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市及河西区最新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含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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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23日附件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

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说明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优质结构评价细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优质结构评价细则
1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2
序言 建筑结构质量安全关系到百姓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是建筑施 工行业追求卓越,筑造内坚外美精品工程、放心工程的基本要求。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优质结构评价的设立就是秉承了这一 基本要求,把建筑工程结构创优确定为建筑工程项目创优的基本条 件。通过多年来在天津地区持续开展的“海河杯”优质结构创评活 动,使得“精品工程首先是建筑结构质量的精品”这一命题日益深入 人心,成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共识,有力的促进了我市创建精品工程 活动的扎实推进,对有效提升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并在全国保 持较高水平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以不断促进行业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水 平提升为已任,在市建委和市质量安全监管总队的领导和支持下, 通过多年来“海河杯”优质结构创评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从日常基础 性工作做起,扎实推进行业质量创优工作。“海河杯”优质结构创评 工作的开展,对总结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施工操作技术的提升;对控 制和消除质量通病,探索和破解施工质量缺陷的共性问题;对不断培 育新的、有影响力的精品工程;对推进施工企业转型升台,大力推广结构精细化施工,突出节约 材料、改进工艺和技术创新。进而在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 两年行动中彰显行业协会重要的引领作用,这也是协会参与社会事 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3 本《细则》应与《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和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导则》配合使用。
审 稿 人: 王存利 王锦科 王俊茹 孙建华 齐建德 主编单位: 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参编单位: 天津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

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2月25日起,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公证机构新增公证服务项目或提供其他非公证业务服务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并报市司法局。

各公证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自主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本机构网站(网页)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发布

西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发布

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一)接受国家产权所有者委托 。从事的代理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交
易,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3.1%收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额成反比例分档
递减累加计算 :交易成交额 500万元以下 (含500万元)部分转让方
2.1%,受让方3.1%;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转让方
藏发改办函2012397号藏发改价格2018620号藏发改价格2018714号藏发改价格2019282号藏发改价格200753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否六公证服务收费其他特定服务收费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813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813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317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3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其他特定服务收费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317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317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八律师服务部分收费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标准
前置
备注
(一)居民污水 0.8元/吨
处理费
拉发改价字〔2016〕374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水利部门
是否 否
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非居民污 经营性:1.6元/吨;非经营性1.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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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尾数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 米计算),每平方米 50 元。
小额财产继承
标的额 0-500 元(含) 50 元/件
标的额 501-1000 元 (含)
100 元/件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5
证明遗嘱
6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
7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
移动硬盘
500 元/个
2T 标准 容量递加收费
十九、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 翻译等事务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二十、关于撤回,不予办理,终止公证等情形
未经审查
50 元/件,已发 生 的费用不退
1
当事人申请撤回
已经审查
按照该公证事 项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已发 生的费用不退
适用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 之后出具公位、
职务(职称)、资格、资信、有无违法犯
8
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
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
律意义的事实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收入
9
状况、纳税状况、财产权属等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事实、票
10
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
疑难复杂案 件,协商收费。 外单位委托核查(含外地公 证 处)。 认证费按实际支出另行收取。 登记费、邮资费等按实际支出 另行收取。
疑难复杂案件,协商收费。
疑难复杂案件,协商收费。 涉及外省市调查案件,协商收 费。
50 元/件起(英文普通文书) 20 元/本 0.5 元/张 调卷 20 元/本;复印卷宗 20 元/本; 复印公证书 2 元/张
200 元/件(用于融资的声明、保证等,按照证明合同、 协议收费标准执行)
不出具执行证书的,按债务总额的 0.1%收取(按比例 收费不到 200 元的按 200 元收取);出具执行证书的, 加收至债务总额的 0.3%。
100 元/件(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照财产继承 公证的收费标准执行)
400 元/件 400 元/件
疑难复杂案 件,协商收费。提 存所涉的评估、拍卖或者仓储 保管等费用由当事人承 担。
300 元/件
保管文书类 100 元/件/月 (不满一 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 保管其他物 品,协商收费。)
如需租赁保管箱,保管场地的, 租赁费用 由当事人承担。
参照遗嘱继承公证收取
500 元/件起(非诉讼代理) 200 元/单位起 100 元/件 300 元/件 不涉及财产的民事类法律文书 100 元/件起 1000 元/件起 100 元/单位
50 万元(含)以下 部分
50 万元—500 万元 (含)部分
0.3%(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 元 的按 200 元收取)
0.25%
1
证明合同、协议
500 万元—1000 万 元(含)部分
1000 万元—2000 万 元(含)部分
2000 万元—5000 万 元(含)部分
5000 万元—1 亿元 (含)部分
序号
公证事项、事务
收费标准 200 元/件(河西区)
备注
300 元/件(其他市内五区)
十一、外出办证费
400 元/件(天津市其他区县) 300 元/件(河西区经济件)
因外出办证所产生的交通、 住 宿费由当事人承担。
400 元/件(其他市内五区经济件)
500 元/件(天津市其他区县经济件)
十二、法律咨询费
2020 天津市及河西区最新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含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
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对婚前财产约定协古墓议、房产继承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等 13 项公证服务项目将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一、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00 元/件 500 元/件 100 元/件
天津市河西公证处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事项、事务
一、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
保全证据公证
2
现场监督公证
二、提存公证
1
担保性提存
2
清偿性提存
三、抵押登记
四、保管
五、确认遗嘱效力
六、代办
1
代办法律事务
2
代为调查核实
3
代办认证
4
代办登记
以下部分
的按 200 元收取)
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 遗赠(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0 万元—50 万元 (含)部分
50 万元—500 万元 (含)部分
1% 0.8%
4
500 万元—1000 万 元(含)部分
0.5%
超过 1000 万元部分 0.1%
涉及房产的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证明 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00 元/小时 (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十三、公证调解
协商收费
十四、司法辅助事务
协商收费
十五、其他公证法律服务
协商收费
十六、常年公证服务收费
协商收费
十七、捐献遗体,眼角膜等公益公证 免费(含公证费和外出办证费等)
光盘
20 元/张
4G 标准容量, 增容递加收费
十八、存储介质
U盘
100 元/个
64G 标准容 量,增容递加收费
公证书已制作 完毕
不予退费
2
不予办理
公证机构根据其原因和责任,酌情 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0.2% 0.15% 0.1% 0.05%
1 亿元以上部分
0.01%
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抚
2
养协议、赡养协议、监护协议、出国留学 200 元/件
协议等
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夫妻
3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 400 元/件
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等
受益额 20 万元(含) 1.2%(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 元
七、代拟、修改法律文书
八、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调查、核实费用
十、其他
1
翻译费
2
副本费
3
复印费
4
查档费
收费标准
1000 元/件起 3000 元/件起
备注
疑难复杂案 件,协商收费。 疑难复杂案件,协商收费
按标的额的 0.3%收取,不足 500 元 的 按照 500 元收取
按标的额的 0.6%收取,不足 1000 元 的按照 1000 元收取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章程、会议决
11
议、证书、执照或其他法律文书实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
12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文书及文书上的签
13
名、印鉴、日期及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
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等
收费标准
标的额 1001-20000 (含)
200 元/件
400 元/件(不涉及财产 200 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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