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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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摘要】德国早在19世纪就对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个定义首次进行提出,到现在它的内涵还有其外延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至今为止确实还没有给其一个准确的定义。

关于检察官应履行的义务和它所赋予的职责密是密不可分的,检察官应尽的职责不仅仅在于处理刑事被告和追诉的问题,他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人不仅要保护被告人避免遭受法官的主观的擅断,还要保护被告人免受警察的各种态意。

假若检察官不能公正且客观的遵守相应的客观义务,那么势必会给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严重的影响。

所以本文就是对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客观;义务一、前言纵观世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官具有的客观义务这一原则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各国和个个区域都都有一致的看法,在国际刑事的司法法典中也明确了关于检察官应履行的各种客观义务,其中就有这么一条《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明文法规规定作为国家的检察官正在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时需遵守什么:“第一,要正确的公正地履行应尽的职能,而且要尽量避免在过程中关于任何种族以及政治和社会文化或者性别种种类型的歧视;第二,当检察官依照法规正确的行事时,必须确保公众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疑犯以及受害者所处的不同的立场,还必须注意到任何有关对嫌犯是否有利的情况。

”二、刑事诉讼制度在改革的过程中怎样对待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坚持以事实作为根据和以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准绳”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1]。

当检察官进行侦查的时候,他们必须要以客观的态度去全面地将证明疑犯是否有罪的种种有关证据收集好;进行审查的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将要审查的各种证据需客观的对待,认真的听取嫌犯和受害人或者他们的委托人真实的意见,再依照事实与相关的法律相对应都在考虑是否提出起诉的决定;拟定的起诉书一定要忠实的真实是事实,当到了法庭进行审判的阶段,检察机关的代表的公诉人根据有关程序向法庭呈递相关的控诉证据,用以证明所指控的真实的犯罪事实;经过一审判决以后,如若检察机关发现法庭的判决存在真实的误区时,无论任何罪行或惩罚不当等等情况,都能够向法院提出抗诉,并且要求上级的法院进行纠正;当某些已生效的判罚,只要发现在所适用的法律和事实有所出入有错误时,就能根据法律提出抗诉,无论抗诉的结果原审被告人利或者不利,这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2]。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务犯罪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

(2)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享有以下权力:司法解释权、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

第一节职务犯罪侦查权1、含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

2、基本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高检院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4种犯罪案件,以及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所增加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3)《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7种犯罪案件;(4)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批准或决定逮捕权1、含义: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一、基本概念1.1 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1.2 公诉、抗诉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的主要职能包括公诉和抗诉,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抗诉;另外,检察机关还行使检察监督权,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1.3 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检察机关。

各级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领导下的各级检察院依法互相监督。

1.4 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利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对犯罪案件的检察职能,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并负有保守法律秘密的义务。

1.5 公诉人的职责和权利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的执法人员,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并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二、刑事立案和侦查阶段2.1 立案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追诉、有充分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形等。

立案程序包括接报、审查、决定立案、发出立案通知书等。

2.2 侦查程序和手段刑事侦查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调查活动,包括侦查活动的程序、侦查地点、侦查手段等。

侦查手段包括搜索、搜查、抓捕、视听、检查、侦验等。

2.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

对证据的保全要求克服丢失、损坏、篡改、谎报等情形。

2.4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取保候审权等。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诉阶段3.1 起诉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起诉条件包括证据确实、犯罪构成、刑法定罪、法定量刑和诉讼时效等。

起诉程序包括起诉决定的发出、起诉书的书写、前置审查、申请变更控告、保留起诉权、检察建议等。

韩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机能

韩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机能

黝万方数据察一体原则中“上级命令、下级服从”的关系变成了为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者与执行人,是独立的司法指挥、监督关系(该法第7条第1项);对指挥、监督机关人员。

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异议(该法如此看来,检察官也服务于法律的正确适用与第7条第2项);允许检察职务的委任、移转和继承实现,检察官也是一个司法机关人员。

一直以来,对(该法第7条之二)。

这些变化可以使我们对检察制检察官机能的规定是个别化的、片段性的,即检察度作出与权威主义时代不同的理解。

尤其是在民官具有代表公益、保障人权以及请求正确适用法律主、自由、社会化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的机能。

我们可以从“检察官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人刑法上的归属,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员”这一概括性的判断出发,统一把握检察官的上归属而展开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通过对话和述机能。

意思沟通,以辩证的方式发现真相的程序。

因为,犯二、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罪和刑罚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的。

无罪推定的法理是自由法治国家诉讼程序的指导理念,诉讼参与人作为司法机关人员的检察官在客观上具有服从这一法理出发,通过负责任的对话进行意思沟通务于法律价值(真实与正义)实现的任务,因此,检和相互交流,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确定责任归属的察官首先应当根据正义的标准来客观地评价案件。

实体。

告诉(告发)、侦查、起诉等一系列程序不过是检察官不应当只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连接责任归属的整个过程的信息提供阶段。

这一责情况,还应当调查对其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其犯任归属过程是旨在逐步获得高层次的形式性与确罪嫌疑。

不仅如此,检察官还应当申请对被告人有定性的阶段性发展过程,它从低层次的侦查程序发利的证据,或者即便是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展至高层次的辩论程序和审判程序。

在此过程中,对能确实地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客观情况,就应当为被案件和刑罚法规的解释与适用不是检察官或法院的告人进行无罪辩论,或者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独断性事务,在侦查阶段、辩论准备阶段以及辩论阶上诉或申请再审。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1.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作为检察官,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同时还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2. 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

作为检察官,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分析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3. 具备出色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作为检察官,必须具备出色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合法。

4. 具备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作为检察官,必须具备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面对各种压力和困难,不畏惧困难和挑战,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的心态。

5. 具备优秀的团队合作能力。

作为检察官,必须具备优秀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同事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和帮助,共同完成检察工作的各项任务,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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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探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探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探究[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均会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要求、新挑战,案件管理也不例外。

当前,在案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文章首先分析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别从准确把握案件管理机构职能,完善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准确认识新刑诉法实施后案件管理工作新重点等方面提出解决案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扎实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路。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探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均会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要求、新挑战,案件管理也不例外。

当前,在案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首先分析了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别从准确把握案件管理机构职能,完善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准确认识新刑诉法实施后案件管理工作新重点等方面提出解决案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扎实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加强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促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在新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的关键时期,需反思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目前,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案件线索的管理比较分散。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案件线索应当由举报中心管理;但在检察实践中,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案件线索后,一般不会转交举报中心,而是自行决定初查,案件线索没有统一归口、集中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的多头化现象。

二是案件线索的管理权与办案权未完全分离。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陈瑞华【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监所监督、民行检察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简易程序;刑事和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

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使得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

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

对这些机遇和挑战作出全面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人我国刑诉法。

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利于帮助我们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有了技术侦查,我们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我们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王兆国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作草案介绍的时特别提到,刑讯逼供的发生与侦查人员单方面控制嫌疑人关系密切,所以尽快把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对防止刑讯逼供、保护干警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检察官是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的一种,担负着维护法律权威、保卫社会公正的重要职责。

他们的责任与权限在维护法律权益、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进行全面解析。

首先,对于维护法律权益来说,检察官具有重要使命。

他们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拥有侦查、起诉、参加庭审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等工作。

在民事案件中,他们可以主动介入、提供法律意见,保障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此外,检察官还可以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公正。

其次,检察官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刑事案件中起到“法律的代言人”和“刑事执行的指挥者”的角色。

检察官积极参与侦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侦查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

他们还可以提起公诉,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活动,为被害人争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检察官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通过参加社区矫正、监狱管理等活动,帮助罪犯改正错误,促进社会安定。

还有,检察官具有保护人民利益的责任与权限。

在公益诉讼中,他们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维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

检察官还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

对于可能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检察官有权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检察和公共法律服务,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权益。

总而言之,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是多方面的、重要的。

他们既是法律的维护者,也是打击犯罪的斗争者,更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在履行职责时,检察官要坚守法律原则,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干扰,以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正、稳定,法治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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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摘要:“人权保障”被写进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我国立法、司法上人权保障理念的加强,在此理念的指导之下,我国司法人员的工作方式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

尤其是检察官,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之下,我们有必要对其职责和其在诉讼中的角色进行新的定位。

关键词:人权保障;纠问制;保民官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030-01
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范围广泛,对其中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人权保障”被写进刑事诉讼法之中,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人权保障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法治发展、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日后法治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一、检察制度的历史及检察官的角色定位
检察官制度,创始于欧洲大陆,其后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

现代的检察官制度,乃革命之子及启蒙的遗产,始于法国1789年的大革命时期,正式确立于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随后拿破仑东征西讨,顺势将其创制的检察官制予与传播。

虽然拿破仑最终滑铁卢,但其创设的检察官制度则被保留了下来,并以其
蓬勃的生命力不断得以发展、完善,散播于欧陆各地。

其中,对于中国内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制定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德意志各邦自19世纪初叶渐渐施行法国之检察官制度,经过1848年革命风潮推波助澜后,几乎成为帝国统一之前各邦共行的法制,然而,关于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性问题,则一直争论不休,直到帝国统一之后公布上述两部法律后,才算有了统一。

考察当时的历史文献,我们可以知道,欧陆国家于当年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目的。

而了解这一目的,将有助于我们对于今日中国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位有所帮助。

首先,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在于,废除当时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

纠问制是中古时期欧洲大陆盛行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这种程序好比我国古代的包公办案的办案方式。

在纠问制之下,法官一手包揽全部的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制衡。

创立检察官制度,由检察官来主导侦查程序,原来纠问制下的法官的权利则被削弱为单纯的审判官,检察官还担任控方的角色,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成为控制法官裁判入口的把关者,因此,法官也成为消极被动的中立裁判者,因此,检察官制度创立之初的主要目的在于分化纠问制下法官的独断权利,实现权利的分化,确保诉讼的中立、客观性。

其次,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目的在于,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

警察国家之下,警察权力毫无克制,导致其在侦查过程之中滥用权力,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以及
程序权利。

对普通民众来说,警察权的泛滥也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其合法利益面对着随时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因此,创设检察官制,对警察的刑事诉讼活动予与监督,可以有效地规制警察的侦查行为,防止其权力滥用,摆脱警察国家的噩梦。

最后,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目的还在于守护法律,确保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在法律的指导之下,而不是某些权力机关的肆意妄为。

权利容易被滥用,尤其是掌握可以控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利的机关必须对其权利予与监督和制衡,否则,公众将处于危险之中,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因此,检察官制度的建立还在于监督整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除了追诉犯罪以外,更重要的保障民权。

二、我国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位
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对检察权做了规定,将检察权定位在“法律监督”上。

例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可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体制下,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它不同于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的任何一种。

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我们发现:我国的诉讼模式更是一种倾向于流水作业式的关系,检警之间、检法之间更加注重相互
之间的配合,而有意弱化了监督,检察院更多地将自己定位在公诉人的角色,将自己的目标定位于追诉犯罪,检警之间不是一种有效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的合作者的关系。

警察查过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达到最终的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

定位上的有失偏颇使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障,“保民官”的角色被实践所遗忘。

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时,检察机关不是以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去审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去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以及无罪的证据,而是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当作有罪之人看待,考虑如何提起诉讼才能使犯罪嫌疑人得以定罪,达到惩罚犯罪的目标。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也为检察官的职责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在司法实践之中,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突出其“保民官”的诉讼角色。

他们不再仅仅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国家机构,更应该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卷入到诉讼之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的“保护伞”。

三、小结
我国一直以来将检察官定位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这一定位只关注到了检察官追诉犯罪的职责,而将其应尽的“保民官”的角色予与忽视了,今后的司法实践之中,检察官应恪守其中立的司法官的角色,以一个客观中立的立场去发现案件的事实,检察官的职责不仅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同时检察官还应起到过滤器的作用,对警察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搜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将没有
犯罪的嫌疑人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同时,对于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也应保证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他的程序利益,只有这样,检察官才能成为真正的恪守中立的司法官,警察的侦查活动、法官的审判活动才能受到有效地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才能得以保障,真正实现我国的法治国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m].北京:2008年版
[2]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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