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律师不年检不交年费都不应影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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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司发[1996]006号【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6.09.26【实施日期】1996.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1996年9月26日司发[1996]006号)《律师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它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既是《律师法》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律师法》的重要保证。

根据当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律师队伍的实际,为了更好地贯彻《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前后不过二十几年时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律师队伍从重建初期的八千余人发展到现在的九万余人,不仅数量上升,素质也有提高,充实了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律师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律师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律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

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党、政府和人民对律师事业的关心和爱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结果。

广大律师没有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十六年来,广大律师不仅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刑事律师何时洗脱“原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困境

刑事律师何时洗脱“原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困境
师辩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阮齐林认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律师们将其看成是
自身权益的代表。
朱征夫表示 ,“ 国的情况尚无统计数 36 的价值取 向存在 问题,“ 全 0条 它本身毫无
字,但从实际情况看 ,与陕西省的这个比例 问题 ,就是没有它 ,谁做了它所禁止的事,
同一时间, 网上也流传着一个题为 “ 于 相差不会大。 ”朱亦坦承 ,自己基本上不再 也完全可以按照 37 0 条来定罪处罚。问题在 宁会长 ,请把你 的政 协代表 ( 文如此, 代理 刑事案 件 ,而其 团 队一年也 只是接 一两 于 ,没有规定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妨害 原 应为委员 )资格让给真正敢言的律师”的 单刑事 案件 。 帖子。 作证 ,单单规定辩护 ^ 妨碍作证,起到类型 对 36 0 条的担忧还来 自其执行者往往
两 会 期 间 ,于 宁 最
现在已成为律师界的一致
该条文生效当年,北京大众旭业律师
看法 ,因为动辄可能被关 事务所刘亦翔律师即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
上几 个 月甚 至几 年时 间让 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拘传。此后十年 ,律
律师们确确实实感受到了 师被迫诉 的案 例屡屡见 诸报端。全国律协 执业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 “0 3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 ,至 20 年 07 由于 36条 的规定, 全国有 18 0 0 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 越来越多的律师趋向于做 罪的为 3 起。 2 非刑事诉讼业务,这导致 十多年来 ,该条文的废弃被屡次提及 , 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越来越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 、湖南秦希燕联 低。陕西省律协的调查显 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大会提交了 “ 取 示,该省 7%的 刑 事 案 消 《 8 刑法 3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0 于 。 CP 宝 宁 固/ 姜 成 F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3.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着力完善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处分等工作程序,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戒通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要综合施策,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维权、考核、预警、社会监督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要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依法、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

各地律协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文字号】[2004]律发字第24号【修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1997年11月6日)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和审判方式改革后,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制定出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此《规范》已经三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作为指导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请你们印发各律师事务所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特别是改进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阅券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第七节出庭准备第八节法庭调查第九节法庭辩论第十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律师认真履⾏社会主义法治⼯作者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为全⾯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极个别律师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业形象。

因此,有必要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为。

为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促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律师协会切实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

对律师违法违规⾏为原则上先由律师协会作出⾏业惩戒,再由司法⾏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处罚。

各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业⾃律管理,加⼤律师⾏业监督⼒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业规范开展惩戒⼯作。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为实施⾏业惩戒,督促各律师协会切实履⾏好惩戒职责。

⼆、完善司法⾏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作衔接机制。

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业惩戒的,应当⾃⾏业惩戒⽣效之⽇起5个⼯作⽇内向司法⾏政机关报告。

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应当书⾯建议司法⾏政机关作出相应⾏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案调查,⼀般于60⽇内作出⾏政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

经司法⾏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政处罚的,应报上⼀级司法⾏政机关审核。

上⼀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对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审查,于30⽇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善直接依据法院⽣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

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业惩戒决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发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该规范旨在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解读和重点内容概述。

一、规范的背景和意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发布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积极推进律师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律师职业责任纠纷,增强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和认可。

二、核心内容和要求1. 服务合规和专业素养律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业道德,依法代理当事人案件。

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 代理原则和行为规范律师代理案件应当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提供真实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证据,不得为当事人提供错误的法律观点和违法的行为指导。

3. 诚实守信和保密义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他人介绍或接受回扣。

律师对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应当严守保密,并在必要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方可透露。

4. 诉讼代理和协商解决律师在诉讼代理中,应当注重法律程序和法庭礼仪的合规,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协商解决中,律师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各方当事人达成合理和解。

5. 质量控制和纠纷处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内部审查、案例分析和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方面的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将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

三、宣传推广和监督机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通过宣传推广和培训等途径,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宣贯,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理,确保全体律师了解并履行规范的要求。

同时,协会将建立监察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篇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1‎7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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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新记者了解,实际上,取消律师年检早在2014年就已在黑龙江首开先例。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宝告诉财新记者,经过律师们的多年努力,在黑龙江省政府2014年第17号公报的附件中,“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被明确列入了取消年检年审事项。文件明确规定,“对本次公布取消的年检年审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决不允许保留或变相保留。”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也建议取消律师年度考核,称一些律师不敢代理当地的行政案件、不敢为一些‘敏感’当事人辩护,主要就是担心司法局不在年度考核表上盖章。司法改革中法院、检察院由省直管的思路就是为了减少地方干预,地方司法部门年年敲打律师饭碗的做法不利于司法公正。
程海因未年检被举报为假律师事件再次掀起了对年检制度的反思和拷问。北京律师王飞律师在微博中称,“律师证即便不年检,也是合法有效的,不意味着是假证。作为法官,应该懂这个道理。”另一位北京律师杨学林也表示,“律师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的事情,要盖章也是盖律所的章。司法局强迫盖章,不但违法,而且给律师执业带来麻烦。如果遇到衡水这样的法官,律师面临极大风险。”
程海告诉财新记者,约18时30分,经济开发区分局胜利西路派出所赵某一人出警,口头对其传唤。程海以自己无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为由,拒绝传唤,并质疑赵某一人执法。随后赵某找来另一名警察,要求程海配合调查,再遭拒绝后强制传唤其至派出所。
在派出所,程海起初以自己没有违法事实为由,拒绝做笔录。当了解到是三位法官以假律师为由报案后,他认为三位法官故意报假案,立即提出了对三人的反报案,从18时50分做笔录到22时40分结束。赵某拿程海的律师证外出找人鉴别,14日凌晨1时才回所,将律师证返还,程海在笔录上签名后离开。程海称,从其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至离开总共约七小时。
财新记者多次致电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和上述三位法官,接线的法院工作人员称其不清楚情况,三位法官的工作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据财新记者了解,该事件发生的主要背景为近期各地开始对律师进行“年检”。但针对律师的年检制度一直广受诟病,被认为是变相钳制律师的行为,取消律师“年检”的呼声持续高涨。
2014年7月21日,17名律师联合向律师年度考核和行政备案行为违法,要求司法部撤销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和备案。
全国律协:律师不年检、不交年费都不应影响执业
因律师证未年检 河北法官报警抓北京“假律师”
【财新网】(实习记者 朱江 记者 赵复多)因律师证未年检,河北法官报警抓北京律师一事已有新进展。4月14日下午,北京律师程海告诉财新记者,他的报案已经接到始发地的胜利西路派出所的受理回执。此外,程海还已向河北省衡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经济开发区分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到桃城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和桃城区法院都已收下材料,暂无回复。
程海表示,此后他相继出示了《律师法》相关条款、苏州市相城区法院2014年的行政判决、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兼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在公开场合的表态等,以证明律师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年检盖章的律师证仍然合法有效。
他还告知法官,若对他的律师证效力存疑,可以致电北京市司法局核实,并向法官提供了北京市司法局许可处的电话,但未见法官去电话核实。
4月14日,财新记者向胜利西路派出所证实了此事,所长赵阳称确实是他出警,但他不是传唤而是让律师配合调查,他还称“程海后面录的笔录,不是配合调查的笔录,是自己提出报案录的笔录”。赵阳同时表示,说他“一人出警”不属实,但事件具体情况目前不便接受采访,要咨询分局政治处。财新记者后又致电分局政治处办公室,对方称案件的受理情况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清楚具体情况。
此前财新网报道,4月13日,律师程海在河北衡水代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律师证未经年检,被三名法官认定为“假律师”并报警。律师称,当地派出所对其强制传唤,“配合调查”至凌晨。
程海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告诉财新记者,事发时他正在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代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下午两点,在向法院递交律师手续材料时,该院法官荀某、吴某和刘某因其律师证上未盖司法局的年检章,认为他的律师证有问题,并于15时57分报警,称有个“假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影响了该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朱宝称,黑龙江省取消律师年检制度改为备案制度,这也是贯彻国务院2014年2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取消年检制度,建立年报制度”的要求,希望黑龙江的经验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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