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户口迁入办法
吴江户口迁移

通过人才引进(市外)迁移户口所需材料及流程根据吴政发(2007)217号文件精神,请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按照下列流程办理吴江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一步:下载并填写《拟调人员呈批表》并至本人档案所在地人才中心盖章确认并索取档案“同意调出函”,如需同时迁移本人户籍,请再裁定《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此表须“迁出地”和“迁入地”镇级计生办盖章确认( ) 第二步:将《拟调人员呈批表》(对方人才中心已盖章)、“同意调出函”、《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交到或邮寄给吴江市人才服务中心,待人才中心审查合格后,中心工作人员会为你出具“调档函”,并将“调档函”邮寄给对方人事部门。
第三步:查询本人档案是否已到我中心(/cxda ),若档案已到请致电吴江市人才服务中心,请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并审核你的档案。
档案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者,请携带以下资料至吴江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关系转接:1、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保险缴费记录( 查询打印);2、本人毕业证书的网上学历查询报告(/xlcx),如无法提供者请先在人才中心进行学历认证,认证合格者方可受理;3、《登记表》、《拟调人员呈批表》、《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4、本人户籍证明或户口本、近期免冠1寸照片二张、单位的人事代理手册(如无则需新办);5、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如已婚则请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6、如需随迁,请再提供随迁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无业证明(由当地劳动部门出具)。
注:如本人在吴江未购房,请务必先确认你所在单位是否有集体户口本,否则会影响你在吴江的入户(本中心只对未婚人员提供临时性户籍挂靠服务,且工作单位在松陵镇范围)。
咨询电话:63481730或63483695吴江市新市民服务中心地址:油车西路1111号(鲈乡小学北门往西100米),咨询电话:63457998推荐乘车路线:201路公交车,在鲈乡小学东门下(人才市场门口可乘坐),其它公交线路:107、111、113路;所需携带材料:1、由吴江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作介绍信》;2、《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须迁入地和迁出地镇级计生办盖章;3、户籍证明(或户口本)、毕业证书、身份证、相关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若要将户口直接迁入所购房子中,请再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复印件;之后凭吴江市新市民服务中心开具的《准迁证》去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索取《户口迁移证》;注:江苏省范围内应届毕业生可凭报到证、毕业证书去当地派出所索取《户口迁移证》。
苏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苏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一、概述。
苏州户口迁入是指外地人口到苏州市落户的程序,一般情况下,户口迁入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手续。
下面将详细介绍苏州户口迁入的办理流程。
二、办理条件。
1. 年满16周岁的公民;2. 有合法稳定的住所;3. 有稳定的生活来源;4. 有法定的职业或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5. 有法定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暂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5)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2. 到派出所办理。
持以上材料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科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工作人员会核对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3. 现场审核。
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无问题,会出具迁入证明。
4. 公安局审批。
派出所审核通过后,需将材料报送至公安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办理迁入手续。
5. 办理手续。
携带迁入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科窗口办理迁入手续,领取新的户口簿。
四、注意事项。
1.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需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会受到法律处罚;2.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耐心等候,遇到人员较多时,可能需要排队等候;3.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需缴纳相关的手续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当地派出所。
五、总结。
苏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相对简单,只要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按部就班地办理,通常都能够顺利完成。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需要办理户口迁入的人群提供一定的帮助,祝您顺利完成户口迁入手续。
户籍迁入流程

户籍迁入流程
户籍迁入是指个人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需要将户口迁入当地的行政区域。
户籍迁入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繁琐,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户籍迁入的具体流程。
首先,准备相关材料。
户籍迁入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工作证明、结婚证等。
这些材料是进行户籍迁入的基本条件,需要提前准备齐全。
其次,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持齐以上所述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户籍迁入的登记和申报。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进行资料的审核和确认。
接着,进行户口迁移手续。
在派出所完成登记和申报后,需要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户口迁移手续。
在这一步,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进行户口迁移的审批和确认。
然后,领取新的户口本和居住证。
户籍迁入完成后,需要到当地派出所领取新的户口本和居住证。
这些证件是新的身份证明,需
要妥善保管和使用。
最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户籍迁入完成后,还需要办理一些
相关的手续,如社保、医保、学校就读等。
这些手续的办理需要根
据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操作。
总的来说,户籍迁入流程相对繁琐,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
只有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才能
顺利完成户籍迁入手续。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户
籍迁入的具体流程,为日后的操作提供参考。
吴江区新市民积分入户申请指南

吴江区新市民积分⼊户申请指南对于吴江区新市民积分⼊户申请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吴江区新市民积分⼊户申请指南申请条件:1、已纳⼊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
2、积分累计达到⼀定分值(分数线根据当时排名算)。
3、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
申请时间:每年3⽉1⽇⾄10⽉底申请材料:1、居民⾝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4、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政部门出具的计划⽣育证明。
5、在本区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地使⽤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申请流程:1、新市民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申请材料。
2、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对申请⼈提供的各类资料,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致后,将申请⼈信息录⼊“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户⼀栏,建⽴积分⼊户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结果公布过程:1、吴江区公安局会同区新市民事务中⼼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数量的新市民迁⼊本区户籍(以下称“⼊户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后,于11⽉底前统⼀向全区公布。
例如:2016年度新市民积分⼊户指标数为105名,分值设定为280分。
2、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于每年12⽉上旬根据当年⼊户指标数,分镇(区)按申请⼈积分⾼低进⾏排名,将拟积分⼊户名单通报区公安局确认后进⾏公⽰,公⽰期不得少于5个⼯作⽇。
3、经公⽰⽆异议的,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积分⼊户准⼊卡。
申请⼈配偶系特殊⼈员的,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户⼿续办理:获得⼊户准⼊资格的申请⼈,3个⽉内携带积分⼊户准⼊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动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户。
苏州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材料须知

苏州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材料须知苏州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材料须知申请材料:1、《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方法》(修订)(苏府〔2023〕124号)(以下简称《方法》)第七条第一款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 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土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有效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方案生育效劳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2、第二款购置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获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苏州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材料须知,资料共享平台《苏州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材料须知》(s://..)。
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劳动合同书、参保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无业证明(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方案生育效劳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3、第三款购置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获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无业证明(户籍地)、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方案生育效劳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4、第四款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2022年吴江落户政策

2022年吴江落户政策吴-江落户政策1、提出申请:在本区⼯作或居住,已办理居住证⼀年(含⼀年)以上的⾮本区户籍⼈员,⾄居住地镇(区)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提出申请,领取《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表》、《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等资料。
2、提供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吴-江落户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吴-江落户政策1、提出申请:在本区⼯作或居住,已办理居住证⼀年(含⼀年)以上的⾮本区户籍⼈员,⾄居住地镇(区)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提出申请,领取《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表》、《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等资料。
2、提供证明材料:申请⼈按要求填写《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表》,在申请事项规定的时间前,将申请积分需要的必备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镇(区)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
3、材料接收及初审: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对各类证明材料进⾏核对确认,原件退还给申请⼈,复印件及申请积分专⽤证明、材料存档,并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
4、信息录⼊: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申请受理窗⼝建⽴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档案,实⾏⼀⼈⼀档。
申请⼈的相关信息在3个⼯作⽇内,录⼊“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5、复审:区新市民事务中⼼对申请受理窗⼝提交的材料进⾏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职能部门审核评分。
复审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申请受理窗⼝在10个⼯作⽇内完成重新提交。
6、职能部门审核评分: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根据《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在10个⼯作⽇内完成材料审核评分。
7、查询和复核:申请⼈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作⽇后,凭本⼈姓名、⾝份证号、档案号登陆“吴-江区新市民服务⽹”,查询积分。
有异议的,持本⼈⾝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窗⼝提出复核要求。
8、积分排名及公⽰:申请⼈积分实⾏按分数⾼低分类进⾏排名,排名⽅法:⼊医在全区范围内按申请⼈所得积分⾼低进⾏排名;⼊学分镇(区)的学校、年级按申请⼈所得积分⾼低进⾏排名;⼊户分镇(区)按申请⼈所得积分⾼低进⾏排名。
吴江积分入户细则吴江积分落户标准

吴江积分入户细则吴江积分落户标准
吴江积分入户细则是指在吴江区落户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
根据吴江区政府的规定,以下是吴江积分入户的一般标准:
1. 年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 居住要求:申请人应在吴江区有1年以上的连续居住证明,且要求有稳定的居住地。
3. 稳定就业或创业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稳定的就业或自主创业能力。
4. 社会保障要求:申请人应在吴江区缴纳社会保险,并满足吴江区规定的社保缴纳要求。
5. 税收要求:申请人应按规定在吴江区纳税。
6.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技能等级证书。
7. 积分评定要求: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如年龄、学历、稳定就业、创业、社保缴纳、纳税等方面,按照吴江积分入户的积分评定标准进行积分计算。
申请人根据以上标准积分后,达到吴江区规定的积分入户分数线即可提出申请。
具体
的细则可以咨询吴江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公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1号各市(区)局、分局,市局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市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公安局2023年3月30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我市户籍准入申请、办理等流程,根据国家、省户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户籍准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父母的户口注销证明,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被申请人子女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其他子女书面承诺;(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在本市拥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与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其他已退休人员的还应当出示离退休证件;(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迁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集体户一致的现工作单位社保凭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配偶的现役军人证件;(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八)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九)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九项“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情形的,由军人的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十)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项“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十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回到本市生活的原本市户籍人员”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原本市户籍迁出材料、离退休证件;(十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情形的,由学生集体户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户口迁移证,出示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十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三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的相关材料,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四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五项“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无工作单位的,在原户籍地社区户落户;(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六项“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七项“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情形的,申请人需出示公安机关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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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吴江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苏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区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在本区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凡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
第四条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并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第五条苏州市其他区申请迁移至本区及在本区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区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外市城镇无业或农村的配偶。
第九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 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 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技(职)校毕业生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及本区生源的中专和技(职)校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十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 年以上,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二)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 年以上,且被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单位合法聘录用3 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三)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 年以上,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 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符合随迁条件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城镇无业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 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条件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 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迁移申请,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区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被本区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区外人员准入、本区居民在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以及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等,户口迁入村组的,根据村民自治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原则,需经迁入村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户籍只作变更登记,不与其他利益挂钩。
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情况
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凡以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户籍准入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审批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本区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区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区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区人社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吴政发〔2007〕217号)同时废止。
我是外地人,现在居住在苏州,如果我想把户口签到苏州来,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条线记者方方向苏州公安部门咨询了一下,答复是这样的——
外地户籍落户
目前外地户籍人口迁入苏州市区,需要满足这样几个必要的条件,即:2007年9月,苏州市公布了修订后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与修订前的暂行办法相比,外地人通过购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获得苏州户籍的准入门槛有明显提高。
【买房】:政策调整后,购买市区成套商品房面积须达到75平方米以上(昆山市需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才可迁入。
【投资纳税】:新政调整为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100万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方能获准整户迁入。
【经商】:现在统一改为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方可迁入。
【投靠落户】:需投靠子女的限城镇退休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为父母提出投靠子女的申请迁移。
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最低标准。
苏州籍农民进城
从2011年1月1日起,《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对苏州市城乡户籍居民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放宽。
其中,有苏州户口、有住房,就可在大市范围自由迁移;落户苏州,不再受购房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
该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主要针对苏州市大市范围内即苏州市区和五县市的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也就是现已具有苏州户口的城乡居民。
对农村居民户口迁移进行放宽,明确只要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以及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等六种情形的农村居民都可迁移户口。
优秀农民工落户
在我市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或在当地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户籍仍在农村,已办理暂住证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在我市城镇落户,即:
(1) 2008年以来在我市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2)2008年以来,受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3)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5平方米及以上,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苏州本地培训,江苏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4)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5平方米及以上;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或租住公房。
(5)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落户,可通过用人单位向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个人也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