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是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行为、维护业主利益、提高社区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
1.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及权利,例如处理业主投诉、制定业主大会议程、监督物业服务、协调业主之间的矛盾等。
2.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机构,例如业主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等的职责和权限。
3.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规定业主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程序,以及委员必须参加的会议、表决方式等。
4. 业主委员会的人员选拔: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拔方式和程序,以及各委员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5. 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财务管理程序、各项经费的使用及监督、财务报表的编制等。
6. 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准则: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明确各委员的行为规范和承担的责任。
7.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考核:制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明确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的监督、各项工作的考核标准和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处理方式。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有序运作及物业管理的有效推进具有重要作用,应得到全体委员的严格遵守。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管理,维护业主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各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租户、租赁人员等。
第三条业委会是小区的管理组织,负责履行小区管理职责。
业委会成员应当恪尽职守,维护业主利益。
第四条业委会会规章制度是业委会的基本管理制度,业委会全体成员、业主及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和产生第五条业委会成员由居民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为秘密投票。
业委会成员的产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业委会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7人。
第七条业委会主任由业委会成员互相推选产生,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业委会工作。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后可连任一次。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和政策;(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三)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投诉;(四)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五)监督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
第十条业委会的权利包括:(一)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劝导或处罚;(二)与相关部门合作,维护小区环境安全;(三)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矛盾和纠纷;(四)参与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五)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主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一条业主的主要义务包括:(一)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和制度;(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共同维护小区环境;(三)不扰乱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生活;(四)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五)配合业委会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的权利包括:(一)参与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成员;(二)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业委会工作;(三)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四)了解小区管理情况和决策过程;(五)保障个人权益。
第五章小区管理第十三条小区内禁止乱贴乱挂广告、销售物品等行为。
第十四条小区内严禁擅自改动公共设施设备或私拉乱接电线。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内的秩序,促进居民和谐相处,提高小区管理水平,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大会决议》,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代表,居民等。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居民自治的组织,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运行。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确保业主大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纪律,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成立和组成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大会经过投票产生,成立时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每届任期届满后,应当重新选举。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人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9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社区居民代表、业主代表等。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居民活动,处理小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经费: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纪律: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纪律,不得违法违纪,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业主委员会决议,认真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违反。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权利: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有权组织开展居民活动,有权向社区居民传达政府政策。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2、管理规约;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为了管理和维护一个住宅小区或者公寓楼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规章制度。
它旨在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五个部份,包括委员会组成、权责、选举程序、会议规则和解散程序。
一、委员会组成:1.1 主席:主席是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代表业主与其他相关方沟通。
1.2 委员:委员是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参预决策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代表业主的利益。
1.3 秘书:秘书是负责记录会议记要、保存文件和协助主席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二、权责:2.1 监督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履行职责。
2.2 维护公共设施: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如花园、游泳池和健身房等。
2.3 处理纠纷: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并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争议。
三、选举程序:3.1 候选人提名:业主委员会选举应提前公告,业主可以自愿提名候选人,并提交候选人资料。
3.2 选举投票:选举应当通过公开投票进行,每位业主有一票,候选人得票最多者当选。
3.3 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束后,应公示选举结果,并通知当选委员履行职责。
四、会议规则:4.1 召开频率: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确保业主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讨论。
4.2 决议程序:委员会的决议应当通过多数票通过,并记录在会议记要中。
4.3 会议记要公示:会议记要应当及时记录和公示,供业主查阅,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解散程序:5.1 解散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会议决议解散,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允许。
5.2 解散公告: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发布解散公告,并通知业主大会。
5.3 清算工作:解散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资金返还给业主。
总结:业主委员会章程是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规章制度。
通过明确委员会组成、权责、选举程序、会议规则和解散程序,可以有效管理和维护住宅小区或者公寓楼的共同利益。
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Xx小区作为一个住宅小区,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利益,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为了规范委员会的运作和权益保障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
一、委员会的组成1.1 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根据小区业主的意愿,通过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会成员。
1.2 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委员会成员应当代表业主利益,参预小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1.3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普通为两年,届满后可连任或者重新选举。
二、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2.1 维护小区利益:委员会应当积极维护小区的权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2 管理小区事务:委员会应当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包括物业管理、维修维护等。
2.3 协调业主关系:委员会应当积极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
三、委员会的运作机制3.1 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策小区事务。
3.2 决策程序:委员会在决策事务时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经过讨论和表决后作出决策。
3.3 信息公开: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小区事务的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委员会与业主的关系4.1 委员会的监督:业主有权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4.2 业主的参预:业主可以通过参加业主大会、提出议案等方式参预小区事务的决策。
4.3 业主的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委员会的解散和修改5.1 解散程序: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的决定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解散,解散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5.2 修改章程: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章程进行修改,但修改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
总结: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为了规范委员会的运作和维护业主利益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章程明确了委员会的组成、权力和职责、运作机制以及与业主的关系。
通过遵守章程的规定,委员会将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小区的利益,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2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小区备案名称”第*届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四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本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本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主任以外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用印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签字审批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印章。
印章保管人有变动的,应当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指定印章保管人。
印章应当妥善保管。
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本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经本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
第八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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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名业主的委托。
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选择性条款】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四)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选择性条款】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
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或)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二)违反管理规约;(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七)其他。
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星期/月/季度/半年)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当天/三天/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六)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三)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1、,费用;2、,费用。
(四)其他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每一位业主每(季/半年/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合计元/年;(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