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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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14年新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14年新版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1第一编技术设备2第一章基本要求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2限界、安全保护区3养护维修及检查5救援设备6灾害防护6行车安全监测设备7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8一般要求8铁路线路8线路平面及纵断面9路基9桥隧建(构)筑物10轨道11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13安全线及避难线14防护栅栏14声屏障14第三章信号、通信15一般要求15信号16联锁18闭塞19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19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20CTCS—2级列控系统21信号集中监测系统23驼峰信号23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24通信24承载网24业务网25支撑网26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26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27第五章车站及枢纽29站场设备29客运设备30货运设备31第六章机车车辆32机车设备32机车32车辆设备34车辆35动车组设备36动车组36自轮运转特种设备37第七章供电、给水37牵引供电37电力、给水39第八章房屋建筑41第九章铁路用地41第二编行车组织42第十章基本要求42行车组织原则42行车指挥44车站技术管理47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48第十一章编组列车49一般要求49列车中车辆的编挂50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51列车中机车的编挂51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53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57列车中车辆的连挂65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66第十二章调车工作71一般要求71领导及指挥72计划及准备73调车作业74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76机车车辆的停留77第十三章行车闭塞78一般要求78自动闭塞79自动站间闭塞81半自动闭塞81电话闭塞81电话中断时的行车82第十四章列车运行83一般要求83接车与发车89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92救援列车的开行95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96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101固定行车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103第三编信号显示104第十五章基本要求104第十六章固定信号106色灯信号机106臂板信号机113机车信号机114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117移动信号117响墩及火炬信号118无线调车灯显信号118手信号119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123信号表示器123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127线路安全保护标志131列车标志131第十九章听觉信号133附图1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351。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4.03.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推进落实《“十四五”铁路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国家铁路局制度体系建设,适应新形势下铁路行业标准化需求,结合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实际,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2021年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

经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形成《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附件2),现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

附件:1.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2.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编制说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版第四章2014.7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版第四章2014.7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版第四章2014.7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第146条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信息系统建设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资源集中、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

铁路总公司及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站、段根据需要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147条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铁路信息化规划,实行立项申请、方案评审、可研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流程。

承担铁路信息系统设计、研发和施工的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测试、评审。

投入使用后的系统变更及应用软件修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测试、验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版本管理。

第148条信息系统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设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并且要求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主要为服务器端设备、网络设备和要求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采用冗余和备份配置,采用监控诊断、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7×24 h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二类设备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备用设备,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不低于5×8 h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信息系统设备功能、性能和容量应满足当前需要并考虑适量预留。

第149条铁路信息网络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三级局域网及其互联的广域网构成。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站段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

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安全生产网,为铁路内部提供一般性服务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内部服务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应用系统应部署在外部服务网。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2•【文号】铁科教[2001]34号•【施行日期】2001.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教[2001]34号)各铁路局,物资总公司,各设计院,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各合资铁路公司,地铁协会:现公布《铁路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铁科技字[79]1762号文发布的《铁道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路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道行业的标准化管理,促进铁路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铁道标准(包括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铁道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是铁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准化发展规划应纳入铁路发展规划;制定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应列入铁路科技研究开发计划。

第四条铁道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逐步建立具有中国铁路特点的标准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铁道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铁道行业的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管理与协调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表。

(三)编制铁道国家标准年度计划建议和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复审铁道标准,审批、发布铁道行业标准。

(五)组织铁道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1.15•【文号】国铁科法〔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标准化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2023〕30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3年11月15日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科学公正地开展铁路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装备技术、运输服务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

标委会是在铁路行业内,从事一定专业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标委会可接受委托开展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国家铁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监督检查标委会工作,并组织考核评估;(五)指导标委会开展铁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及标准国际化等工作;(六)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七)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专业领域负责相关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在本专业领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建议;(二)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三)提出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3 一
(二)提出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公司技术标
准以及标准性技术文件年度计划建议 。
(三)参与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审查与复审 。 (四)组织制定和管理本专业标准性技术文件 。
(五)监督检查本专业标准的实施 。
(六)参与指导总公司所属企业专业技术标准工作 。
第八条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
(一)总公司技术标准编号。
旦旦
三之二三→一立之二三
L一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总公司技术标准代号
(二)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标准编号。
L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总公司所属企业代号
总公司技术标准代号
第四章
技术标准计划
第十四条
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铁路技术发展和
运营管理的需要,编制标准项目计划应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
北京铁路局 太原铁路局
呼和浩特铁路局 郑州铁路局 武汉铁路局
西安铁路局
TYT
HHT ZZT WHT XAT JNT SHT NCT GZT NNT CDT KMT
lZT
济南铁路局
上海铁路局 南昌铁路局 广铁(集团)公司
12
13
南宁铁路局 成都铁路局
昆明铁路局
兰州铁路局
14 15 16 17 18
乌鲁木齐铁路局
#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科技 (2014) 83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技

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附件1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术标准包括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铁道行业标准代号为“TB”。

铁路技术标准根据专业领域不同,分为装备制造、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等标准(本办法不含工程建设标准,以下同)。

铁道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铁路标准化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并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组织编制铁道国家标准,制定(含修订,以下同)铁道行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铁道国家标准的编制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铁路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一)铁路基础通用技术要求;(二)铁路系统性、兼容性和互联互通等技术要求;(三)铁路专用装备(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要求;(四)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和安全的重要部件;(五)铁路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六)铁路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要求;(七)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需要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铁路行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铁路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铁路标准化发展规划,审议重要铁路技术标准及相关重要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编制铁路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编制铁路标准化发展规划;(二)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工作;(三)编制国家铁路局年度铁路技术标准项目计划,并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四)组织编制、报批铁道国家标准,组织编制、发布铁道行业标准;(五)管理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和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与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与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就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与发布。

第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就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与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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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014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3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并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组织起草铁道国家标准,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不含工程建设标准,以下同),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铁道国家标准的起草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铁路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铁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一)铁路基础通用技术要求。

(二)铁路系统性、兼容性和互联互通等通用技术要求。

(三)铁路专用装备(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

(四)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和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五)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六)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道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的铁道行业标准,应制定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

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铁道行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铁道行业相关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中国铁路标准国际化。

第六条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

(二)研究建立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工作。

(三)提出制修订铁道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四)组织起草、报批铁道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发布铁道行业标准。

(五)管理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和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

受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在铁道行业设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组织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并监督实施,组织标准复审工作。

(七)组织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外文版翻译相关工作。

(八)组织开展铁路标准国际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参与铁道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参与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和年度铁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编制工作。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工作。

(三)对标准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道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承担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铁道行业技术标准体系调整建议。

(二)汇总提出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三)对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及形式审核。

(四)承担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组织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承担铁路标准国际化相关工作。

(六)管理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

(七)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条国家铁路局委托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承担铁道行业相关专业标准的具体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提出本专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议。

(二)提出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根据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计划,组织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三)组织收集本专业标准实施信息,承担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四)组织本专业铁路有关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交流工作,承担本专业铁路标准国际化相关工作。

(五)管理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

(六)负责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解释、宣传和贯彻工作。

开展本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铁道行业相关企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的工作规划,积极参与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工作,按照国家企业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计划第十二条科法司根据铁路科技发展、安全生产和监管的需要以及项目经费情况,提出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

各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按照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申报标准项目建议(格式按附件1.附件2)。

科法司组织对标准项目建议审核后,形成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申报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并附有标准制定或修订草案。

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应附有采标译文。

对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应开展前期相关研究并纳入科研项目计划。

新技术、新产品等重大科研项目,其相应的技术标准应作为科研成果的重要内容。

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计划下达后,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委会和归口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标委会和归口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计划,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科法司定期对标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记入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程序是:(一)确需增补的标准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二)确需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归口单位、第一起草单位、起止年限、采标程度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格式按附件3),报科法司审批。

(三)确需撤消的项目,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格式按附件3),报科法司审批。

第十五条铁道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工作经费根据标准的重要性、工作难度、工作量、制定或修订等因素分类拨款。

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铁路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鼓励推荐性产品标准由主要起草单位承担标准制定工作经费。

第四章标准制定第十六条铁道行业标准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发挥行业科研、设计、制造、检验、使用、高校等单位的作用。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单位。

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全过程主持标准编写工作,标准参加起草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铁道行业标准应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第十八条铁道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含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格式按附件4),并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和处理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九条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采取会议审查形式,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

会议审查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5)至少在会前15天发送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第二十条会议审查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参加会议审查的专家应考虑科研、设计、制造、检验、使用、高校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等具有代表性的单位。

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应少于15人(标准起草人不作为审查专家),标准起草单位的审查专家不应超过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一,使用单位的审查专家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查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明确对标准送审稿的修改内容,并附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专家名单。

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提出,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会议审查时所审定的内容一致。

如技术审查通过后仍需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修改,则应重新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标准起草单位及标委会或归口单位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标准报批稿由铁道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形式和技术内容审查,英文翻译由铁道行业专业翻译机构进行校核。

第二十三条采用快速程序制定铁道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快速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制定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重要的技术标准报批稿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标准发布第二十六条铁道行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发布公告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铁道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铁道行业标准按照国家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规定统一编号。

铁道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编号(二)推荐性铁道行业标准编号标准顺序号为1~9999。

第二十八条铁道行业标准由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

标准出版单位对出版的标准文本质量负责。

标准的出版周期一般为从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

第二十九条铁道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由标委会和归口单位、铁道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六章标准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对已有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鼓励铁道行业相关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鼓励铁道行业相关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十一条铁道行业标准可以标准修改单方式对标准个别技术内容进行修改,对标准的修改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铁道行业标准实施后,应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铁道行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继续有效----可继续使用的标准。

(二)修订----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标准。

(三)废止----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

铁道行业标准复审结果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在生产、经营、服务、执法等活动中应使用正版标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复制铁道行业标准,或将铁道行业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或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国家铁路局和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承担铁路产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协助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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