程序执行和解协议的制作程序应规范,确保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

3.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执行和解协议的司法监督,确保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

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4. 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应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协议,履行义务。

5.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故意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进行信用惩戒,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信用。

五、结论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规定、规范制作程序、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和建立信用惩戒机制等建议。

这些建议有助于完善执行和解协议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附录(此处可添加相关法律依据、案例等附件)七、签署本文由法律顾问撰写,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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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审查范围
执行和解有利于减缓冲突、节约成本、促进履行。

但执行和解本身也可能产生纠纷,有纠纷就需要相应的解决途径。

执行和解纠纷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既关系到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的实现,又涉及其程序权利的保障,同时还与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合理边界密切相关,有必要进行专门研讨。

一、执行和解纠纷解决的不同模式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模式,因对执行和解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大致有三种观点:基于诉讼行为说的解决模式、基于私法行为说的解决模式和基于双重属性说的双重解决模式。

1.诉讼行为说视野下的解决模式。

有人主张执行和解的性质属于诉讼行为。

依此观点,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发生纠纷的,执行法院有权直接进行审查处理,并依当事人申请对审查确认后的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在诉讼行为说的理论框架下,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执行力,并可以代替原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私法行为说视野下的解决模式。

与诉讼行为说不同,私法行为说主张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协商处分私权的私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仅具有民法上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和解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

此类诉讼既可能是当事人就执行和解纠纷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也可能是以阻止强制执行为目的的债务人异议之诉。

3.基于执行和解双重法律属性的解决模式。

还有人主张执行和解兼具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双重属性,与此相应,在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上,主张双重解决模式:既可以由执行机构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而在执行机构直接处理和另诉这两种解决途径的关系上,该种观点又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以执行机构直接审查处理为主,以当事人另行起诉为辅;另一种意见是两种解决途径不分主次,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执行和解在性质上既不同于纯粹的私法行为,也不同于诉讼行为。

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兼具民事合同的形式与内核。

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又具有一定公法上的效力,如执行和解对执行程序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达成和解后执行程序通常会中止;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扣除,并具有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可见,执行和解显然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

但执行和解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与诉讼行为说主张的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观点又判然有别。

总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兼具公法和私法效力,其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

执行和解协议既与纯粹的民事合同有别,也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公法效力。

应予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关于执行和解效力及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并不全面,仅针对和解中存在欺诈、胁迫及和解协议不履行等情形,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直接
解决方式,而对执行和解纠纷能否通过另诉等途径解决,并未作明确规定。

这也为司法实践中进行相应探索提供了很大空间。

综合现有规定及执行实践探索,我国当前关于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基本可以概括为: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在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另行起诉两种救济途径上,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另行诉讼,在最终执行时应当将另行诉讼的结果与原判决的执行结合起来考虑:如原判决已经执行,就不能再按照另行诉讼的判决执行;如原判决未得到执行,则应当将两个判决相互重叠的部分扣除,执行剩余数额。

如果判决是以债权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作出的损害赔偿,则应当将两个判决相互给付的部分冲抵后执行。

通常情形下,执行和解协议由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

但实践中也会出现案外第三人与执行当事人三方和解的情况,这种情况往往是第三人在和解协议中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三方因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对该种情形,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其究竟属于执行和解还是执行担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如何获得救济,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还是基于和解协议另行诉讼,抑或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案外第三人?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该约定及有关手续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担保要件的,可以直接按照执行担保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被执行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

如果不符合执行担保要件的,则应视为执行和解,当事人违反约定的,应根据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处理。

此际,三方均为和解协议当事人,纠纷解决途径既可以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是基于该三方和解协议另行诉讼,当事人有权自行作出选择。

三、执行中对执行和解纠纷的审查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据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必然涉及恢复执行的法律要件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6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是否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行了限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和解纠纷时,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同时审查范围还要受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限制,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促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对执行审查范围进行限制,与执行和解纠纷的特点及执行权的性质有关。

当事人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更多体现出私法层面的特点。

执行权不同于审判权,不能对一项新产生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判断。

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将恢复执行与和解协议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胁迫联系起来,故执行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执行和解纠纷进行审查判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该规定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作为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定事由,但与《民事诉讼
法适用意见》第266条不同的是,《执行规定》第87条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增加了“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内容。

依该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需要具备“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两个条件,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亦属于执行审查的范围。

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此际,当事人难以再通过申请恢复执行进行救济,因执行和解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只能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在执行和解合法性方面,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仅提及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该条规定与《执行规定》第87条如何协调?在执行和解合法性方面,执行审查范围是否仅限于“欺诈、胁迫”?对此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49号裁定中并未将审查范围限于欺诈、胁迫两种情况,而是依据《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对执行和解的合法性采取了相对宽泛的理解,涉及和解的主体资格、表见代理等多个方面。

从该裁定体现的裁判立场看,仍侧重于根据《执行规定》第87条确定执行审查范围,从而使相当一部分执行和解纠纷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得以解决,以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执行效率。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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