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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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心得体会1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心得体会1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心得体会1500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事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学习和研究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国家的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也体会到法律的切实可行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很多体会和感悟。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增强了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根据该法,各少数民族都有权利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文化、历史和风俗习惯。

这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平台,使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更加顺畅和友好。

民族之间的语言和文化差异是各民族自身的宝贵财富,通过交流与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各民族的特长和优势,促进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该法规定了民族区域享有在农牧业、林业、水利、电力等方面的投资和发展自主权。

这为民族地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条件。

通过自主发展经济,民族地区可以提高自身发展水平,增加民众的收入,改善民生条件,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再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

根据该法,民族地区有权自主安排和开展教育事业,并保障少数民族学校的正常运转。

这为少数民族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平等的教育权利,使他们能够接受到与其自身民族文化和传统相符合的教育。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还能够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质量和竞争能力,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根据该法,民族地区有权自主处理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并参与和配合国家的重大事务。

这使得各民族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国家和地方事务中,实现了民族自治和国家统一的有机结合。

通过这种机制的运行,不仅能够更好地解决民族地区的矛盾和问题,还能够增强民族地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保持社会稳定和团结。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为我国各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区域的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心得
我理解您可能想了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心得或感想。

这部法律是中国为保障少数民族在其传统居住地区拥有自治权利而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心得体会:
1.民族团结和自治原则:该法案旨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通
过实行自治制度,让少数民族在自治地区更好地管理本地事务,保障了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2.文化保护和传承:通过自治法,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得以更好地
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语言、文化、宗教等传统元素,有助于维
护多元文化的繁荣。

3.地方事务自主权:该法案授予了自治地区在一定范围内的自治
权,使其能够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地事务,包括经济、教育、文
化等方面,有助于地方的自主发展。

4.政策适应性:通过在法律框架中设立自治机关,使得各地区的
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
执行效果。

5.国家统一和自治平衡:该法案既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国家统一原
则,又通过自治制度平衡了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之间的关系,
有助于实现国家统一和多元文化共生。

6.面临的挑战:尽管自治法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但在实
践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比如自治权的具体界定、法律执行
的一致性等问题。

请注意,上述是一些一般性的心得体会,具体的感受可能因人而异。

如果您有具体的问题或主题,我可以更详细地回答。

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017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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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017文档EDUCATION WORD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017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我国对少数名族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的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10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

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十六年来,在保障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说这是一部好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某些扶持和照顾的政策,也需相应作一些调整。

因此,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适当修改。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相继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先后列入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以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为组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小组。

修改小组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并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协商、交换意见,在主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后,形成了现在的修正案(草案)。

这次修改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宪法的规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力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财政、金融和教育文化等方面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逐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附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

《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

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一直是国家的优先考虑和努力方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立法措施。

该法的出台,不仅明确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与职责,更重要的是为少数民族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平等权益得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民族区域自治法》创立于1984年,它对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发展和管理进行了详尽规定。

该法的核心目标是在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和自治管理权,可以依法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自治条例,独立处理本地区的事务,并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和习俗。

首先,该法明确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与职责,保障了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地方拥有自主立法权、自主财政权和自主司法权,这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提供了法治保障。

地方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形式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确保少数民族群众自主管理和发展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该法明确规定了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和财政事务。

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措施,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财政事务的分配原则和机制,确保自治地方有足够的财政支持,用于改善民众生活水平、发展基础设施和促进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发展。

再次,该法强调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和习俗。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有权选择自己的教育语言,并且自治地方应当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使用,推广和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开展文化交流和合作。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民族习俗和传统的保护和传承,保障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特色能够得到继承和发展。

最后,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根据该法,自治地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国家民族政策法规

国家民族政策法规

国家民族政策法规国家民族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有关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一些与国家民族政策相关的法规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

宪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和自治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规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机构的组织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我国的少数民族聚集区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

法律明确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权力机构、职责、权限等,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法》该法是为了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而制定的。

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平等,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法律还鼓励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交流、理解和尊重,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是国家保障语言文字权益的基本法律。

法律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国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公民在用普通话交流时,应当使用正确、规范的普通话;公民在少数民族聚集区从事工作、居住时,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5.《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机制。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负责协助中央政府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的专门机构。

委员会负责研究、推动和协调各民族事务,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6.《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条例规定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任期、会议制度等。

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民族政策,组织各种形式的民族交流活动,推动各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等。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5.19•【文号】国务院令第435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务院令(第435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订具体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三条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扩大对外开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

未列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自治县,由其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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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106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附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文章来源:/Content-106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文章来源:/Content-106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文章来源:/Content-106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

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文章来源:/Content-106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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