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黑建造价〔2016〕2号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4235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甘建价(2016)119号文-附件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工程营改增调整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三)有关财税管理文件,包括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令第540号、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57号文件等;(四)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甘肃省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试行)等;(五)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依据“价税分离”原则调整营业税下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包括调整构成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和费用组成,采用调整后要素价格和费用并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一)人工费,按现行定额中的单价计算人工费。
(二)材料费,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1、增值税下材料价格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计算公式: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2、材料价格根据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不含进项税额后的价格。
营改增后材料价格计算公式:材料价格=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3、现行材料费按照乘以系数0.8725调整。
甘建价(2016)119号文-附件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工程营改增调整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三)有关财税管理文件,包括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令第540号、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57号文件等;(四)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甘肃省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试行)等;(五)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依据“价税分离”原则调整营业税下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包括调整构成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和费用组成,采用调整后要素价格和费用并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一)人工费,按现行定额中的单价计算人工费。
(二)材料费,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1、增值税下材料价格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计算公式: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2、材料价格根据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不含进项税额后的价格。
营改增后材料价格计算公式:材料价格=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3、现行材料费按照乘以系数0.8725调整。
造价〔2016〕11号--安徽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附件: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一、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建筑工程取费费率(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建筑工程利润率(4)建筑工程规费费率2.装饰装修工程取费费率(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装饰装修工程利润率(4)装饰装修工程规费费率3.安装工程取费费率(1)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安装工程利润率(4)安装工程规费费率4.市政工程取费费率(1)市政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市政工程利润率(4)市政工程规费费率5.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取费费率(1)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利润率(4)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二、2008年《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建设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综合费率构成2.规费规费构成三、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建筑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建筑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2.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3.安装工程(常用册)综合费构成及费率安装工程(常用册)综合费构成及费率4.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率5.规费及费率规费构成及费率四、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1.工程造计计算程序表2.综合费构成及费率表五、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1.工程量清单计价(1)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2)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3)安全文明施工费(4)规费2.定额计价(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概算、预算)(1)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上册、土石方工程○2下册(2)定额费率六、2011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有关费率标准。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赣建价[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结合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在测算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为稳步推进我省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确保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科学有序地进行,现就执行《办法》和做好有关营改增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中有关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做好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新老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的衔接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
工程新项目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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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
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
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调整后各项费率见附件。
(三)安装工程中通用脚手架搭拆费、安装起重机增加脚手架搭拆费用、起重机轨道安装用脚手架搭拆费、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采暖空调水系统调试费、质量监造检验费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中垂直运输费及其他直接费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除另有规定外,本实施意见未提及调整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增值税下企业管理费除原组成内容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调整后增值税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本次调整只适用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包括执行2013年编制的房屋修缮定额、2014年编制的园林养护定额和2010年编制的抗震加固及市政维修养护定额。
(四)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调整后费用计算程序见附件。
(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老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执行。
(六)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价税分离”计价规则执行。
(七)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如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括拟征增值税,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时不再计取税金。
(八)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执行。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附加税费=应纳税额×税(费)率
附加税费税(费)率分别为:市区12%,县(镇)10%;农村6%。
(九)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十)劳务分包工程企业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的定额人工费12%计取,其他标准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五、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其他(辅材)调整系数仍按含税价格及原测算方法发布。
材料价差调整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材料综合扣税系数”统一扣除;机械台班组成中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机械综合扣税系数”统一扣除,归类在机械费调整中。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七、在实施过程中,遇有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计价依据调整表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二、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说明: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典型工程及相关资料综合分析测算的税率,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工程项目与进项税综合税率差异较大时,可报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单独测算。
三、通用措施项目费
说明:1.远程视频监控增加费:一、二类建筑及市政工程按0.82%计取,三、四类建筑及市政工程按1.05%计取;杨尘治理增加费:一、二类建筑及市政工程按1.15%计取,三、四类建筑及市政工程按1.45%计取。
2.通用措施项目费计取基数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机械费之和。
3.其他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四、抗震加固工程综合费率(%)
说明:以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对于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工程,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折合人工费40元、机械费20元)为取费基数。
附加税费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五、房屋修缮工程综合费率(%)
说明:通用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基数,规费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为基数。
附加税费包括在管理费中。
六、市政维修工程综合费率(%)
说明:通用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对于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工程,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折合人工费40元、机械费20元)为基数。
附加税费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七、企业管理费(%)
说明:1.
企业管理费计算基数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直接
费中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2.其他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八、利润(%)
说明:1.利润计算基数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直接费中人
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2.其他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九、规费(%)
说明:1.规费计算基数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2.其他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十、税金(%)
十一、费用计算程序
(一)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取费程序
1.综合单价的计算
说明:管理费、利润计取基数为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之和加商品混凝土折价,计算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现行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时不应改变计算基数,可浮动费率。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
(二)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取费程序
按综合费率取费的费用计算程序参照上述程序及现行
费用定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