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印尼政府投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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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投资面临的政策合规性问题

在印尼投资面临的政策合规性问题
财务报告要求:印尼三大会计准则分别为财务会计准则(SAK)、无公共责任实体的财务会计准则(SAK ETAP)和伊斯兰教财务会计准则。企业管理层根据他们的判断来建立和适用会计政策,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印尼还未完全采用IFRS,因此公司应根据印尼财务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所有在印尼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国内公司或外资公司均被要求使用SAK。
此外,印尼税法设有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中,某些特定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税率,如建筑企业可按照合同价值的2%至6%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7月1日起,年营业收入总额小于48亿印尼卢比的个人和企业纳税人(不包含常设机构)按照月营业收入总额的1%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为最终税款。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事先做好税务筹划,能帮助企业在印尼投资经营时减轻成本负担,提升竞争力。
外汇管制:印尼外汇管制较少。企业和个人可以无限制地从国外自由转入或向国外转出资金。但是,超过10000美元的交易必须向印尼中央银行报告。主要货币均可以自由兑换为印尼卢比(IDR),并允许以外币存款。
法律规定:印尼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与投资者紧密相关的法律包括《海关法》、《外国投资法》、《国内投资法》、《公司法》等。印尼对外国投资未有明显限制。印尼鼓励外商投资和参与大多数经济领域。但鉴于安全及行业保护因素,部分行业不对外国投资开放。
预提所得税
股息红利税率为15%;利息税率为20%;提供专利、专有技术等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20%;分支机构利润汇回税率为20%。
增值税
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在印尼关税地区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利用外国企业在印尼关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和无形商品、纳税人出口应税货物(有形或无形)和/或应税劳务以及单位或个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外的自建工程,且用于自用或者供他方使用需缴纳增值税。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一、印度尼西亚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1、绝对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a.农业领域种植和加工大麻及同类产品b.海洋渔业领域海绵的应用和种植c.工业和贸易领域对环境有害的化工产品:如五氯苯粉、滴滴涕、狄氏剂、氯氮化学武器武器及相关零配件生产环已氨基磺酸盐和糖精生产烈性酒生产赌场和赌博设施d.交通通讯行业航空系统船舶检测e.矿产和能源领域开采放射性矿藏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a. 森林和养殖领域:微生物原生质培植森林砍伐特许b. 交通领域: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小规模航运c. 贸易领域: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d. 传媒领域: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电影工业3、外资在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海港的建设和经营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航运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铁路运输原子能发电医疗卫生服务通讯商业空运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内、外资)a. 海洋和渔业领域(1) 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2) 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群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b. 工业领域(1)木浆工业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2)纸浆工业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3)氯碱工业不使用水银(4)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原料来自红树林(5)货币印刷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6)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7)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8)胶合板只可以在Irian Jaya 省生产(9)锯木工业仅限于Irian Jaya 省若在其他省,只能用非自然林的原木(10)乙基酒精工业技术标准: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11)爆破器材的原材料工业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12)工商业用爆破器材和配件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执行(13)电力咨询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PLTA(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PLTU(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PLTP(地热发电)容量超过55MW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4)电力设备的建设、维护、安装、测试和相关技术支持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超过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满足下列条件可对外资开放a.只许离岸开采b.在东印尼以外的地区开采则必须和印尼国家公司合作(16)电力业务开放除Java, Bali 和 Madura三地区以外的地区c.贸易领域(1)饭店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设立饭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1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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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外国投资市场准入规定

印尼外国投资市场准入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

印尼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分别是:投资协调委员会、财政部和能矿部。

他们的职责分工是: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工业及服务部门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金融服务部门。

印尼财政部负责管理金融服务部门的投资活动,包括银行和保险部门。

印尼能矿部负责批准能源项目,而与矿业有关的项目则由能矿部的下属机构负责。

2)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UU tentangPenanaman Modal),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

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

另外,根据该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

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

2007年7月4日,印尼颁布第25号《投资法》的衍生规定,即《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

根据这两个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主要包括无线电广播与电视广播、公路设备、经营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含酒精饮料工业、糖精工业和黑锡金属工业等。

另外,有43个行业鼓励中小型企业投资,36个行业为有条件开放的投资行业。

2007年7月5日,印尼出台新的电信投资法案,该法案规定外资对手机公司的所有权从95%下降到65%,对固线电话公司的控股比例降为49%。

外资对印尼航空公司的所有权比例上限为49%。

为了限制外资对战略性行业的控股比例,外资对机场和海港的所有权上限为49%。

该法案不影响现有的合资项目。

该法案从2007年7月4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3)投资方式的规定。

【合资企业】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与印尼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的重要经济体,一直是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焦点。

在本文中,我们会详细介绍印尼在外商投资方面的主要监管法律和投资主管部门,包括《投资法》、《创造就业综合法》及一系列总统法令,以及印尼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印尼国家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尼投资局和印尼法律与人权部,这些法律和监管部门在外商投资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本文,投资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印尼的外商投资环境和政策,为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方面的主要监管法律包括《投资法》、《创造就业综合法》以及PR 44/2016、PR 10/2021和PR 49/2021等一系列总统法令。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21年2月2日颁布的《投资与业务领域总统令》(PR 10/2021)将此前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要模式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修改为以正面投资清单为主,进一步开放外国投资。

2021年5月25日颁布的第49号总统法令(PR 49/2021)则进一步明确了PR 10/2021有关行业的投资限制性要求。

1.外国投资法案1958年印尼首次出台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案,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进行投资。

一方面对外国直接投资提供诸如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同时也对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了限制。

然而,印尼1965年出台的第16号法案一度禁止了外商投资,直到1967年才再度恢复。

2007年印尼再次修订了投资法,扩大了外商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但是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且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亿印尼盾。

2020年该法律经《创造就业综合法》修改,允许外国投资者向经济特区的技术型初创企业进行低于100亿印尼盾的投资。

2.投资负面清单在行业准入方面,印尼自1989年开始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管理外资,至今已经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7年、2010年、2016年、2021年分别颁布了7张负面清单。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研究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研究

【摘要】从上海自贸区到如今的11个自贸区,负面清单准入模式已逐渐成为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未来,故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迫在眉睫。

文章对负面清单制度的概念、特点等进行了分析,研究了美国、欧盟和印尼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脉络,以期对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针对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为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负面清单;外资准入;自贸区;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F832.6;D922.295一、引言负面清单制度既是《外商投资法》立法前瞻性的体现,也是对外资准入前给与其国民待遇的外在表现形式,一方面促进了国际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另一方面也为东道国保护其国内重要产业、敏感行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方式,无论是直接在外商投资立法中规定还是在投资协定中表示,在发达国家(地区)或发展中国家(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为其他国家和地区采取此模式提供了一些经验。

2013年以来,中国在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中取得了长足进展,同时,加快创新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的模式成为下一步关键。

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并于2020年7月23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以对外商的负担只减不增为原则,进一步缩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范围。

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概述负面清单是指一国将外资禁入或者限入的特定行业领域以规范化的法律形式提前公布,外资在清单中未列明的行业可以依法依规自由准入的一项经济管理制度。

(一)涵义“负面清单”源自国际法概念,其英文名称为“Negative List”。

该制度是限制外资进入的一种政府性安排,多见于国际贸易投资市场中。

它也被称为“不符措施列表”,即政府以清单为载体将特定限制性领域列明,可以将负面清单简单理解为外资市场的“黑名单”。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18期一、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4年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01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

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一)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投资行业1、禁止投资的领域: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

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及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的25个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

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物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2、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放宽外资进人以下领域的条件:①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人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

②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

③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 49%。

④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经营业务。

⑤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和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

3、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①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自1997年印尼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印尼作为世界第四大人口国家之一,经济发展不断取得了较快的进展。

同时,其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日益密切。

在这种情况下,印尼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印尼对中国的反倾销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

在过去的十年中,印尼对中国的反倾销行动逐年增加。

根据印尼贸易部的数据,印尼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行动已经从2008年的一宗案件增加到了2017年的五宗案件,覆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纺织品、钢铁、农产品等行业。

其中最受关注的案例是针对中国铁路车辆出口的反倾销调查,这折射出了印尼政府对中国的关切,表明其反倾销措施有望继续保持态势。

二、印尼反倾销的产生原因1.本地企业受到外国竞争的冲击印尼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外国企业的竞争,对本地企业产生了明显的冲击。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产品的进入对印尼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

近年来,印尼的钢铁、纺织品等行业受到来自中国的侵蚀,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印尼政府采取了反倾销措施。

2.印度尼西亚政府目的是保护本地企业印尼政府自2009年以来一直在实施“印尼产业计划”,旨在优化本土企业的制造和经营环境,并提高其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

该计划为印尼企业提供了优厚的政策和税收优惠措施,并限制了进口,包括中国的产品。

这项政策致力于保护本地企业,以免其被外国企业所赶超。

3.贸易政策的变化在全球贸易中,印尼所实施的贸易政策以保护本地企业为主,不断采取反倾销调查的措施。

2016年印尼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优惠税率,也给中国出口到印尼的产品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印尼采取的反倾销应对策略主要取决于印尼对中国产品的需求和贸易推动力,印尼政府采取了多种应对策略:1. 加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在过去的几年中,印尼政府一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强有力的反倾销措施,同时加强了调查力度。

其重视的是拿到合理的利益,通过暂停或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保护本地的企业利益,以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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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By Number Date Reference Title
: PRESIDENTIAL REGULATION :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 44 YEAR 2016 (44/2016) : MAY 12, 2016 (JAKARTA) : LN 2016/97 : LIST OF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CLOSED AND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OPEN W ITH REQUIREMENTS IN THE FIELD OF CAPITAL INVESTMENT BY THE GRACE OF THE ALMIGHTY GOD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Considering: a. whereas to implement Article 12 paragraph (4) and Article 13 paragraph (1) of Law Number 25 Year 2007 regarding Capital Investment, 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umber 39 Year 2014 regarding List of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Closed and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Open W ith Requirements in the Field of Capital Investment has been stipulated; whereas to further enhance domestic and foreign investment activities for the acceleration of development by continuously providing protection for 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nd Cooperatives as well as various nationally strategic sectors and to enhance the economic competitiveness in response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and the dynamics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t is deemed necessary to replace the provisions on the list of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closed and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open with requirements in the field of capital investment; whereas in relation to the matters as referred to in points a and b above, it is necessary to stipulate a Presidential Regulation regarding List of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Closed and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Open W ith Requirements in the Field of Capital Investment;
To stipulate:
PRESIDENTIAL REGULATION REGARDING LIST OF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CLOSED AND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OPEN W ITH REQUIREMENTS IN THE FIELD OF CAPITAL INVESTMENT.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not mentioned in Closed Business Fields and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Open W ith Certain Requirements shall constitute Open Business Fields. Article 4 Closed Business Fields as intended in Article 2 paragraph (1) sub-paragraph (b) shall be as contained in Attachment I and shall form an inseparable part hereof.
2.
Law Number 25 Year 2007 regarding Capital Investment (State Gazette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Year 2007 Number 67, Supplement to the State Gazette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4724); HAS DECIDED
5. 6.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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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shall be 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s set forth in Law Number 20 Year 2008 regarding 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Cooperatives shall be cooperatives as set out in Law Number 25 year 1992 regarding Cooperatives. CHAPTER II BUSINESS FIELDS Article 2
(1)
Business Fields in Capital Investment activities shall comprise: a. b. c. Opened Business Fields; Closed Business Fields; and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Open W ith Requirements.
Referred to herein as: 1. Business Field shall be any form of business activities carried out to produce goods or services in economic sectors; 2. 3. 4. Opened Business Field shall be Business Field that is carried out without any requirement in the framework of Capital Investment; Closed Business Field shall be certain Business Fields that are prohibited from being engaged in as Capital Investment activities; Business Field That Are Open W ith Requirements shall be certain Business Fields that may be engaged in for Capital Investment activities with certain requirements, namely being reserved for 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nd Cooperatives, Partnership, capital ownership, certain locations, special licenses, and investor from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Capital Investment shall be any form of investment activity, either by domestic Investors or foreign Investors in order to carry out business activiti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Investor shall be an individual or business entity that carries out capital investment, who may be a domestic investor or foreign investor. Partnership shall be cooperation in capital investment activities in a Business Field That Is Open W ith Requirements,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mutual need, mutual trust, mutual support and mutual benefits, by involving 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with large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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