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借款合同时间不一样的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效力是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关的。
因此,在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需要注意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双方约定借款事项的法律文件,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借款义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
借款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1. 签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愿:借款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关。
只要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真实的表达了借款意愿,并达成了一致,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
2. 合同约定的内容: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具体约定的合法性也会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3. 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行为受到各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
如果借款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将无效。
在担保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签订借款合同,其效力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考虑:1.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合同的效力通常是在借款合同产生债务后生效的,也就是说,在担保合同签订之前,借款合同已经有效产生债务。
因此,即使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借款合同仍然生效。
2. 担保的有效性: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其承担的义务与借款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关系。
担保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独立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文件。
因此,即使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3. 债权人的权益:在借款合同时,出借人会关注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以及相关担保的有效性。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遭遇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考虑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之后仍然有效,但需要注意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在一起,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借款合同是独立于担保合同存在的。
当担保合同未按时履行或被撤销时,并不会因此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以下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约定还款方式、期限以及利率等,双方一致意见达成的协议。
而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以其个人或财产作为担保,保证借款的履行,当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独立的合同,相互之间的效力不会相互影响。
即使担保合同失效,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存在主从关系。
借款合同是主债务关系,担保合同是次债务关系。
主债务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次债务是指担保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当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支付债务。
如果担保合同失效,出借人无法以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偿还,但这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计算起止日是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而不受担保合同的影响。
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即使担保合同失效,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存在着相互约束的关系。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是借款人的主要责任,而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是担保人的补充责任。
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但如果担保合同失效,出借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追索借款款项,而无法通过担保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在担保合同失效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关系,当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合同失效,出借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追索借款款项。
保证合同能否早于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能否早于借款合同导读:可以解除部分条款合同,在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的解除部分条款的手段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解除该部分条款,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生效,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除部分条款的手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除部分条款的协议,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生效。
可以解除部分条款合同,在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的解除部分条款的手段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解除该部分条款,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生效,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除部分条款的手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除部分条款的协议,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生效。
保证借款合同注意事项:合同日期是指签订合同的日期,它一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写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中。
一般而言,合同日期的写法有以下几种:1、按民间习惯,在合同正文末尾部分,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写上签订日期,格式如:XXX年XX月XX日;2、在合同正文末尾部分,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面写明“此合同自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3、将签订日期写在合同正文最前面,一般为“签订日期:XXX年XX月XX日”;4、将签订日期写在合同正文最后面,一般为“签订日期:XXX年XX月XX日”保证借款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一般来说,借款合同日期应该写明双方达成合同的当天,或者双方达成合同的最终期限。
如果是正式签订的书面合同,则需要在此日期之前完成相关的签字手续,并且双方签字的日期应该写在合同上,以便表明双方于该日期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借款书面保证保证合同范本示例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出借人(乙方):___________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
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甲方因__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金额___________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借款。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还有效吗在金融交易中,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两个常见的合同类型。
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作为担保人,对另一方的债务做出担保承诺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借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资金,并约定还款方式、利率等借款条件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情况下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会早于借款合同。
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还有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及作用。
担保合同是对借款合同的一种担保行为,它的存在是为了增强借款人信用,使借款人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合同的签订通常是为了满足贷款方的风险防范要求,以确保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其次,合同的有效性是基于自由意思原则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签订符合合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共同意思是真实、合法的,且符合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因此,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借款合同并不会影响其有效性。
然而,虽然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会影响其有效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合同的约定必须明确。
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保证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并注重约定的明确性。
2. 合同的先后关系问题。
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先后关系应当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来确定。
如果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就明确了借款合同的存在,那么即使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3. 注意合同的保全。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妥善保存好各自的合同副本,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处理或法律诉讼。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影响其有效性。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意合同的保全。
只有在合同的具体条款明确、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签订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的判例

合同签订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的判例说到合同签订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的事儿,那可真是让人头大。
这种事情在法律上其实挺常见的,但很多人对这种情况的理解还挺模糊。
总觉得合同签了字,一切就定了。
哎,别急,事情可没那么简单。
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如果不一致,问题就来了。
有时候你看到合同上写的是某年某月某日签的,但实际上,合同可能早就谈好了,就是没赶上那个特定的日子签字。
问题出在哪呢?我们得好好聊聊。
说到“合同签订”,大家的脑海里通常浮现的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好一个日子,带着笔准备签名,然后大功告成。
可是,现实中,合同的谈判、修改、确认的时间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长。
你可别以为,双方都同意了合同内容就马上签字,真要说起来,差个一两天,甚至一两周都不奇怪。
更有甚者,合同本来早就敲定了,但是因为某些原因,签字的时间推迟了,这就造成了合同上的签订日期和实际签署日期不一致。
说白了,这就是一个“签字慢了一拍”的情况。
问题来了:签署时间和签订时间不一样,到底能不能成立?会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呢?法律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相对宽松的。
合同生效的关键,不是签署的那一瞬间,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一致。
也就是说,只要大家都同意合同的内容,签字这事儿其实可以稍微晚点。
只要大家都没心眼,签字日期往后推个几天或者几周,合同照样成立。
所以,签订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除非其中有其他原因,比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合同内容,或者有重大误解,这样合同才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不过,话说回来,签订时间和签署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也不能说完全没风险。
你想想,如果双方有矛盾,或者其中一方想借签订时间不一致来推翻合同,那可就麻烦了。
有些不太正经的企业或者个人,甚至可能会故意制造这种“不一致”的现象,试图通过推翻合同的签订时间来做文章,搞点小动作。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或者合同条款里没有特别清晰的约定,问题就容易变得复杂。
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期限不一致

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期限不一致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期限不一致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电话:【xxx】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电话:【xxx】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电话:【xxx】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借款服务,而为了保证【甲方】的权益,【丙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担保服务,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担保方式1.1 借款金额:人民币【xxx】元。
1.2 担保方式:【丙方】为【乙方】提供的保证人担保。
第二条利率及还款期限2.1 利率:【xxx】%/天(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2.2 还款期限:起借款之日起【xxx】天。
第三条还款方式3.1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3.2 借款还款日为【xxx】。
第四条担保事项4.1 【丙方】为保证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4.2 如借款人逾期未还,保证人应积极协商解决。
4.3 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前,担保人不得撤回对此担保。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任何一方接触到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均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2 本合同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转让受让已借款项。
5.3 三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不得篡改、违反法律法规。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6.2 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及诉讼费用。
第七条其他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则应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7.3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人】(签字)乙方:【借款人】(签字)丙方:【担保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关于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关于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在贷款过程中,贷款文件和借款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以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可以用于解决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贷款文件和借款合同不一致时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款:1. 《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贷款文件和借款合同作为法律文书,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当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存在不一致时,根据该条款,双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贷款文件和借款合同作为法律文书,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当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存在不一致时,根据该条款,双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对债权人的权益具有保障作用。
如果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而担保合同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的内容相一致,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对债权人的权益具有保障作用。
如果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而担保合同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的内容相一致,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3. 《借贷合同法》第十条:借贷合同是贷款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
在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可以根据该条款规定进行解释。
按照该法律法规条款,当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存在不一致时,应当以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借贷合同法》第十条:借贷合同是贷款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
在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可以根据该条款规定进行解释。
按照该法律法规条款,当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存在不一致时,应当以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解释权通常由法律和司法机关拥有。
因此,在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解释和诉讼,但最终的结果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判决来判断。
保证期限能否与借款期限一致

保证期限能否与借款期限⼀致保证合同对于借款合同的重要性不⾔⽽喻,往往也是借款⾏为得以维持的关键性因素。
因此,保证合同期限与借款期限的关系是对债务活动中的当事⼈⽽⾔都是⼗分重要的。
但有关法律早已对此类情况进⾏了相关的约束和管理。
下⾯,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保证期限能否与借款期限⼀致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点:⼀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效,仅仅是关于保证期间的条款⽆效,并不影响整个保证合同的效⼒,保证合同本⾝仍然是有效的。
⼆是上述情形仅指保证期间的起点和终点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的情况,如主债务履⾏期于2005年6⽉1⽇届满,⽽约定保证期间为2005年3⽉1⽇⾄6⽉1⽇。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点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前,⽽终点在履⾏期之后的,不能认定整个保证期间⽆效,⽽应认定保证期间部分⽆效。
如主债务履⾏期2009年6⽉6⽇届满,⽽约定保证期间为4⽉4⽇⾄9⽉6⽇的,此时对于4⽉4⽇⾄6⽉6⽇期间的约定⽆效,但从6⽉7⽇⾄9⽉6⽇的这⼀段保证期间应为有效,因为在此时段,债权⼈⾏使保证债权已经不存在障碍。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明确,在保证合同⽆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主张权利的,保证⼈原则上不再承担⽆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保证期间的起算上,也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有效的⽅法起算。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的争议,倾向意见认为,在保证合同⽆效的情况下,债权⼈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的利益。
保证合同有效时,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主张权利,债权⼈即不能从保证⼈处获利,保证合同⽆效时也应当⼀样。
另外,保证合同的⽆效是后来确定的,债权⼈与保证⼈在订⽴保证合同时并不能预见保证合同⽆效(订⽴⾮法合同不属于这⾥探讨的⽆效合同),因此保证合同中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双⽅对各⾃权利义务⾏使期限的唯⼀合理预期,按照该期间确定双⽅的利益关系,符合双⽅缔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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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借款合同时间不一样的篇一: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三方遵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第二条借款期限:天,自年月日至年月第三条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合同的协商变更,以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不主动归还的,保证人同意借款人直接向其主张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并承诺到时放弃一切抗辩权,无条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双方约定为月息%(咨询费、担保费、中介费等由借款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借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月结息(不足月按日计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七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八条如果保证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否则,贷款人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1)借款人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借款人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变更、吊销、撤销。
(3)当贷款人认为危及贷款安全时,如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
第十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除支付延期间利息外,并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10%的经济赔偿金。
第十一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被撤销、被确认无效(含部分无效)等法定事由致命本合同借款事项约定部分全部失去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的,保证人和借款人均应无条件在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
第十二条本合同保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十三条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共同约定:对本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司法(诉讼)管辖权在贷款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对合同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及相关方等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生效。
贷款人:借款人(签字):保证人(签字)保证人(签字):保证人(签字)篇二:担保合同晚于贷款合同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
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
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
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
篇二: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合同模版陕西省彬县有限公司贷款合同陕西省彬县公司向彬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并愿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借款数额:人民币万元,第二条借款用途是:第二条借款公司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借款。
如挪作它用,放款银行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和应收的利息。
第三条借款期限为一年,从放款银行贷出之日计算,利随本清,如逾期还款,放款银行对逾期部分的借款按现行利率加收利息。
第四条本公司向银行借款,申请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作担保,并愿找在本县工作的职工一至二人担保,担保人愿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放款银行如发现借款户的活动危及银行贷款安全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条此项借款现行利率为10‰,如银行利率有变动时按新规定办理。
第七条借款公司因故无法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以担保公司抵押存款中清偿或追究担保人以清理贷款。
第八条借款户填写借据一份,送放款银行办理贷款。
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担保合同及本借据同时作废。
第九条本借据如有未尽事宜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彬县公司预计于年月完成工作,且自有资金相继到位。
预计于年月日将还清本次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此页无正文)还款单位:陕西省彬县公司(公章)法定代表:(签字盖章)担保单位: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章)担保公司法人:(签字盖章)贷款单位:彬县信用联社(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帮助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中共彬县县委、彬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彬发(XX)5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在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的贷款担保金额为万元,担保期限为年,即从二0 年月日至二0年月日。
二、为了降低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必须用自己名下的作为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三、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甲方的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乙方帐面有存款时,甲方有权申请发放贷款的银行可直接从乙方帐户上划款抵还甲方的代偿额。
四、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申请彬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乙方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用以抵偿甲方的代偿额及相关费用。
五、乙方要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交由甲方保管。
六、乙方在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履行期间,要自觉接受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对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分包业务人员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乙方若不能按期偿还担保贷款,造成甲方代偿后,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停薪停班追偿,追偿费用由分包业务人员自负,追偿清后,方可恢复工作,停薪停班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予补发。
七、甲方要妥善保管乙方的各种相关证照、手续,待抵押合同履行完毕后,交给乙方。
在此期间,若造成证照、手续遗失、毁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乙方在划拨、提取款项时,需甲方业务人员篇三: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贷款手续费协议信贷委托协议书委托方:(简称“甲方”)委托方:(简称“乙方”)根据《明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有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其合作银行及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事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同意为甲方提供咨询和相关的委托服务。
第二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证件和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甲方拒不协助乙方贷款,则本协议终止。
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相关事实所造成的相关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局此刻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贷款金额1.甲方计划此次贷款额度为万元;2.乙方将近可能帮助甲方高评高贷,贷款金额以贷款银行或机构批准放款额度为准,评估金额以银行或机构指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若甲方最后不能接受银行的实际贷款金额须终止本协议时,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贷款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贷款金额的 %作为办理贷款所产生的综合服务费(含评估费、银行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他项登记费、合同工本费、服务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如因客户原因(如征信问题等)和银行政策要求需要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甲方在签订贷款协议当日向乙方预付前期费用元,余款在银行或机构房款后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在甲方全面配合下,如果乙方无法贷款成功,退还前期运作费用。
第六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果甲方单方面终止贷款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2%作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已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偿。
第七条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贷款的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告知其真实情况。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甲方在贷款发放后,承诺每月按时向贷款银行或机构还本还息,如发生逾期现象,乙方将受银行或机构委托进行催收。
甲方发生违约情况将按双方签署的《反担保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条客户信用贷款信息采集表投诉监督电话:受托方:地址:客户经理:委托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业务部门:电话:业务来源:地址:年月篇三: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经以上三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借款金额:人民币二、借款利率:按月息%计算,每月付息,利随本清。
逾期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三、借款时间:年月日四、还款时间:年月日五、保证条款:借款到期后,借款方没有按期还款,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还款(含本金、利息、违约金)义务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力,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六、借款方已于合同签订之日( 年月日)接到贷款方交付的人民币 ,并同意于年月日前还清本息。
七、借款方到期不按约定偿付本息须向贷款方支付合同标的30%的违约金。
八、如因借款方的问题,使该借款发生纠纷,导致的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及保全费等,由借款方或保证方承担。
本合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篇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