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登记表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1、应提交的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信息登记表(EXCEL版)

省(区、公司、兵团)
市(地、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用地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项目批复拟用土地面积
使用林地性质
临时占地期限
被占用征收林地单位
国有林地: 集体林地:
等 县(市、区)
分林地类型、权属
总计
防护林林地
小计
重点
特用林林地 小计 重点
合计
面积
国有
集体
其中城市规划区
使用林地定额
国有
合计
集体
有林地
国有
集体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国有
集体
其他林地
国有
集体
编写单位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编制日期
…………………………以下为林业部门填写信息…………………………
当年本省
林权证明清单面积 政府承诺补偿面积 提前使用本省下一年度
国有备用
不占定额
备注
未成林 造林地
6
6
6
2
6
4
I级保护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
疏林地灌 木林地
其他
3
2
Ⅳ级保护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
合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自然保护区林地面积
合计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涉及重点保护区域
森林公园林地面积
合计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湿地公园林地面积
合计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风景名胜区林地面积
合计
国家级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项目名称负责人项目批准机关批准义号林地现状\地类权届\、总计防护林地材地用林冻地经济林地新灰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地林地宜林地面积(ha)合计国有集体蓄积(M3)合计国有集体被用地单位林权证号现场示意图(可另外附图)现场查验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局)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设计单位提交的〈〈XX占用征收林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现状调查报告进行查验审核。
现将查验报告如下:一、(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地理位置、白然经济状况等)拟占用征收林地位于松溪县XX村,X林班X小班;二、(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地类、林种、权属、起源、林木蓄积、林木株数等资源现状)拟占用征收林地面积XX,地貌为平地,地类为阔叶林,权属个人,林种为经济林木蓄积XX,株数XX。
三、项目区占用征收林地范围不涉及各级白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涉及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没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四、建设单位不存在先占后办手续和擅白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现场查验结果于设计单位提交的〈〈XX占用征收林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现状调查报告中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
(林地现状一栏中若届丁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的,请在此栏中注明)查验人签字:(单位章)20 年月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4•【文号】林资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
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
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
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格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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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由用地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要端正。
3、应分别不同的被用地单位填写,不得将几个被用地单位的林地面积相加后填写在一份申请表中。
4、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划整为零。
5、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意见,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中山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中山市林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林地查验查报告
关于高林村信屋组林道路临时
征占用林地现状查验报告
受申请人高林村信屋组的委托,东至县林业局委派龙泉镇林业站技术人员,对高林村信屋组牛形山场修建临时林道建设拟征占用林地的林木现状进行现场查验。
一:查验的范围及目的
高林村信屋组牛形山场由于营造林需要须临时修建一条长2000米宽3米道路所拟征占用林地的面积、权属、树种、地类、林木蓄积量等。
二:调查组织和人员
调查由东至县林业局组织龙泉林业站派员参与配合调查。
主要调查人员有何跃发(职称工程师)、许义龙(职称工程师)、
三、调查方法
根据《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程规定,利用GPS现场定位、1:10000地形图对坡勾绘辅以GPS实测,采用样园法进行实地调查,采用访问、察看和查阅相关资料等进行外围情况调查。
四:计算方法
根据地形图勾绘(结合GPS实测)计算拟征占用林地面积,查二元材积表计算每亩蓄积量,核定拟占用林地小班蓄积量。
五、调查结果
经现场查验认定高林村信屋组牛形山场拟临时征占用林地总面积0.6000公顷。
无国家公益林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林地。
权属为信屋组集体山场,地类为有林地。
高林村信屋组牛形山场拟临时征占用林地面积、蓄积等构成详见附表1、附表2。
调查单位(盖章):
调查人员(签名)
调查日期:。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五、申报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二)使用林地申请表;(三)项目批准文件;(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与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与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文件:<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建设项目批件.①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④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⑤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其他证明材料.①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地的,要提交已经调整的证明.<4>林地权属证明.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5>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1、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程序是: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与有关资料等.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四、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的办理程序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五、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办理占用林地的手续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的审核同意数量,按照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农户,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六、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手续办理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全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量,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中的林地地类,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与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永久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向省林业厅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罚措施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则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占用林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10-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