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要求
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基本标准

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基本标准(一)机构资质。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二)业务用房。
1.业务科室: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有条件的医院可分设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
2.配套科室: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和心电图室等。
(三)设备配置。
1.女婚检室。
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2.男婚检室。
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3.宣教室。
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
4.咨询室。
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5.其他辅助检查设备。
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应具备检测艾滋病和梅毒病毒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四)人员配备。
1.至少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一名。
2.男、女婚检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资质,且至少有2 名医师的主要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
3.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主要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
(五)制度常规。
1.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2.婚前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3.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4.婚前医学检查常规登记制度。
5.实验室质量控制制度。
6.建立信息登记统计上报反馈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婚前医学检查科工作制度

婚前医学检查科工作制度一、总则婚前医学检查科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干预的重要部门,旨在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适龄青年提供健康保障,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为确保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设立婚前医学检查科,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干预等工作。
2. 婚前医学检查科设科长一名,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医师、技师、护士等岗位,分别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干预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1. 科长职责:(1)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室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2)组织科室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3)协调与其他科室的工作关系,确保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4)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和意见。
2. 医师职责:(1)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诊疗工作,为受检者提供专业的医学建议;(2)开展优生优育指导,提供生育相关的咨询服务;(3)参与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为患者提供诊断和治疗方案;(4)定期总结分析婚前医学检查结果,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3. 技师职责:(1)负责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维护和保养检查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3)参与实验室质量控制,确保检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4)协助医师开展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护士职责:(1)负责受检者的预约、登记和导诊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2)协助医师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确保检查过程的顺利进行;(3)参与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4)参与科室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工作流程1. 预约与登记:受检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婚前医学检查,护士负责登记受检者信息,告知检查流程和注意事项。
2. 检查与诊断:受检者按照预约时间来到科室,医师进行问诊、体格检查和相关辅助检查,技师负责检查项目的检测工作。
婚检室工作制度牌

婚检室工作制度牌一、总则为了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婚姻家庭的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婚检室设置与管理1. 婚检室应设置在交通便利、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的地方,方便群众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2. 婚检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生活设施,确保婚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婚检室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婚检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婚检工作人员职责1. 婚检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2. 婚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婚检程序和标准,确保婚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婚检工作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四、婚检工作程序1. 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婚检室进行婚检预约。
2. 婚检室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登记,核实身份信息。
3. 婚检室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健康状况询问,了解病史、家族病史等情况。
4. 婚检室工作人员指导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包括实验室检测、影像学检查等。
5. 婚检室工作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医学建议。
6. 婚检室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婚检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五、婚检室工作纪律1.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婚检室的规章制度。
2.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3.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提供文明、礼貌的服务。
4.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保守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六、婚检室工作考核1. 婚检室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2. 婚检室应定期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婚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3. 婚检室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当事人对婚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婚检室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1995-08-07一、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婚检室工作制度目录

婚检室工作制度目录一、总则1.1 为了保障婚姻健康,提高婚姻质量,预防遗传性疾病和出生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婚检室是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为广大新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1.3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遵守本制度,确保婚前医学检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婚检流程2.1 预约与登记2.1.1 预约婚检的新人应当提前向婚检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1.2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当对预约的新人进行登记,告知婚检注意事项和预约时间。
2.2 婚检项目2.2.1 婚检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2.2.2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新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婚检项目,并告知新人检查结果。
2.3 检查结果与告知2.3.1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出具婚检报告。
2.3.2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新人告知检查结果,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2.4 出具婚检证明2.4.1 婚检室应当根据婚检报告,出具婚检证明。
2.4.2 婚检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由婚检室负责人签字。
三、质量管理3.1 婚检室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婚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2 婚检室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3 婚检室应当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检测准确。
3.4 婚检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新人的婚检资料。
四、保密与隐私保护4.1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新人的个人信息和检查结果。
4.2 婚检室应当加强隐私保护,确保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五、伦理与道德5.1 婚检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新人的意愿和选择。
5.2 婚检室应当建立健全伦理审查机制,确保婚检工作的伦理性和合理性。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沪卫疾妇[2010]015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5号)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4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获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有关结婚、生育、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疾病遗传和传播等医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孕期保健和产前诊断的有关知识;(7)获得其他生殖健康知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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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要求
1.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的人员配备要求: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的设备配备要求
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婚检设备要求:
(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一、婚前医学检查转、会诊制度
1、婚检医师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守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2、经婚前医学检查出现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首先应由主检医师和相关科室人员在一起会诊。
还可请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专科医师进行会诊。
3、对于会诊意见进行详细记录,认真执行。
4、经婚前医学检查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转诊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5、对下级婚检机构婚检转诊来的疑难病症,认真检查、咨询,并将确诊结果书面反馈到转诊单位。
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暂缓结婚和不宜生育的疾病以及不能确诊的疾病,作为特殊病例进行登记。
2、每半年组织一次疑难病例讨论,同时作好讨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讨论的疑难病例由婚检医师提供,主检医师组织实施。
4、参加讨论的医师要熟悉疑难病例的病史及阳性体征,辅助检查等,讨论时有理论、有分析、有婚育指导意见。
5、做好每次讨论的详细记录,并从中获取收益。
三、主检医师质量检查制度
1、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主检医师应对婚前医学检查体检表进行复查,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指导意见后签名。
2、主检医师每月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登记,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
3、主检医师每月对男、女婚前医学检查表进行审阅,包括填写是否规范,疾病诊断名称和医学指导意见是否正确、恰当,对错、漏项及漏诊情况进行纠正、记录并反馈给婚检医生。
4、每半年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婚检质量分析会,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5、每月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和统计报表,负责资料汇总,并进行分析总结。
四、婚检质量分析制度
1、质量分析是对婚检技术人员执行婚前保健规范的情况及反映其技术水平的资料记录、特殊病例的处理、辅助检查的准确程度(包括人员技术和设备的完好状态)等,进行的分析总结。
2、定期对原始资料进行完整准确的整理和分析,对质量检查及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及分析,并做好总结反馈。
3、每半年由主检医师对本所婚检质量进行分析。
4、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婚检质量分析。
五、异常病例随访制度
1、对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并确诊的,影响婚育的异常病例(包括:严重的遗传病、指定的传染病、有关的精神病以及影响婚育的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器官发育障碍和畸形),应详细记录。
2、由主检医师进一步审核、咨询,向服务对象提供知情选择及恰当的婚育意见,帮助服务对象作出正确决定。
3、约定随访日期,以便追踪其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已履行、已选择的方法是否能正确使用。
4、对于可以治疗或矫治的异常病例,应随访到该随访者恢复正常、婚育指导意见已落实为止,并有随访过程的详细记录。
5、对于患有严重的遗传病,后代再发风险高的异常病例应做长期随访。
6、随访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门诊来访、电话询问、信函追踪和上门访视等。
7、定期对随访情况做总结分析,不断提高随访质量。
六、宣教效果测定制度
1、婚检单位必须设有婚前卫生指导宣教室及必备的宣教设备、宣教材料等。
并提供个别指导和宣教书册。
2、婚前卫生指导宣教室内应有专职医务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解答具体问题、帮助加深理解的服务工作。
3、负责宣教的专职医务人员应及时做好原始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宣教前后进行问卷调查以测定宣教效果。
4、主检医师不定期的检查宣教情况,以不断提高宣教
质量。
七、不宜生育者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工作制度
1、《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生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2、婚检医师在对上述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时,必须表示同情,耐心解释,使之主动接受指导,并付诸实施。
3、婚检医师对于不宜生育者应提供“知情选择”,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咨询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决定采取何种长效措施达到避孕目的。
4、婚检医师应看到有关“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实行结扎手术”的证明后,方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婚检单位应及时和计生部门联系,确保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
6、对于上述人员应制定随访计划,进行长期追踪,了解其执行情况,如已生育,应调查其下一代的健康状况。
7、对于严重疾病,妊娠后可能危及孕产妇生命安全的,医师也应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